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东区医院科研工作管理办法试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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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东区医院科研工作管理办法试行Word格式.docx

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40岁以下医务人员,尤其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的申报者。

7、重点专科(专病)的申报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8、以下项目不予申报:

(1)申请手续不完备;

(2)申报书填写不符合要求;

(3)有在研项目而未按时提交项目年度报告书或未按计划完成结题者;

(4)违反医院科研项目合同书者。

第四条申报程序

1、项目负责人按照各类科研项目申报要求认真撰写科研计划书,拟定完整的科研计划及设计方案。

2、申报材料交医务科,由医务科审核后,报送至医院科研领导小组,可对符合要求的,组织项目答辩、评审决定上报项目,根据学科分类,可视情况需要邀请部分院外专家参加评议。

第五条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实行合同负责制,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经医务科和科研领导小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并加盖医院公章后生效。

第六条项目管理

1、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所承担项目的计划实施和经费使用,并接受医务科及科研领导小组监督。

2、项目负责人因退休或离职而放弃者,应指定项目组的一名成员或由项目组推荐一名成员担任项目负责人,继续该项目的研究。

3、科研领导小组每季度、半年、一年对已开展的项目进行跟踪、建档。

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该项目:

1、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有关规定;

2、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3、剽窃他人成果或造假;

4、与批准的项目设计严重不符;

5、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6、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二章科研经费的管理

第一节经费开支范围

第八条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

1、科研材料费:

包括试剂、药品、实验动物等科研用消耗材料费用、样本采集的相关费用等。

2、仪器设备费:

包括科研仪器的购置、运输、安装以及维修费用。

3、科研业务费:

(1)测试和分析费,病例随访、流行病学调查费用等。

(2)咨询、评估费:

指与本专业或项目相关的专家咨询、评估的相关费用,包括咨询费及其交通食宿费,原则上不得超过经费总额的5%。

(3)资料费、检索费、出版费和论文版面费:

资料费是指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项目研究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以及与项目相关的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等。

检索费和论文版面费是指与本项目有关的查新检索费以及相关论文发表的版面费。

出版费是指项目组成员出版与本科研项目相关专著所需费用。

(4)鉴定费用:

包括专家鉴定费、外地专家交通和食宿费,鉴定材料邮寄费等。

(5)交通费:

用于科研业务的市内交通费,但不得超过经费总额的5%。

(6)会务费:

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研讨会的经费开支。

4、科研劳务费:

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20%。

5、协作费:

需外单位协助承担的部分实验工作所支付的费用及用于支付使用大型仪器检测某些科研数据的费用。

6、实验室改装费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活动的经费。

第二节经费管理

第九条科研经费专款专用专账,其使用须按照医院财务管理办法,履行医院相关财务制度。

第十条科研经费使用报销办理程序:

1、用于项目研究的开支,符合开支范围的按照上级科研管理部门经费管理和医院相关财务规定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医务科审核签字、分管院长签字后方可报销。

2、用于项目研究的试剂、药品、仪器设备等必须由后勤部统一订购,未经后勤部同意私自订购一概不予承认且不得从科研经费中支出。

3、对于不按规定开支,挪用经费,造成浪费和损失的科室或个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中止拨款或收回经费、两年内不得申报项目等处罚。

第三章科研项目的结题、验收、成果鉴定和推广

第十一条科研项目的结题、验收

科研人员承担的所有项目必须按期结题验收。

申请结题时,必须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必须在国家统计源期刊上发表与项目相关的论文至少1篇(其中不能公开的材料须注明),且第一作者单位须注明为医院;

2、以专利形式结题,必须是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且专利权人须注明为医院;

3、以成果采用形式结题,必须有正式的合同或协议。

第十二条科研计划项目验收形式:

可按会议评议、通信评议和结题总结等开工进行验收。

按照有关科技计划要求和合同要求,由项目负责人向科研领导小组提出验收申请,并填写科研成果结题登记表、验收申请表、鉴定申请表,科研领导小组审查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并根据需要一并或另行组织项目鉴定。

横向科研项目要按合同规定由委托方验收。

第十三条申请成果鉴定必须具备的条件:

1、完成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的各项任务、指标,各种数据资料完整、准确,技术成熟、完善,符合有关法规要求;

2、提交完整的技术资料(其中不能公开的材料须注明);

3、科学理论成果其主要论著在国家正式专业期刊发表为准,或在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上宣读(附会议发言安排等有关证明)。

4、应用性技术成果必须经过实际验证并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或已开始推广应用;

5、推广应用已有的科技成果应达到或超过原有成果水平,并具有较大面积推广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科研领导小组应按有关科技资料归档要求,认真做好科技成果资料的归档工作。

归档材料包括:

1、研究计划部分:

包括项目申请书、任务书、合同书、协议书、工作方案、科研项目经费收支本等;

2、原始记录部分:

包括实验、调查、分析、测试形成的原始记录本、图纸、照片、录音录像资料以及经过归纳整理的数据等;

3、总结报告部分:

包括研究工作总结报告、阶段上作报告、论文、专著、专题、报告等;

4、鉴定及推广应用部分:

包括开鉴定会的申请报告、上级批文、鉴定书、成果评价意见、获奖情况、推广中的反馈信息及对本项目的评价、建议性的来往文书等。

项目负责人将全部资料原件交医务科审查并归档。

缺乏主要资料的项目,医院不推荐申请成果鉴定、不给予成果奖励。

第四章科研奖励

第十五条科研奖励的基本原则:

1、本办法中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成果、论文、专著如无特别说明系指以医院为第一单位。

2、科研项目立项及科研成果的奖金发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二次分配。

3、学术论文奖励如无特别说明只给予第一作者。

4、同一科研项目成果获多部门奖励者,按最高等级给予一次性奖励(包括同一项目隔年度的评奖),不重复计奖。

5、发表于两份或两份以上刊物的同一内容论文以最高级别刊物发表的论文为奖金核发依据,不重复计奖。

6、奖金由医院经费列支,不占用科研经费。

第十六条奖励范围包括:

(1)项目中标奖励;

(2)专利授权奖励;

(3)优秀科技论文奖励。

第十七条科研项目立项的奖励

1、凡争取到的各级纵向科研项目,均按资助经费(不包括匹配经费)的10%给予项目组现金奖励。

2、横向科研项目,按医院收益的10%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专利授权奖励

1、获得专利授权的专利项目(专利权人为医院,发明或设计人为医院在职职工),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发明专利:

奖励1500元/项;

(2)实用新型专利:

奖励800元/项;

(3)外观设计专利:

奖励500元/项。

2、对于专利实施有偿转让者,按医院收益的10%予以奖励。

第十九条优秀科技论文奖励

对发表高水平论文的第一作者给予以下的奖励:

1、SCI收录的论文,奖励2000元/篇;

2、国家Ⅰ类刊物收录的论文,奖励800元/篇;

3、国家Ⅱ类刊物收录的论文,奖励500元/篇;

4、省级刊物收录的论文,奖励300元/篇。

第二十条其他奖励

1、为进一步调动医院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推动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对在科研成果转化过程中做出贡献的人员(包括研究开发该项科研成果的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医院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额度由医院医务科提出意见,经有关部门、领导批示后实施。

2、凡争取到国内外各种无偿赞助的科研经费,将视经费情况按到位总经费的10%奖励有功人员。

第二十一条科研项目、专利、论文及成果奖励申报及评审程序:

由本人申请,报至科研领导小组审核,院长审批。

所有论文及著作均提交原件,并附以复印件。

第五章科研项目成果归属

第二十二条凡在医院工作或学习期间完成的科研成果,包括但不仅限于科研课题、学术论文、成果转化等,其知识产权归医院所有。

项目组成员在离开医院前,需将从事科研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等交回医院或项目负责人,并承担保密义务。

项目组成员应遵守医院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不得擅自泄漏。

项目负责人有责任保护医院的知识产权,不得允许任何人擅自复制、发表、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

第二十三条与科研项目相关的论文发表或交流、鉴定或申请成果奖时应注明第一完成单位是成都市东区医院。

第二十四条对违犯本办法而使医院的知识产权受到损害者,直接人员应当依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

违犯法律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于保护医院知识产权有贡献者,医院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医院科研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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