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多样化经营战略研究分析 3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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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传统领域犯罪逐步向互联网渗透。

二是计算机病毒和黑客攻击对信息网络的破坏日益严重。

最为常见的形式及动向为:

  1.利用计算机网络制作、复制、传播色情、淫秽物品的案件十分突出。

这类案件几乎占所有计算机案件的一半。

更为紧迫的是,目前接触使用计算机的多为青少年一代,而负责教育、监管他们的长辈却往往对计算机网络一窍不通。

因而计算机网络成了家长、教师控制的真空地带。

  2.利用计算机网络侵犯公私财物的案件呈多发趋势。

比如,网上诈骗、网上敲诈勒索、伪造账户、操纵股市、利用网络非法传销等等。

犯罪分子还可以利用计算机技术伪造政府文件、护照、证件、货币、信用卡、股票、商标等等。

互联网络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信息交流的互操作性。

每一个用户不仅是信息资源的消费者,而且也是信息的生产者和提供者。

这使得犯罪分子可以在计算机终端毫无风险地按几个键就可以篡改各种档案(包括犯罪史、教育和医疗记录等)的信息,改变信贷记录和银行存款余额,改变房租水电费和电话费等。

  3.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案件增幅较大。

主要指计算机病毒大面积的传播感染和黑客的非法频频入侵。

计算机病毒是人为编制的具有破坏性的计算机软件程序,它能自我复制并破坏其他软件的指令,从而扰乱、改变或销毁用户存贮在计算机中的信息,造成种种无法挽回的损失。

目前世界上名目繁多的计算机病毒有增无减,严重威胁各科研部门、企业公司、证券交易所以至政府部门、军事指挥系统的正常工作。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增多。

因为通过计算机网络可以轻易地拷贝信息,包括软件、图片和书籍等,而且信息又很容易极快地传送到世界各地,这使知识产权的保护更为困难。

由于网络具有开放性的特点,发送成千上万封电子邮件是轻而易举的事情,其影响和后果绝非传统手段所能比拟。

  5.利用互联网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持续上升,危害性大。

犯罪分子利用没有国界的互联网络和其他通讯手段可以从地球上的任何地方向政府部门、企业或个人投放计算机病毒、“逻辑炸弹”和其他破坏信息的装置,也可凭借计算机和卫星反弹回来的无线电信号进行引爆等等。

对于日益依赖计算机网络控制的电力网、航空管理、电信、交通及金融运作等重要行业和部门,很容易成为敌对国家和恐怖组织的攻击目标。

  总之,我们应看到高新技术的两面性,一方面能为社会带来高经济效益,对社会具有高战略价值,另一方面也可以被犯罪分子用来作为反社会的工具。

二、计算机网络犯罪产生的原因及特点

  网上违法犯罪行为的因素是复杂多样的,概括而论可归纳为以下七个方面。

  1.计算机网络的开放性。

网络空间是开放的,具有跨地域性、跨国界性、信息共事性、互动性,网络信息可以迅速传播,基本上没有时空限制。

一方面计算机网络的这些优点推动了社会信息化的进程,但另一方面社会丑恶的东西也搭乘上了信息化快车,并演化为高智能的网络犯罪。

因此,网络色情信息、反动信息、网络病毒等无法杜绝。

这些不良信息可以肆意散播,影响范围极其广泛,层次极其繁多。

  2.贪图钱财,谋取私利。

到目前为止,全球有意识的计算机网络犯罪活动中,多数是盗取非法钱财。

每年与计算机网络偷盗、诈骗、贪污的案件都在上百起,最高金额达1000多万人民币。

对钱财的贪婪始终是违法犯罪的原始动力,而在网络社会中也同样是如此,难怪网上财产犯罪在所有计算机犯罪中增长比例是最大的。

随着金融部门日益依赖于电子资金转送系统,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机会大大增加了。

一旦密码落到罪犯手中,巨额资金就会神不知鬼不觉地转向罪犯指定的任何地点。

这类犯罪活动在各国都有,金额从几十美元到几亿美元,对银行、保险公司、电话公司等的危害尤其大。

  3.发泄不满,进行报复。

由于计算机网络在企事业单位的广泛应用,工作人员普遍掌握了计算机技术和熟练的操作技能,他们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掌握着所在单位的机密,甚至掌握了所在单位的部分命脉。

