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文明工地暂行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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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省水利工程标化工地报名备案、申报时间:
1、自愿申报的项目,每年一月底前由申报单位填报《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报名备案表》一式三份,并附初步设计批复文件、项目法人组建文件和开工报告审批文件复印件等,向浙江省水利厅报名备案。
一月底前尚未开工的项目,应在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及时补报。
办理备案手续后,向省水利厅领取“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工程”匾牌,悬挂在施工现场入口醒目处,接受社会监督。
2、创建省水利工程标化工地的项目,应在当年9月30日前提出申报。
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择优推荐省水利工程标化工地。
申报和推荐申报项目有关文件和资料于当年10月15日前上报省水利厅。
第十二条省水利工程标化工地申报材料应保证内容完整、客观、真实。
申报材料包括:
1、申报资料总目录一份。
2、《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申报表》
(附件2)一式三份(含电子文档)。
3、反映工程创建标化工地的事迹材料(3000字左右、
含电子文档)一式两份,内容包含项目基本情况、安全文明
建设、工程建设管理、施工环境秩序等。
4、反映工程创建标化工地活动过程的详细记录和相关
规章、制度、计划等,以及获得有关部门表彰的证明材料复
印件。
5、反映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和创建标化工地的有关数码
照片(10张左右)或影像资料。
第四章评审内容和程序
第十三条省水利工程标化工地评审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建设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三个方面,具体内容和评审标准详见《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分细则》(附件3)和《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分表》(附件4)。
第十四条省水利工程标化工地评审工作分平时考核、集中评审、公示评议和命名公布四个阶段。
第十五条平时考核在报名备案后进行,平时考核占总分的60%。
对每个申报工程,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与安全监督站采取不定期的方式至少随机抽查三次,省水利厅适时组织专家进行核查。
抽查、核查情况均填写《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分表》。
抽查、核查一般程序如下:
1、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
2、听取工程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汇报;
3、查阅工程建设和标化工地创建工作有关资料;
4、讨论并依据考核评分表赋分;
5、向申报单位反馈情况。
第十六条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集中评审。
集中评审占总分40%。
程序为:
1、审查申报材料,查看平时检查考核资料;
2、必要时听取申报单位汇报并质询;
3、充分评议,记名评分,初步确定获奖工程;
4、提交评审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省水利工程标化工地评审实行公示制。
在“浙江水利”网上,将初步评审结果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水利厅建设处组织复核。
网上公示后正式确定的获奖工程名单由省水利厅命名公布。
第五章评审纪律与奖励
第十八条省水利工程标化工地评审,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或违纪违规活动,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已通过评审并获得荣誉的撤消其称号,并将其记录在信用档案内。
第十九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评委资格。
第二十条获得省水利工程标化工地称号的工程项目,由水利厅授予主承建单位“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荣誉证书与奖牌,授予参建单位荣誉证书。
获奖工地及其主承(参)建单位、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名单在浙江水利网等有关媒体上公布表彰,并将其记录在单位信用档案内。
第二十一条对标化工地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获得省水利工程标化工地称号的单位,可参照其所在地地市级文明单位奖励的规定,予以奖励。
标化工地荣誉称号可作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的得分条件。
获得省水利工程标化工地称号的单位,可对主要参建人员进行适当奖励。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创建省水利工程标化工地工作的领导,主动指导和积极帮助相关单位开展创建活动。
第二十三条对报名备案的工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过程监管,发现安全生产或工程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存在严重问题或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取消其挂牌和申报资格。
第二十四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摘牌处理:
1、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或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
2、被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
3、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不及时整改。
4、拖欠工程款、民工工资或与当地群众发生重大冲突等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5、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向评审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行贿的。
6、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水利工程建设情况开展标化工地评选活动,其评审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报名备案表
2、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申报表
3、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考评细则
4、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分表
附件1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
报名备案表
项目名称:
▁▁▁▁▁▁▁▁▁▁▁▁▁▁▁▁▁
备案单位:
▁▁▁▁▁▁▁▁▁▁▁▁▁(盖章)
备案日期:
浙江省水利厅制
填表说明:
1、本表须在一月底前或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填报。
2、填写本表应字迹清晰、整洁,宜采用电脑打印。
3、工程名称要填写全称,建设地点及各参建单位联系方式必须详细、真实。
其中,参建单位为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签定合同的主要承包企业或单位。
4、工程内容、工程量从初步设计批文中摘抄,其中工程量中的其他可根据项目的主要工程内容填写扩充。
