隧道监控量测作业指导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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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量测频率

复合式衬砌和喷锚衬砌隧道施工时必须进行必测项目的量测。

隧道现场监控量测必测项目见下表:

序号

项目名称

方法及工具

布置

测试精度

量测时间间隔

1~15d

16d~1个月

1~3个月

大于3个月

1

洞内、外观察

现场观测、地质罗盘等

开挖及初期支护后进行

-

2

周边位移

各种类型收敛计

每5~50m一个断面,每段断面2~3对测点

0.1mm

1~2次/d

1~2次/2d

1~2次/周

1~3次/月

3

拱顶下沉

水准测量的方法,水准仪、钢尺等

每5~50m一个断面

4

地表下沉

洞口段、浅埋段(h。

≤2b)

0.5mm

开挖面距量测断面前后<2b时,1~2次/d;

开挖面距量测断面前后<5b时,1次/2~3d;

开挖面距量测断面前后>5b时,1次/3~7d

5

锚杆拉拔力

锚杆拉拔计

每10m取3根

净空位移和拱顶下沉的量测频率(按位移速度)

位移速度(mm/d)

量测频率

≥5

2~3次/d

1~5

1次/d

0.5~1

1次/2~3d

0.2~0.5

1次/3d

<0.2

1次/3~7d

净空位移和拱顶下沉的量测频率(按距开挖面距离)

量测断面距开挖面距离(m)

(0~1)b

2次/d

(1~2)b

(2~5)b

>5b

注:

b-隧道开挖宽度。

按上述表确定的量测频率比较取大值。

施工状况发生变化时(开挖下台阶、仰坡或撤除临时支护等),应增加检测频率。

2.4、量测作业

2.4.1、施工过程观察

隧道施工过程中应进行洞内外观察,洞内观察分开挖工作面观察和已支护地段观察两部分。

⑴、开挖面观察应在每次开挖后进行。

及时绘制开挖面地质素描图,填写开挖工作面地质状态记录和施工阶段围岩级别判定卡。

对已支护地段的观察每天应进行一次,主要观察围岩、喷射混凝土、锚杆和钢架等的工作状态。

观察中发现围岩条件恶化时,应立即上报设计、监理单位,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⑵、洞外观察重点应在洞口段、岩溶发育区段地表和洞身埋置深度较浅地段,其观察内容包括地表开裂、地表沉陷、边坡及仰坡稳定状态、地表水渗透情况、地表植被变化等。

2.4.2、量测作业

隧道开挖后及时进行围岩、初期支护的周边位移量测、拱顶下沉量测。

当围岩差、断面大或地表沉降控制要求高时宜进行围岩体内位移量测和其他量测,洞口段、浅埋段或地表有建筑物应进行地表沉降量测。

2.4.3、量测作业持续时间

各项量测作业均应持续到基本稳定后15~20d结束。

2.5、量测数据处理与应用

⑴、隧道现场监控量测应成立专门量测小组,负责日常量测、数据处理与仪器保养维修工作,并及时将量测信息反馈给施工部门和设计单位。

测点埋设宜在施工部门配合下,由量测小组完成。

各预埋测点应牢固可靠,不得任意撤换和破坏。

⑵、现场监控量测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并与其他施工环节紧密配合,不得中断工作。

⑶、量测数据整理、分析与反馈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对初期的时态曲线应进行回归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最大值和变化速度,掌握位移变化的规律。

②、数据异常时,应及时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有关单位。

⑶、围岩稳定性的综合判别,应根据量测结果,按下列指标判定:

①、实测位移值不应大于隧道的极限位移,并按位移管理等级表施工。

一般情况下,宜将隧道设计的预留变形量作为极限位移,而设计变形量应根据监测结果不断修正。

位移管理等级表

管理等级

管理位移(mm)

施工状态

U<(U。

/3)

可正常施工

(U。

/3)≤U≤(2U。

应加强支护

U>(2U。

应采取特殊措施

U-实测位移值;

U。

-设计极限位移值。

②、根据位移速率判断:

速率大于1mm/d时,围岩处于急剧变形状态,应加强初期支护;

