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仑区法律服务市场现状调研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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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仑区法律服务市场现状调研Word文档格式.docx

全区法律服务人员积极介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各个领域,不断加强刑事辩护和民事代理工作,积极开展经济和民商事法律服务。

2008年度,全区285家政府及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村社区聘请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

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194件,代理民事案件及仲裁案件671件,代理行政案件2件,业务收费692.96万元;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诉讼案件443件,非诉讼案件67件,调解纠纷533件,业务收费378.26万元;

法律援助机构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184件,其中刑事法律援助75件,民事法律援助109件,接听法律咨询来电702个、接待法律咨询来访645批次。

有效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纠纷,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依法治区方略实施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是服务经济发展。

引导和鼓励律师积极介入经济建设,为临港大工业开发建设、重点工程建设等重点工作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充分发挥律师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实务经验的专业优势,进企业开展法律服务。

二是服务社会和谐。

组织法律服务人员参与每月一次的区信访接待工作,为上访群众解答法律问题,引导群众依法正确表达诉求,减少不和谐因素,维护稳定大局。

参与群体性事件处理工作。

配合区信息中心在《北仑之窗》网站上开办法律咨询专栏,年咨询数量及访问人数都非常高,为群众答疑解惑,为消除不稳定因素隐患作出积极贡献。

三是服务民生工程。

2000年11月1日成立区法律援助中心以来,我区相继在9个乡镇(街道)、6个社会团体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在212个行政村、34个社区、17个200人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集聚地设立法律援助联络点,法律援助工作全面展开。

区委又在08年将“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列入区民生提升行动计划。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群众,为困难家庭、下岗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提供无偿法律援助,并不断拓宽法律援助的受援范围,除《条例》规定的范围外,对党政领导交办的、信访部门转办的、工会或残联等团体要求办的和其他确实需法律援助的事项,都提供援助,维护弱势群体的权益,服务民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是服务基层农村。

积极引导和鼓励法律服务队伍面向农村开展法律帮扶、提供法律服务。

我区在08年初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制度。

发展至今,该制度已覆盖率全区95%以上的农村。

全体农村法律顾问坚持为农村经济发展搞好服务、为农村基层稳定搞好服务、为农村民主法制建设搞好服务、为农民群众依法维权搞好服务。

积极主动参与街道乡镇及各村的各项重点工程,起草、审理合同,调处矛盾纠纷等;

帮助农民修改、完善土地承包合同、处理土地承包、流转等经济纠纷。

据统计,08年度农村法律顾问共修订涉法文书397份、处理群体纠纷252件、开展法制宣传44场,配合调解纠纷274次、提供法律咨询653次、帮助获得法律援助16件、代理诉讼110件、协助处理其他涉法事务139件。

(三)法律服务机制不断完善。

近年来,我区进一步加大对法律服务市场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力度,通过信息公开、建立法律服务人员诚信档案、完善法律服务案件质量监管制度等方式规范行政管理,加强行业管理,强化自律管理,形成三者有机结合、良性互动的管理机制。

进一步完善法律服务便民机制。

畅通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渠道,方便农民工就近申请法律援助;

采取积极措施,对农民、农民工追讨工资和请求工伤赔偿的案件,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确保需要法律帮助的农民工及时获得法律援助。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虽然我区的法律服务市场有了一定的发展,但从我区经济发展的总体水平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来看,还明显不适应,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队伍建设有待强化。

一是法律服务的人员数量不足。

以律师为例,我区律师人数占全市律师总人数不到百分之三,约占我区常住人口总数的万分之零点七,离浙江省2012年小康社会考核指标要求的万分之二相差甚远。

二是法律服务机构规模化程度不高。

大部分所规模小、人员少、竞争力不强,4家律师事务所中有2家属个人所,所里只有一个开办律师。

平均每家法律服务所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才5名。

三是服务的领域不宽,服务层次不高。

诉讼业务多,非诉讼业务少;

传统业务多,特色业务少;

为企业办理案件多,为企业全方位法律服务少。

在目前的经济形势下,企业改制、企业兼并、企业破产、企业发展、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等等,都需要法律服务的支持,但我们的服务却是很有限的,根本不能满足企业发展的要求。

绝大多数服务人员不具备承办公司上市、涉外法律事务等新型、高端业务的能力,与我区、我市法律服务市场的需求相差甚远。

部分高端法律服务市场有被市区甚至杭州市同行蚕食的趋势。

法律服务人员参政议政不多,为政府及重大事件的主动服务不够。

(二)服务市场有待规范。

法律服务市场还存在不正当竞争的现象。

有市场就有竞争,这是市场的规律,法律服务市场同样如此,但近几年来,我们发现市场中不正当竞争却屡禁不止,市场中存在着违法设立法律服务工作点、压价或提价受理案件、个别同行甚至相互抵毁等现象。

由于近几年来北仑区经济的迅速发展,大批外来务工人员的涌入,我区外来人员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等相关案件数量急剧上升,法律服务整体上仍呈现供不应求的局面。

这种现象使得一批外来法律服务机构或人员找到商机,纷纷来我区变相违法设立法律服务工作点,以提供廉价的法律服务吸引法律服务对象,带来法律服务主体的无序扩张。

本区的法律服务业内部,也存在着压价或提价受理案件、同行相互抵毁等不正当竞争的现象。

个别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过于追求经济利益,存在着服务质量低、服务态度差、服务方式不合法的问题。

