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服装工程学院章程模板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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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服装工程学院章程模板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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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服装工程学院章程模板Word下载.docx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依法办学,遵守法律、法规;

坚持市场化思维,国际化视野,特色化发展的办学理念;

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的战略。

努力把学院办成人民满意、政府放心、内涵丰富、独具特色的工科为主应用型本科高校。

第八条学院以“服务社会、立德树人”为办学宗旨,立足陕西,面向西北地区,服务全国纺织服装行业。

学院是以服装设计与工程为特色,工科为主,工、文、管、经相结合的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教学型本科院校,以培养“基础较厚、口径较宽、注重实践、善于应用”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根本任务。

第三章办学规模

第九条学院按照加强内涵建设,提高教学质量,稳定办学规模,提高办学水平的原则,“十二五”末,全日制在校学生稳定在7500人左右,其中本科生占60%。

第四章管理体制

第十条学院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

学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党委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

理事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理事会由学院举办者、学院党政领导和教职工代表等9人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和管理经验。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每届任期4年。

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长和理事名单须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学院院长和副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审定学院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学院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院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由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主持,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时。

第十四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理事。

出席理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十五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

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理事长有最后决定权。

但讨论下列重大事项时,应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应做会议记录,必要时可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要有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名。

第十八条理事长由院理事会全体理事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理事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具有下列义务:

(一)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二)认真履行理事会章程;

(三)按时足额提供办学所需资金。

第二十条理事长具有下列职权:

(一)向理事会提议聘任和解聘学院院长和副院长;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学院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二十一条学院院长由理事会选聘,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任命。

每届任期4年,可连聘连任。

第二十二条院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同时具有10年以上的高校管理工作经历,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岁。

第二十三条院长任学院理事会理事,行使理事权力。

第二十四条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活动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法规;

(二)执行学院理事会的决定;

(三)提请学院理事会聘任或解聘学院副院长;

(四)实施学院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五)提出学院组织机构设置方案,人员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报学院理事会审批;

(六)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七)组织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八)学院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院长在行使第二十四条中规定的职权和处理学院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时,应召集由院领导和督导专员组成的院务会进行讨论,必要时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讨论。

第二十六条督导专员是陕西省教育厅向学院委派的监督指导学院工作的领导干部。

学院要为督导专员创造工作条件,积极支持督导专员的工作,自觉接受其监督指导。

第二十七条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

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设置教学、行政管理机构,配备人员。

第二十八条学院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学院的民主监督和管理。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通过学院发展规划;

(二)审议院长工作报告及有关专项工作的报告;

(三)讨论通过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

(四)审议通过工资和绩效考核实施方案;

(五)审议通过教职工奖惩办法等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

第五章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截至2010年底,学院校园占地面积729亩,校舍建筑总面积29.83万平方米,固定资产55529万元。

全部资产属于学院所有。

第三十一条学院的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投入;

(二)国家审定的学费及杂费收入;

(三)其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经费筹措。

第三十二条学院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及全部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用于学院教育教学活动和事业发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三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院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

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院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所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四条学院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办学经费。

学院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依法接受审批机关和审计机构的监督和审计。

第三十五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定期由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三十六条健全内部审计监督制度,对财务收支进行综合预决算管理。

学院每年预决算执行情况、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向理事会汇报,接受理事会审查。

第六章教学与科研工作

第三十七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科和专业建设方案,指导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工作,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学术事项。

第三十八条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保障体系,完善各主要教学环节的质量标准,实行人才培养全过程监控。

第三十九条不断加大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投入力度,完善保障和激励机制。

设立专项资金,对在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条根据教学需要制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大纲,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科研活动,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第四十一条规范办学行为,严格内部管理,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督导、检查、评估。

第七章教职工

第四十二条学院教职工、学生享有《民办教育促进法》所赋予的高等学校教职工、学生的法律地位。

第四十三条学院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学院应按照生师比不高于18:

1的要求,配备专任教师,并在学历结构、职称结构等方面达到国家要求的标准。

第四十四条学院聘任的教师、职员应签订聘任合同。

招聘的其他工作人员应订立劳动合同。

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工资待遇等。

第四十五条学院应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鼓励教师提高学历层次、业务水平。

第四十六条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和各种福利、待遇,为教职工交纳社会保险费,具体办法应分别在各项规章制度中予以规定。

第四十七条学院执行国家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鼓励教师从事科研和学术交流,参加专业技术团体。

第四十八条学院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本人,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八章学生

第四十九条学院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依法招生,诚信招生。

招生简章和广告报审批机关审批、备案后发布,确保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五十条学院招收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纳入国家高等教育招生计划。

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由学院颁发国民教育序列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书。

学生毕业后,自主择业。

学院对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五十一条学院所有学生实行自费入学,缴费数额按国家价格管理部门规定执行。

学院对贫困学生应缴学费实行减、缓、贷政策,为贫困学生办理助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

第五十二条学院对学生贯彻育人为本、严格管理、严明纪律、弘扬个性、全面发展的工作思路进行规范管理,鼓励品学兼优者,惩戒惰学不规者。

对学生综合素质优秀者,按规定发给奖学金。

第五十三条学院建立学生会组织。

学院积极支持学生会开展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有益于创造良好学习氛围的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

学生会接受党委的领导和院团委的指导。

第九章党、团和工会组织

第五十四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学院建立中国共产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党委),隶属于陕西省委教育工委。

第五十五条院党委组成人员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陕西省委教育工委批准。

第五十六条院党委是学院的政治核心,为促进学院健康发展提供政治保证。

其主要职责是:

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参与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院决策机构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

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发挥党员的先进模范作用;

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帮助解决影响学院发展和稳定的突出问题。

第五十七条学院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学院委员会。

院团委在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带领和团结广大青年师生,树立远大志向,为振兴中华而努力学习和工作。

第五十八条学院党委领导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团结凝聚教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鼓励他们生动活泼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建设文明、和谐校园。

第五十九条学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教育工会组织,学院工会在院党委领导下开展活动。

第六十条学院工会委员会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任务是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教职工遵守纪律,履行合同,做好本职工作。

第六十一条工会负责人可列席院务会讨论有关教职工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纪律和奖惩等问题的会议,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章思想政治教育和安全稳定

第六十二条学院建立健全党团组织,充实包括辅导员、班主任在内的党务干部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加强对学生的服务、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十三条建立健全安全工作管理机制,完善安全防控体系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对敏感时段、重点部位的预防与应急管理,强化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为学院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第十一章变更与终止

第六十四条学院举办者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理事会同意,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学院改变名称、层次、类别、院长,或办学期限届满申请续办,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学院的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理事会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向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十六条学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办学期限届满,经理事会决定不再继续办学的;

(二)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经举办者提出,理事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六十七条学院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六十八条学院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

对学院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其中用于返还举办者的部分,按照举办者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六十九条学院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七十条学院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提出,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审批机关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七十一条本章程由学院理事会表决通过,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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