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鹏刑诉35题题目及答案详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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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鹏刑诉35题题目及答案详解

刑诉模考题

编讲:

戴鹏

单项选择题

解析一个必考法条: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不同阶段发现法定情形时的处理方式:

侦查阶段发现上述情形,应当撤销案件;

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上述情形,应当不起诉;

审判阶段发现上述情形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1、属于情形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已经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已经死亡的被告人无罪的<注意此处与“无证据证明已经死亡的被告人有罪”的本质区别>。

)或者终止审理(其他5中情形下)。

 作出不同的处理方式应该根据案件所处的阶段,而不是案件所在的机关,尤其在检察院自侦案件中,一定要分清楚案件到底处在侦查阶段还是审查起诉阶段,不要一看到案件在检察院就想当然地认为应当不起诉,因为如果是检察院自侦案件,在侦查阶段,虽然案件在检察院,仍然应该撤销案件。

所以本考点可能与检察院自侦案件这一考点结合考察,加大试题难度。

注意刑事诉讼阶段。

1、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刑讯逼供案,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即作出不起诉处理;

B、张某虐待案中,被害人李某撤回起诉的,法院应终止审理;

C、检察院起诉张某盗窃一案,法院审理后认为其行为构成侵占罪,即改变检方起诉罪名,以侵占罪对张某定罪量刑;

D、法庭辩论中,合议庭认为辩护人关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辩护意见成立,即作出被告人无罪的判决;

1、答案解析:

B

A项注意,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宣告无罪或终止审理的依据是案件所处阶段,而不是案件所在机关,本案是处在侦查阶段,所以应当撤销案件;尤其在检察院自侦案件中,一定要分清楚案件到底处在侦查阶段还是审查起诉阶段,不要一看到案件在检察院就想当然地认为应当不起诉,因为如果是检察院自侦案件,在侦查阶段,虽然案件在检察院,仍然应该撤销案件。

(撤销案件与不起诉决定)

C项侵占罪是告诉才处理,此处没有被害人告诉,法院应当做终止审理处理;这道题表面上是考查法院有无权力改变检察院起诉的罪名,实际上是考查刑诉15条,大家在看到侵占罪等告诉才处理的罪名时,一定要保持高度的敏感,就如同看见强奸罪一定要保持高度的敏感,案件不能公开审理一样;

D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应当终止审理,无罪判决的情形是情节显著轻微和有证据证明已经死亡的被告人无罪。

(终止审理与无罪判决)

2、关于诉讼参与人及其权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检察院是承担控诉职能的诉讼参与人;

B、被害人作为当事人可以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C、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D、法院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发现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与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人是同一人时,应当重新确定其诉讼代表人。

2、答案解析:

C

先明确几个概念:

诉讼参与人是指刑事诉讼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

包括七种: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当事人是指:

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

A中检察院不是诉讼参与人;B中被害人无权对刑事部分判决上诉,只能在收到判决书5日内请求检察院抗诉;D中应当由检察院重新确定诉讼代表人。

3、王某涉嫌报复陷害罪被立案侦查,发现侦查人员张某接受过本案被害人请客送礼,遂申请其回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委托的律师可以申请张某回避;

B回避决定做出后,张某回避前收集的证据和诉讼行为是否有效,应由做出回避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C回避决定做出后,张某回避前收集的证据和诉讼行为是否有效,应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做出裁判;

D张某回避前不停止参加本案工作,王某对驳回回避申请不服,可以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张某也不停止参加本案工作。

3、答案解析:

D

A回避只能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近亲属均不能申请;

B注意本案是报复陷害罪,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报复陷害罪是检察院自侦案件,所以本案侦查机关为人民检察院,所以王某的回避应当由检察院检察长决定,其回避前的收集证据以及诉讼行为的效力应当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所以这道题是“明修栈道暗度陈仓”,明着是考侦查人员回避前收集的证据效力的判断,暗地里考检察院的侦查权(立案管辖)。