5、报名备案表一式三份。
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名称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批准文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初步设计批文文号
工程总投资
万元
开工报告批文文号
开工时间
计划完工时间
工程建设规模、内容及标准
主要工程量及材料耗量
土方万m3、石方万m3、混凝土m3
钢材t、水泥t
其他:
主要参建单位(全称)
单位资质等级
联系人及电话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设计单位
创建省水利工程标化工地拟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工作计划(可另附页):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盖章)
申报表
申报单位:
申报日期:
填表说明
1.本表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负责填报。
2.本表填写应字迹清晰、整洁,宜采用电脑打印。
3、工程名称应写全称,单位名称应为全称并加盖公章。
建设地点及各参建单位联系方式必须详细、真实。
主要参建单位指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主要承包企业和完成申报项目工作量20%以上的建筑安装企业。
4、申报理由主要填写标化工地的建设中所采取的措施以及取得的效果等内容。
5、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指对该工程在建设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各个方面作出的综合评价。
6、申报表一式三份。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完工时间
质量情况
备案时间
合同总价(万元)
已完工作量(万元)
申报单位情况
主承建单位
企业名称
(公章)
资质等级
电话
法定代表人
邮编
项目负责人
资格等级
地址
参建单位
单位名称
总监理工程师
申报理由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盖章):
年月日
(可另加附页)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公章年月日
评委会评审意见:
评审组长(签名):
年月日
水利厅审定意见:
公章年月日
附件3
考评细则
1总则
1.1为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规范和完善标化工地评价,确保建设工地安全和环境整洁,促进我省水利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订本细则。
1.2本细则按建设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三大部分,每部分为六个分项划分。
共设有100个子项。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标化工地”)评定应依据本细则,按各子项标准评分、汇总。
1.3检查评分实行百分制,子项评分及总得分取两位小数,项目减分最多以应得分为度。
1.4“标化工地”标准:
总得分在80分及以上,且安全生产部分得分40分及以上者。
1.5本细则可作为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施工企业基础管理工作、现场管理水平的依据。
2评分细则
2.1建设管理(20分)
2.1.1市场行为(3分)
1、工程建设符合基本建设程序,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
2、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信用良好,配合协调。
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工程建设项目全部活动依据合同进行。
3、禁止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
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不得分包。
工程分包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或经监理审核和项目法人书面认可。
2.1.2创建管理(2分)
1、项目法人负责建立创省水利标化工地的组织机构。
施工单位成立由项目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的标化工地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创建和维护工作。
监理单位以总监理工程师为创建标化工地责任人,明确专人负责监管协调工作。
2、制定创建省水利标化工地的工作计划和相关制度,明确创建目标要求及创建达标的奖惩条款,责任清晰,措施落实。
2.1.3计划执行(4分)
1、施工总进度计划、年度实施计划、月作业计划编制内容完整,报批及调整、修订手续齐全。
2、关键部位、控制进度的里程碑节点按时完成,工程总体进展良好。
完成工程量、形象进度与相应的工程计划衔接。
3、已完工程分项工程量及单价与施工合同分项内容相适应,杜绝未经批准的概算外项目施工。
4、工程变更程序符合相关规定,重大设计变更须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2.1.4质量控制(6分)
1、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完整,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健全。
2、各参建单位按法规、标准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
3、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完善,岗位责任制落实。
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劳动技能。
4、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认真实行“三检制”,施工报验及时。
有效控制工程实体质量。
5、项目法人、监理和施工单位按规定对原材料、工程设备及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记录真实、签证齐全,检测项目、数量、方法和成果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
6、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力创建优质工程。
2.1.5资金使用(3分)
1、项目法人应按规定设置财会机构,配备负责人和相应会计人员。
建立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项目建设资金筹措到位,工程价款结算程序规范,支付及时。
2、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内容和规模使用资金,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做到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3、建设单位按规定或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施工安全费。
施工单位编制和落实安全生产费用计划,确保安全施工费专款专用。
2.1.6验收、档案(2分)
1、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划分明确。
工程质量评定和验收及时,验收人员组成和验收程序规范,签验手续齐全。
2、参建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各类档案资料真实、可靠,填写与签字规范、完整,信息收集及时、系统,归档符合规定要求。
2.2安全生产(50分)
2.2.1安全管理(5分)
1、建立、健全适应工程项目建设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保证体系,施工现场按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并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建立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各方责任及奖惩办法。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应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