(三)执业环境有待改善。

执业环境不尽人意,虽然《律师法》已实施,法律上对律师权利有所保障,但实际上“取证难、会见难、阅卷难”现象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一些政府机构和工作人员排斥乃至歧视律师的现象还存在,对律师的正当调查取证不予配合,律师执业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既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又限制了法律服务业的发展。

社会上一些单位和群众对法律服务人员应有的地位和作用还未认识,他们的执业权利还没有受到彻底的保障,公、检、法机关在法律服务人员办案过程中还存在不协调的现象等等,这都需要做大量的宣传工作和协调工作。

(四)管理体制有待理顺。

《律师法》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了法律服务市场受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共同管理。

但目前在管理上的职权划分不合理,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管理权限有限。

《律师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违法行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无任何处罚的权限。

只是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

对当事人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

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管理同样存在此问题。

“两办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最高行政处分为警告。

其余处分权限均在市级司法行政部门。

二是司法行政部门与行业协会双重管理分工不清。

由此造成职责不清,责任不明。

三是对外地来本地执业的法律服务人员管理缺乏依据。

由于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对外地来本地办案的律师,本地司法行政部门无任何管理依据,存在管理盲区。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管理办法相当滞后,同样无从管理。

三、建议

(一)创造条件,进一步壮大法律服务队伍。

党委政府要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创造条件,使本地的优秀人才留得住,外面的人才引得进。

一是努力提升我区律师万人比例。

从量的扩大入手,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支持、鼓励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加入到律师队伍中来,以优惠政策吸引区外优秀律师来本区申请执业,以不断充实律师队伍,进一步提高我区律师万人比例。

二是扶持基层法律服务所发展。

支持和引导基层法律服务所正常开展法律服务,针对基层农村法律需求大的特点,利用基层法律服务所扎根基层,收费较低的优势,加强和上级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帮助基层法律服务所开展法律服务工作。

三是全面提高律师的专业化水平。

改变律师仍默守着“万金油”式的传统,提高专业化水平。

要加强现有律师的专业化培训,提高法律工作者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服务和谐稳定的执业能力。

(二)搭建平台,进一步延伸法律服务触角。

一是引导法律服务人员更好地服务经济。

推动法律服务工作向经济建设的各个领域、市场经济的各个环节拓展。

动员和组织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发展、国家和地方重点工程和项目建设等领域提供法律服务,积极介入高端法律服务市场,不断提高非诉讼法律服务在整个法律服务业中的比重。

二是着力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进一步拓展政府部门法律顾问的配备。

建立重大决策和重大经济活动征询律师意见、进行法律风险评估机制,畅通律师等参与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审查的渠道,提高政府行政行为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积极组建政府法律顾问团,充分发挥律师在政府依法行政和管理社会经济中的积极作用。

三是进一步完善“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

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和“三农”服务,开展法律服务进农村、进社区活动,坚持面对社区,面对基层,面对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努力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发挥好法律顾问的参谋助手作用,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为农村招商引资、农业产业化经营提供法律服务,努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是深化法律援助工作。

按照“应援尽援”的要求,加大法律援助力度,扩大援助范围,加强窗口建设,开辟绿色通道,做好弱势群体特别是农民、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工作。

(三)强化监督,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市场。

一是加强立法,建立统一的法律服务监管体制。

法律服务市场应该是一个统一的市场,应该有一个统一的监管体制。

应加强法律服务市场监管的立法,明确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服务市场的监管地位。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制定作出《法律服务市场监督管理条例》,明确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服务市场的监管地位,细化管理各方的职责,补充规定对异地执业的法律服务人员的监管。

使法律服务市场监督管理有法可依。

二是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执业行为。

⒈严格诉前验证制度。

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在开庭前,要严格查验作为委托代理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律师所持的公函、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和经年检注册的执业证,确认其身份并监督其在业务范围内依法履行职务,杜绝无证、证件未经当年年检注册或“两证一书”不全的代理人参加诉讼。

发现情况及时报审监庭,同时向司法行政机关通报。

⒉实行案件代理(辩护)业务登记、追踪调查制度。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执法监督部门应对承办案件的代理人有关情况详细登录,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到各局院收集情况,并建立案件代理人台帐,再根据台帐进行追踪调查。

 

三是整合各方资源,实行齐抓共管。

在加强法律服务队伍管理、整顿和规范法律服务市场活动中,司法行政机关要定期上门征求公、检、法等机关对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和法律服务市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方法。

公安局对司法行政机关移交的冒充律师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案件,要进行立案侦查打击。

人民法院在明确各庭把好“两证一书”关的同时,对接受冒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和未经年检注册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诉讼的,应给予执行案件的主审法官和执行法官相应的处分。

四是畅通监督渠道。

继续实施法律工作者诚信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诚信档案制度,将服务收费、职业道德、执业规程和标准、投诉举报等内容进一步公开,将法律工作人员的执业活动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

(四)营造氛围,进一步改善法律服务环境。

一是强化宣传。

加大对律师业在国家政治、经济领域和社会生活中巨大作用的宣传,使全社会进一步了解、关心和支持律师法律服务工作,为更好地发挥律师作用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是求得支持。

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求得政府在优惠政策和其它方面对律师业的支持。

加大对法律服务业的财政投入,建立完善经费保障制度,完善法律服务业税赋、收费、社会保险、人才引进和培养等方面的政策。

使公安、法院、检察等部门,真正落实《律师法》,切实解决“会见难”、“调查取证难”、“阅卷难”等老大难问题。

三是改善参政议政环境。

党委政府要更加重视律师等法律工作人员的特殊作用,将业务精通、品德高尚、热心公益的法律工作人员吸收到参政议政队伍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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