D是对的,回避决定前,被申请回避人应当暂停本案工作,但是侦查人员在回避前不能暂停本案侦查,这是侦查过程对效率的要求决定的;在诉讼法中,复议一般都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因为已经驳回了其回避申请,也就是说回避理由成立的可能性非常小,所以程序上保障你的权利,让你复议,但是相关人员不停止工作,因为这个时候需要保障司法效率。

4、关于指定辩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张某18岁生日当日犯抢劫罪,如其未委托辩护人,开庭审理时,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B李某犯绑架罪,并杀害被绑架人,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开庭审理时,李某拒绝该辩护人,法院另行指定辩护人,再次开庭时,人民李某再次拒绝该辩护人,合议庭不予准许;

C美国人约翰犯故意伤害罪,开庭审理时,约翰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重新委托辩护人后,再次开庭时,再次拒绝该辩护人,人民法院予以准许;

D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延期审理期限为10天,不计入审限。

4、答案解析:

A

考点1:

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

(1)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2)开庭审理时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3)可能判处死刑的人。

考点2:

拒绝辩护: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且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时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的,分情况处理:

a、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

但是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为其指定辩护人,被告人可以自己辩护;b、如果具有应当指定辩护情形的,不予准许。

A应当指定的年龄是开庭审理时,而不是犯罪时;

B李某可能被判处死刑,第二次拒绝辩护不予准许;

C该被告人不具有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第二次拒绝后可以准许,但是如果准许后其只能自行辩护了;

5、下列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是:

A、抢劫罪被告人张某的父亲;

B、故意伤害案受害人李某的哥哥;

C、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姐姐;

D、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中自诉人黄某的弟弟。

5、答案解析:

B

《刑诉法》40条第一款: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刑诉法》33条: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A被告人一方委托的是辩护人,而不是诉讼代理人;

C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其近亲属不行;

D中自诉人和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不行,只有受害人的近亲属可以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

6、下列情形不属于应当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有:

A、第一审人民法院因盗窃罪判处张三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判决尚未生效;

B、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张三有期徒刑6个月,二审期间,张三已经被羁押6个月;

C、涉嫌故意伤害罪的李四,因需要对其对进行司法鉴定,该案尚未审结,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

D、涉嫌走私的王某,由于案件复杂,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

6、答案解析:

D

刑诉解释80:

对已经逮捕的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一)患有严重疾病的;

(二)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三)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刑诉解释81:

对已经逮捕的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的;(三)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7、张某因盗窃罪,在审查起诉阶段被检察机关决定取保候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张某的父亲和张某聘请的律师均可以申请对张某取保候审;

B张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未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县、市;

C张某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的,应当由检察院决定暂扣其保证金;

D张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但是会见其聘请的律师和与其同居的家庭成员除外。

7、答案解析:

A

1、取保候审的申请人包括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其聘请的律师;

2、取保候审需要遵守的规定是:

(1)在传讯时及时到案;

(2)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3)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4)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

3、监视居住需要遵守的规定是: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根据司法解释:

会见其聘请的律师和与其同住的家庭成员不需要经过批准)

(3)传讯时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但是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是人民检察院和法院决定的,公安机关在批准离开住所或者县、市之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8、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B受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的,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权利;

C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已支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D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8、答案解析:

C

A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范围:

因人身权利遭受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由于与犯罪行为本身并无因果关系,而是犯罪分子对赃物的处置行为导致的物质损失,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能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B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害,对于其精神损害的赔偿请求,不论是附带民事诉讼也好,还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也罢,均不受理;

C项是对的,听起来似乎不太合理,但是是对的,司法考试经常考这个规定;

D项是司法考试惯用干扰思路,法律原文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外可以进行调解;司法考试中经常抠去其中的例外性规定,使选项表述过于绝对而错误,需要同学们要么记忆精确,要么思路清晰,看到附带民事诉讼就知道附带民事诉讼分为两类,其中既可以由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提出,也可以由检察院提出,其中检察院是代表国家利益提出,不能进行调解。