一旦对自己所处的环境或上司不满,就容易引发犯罪人对计算机系统进行破坏以达到报复的目的。

这类犯罪不以钱财为目的,行为人期望的是计算机系统的瘫痪、失控、数据信息的毁灭,造成所在单位不能正常工作,或损坏单位的商誉、形象,招致单位的各种损失。

  4.法制观念淡薄。

计算机网上违法犯罪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其中目无法纪、法制观念淡薄也是主要原因之一。

在网络空间中,由于没有现实世界里那样有形可感的边界和障碍,于是上网者凭着好奇心自由驰骋,有时越过了“边界”也不知道。

特别是现在犯罪主体普遍低龄化,这些青少年对自己行为的正当性缺乏最基本的认识和控制,做了制造病毒、破坏他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之事,还洋洋得意,到处宣扬和炫耀。

这都是没有“边界”意识和“法制”观念的表现。

  5.计算机网络犯罪成本低。

计算机犯罪筹划阶段一般较长,但一旦进入系统执行一项犯罪指令则只需用秒或微秒来计算。

计算机犯罪与传统手段的犯罪相比所冒的风险小而获益大,作案者只要轻轻按几下键盘,就可以使被害对象遭受巨大损失,而使罪犯获得巨大利益或对计算机系统入侵的刺激和挑战给他的心里带来极大的满足,所以经济成本很少。

  6.网上违法犯罪侦破困难。

由于网络犯罪具有:

隐蔽性、智能性、连续性、无国界性和巨大的危害性。

网络犯罪的特性,决定了侦查网络犯罪就是难。

而高智商犯罪分子和高科技违法犯罪手段的结合,带给执法机关的,是难上加难。

正是对网络犯罪侦查、取证的困难,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犯罪的日益猖獗。

调查显示,网络犯罪作案人员大多数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智商较高,计算机网络方面的知识和技能更为突出。

而在网上,不但有黑客学校、黑客组织,还有任何人都可以轻松得到的黑客工具。

这些都让网络犯罪变得更加简单,而让侦查工作变得更为繁杂。

  7.网上技术防范落后。

计算机安全防范技术落后于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因此在对付网络犯罪方面往往显得力不从心。

例如:

对计算机病毒的防范,杀毒技术基本上是滞后于计算机病毒制作技术。

网络犯罪者中多数是熟悉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专业人士和精通计算机的未成年人,他们与计算机的关系达到了痴恋的程度,能够洞悉计算机网络的漏洞,从而利用高技术手段突破网络安全系统的防护,实现其犯罪目的。

可见网络技术防范的落后已成为计算机违法犯罪的一个外部因素。

我国在计算机硬、软件方面受制于人,无法从核心硬件、软件上来做技术防范。

由于我国在信息安全方面起步较晚,与世界先进水平有较大差距,因此国内使用的大部分软件都存在安全隐患。

目前我国90%的运行网站都存在安全漏洞,在技术防范方面,要想能够真正确保安全,就必须研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安全产品。

三、计算机网络犯罪的防治对策

  计算机网络犯罪已经影响到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正常秩序。

采取措施预防和治理网络犯罪是当务之急。

根据计算机网络犯罪产生的原因,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强技术性防范。

对网络犯罪的治理,刑罚是最后的手段,不能避免犯罪带来的损失,减少计算机犯罪及所带来的损失,最好的办法就是预防与防范。

网络使用部门应不断提高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增强防病毒侵袭、黑客攻击的能力。

网络安全产品的应用消费已逐渐提到企业和行业预算中来。

随着我国宏观经济走势强劲,国家信息化水平的提高和用户安全意识的增强,我国网络信息安全产品日趋成熟。

防范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技术有:

软件加密、身份验证、设置访问控制权限、数据源点认证、数字签名、防止数据的非法存取、查明黑客来路的跟踪系统、计算机病毒的检测和数据密码技术等。

相应的主流安全产品有:

防病毒、防火墙、VPN、密码产品、入侵检测、漏洞扫描、加密器、安全认证等安全产品。

但是,对于信息安全保障的威胁,从来就是来自于“内”、“外”两个方面,而且通常是“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因为80%的安全威胁来自于内部。