速率变化再0.2~1.0mm/d时,应加强观测,做好加固的准备;

速率小于0.2mm/d时,围岩达到基本稳定。

③、根据位移速率变化趋势判断:

当围岩位移速率不断下降时,围岩处于稳定状态;

当围岩位移速率保持不变时,围岩尚不稳定,应加强支护;

当围岩位移速率变化上升时,围岩处于危险状态,必须立即停止掘进,采取紧急措施。

④、初期支护承受的应力、应变、压力实测值与允许值之比大于或等于0.8时,围岩不稳定,应加强初期支护;

初期支护承受的应力、应变、压力实测值与允许值之比小于0.8时,围岩处于稳定状态。

三、施工注意事项

3.1、位移值处理

隧道喷射混凝土出现大量的明显裂缝或隧道支护表面任何部位的实测收敛值已达到允许值的70%,且收敛速度无明显下降时,应及时根据实测值找出回归方程,绘出回归曲线,由回归方程推算最终的位移值,若最终位移值接近或超过净宽允许相对位移值时,应及时采取补强初期支护措施,并改变施工方法和修正设计支护参数。

周边允许相对位移值(%)

允许相对位移值

围岩级别

覆盖层厚度<50m地段

覆盖层厚度50m~300m地段

覆盖层厚度>300m地段

0.1~0.3

0.4~1.2

0.15~0.5

0.8~2.0

0.2~0.8

0.6~1.6

1.0~3.0

附:

表中数字是以无量纲数(最大位移值/毛洞宽度)来表示的,硬岩地段取表中上限值,软岩地段取表中下限值。

3.2、测点布置应注意:

⑴、量测点的安设应能保证初读数在爆破24小时和下一循环爆破前完成,并测取初读数。

⑵、测点应安设在距开挖面2m范围内,且不大于一个循环进尺,并应细心保护,不受下一循环爆破的破坏。

⑶、各项位移的测点,一般布置在同一断面内,测点统一在一起,测设结果应能互相印证,协同分析及应用。

⑷、锚杆轴力量测在局部加强锚杆地段,要在加强区域内有代表性的设量测锚杆。

3.3、其他注意事项:

⑴、施工的初期阶段位移及下沉量大或地质变化显著时,量测断面可取表中较大值,根据情况也可适当加大,但在围岩突变或软弱结构面处应增设量测断面和测点。

⑵、用台阶法开挖时,下半断面开挖越接近上半量测断面,量测频率应适当增加,以便掌握位移(下沉)的变化。

⑶、如果围岩位移量较大时,出现位移速度加速等情况时,量测频率应适当加大,另外,进行洞内状态观测时应对每个开挖面都进行观察,一般应1次/天,对于选测项目量测断面布置及项目选择应根据地质条件及设备情况选定。

⑷、每次观测后及时做好详细记录。

四、质量控制及保证措施

⑴、关于变形监测的等级划分及精度要求:

垂直位移监测

适用范围

变形观测点的高程中误差(mm)

相邻变形观测点的高差中误差(mm)

变形观测点的点位中误差(mm)