9、张某因盗窃罪,在审查起诉阶段被检察机关决定取保候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张某的父亲和张某聘请的律师均可以申请对张某取保候审;

B张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未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县、市;

C张某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的,应当由检察院决定暂扣其保证金;

D张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但是会见其聘请的律师和与其同居的家庭成员除外。

9、答案解析:

A

1、取保候审的申请人包括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其聘请的律师;

2、取保候审需要遵守的规定是:

(1)在传讯时及时到案;

(2)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3)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4)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

3、监视居住需要遵守的规定是: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根据司法解释:

会见其聘请的律师和与其同住的家庭成员不需要经过批准)

(3)传讯时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但是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是人民检察院和法院决定的,公安机关在批准离开住所或者县、市之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10、辛谋到区公安局报案称其被陈某强奸,公安机关传讯了陈某,陈某称并无强奸事实。

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决定,并向辛谋送达了不立案通知书,关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辛谋的行为是报案;

B辛谋可以向公安机关要求复议;

C辛谋可以要求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D辛谋可以不经立案监督而向法院提起自诉。

10、答案解析:

A

解题思路:

报案、控告、举报的区分

报案的主体有可能是被害人(如自家被盗,拨打110),也有可能不是被害人(如发现一具尸体拨打110报案)。

一般只有犯罪事实,没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

发现自家被盗,或者发现一具尸体,但是不知道行为人是谁,向公安机关报案;

控告是被害人的行为,并且针对明确的犯罪嫌疑人:

发现自家被盗,同时知道行为人是隔壁的张三;

举报主体一般不是被害人,但有明确的事实和犯罪嫌疑人:

如举报某领导受贿,举报张三杀人等等。

解答此类题目的思路:

1、看能否指出明确的行为人,如果不能,就是报案;

2、如果能指出明确行为人,则看主体是否是被害人,如果是,则是控告,不是,则是举报。

综上,辛谋的行为是控告。

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被害人的救济途径有:

向该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7日内说明不立案理由,如果检察院认为该理由不成立,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立案;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

自诉包括三类:

(1)告诉才处理的;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害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

此处属于第三类。

11、关于搜查与检查,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搜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检查只能对现场、物品、尸体进行;

B在对涉嫌抢劫案的张三进行拘传时,发现情况紧急,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C侦查人员可以对被告人身体进行强制检查;但是不能对受害人的身体进行强制检查;

D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不经家属同意而进行解剖。

答案解析:

D

1、区分几个概念:

搜查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相关地方进行搜索、检查的行为;

检查是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对人身进行检验、查看的侦查方式;

勘验的对象是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和尸体;

搜查必须出示搜查证,但是执行拘留、逮捕时,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能搜查,但是拘传不行,大家注意干扰思路:

对于法律明文列举项,经常出现一个和列举项类似,但是又不是列举项之一的选项作为干扰项;

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可以进行强制检查,对被害人的人身不能进行强制检查,以免产生二次伤害;但是大家注意一个细节,在侦查阶段,对被追诉人的称呼是犯罪嫌疑人,在提起公诉之后的称呼才是被告人,本案还处在侦查阶段,不可能存在被告人的称呼,注意,在考察某一个明显的重要考点的同时,安插一个不是很重要的小考点,考生在准确地判断出大考点之后却陷入了小陷阱;在单选中,发现有两个选项举棋不定的时候,不妨找一找有没有这种小陷阱。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可以不经家属同意而决定进行解剖。

12、刘某住深圳市福田区,因涉嫌抢劫罪,公安机关对其先行拘留,后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由于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侦查不能终结,侦查机关报请有关检察机关批准延长一个月。

其后由于该案重大复杂,涉及面广,取证困难,侦查机关报请有关检察机关批准后,又延长两个月。

但是,延长两个月后,仍不能侦查终结,且根据已查明的犯罪事实,对刘某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侦查机关第三次报请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两个月。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对刘某的拘留最长可达37天;