一般说来,各机构的信息安全保护措施都是“防外不防内”,比如防火墙对内部人员攻击毫无作用,形同虚设。

在我国,那些造成巨大损失的安全事件,总是与内部人员联系在一起的,这种来自内部人员的威胁,已经成为信息安全专业部门的一个重要的研究专题。

公安机关的调查也显示,大部分计算机犯罪案件是由于疏于管理造成的。

因此,提高有关从业人员的法律观念,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组织,是防止犯罪的有效的方法。

  2.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

要有效地制止和减少计算机违法犯罪活动,就必须强化广大网民的法制意识。

要通过全社会的努力来营造一种健康向上、良好合法的网络环境。

任何一个健康有序的环境都离不开法制规范,在网络世界里也是一样。

无论是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或是公民的网上自律,都离不开广泛地强化法制意识。

然而,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只靠司法机关是不够的,更需要广大网民树立网络法制意识,自觉遵守法律规则,从而减少网上违法犯罪。

  在我国现阶段网络法制不健全,网络执法面临很大困难的情况下,提高网民的法制观念迫在眉睫。

除了在技术上要加强国家事务、军事、尖端科技信息的安全保护之外,还应提倡全体网民树立国家主权和利益高于一切的法律意识,使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成为网民的一种自觉行为,并能主动与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要使网民意识到,在网上遵纪守法不仅是避免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的需要,同时也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需要。

如果大多数网民不能合法使用网络,那么网络的安全运行、国家利益和网民的个人利益都将得不到保障。

  因此公民在使用网络时,都应遵纪守法。

例如,自觉地抵制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抵制盗版软件,树立著作权法律意识观念,不要使用虚假姓名对别人进行名誉侵权,莫在网上试毒等。

虽然国内在计算机网络立法方面还不完善,但立法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已经有了一些应急性的切实可行的管理规定,每个上网者都应该知晓这些规定。

为加强广大网民的网络法制教育,应该将计算机网络法制教育纳入国家的全民普法计划中。

将国家已经颁布的计算机网络管理法规作为一种全民普法资料,号召网民学习并自觉遵守。

3.加强执法队伍和执法机构的执法力度。

对于计算机犯罪的侦察和审判显然要求相关司法工作人员掌握一定计算机专业知识,就我国司法机关现状,可以说是过高要求。

所以,对所有侦察人员进行计算机专业知识的培训,也将是当务之急。

  

4.加强立法。

计算机网络安全的保护,单靠公安部门网络警察的打击和防范还不够,立法才是根本之道。

我国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立法工作一直十分重视。

新刑法为此进行了相应的修改,首次界定了计算机犯罪。

分别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及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犯罪等。

自1996年以来,政府已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有关计算机及国际互联网络的法规、部门规章或条例,内容涵盖国际互联网管理、信息安全、国际信道、域名注册、密码管理等多个方面。

如: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等法规和条例。

  只是由于网络应用向纵深发展,原来颁布实施的一系列网络法律法规中,已有部分明显滞后,一些关于网络行为的认定过于原则或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在国外,保障网络安全的立法工作已经逐渐普及。

因此,网络立法势在必行。

在我国网络法中,应规定所有“网民”,尤其是青少年“网民”必须接受有关道德、伦理和法律的教育或培训,强化上网的法律意识和责任;

解决网络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问题,规范电子商务活动,对网上信息进行法律控制;

加强“网吧”管理等。

  由于在我国计算机网络正处于发展时期,网络法不仅要具有一般法律的强制性,还应具有激励性。

网络信息传播快而且覆盖面大,法律保护的目的是鼓励传播,繁荣创作,保护和促进网络业和知识产权的共同健康发展。

网络立法如何做到在制裁网络上不法行为的同时,又不束缚对信息网络的发展,既有威慑力,又不吓走众多的网络经营者和用户。

  总之,从根本上对计算机网络犯罪进行防范与干预,还是要依靠法律的威严。

通过制定网络法律,充分利用法律的规范性、稳定性、普遍性、强制性,才能有效地保护网络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增强对网络破坏着的打击处罚力度,保障网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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