4、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项目法人与各参建单位现场项目部,施工项目部与施工管理人员和班组,班组与职工必须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层层落实安全责任。
5、建立项目部各级、各部门和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
项目负责人考核由其所属单位组织,每半年一次;
项目管理人员由项目部每季度考核一次。
考核应有书面记录。
2.2.2技术措施(6分)
1、施工单位进场后应及时编报较全面、具体的施工组织设计,其内容须包括根据工程实际编写的针对性较强的安全技术措施。
2、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
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等的专项施工方案,应组织专家论证、审查。
3、建立重大危险源建档、备案、公示与监控制度,明确危险源辨识、评价和控制的职责、方法、范围、流程等要求,并根据施工进展对危险源实施动态的监控管理。
4、根据拟定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交底内容包括防护设施、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等。
新进场班组及人员须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才能上岗。
5、编制工程度汛方案,制定防洪、度汛、抢险目标,成立防汛抢险队伍,配置足够的防汛物资,及时掌握汛期信息,做好防汛抢险准备工作。
6、制定施工质量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器材及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2.2.3
检查
、培训(8分)
1、各参建单位必须建立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明确安全防范重点部位和危险岗位。
项目法人及监理部至少每月检查一次,施工项目部至少半月一次,施工班组每星期不少于一次。
检查记录完整有效。
2、建立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定人、定时、定措施及时进行整改,并经有关部门和人员复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3、建立和健全安全台帐,规范台帐管理。
安全台帐应专人负责记录、收集和整理。
台帐应如实填写,分类装订和存放,并按规定报送安全报表及相关信息。
4、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认真落实调查处理的“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原则。
5、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不少于20学时的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6、新进场工人上岗前和待岗、转岗、换岗一年以上的职工重新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进入操作岗位。
7、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流程投入使用前,对有关管理、操作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培训。
8、从事爆破、电气、焊接、起重、驾驶、登高等特种作业人员,须经专业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2.2.4安全防护(10分)
1、施工企业认真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施工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监督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安全防护措施的实施。
2、参建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并妥善保管,定期检查。
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按规定穿戴安全帽、工作服、工作鞋、救生衣等防护用品,正确使用安全绳、安全带等防护用具及工具。
3、坝顶、陡坡、悬崖、杆塔、吊桥、脚手架、屋顶以及其它危险边沿进行悬空高处作业时,临空面搭设安全网或防护栏杆。
遇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或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
4、施工现场的井、洞、坑、沟、口等危险处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应采取加盖板或设置围栏等防护设施。
5、爆破、高边坡、隧洞、水上(下)、高处、多层交叉施工、大件运输、大型施工设备安装及拆除等危险作业应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设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6、基坑开挖边坡应符合安全要求,对可能受影响的毗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须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不良地质部位应采取支撑、支护等措施。
马道或作业平台外侧,应设置护栏及其它挡渣措施。
7、爆破作业应统一指挥,统一信号,专人警戒并划定安全警戒区。
爆破作业危险区域边界的所有通道应设有标明规定爆破时间和危险区域范围的提示标志或标牌。
对危险区域内的生产设施、设备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8、制定脚手架搭设(拆除)、使用管理制度。
大型脚手架、承重脚手架、特殊形式脚手架应经专门设计,并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脚手架经验收合格后使用。
在用的脚手架应定期检查和维护。
9、进入料仓(斗)、拌和筒内工作,外面应设专人监护。
检修时应挂“正在修理,严禁开动”的警示标志。
非检修人员不应乱动气、电控制元件。
10、严禁在贮存易燃易爆的液体、气体、车辆、容器等范围内从事焊割作业。
在有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满足防爆要求。
2.2.5施工作业(15分)
1、临时用电工程应采用TN-S系统(三相五线制),设置专用保护零线。
动力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
施工机械的电气控制应按“一机一闸一漏”原则布置。
严禁非电气人员安装、检修电气设备。
严禁在电线上挂晒衣服及其他物品。
2、在带电体附近进行高处作业时,距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应满足相关规定,如遇特殊情况,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脚手架、机动车道、旋转臂架式起重机等应与外电架空线路保持规定的安全操作距离。
3、作业场地有足够的照明,露天施工现场应采用高效能的照明设备,主要通道应设有路灯。
洞室、闸井、蜗壳、压力钢管等易于触电部位的照明电源应采用12V~36V的安全电压。
4、严格遵守爆破器材的运输、存放、领用、发放、清退制度。
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严禁藏放工地。
5、实施爆破作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当相向开挖的两个工作面相距小于30m或5倍洞径距离爆破时,双方人员均应撤离工作面;
相距15m时,应停止一方工作,单向开挖贯通。
6、爆破后应经爆破人员检查,确认安全后,其他人员方能进入现场。
洞挖、通风不良的狭窄场所,应在通风排烟、恢复照明及安全处理后,方可进行其他作业。
7、重要结构物的模板,承重模板,移动式、滑动式、工具式及永久性的模板,均须进行模板设计,并提出对材料、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