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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由于企业出于自身的经济利益考虑而自发建立的,企业年金的支配权完全掌握在雇主的手中,工人如果在退休前离开企业,就会失去这种福利;

第三,强调效率原则而忽视公平原则,企业年金政策主要向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倾斜,对普通员工的覆盖率很低;

第四,企业年金计划资产没有采取信托模式,而是与雇主资产融为一体,企业年金计划的资金几乎全部来自雇主当期应税收入;

第五,普遍选择DB型模式,因缺乏基金保证,计划的信誉较差;

第六,企业年金计划资产从非投资运营逐渐向市场化投资运营发展。

(2)政府介入管理阶段

  二战后,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公共养老金制度,企业年金发展多处于国家养老制度的补充地位。

在此时期,企业年金的运作方式渐趋多样化,有单个雇主、多个雇主或者行业举办的计划,有DB型和DC型模式等。

政府开始介入企业年金管理,加强对企业年金的规范发展。

0ECD国家为减轻公共养老保险支柱的负担,政府开始对企业年金进行立法保护,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1972年,瑞典通过了一项宪法修正案,规定所有雇主有义务为雇员提供规定缴费额的职业年金。

1991年,澳大利亚政府于通过立法,要求雇主为雇员向经批准设立的职业养老金基金缴费,开始建立职业养老金保证制度(SG),通过一系列税收调节政策,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

这在自愿基础上有了一定程度的“准强制性”。

荷兰和丹麦颁布法律,依集体合同建立行业性的积累制职业年金。

日本也有同样的立法和实践。

多数国家对企业年金的缴费减免税收,对投资收入延迟纳税。

  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OECD国家的企业年金计划无论从覆盖率还是私人信托基金的资产额等方面都有很大幅度增长。

90年代初期,在OECD国家中,1/3以上的劳动年龄人口参加了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计划的资产规模迅速增加,占GDP的规模不断上升。

  在这一发展阶段,企业年金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政府通过制定立法、经济等规制手段介入企业年金领域,促使其规范化运作;

二是覆盖范围迅速扩大,其养老保障的功能得以日益显现;

三是企业年金计划的多样性促进了金融市场的深度发展,在一些OECD国家,保险业因投资回报较高,取代了银行单位账户管理的角色而进入了企业年金市场,继后又形成了较发达的养老金投资市场,企业年金与资本市场得以互动发展。

(3)与社会养老保险协调发展阶段

  进入21世纪,许多国家开始实行企业年金与社会养老保险协调发展的战略。

企业年金计划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成为退休金收入的重要支柱。

同时,养老基金资产快速积累,成为资本市场上的重要力量。

  当前阶段,企业年金养老计划已成为多支柱养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各国社会保障的实践来看,不同养老保障计划的协调发展主要有以下特点:

  第一,合理的替代率结构。

明确了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的定位,成为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组成部分,很多国家就开始注意企业年金待遇与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协调问题。

研究成果表明,退休金的整体替代率保持在70%至80%之间的水平较适当,基本可以保证员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维持不变。

虽然各国养老保险三个支柱的结构不尽相同,但多数认为,替代率为40%、30%、10%的构成较合理。

目前企业年金已经成为工业化国家养老金三支柱中的第二支柱,而且是越来越重要的支柱,其替代率将逐步达到20%~30%。

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职业养老金计划的普及率已达到50%,企业年金计划积累的资产在一些国家已经超过GDP的70%。

  第二,税收激励政策的应用。

从实际情况来看,各国对补充养老保险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往往取决于它在养老金体系中的地位。

一般来说,如果公共年金水平较低、更多地依赖自愿性职业年金的国家(如英国、爱尔兰等),对职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较多。

相反,公共年金水平较高的国家(如比利时、丹麦等),对职业年金的优惠待遇就较少。

  第三,三方责任的分担:

包括养老在内的社会保障不是政府保障,不能由政府包揽一切,而是政府、雇主和个人的共同责任。

政府保障计划的基本职能是确保绝大多数老年人(以及部分遗属和残疾人)的基本生活。

要想获得更高的保障水平,则必须依靠雇主和个人的进一步努力。

从其实际运行结果看,美国基本上实现了这一目标。

目前几乎所有的从业人员都参加了第一支柱,并且绝大多数人在达到退休年龄后都能够得到基本生活保障。

在该计划实施初期的1935年,老年人口的贫困率为70%,而在2001年,则仅为11%。

而且,通过第二、三支柱,相当多的人可以在退休后获得更加丰厚的收入保障。

二.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历程

(1)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阶段

从1991年开始到2000年结束,这个阶段企业年金被称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这是我国企业年金的探索阶段。

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中第一次明确提出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

文件规定: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将其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1995年3月国务院又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文件),规定“国家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鼓励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由企业和个人自主选择经办机构”。

1995年12月劳动部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劳动部发[1995]464号文件),提出规范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若干政策意见,包括实施条件、决策程序、资金来源、计发办法和经办机构等,明确提出补充养老保险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

1997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文件)再次提出,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将制定补充保险政策和承办机构资格的认定标准及对补充基金实施监督,列为新成立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职能之一,由此奠定了建立和发展企业年金的政策框架雏形。

在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阶段,各地进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基础上,提出了中国养老保险改革的目标、原则和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的框架。

制度取向是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等非营利事业单位,负责具体经办补充养老保险业务。

一些地方性试点性质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相继推出了地方试点政策文件,对补充养老保险给予程度不同的税收优惠,这些地方性的政策探索推动了各地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

行业统筹补充养老保险进一步发展,为行业企业年金基金积累了一定的制度和市场基础。

这个阶段的企业年金管理隶属于社会保险公共管理机构,投资范围限定在储蓄和国债以及少量的企业债券和金融债券。

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没有明确的规范。

《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只简单地提出了列支渠道问题;

1995年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只比较详细地规定了组织程序和管理、资金来源渠道、供款方式与水平、记账方式和计发办法、雇员与雇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而对基金投资管理则只进行了原则性的描述,对投资主体、比例、渠道、工具、监督、风险控制等没有明确规定。

(2)企业年金试点阶段

从2000年开始至2004年,以国务院42号文件的颁布为标志,我国企业年金进入发展完善的试点阶段。

2000年底,国务院在《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中,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正式更名为“企业年金”,并指出:

“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

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

”将我国的企业年金定位为实行以参保人个人账户为基本形式,基金积累制的缴费确定型企业年金制度。

按照国发[2000]42号文件精神,辽宁省率先开展了企业年金试点工作。

辽宁省劳动保障部门发挥优惠政策的引导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符合市场化原则的企业年金管理运营办法。

2001年,国函[2001]79号文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

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要具备3个条件:

一是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

二是生产经营比较稳定,经济效益较好;

三是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大型企业、行业可以自办企业年金,鼓励企业委托有关机构经办企业年金。

管理和运营企业年金的机构要经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的认定和批准。

企业年金试点阶段提出了企业年金概念并规定其实行市场化管理,但没有明确具体的投资制度,各地的企业年金投资管理制度不统一,有的是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称之为“经办模式”。

有的是由行业经办机构或者企业自己管理,称之为“自办模式”。

还有的是通过商业保险公司的团险管理,称之为“团险模式”。

在企业年金投资方面,到2004年之前,企业年金投资缺乏统一的投资规则。

2000年国务院颁发的《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虽然进一步规定“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但对投资营运的方式、基金管理和资产配置等也没有任何强制性的规定与细则。

(3)企业年金阶段

2003年12月30日经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对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基本条件、决策程序、资金来源、管理办法、待遇给付、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投资运营、监督管理等提出了明确的规范,原劳动部1995年12月29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同时废止。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出台构建了我国当前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框架,标志着我国开始全面推行企业年金制度。

2004年2月23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联合规章的形式发布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该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正式实行。

该办法是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重要法规,对企业年金的治理结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市场服务主体行为、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都做出了系统规定。

2004年9月29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又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5号)。

为了保障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安全,维护企业年金管理当事人合法权益,该通知主要对投资管理人的证券投资行为、托管人的托管行为、受托人的受托行为做出了法规明确规定。

2004年12月24日经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对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做出了规定。