B第一次延长,须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

C第二次延长,须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

D第三次延长,须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

12答案解析:

B

总结一个考点:

羁押期限(详见课堂板书所示)

(羁押期限包括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

 

       首先是拘留期限:

即3+7(拘留后3天之内报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由7天审查期),3+4+7(拘留后3天报捕期可以延长1-4天),30+7(对于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的犯罪嫌疑人,报捕期可以延长到30天);而对于检察院自侦案件,应当在拘留后的10天内做出是否逮捕的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4天,也就是最长14天。

 

      最重要的是侦查羁押期限,从逮捕后开始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考生记住公式2+1+2+2+无穷,即普通侦查羁押期限是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内不能侦查终结的报上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对于四类特殊案件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过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对于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即由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经过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最后,案件确实特殊在短时期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可以无限期延长。

(考生还需要重点记忆每次延长的批准机关) 

审查起诉期间:

1+0.5(检察机关对于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审判期间:

自受理之日起算,1+0.5+1,即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审结,案情复杂可以延长半个月,有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情形的,经过省高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简易程序应当在受理后20日内审结,且不得延长。

 

      二审期间:

同一审一样,1+0.5+1,即在受理后1个月内审结,最迟不超过1个半月,由流结多情形的,经省高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一个月。

13、关于审查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检察院审查起诉时,经被害人辨认,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检察院遂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重新侦查;

B审查起诉部门发现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张某贪污案,经查,并非张某所为,遂将案卷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并建议做撤销案件处理;

C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认为应当由其他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

D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张某故意杀人一案中,发现遗漏应当移送审查起诉同案犯罪嫌疑人李某的,可以直接对其提起公诉,如果符合条件,可以直接决定对其逮捕。

13、答案解析:

C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

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重新侦查。

审查起诉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以上情形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并建议做撤销案件处理;

C中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发现应该由其他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直接移送该检察机关;发现应当上级、下级、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直接将案件移送与之向对应的检察院审查起诉,并通知公安机关即可,不能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

D中审查起诉时发现遗漏应当移送审查起诉的同案犯罪嫌疑人,应当建议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提起公诉;该人符合逮捕条件的,可以直接决定逮捕。

14、刘某故意伤害张某一案,致张某轻伤,在审查起诉期间,某县检察院认为刘某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遂对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该不起诉决定应当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B刘某可以可以向该县人民检察院申诉;

C受害人徐某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D法院对该自诉案件的审理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答案解析:

D

不起诉分为:

法定不起诉(刑诉法15条),酌定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证据不足不起诉(经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其中法定不起诉由检察长决定,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被不起诉人对酌定不起诉可以向本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有被害人的案件,被害人对所有不起诉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上级检察院申诉,上级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提起自诉;

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

侵占罪,侮辱、诽谤罪(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的除外),虐待罪(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该追究刑事责任而不予追究的(公诉转自诉案件);

其中公诉转自诉案件有几个特殊点:

不能调解,不能适用简易程序,不能提起反诉.

另外,关于审查起诉部分,还有两个常考考点,予以总结:

1、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对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检察院无权没收;

2、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潜逃或者患有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中止审查,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对潜逃的犯罪嫌疑人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照常进行。

15、关于庭审,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法院对于提起公诉的刘某拐卖妇女儿童案进行审查后,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B法院在审理张某伤害案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情节,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相关材料,应当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C法院在审理中发现甲某盗窃案中,甲某曾为逃避抓捕以暴力伤害被害人,应当建议检察院变更或者补充起诉,检察院不同意的,应当就起诉指控的事实做出裁判;

D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的,重新计算审限,检察院在补充侦查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16、答案解析:

A

补充侦查的问题:

仅有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法庭审理阶段:

庭审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补充侦查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

合议庭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在庭审阶段,法院对于补充侦查没有决定权,只有建议权。

注意:

检察院在审查批捕过程中不能退回补充侦查,只能直接作出批准于不批准的决定,这点是六机关规定对刑诉法的修改,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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