12高校国家奖学金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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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财政部、教育部确定,市财政局、市教委根据我市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各高校国家奖学金资助名额。
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六条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本学年成绩在班级或专业前3名,综合测评突出;
5.社会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特别突出。
第三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每年7月31日前,财政部、教育部将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我市。
第八条市教委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下达我市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和本细则第三条的规定,于每年8月15日前提出我市各高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市财政局、市教委审批。
第九条每年8月31日前,市财政局、市教委将确定的我市各高校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下达各办学主管部门、区县财政局,再由办学主管部门、区县财政局下达到各高校。
市财政局于每年8月31日前,按照业务隶属关系,拨付国家奖学金经费预算,其中市属高校拨付各办学主管部门,再由办学主管部门拨付各高校;
区县属高校,通过转移支付将中央财政安排的经费预算下达区县财政局,区县财政局将上级下达的经费预算拨付区县教育局,再由区县教育局拨付各高校。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
第十二条国家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
在开展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高校要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市教委备案。
第十三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附件1)。
第十四条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经过基层审核推荐,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根据学生实际表现及学生填写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15日前,填写《学年度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附件2),经办学主管部门、区县财政局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市教委。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市教委委托市教委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进行初审、汇总,并填写《学年度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审核名单汇总表》(附件3)。
市教委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初审意见报市财政局、市教委审核。
市财政局、市教委审核、汇总后,每年10月31日前,由市教委统一报教育部审批。
教育部于每年11月15日前批复并公告。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八条各办学主管部门、区县财政局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加强国家奖学金管理,要设立专户、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条
享受国家奖学金政策的民办普通高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办学条件应符合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的通知》(教发〔2004〕2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教发〔2003〕8号)的有关规定。
2.学费标准应符合市物价局、市财政、市教委《关于普通高校试办独立学院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4〕382号)的有关规定。
3.严格按照市教委下达的招生计划和市招生考试院的相关规定进行招生。
有专门的学生就业指导机构和工作人员,明确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和责任,实施“一把手”工程,实现就业率逐年增长。
4.学校制定了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制度和相关措施,并确保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市教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1.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2.学年度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3.学年度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审核名单汇总表
附1: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本
人
情
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照片
(2寸免冠)
公民身份号码
入学时间
大学学院系班
学号
曾获何种奖励
本学年综合测评班级或
专业排名
本学年成绩班级或
本学年成绩(课程名称及分数)
学校资助管理机构评审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学校审核意见:
附2:
学年度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学校名称:
(公章)填表日期:
序号
学生姓名
院系
专业
入学年月
(注:
此表供普通高校填写)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第页,共页
附3:
学年度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审核名单汇总表
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名称:
学校名称
注:
此表供中央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部门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