任何机构必须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取得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才能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

为了加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规范企业年金市场运作,保障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安全,促进企业年金健康发展,2004年12月31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又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流程〉、〈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规范〉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规则>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32号)。

2005年8月1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依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规则〉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32号)发布了第5号通告,通告中公布了第一批认定的37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

2007年9月12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发分配[2007]152号文《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统一规范中央企业的企业年金制度建设。

200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第10号通告,通告中公布了第二批认定的24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

2008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财企[2008]34号《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企业年金的缴费列支渠道等进行了规定。

三.中国企业年金发展空间和前景

尽管近几年取得了快速发展,但整体而言目前中国企业年金还处于起步阶段。

从其发展规模,覆盖范围以及替代率来看,中国企业年金与发达国家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

从企业年金作为中国养老保障体系第二支柱应发挥的作用和预期发展水平来看,中国企业年金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

(1)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企业年金还有巨大的发展空间

从发展规模来看,2000年中国企业年金规模仅191亿元,到2005年底达到680亿元,增长了256%。

2005年上半年,全国又新增年金计划260个,年金积累基金增加110多亿元,显示出企业年金良好的发展势头。

截至2006年底,企业年金基金积累达910亿元,占GDP比重仅为4.3%,远远低于发达国家企业年金相当于GDP的比重。

同样是自愿性企业年金,如美国2005年就达到98.9%,英国为66.2%,加拿大为50%。

在荷兰、冰岛、瑞典等实行准强制性的国家,企业年金资产远远超过GDP。

图3-4:

2005年部分发达国家和中国企业年金资产相当于GDP的比重

注:

中国的数据是2006年企业年金资产积累规模和GDP之比。

资料来源:

OECD企业年金统计数据,2005年。

从覆盖范围来看,2000年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约有1.6万个,参加职工560万人。

到2001年企业数为1.7万个,参加职工655万人。

2005年底,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将近2.4万个,参加职工924万人。

同期,全国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的职工人数分别为10448万人、10802万人和13120万人。

企业年金覆盖职工人数分别只占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的5.36%、6.06%和7.04%。

到2006年底,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达964万人,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的7.66%。

相对于9亿多劳动人口、7.6亿从业人员、近4亿城镇非农从业者而言,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劳动者比重相当低。

而世界上167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中,有1/3以上国家的企业年金制度覆盖了约1/3的劳动人口,丹麦、法国、瑞士的年金覆盖率几乎达到100%,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在50%左右。

图3-5:

部分发达国家和中国的企业年金覆盖率(2005年)

中国的企业年金覆盖率是按企业年金成员数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的比重来衡量的,如果按全部城镇劳动人口来算,覆盖率远低于这个数。

同上。

从替代率来看,中国企业年金的替代率约为5%,而在OECD国家,企业年金的目标替代率一般达到20%-30%。

同时,经验数据显示,一国养老保险体系中“三个支柱”的替代率较为合理的比例是4:

3:

2。

随着中国养老保险体系的不断完善,企业年金的替代率将会逐步提高。

图3-6:

部分发达国家和中国的企业年金平均替代率

澳大利亚替代率在30-50%之间,取简单平均为40%。

(2)权威机构预测中国企业年金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中国企业年金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根据国内外权威机构的预测,中国企业年金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世界银行则预测,至2030年中国企业年金规模将高达1.8万亿美元,约15万亿元人民币,成为世界第三大企业年金市场。

路透社预计十年之内,中国将会有15万个企业年金计划,有五千万员工参与其中。

安联集团在《2007亚太地区养老金研究报告》中预测,未来8年中国养老金将增长5倍,到2015年中国将成为亚洲第三大养老金市场。

该报告称,中国将会成为亚太地区养老金增长最快的市场,2006年到2015年期间年均复合增长率将达到23.1%,资金总额将从2006年的623亿欧元(约合6410亿元人民币)增长到2015年的4040亿欧元(约合4.1万亿元人民币)至4640亿欧元(约合4.8万亿元人民币)之间。

中国在亚洲快速发展的企业年金市场上位居第一,资产占比将从24.7%增加到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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