一等

0.3

0.1

1.5

变形特别敏感的高层建筑、高耸构筑物、工业建筑、重要古建筑、大型坝体、精密工程设施、特大型桥梁、大型直立岩体、大型坝区地壳变形监测等

二等

0.5

3.0

变形比较敏感的高层建筑、高耸构筑物、工业建筑、古建筑、特大型和大型桥梁、大中型坝体、直立岩体、高边坡、重要工程设施、重大地下工程、危害性较大的滑坡监测等

三等

1.0

6.0

一般性的高层建筑、多层建筑、工业建筑、高耸构筑物、直立岩体、高边坡、深基坑、一般地下工程、危害性一般的滑坡监测、大型桥梁等

四等

2.0

12.0

观测精度要求较低的建(构)筑物、普通滑坡滑坡监测、中小型桥梁等

1、变形观测点的高程中误差和点位中误差,是指相对于邻近基准点的中误差

2、特定方向的位移中误差,可取表中相应等级点位中误差的1/

作为限值

3、垂直位移监测,可根据需要按变形观测点的高程中误差或相邻变形观测点的高差中误差,确定监测精度等级

①、变形监测的精度等级,是按变形观测点的水平位移点位中误差、垂直位移的高程中误差或相邻变形观测点的高差中误差的大小来划分的。

它是根据我国变形监测的经验,并参考国外规范有关变形监测的内容确定的。

其中,相邻点高差中误差指标,是为了适合一些只要求相对沉降量的监测项目而规定的。

②、变形监测分为四个精度等级,一等适用于高精度变形监测项目,二、三等适用于中等精度变形监测项目,四等适用于低精度的变形监测项目。

变形监测的精度指标值,是综合了设计和相关施工规范已确定了的允许变形量的1/20

作为测量精度值,这样,在允许变形范围之内,可确保建(构)筑物安全使用,且每个周期的观测值能反映监测体的变形情况。

③、重大地下工程,是指开挖面较大、地质条件复杂和环境变形敏感的地下工程,其他则为一般地下工程。

⑵、变形监测网的网点,宜分为基准点、工作基点和变形观测点。

其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基准点,应选在变形影响区域之外稳固可靠的位置。

每个工程至少应有3个基准点。

大型的工程项目,其水平位移基准点应采用带有强制归心装置的观测墩,垂直位移基准点宜采用双金属标或钢管标。

②、工作基点,应选在比较稳定且方便使用的位置。

设立在大型工程施工区域内的水平位移监测工作基点宜采用带有强制归心装置的观测墩,垂直位移监测工作基点可采用钢管标。

对通视条件较好的小型工程,可不设立工作基点,在基准点上直接测定变形观测点。

③、变形观测点,应设立在能反映监测体变形特征的位置或监测断面上,监测断面一般分为:

关键断面、重要断面和一般断面。

需要时,还应埋设一定数量的应力、应变传感器。

⑶、监测基准网,应由基准点和部分工作基点构成。

监测基准网应每半年复测一次;

当对变形监测成果发生怀疑时,应随时检核监测基准网。

⑷、变形监测网,应由部分基准点、工作基点和变形观测点构成。

监测周期,应根据监测体的变形特征、变形速率、观测精度和工程地质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监测期间,应根据变形量的变化情况适当调整。

⑸、各期的变形监测,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

②、采用相同的图形(观测路线)和观测方法。

③、使用同一仪器和设备。

④、观测人员相对固定。

⑤、记录相关的环境因素,包括荷载、温度、降水、水位等。

⑥、采用统一基准处理数据。

⑹、变形监测作业前,应收集相关水文地质、岩土了程资料和设计图纸,并根据岩土工程地质条件、工程类型、工程规模、基础埋深、建筑结构和施下方法等因素,进行变形监测方案设计。

方案设计,应包括监测的目的、精度等级、监测方法、监测基准网的精度估算和布设、观测周期、项目预警值、使用的仪器设备等内容。

⑺、每期观测前,应对所使用的仪器和设备进行检查、校正,并做好记录。

每期观测结束后,应及时处理观测数据。

当数据处理结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即刻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取相应措施:

①、变形量达到预警值或接近允许值。

②、变形量出现异常变化。

③、建(构)筑物的裂缝或地表的裂缝快速扩大。

安全环保措施

一、安全措施

1.1、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制定完善的保证措施。

领导挂帅,全员参加,使安全工作制度化、经常化,贯穿施工全过程。

项目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项目生产副经理直接管安全,项目部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分部设专值的安全员,施工班组(队)设兼职安全员。

1.2、日常安全管理

⑴、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

⑵、每道工序开工前,在技术交底的同时,必须进行安全交底,所有施工方案必须有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保证措施。

⑶、施工作业人员应认真参加日常安全教育与培训,掌握本工种的安全生产技能,增加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⑷、施工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危险作业,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现场安全人员或单位负责人汇报。

⑸、凡从事国家经贸委所规定⑴类特种工作业,本工程包括电力、金属焊接、机动车驾驶、建筑登高作业等,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取得政府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⑹、在每道工序作业前工班长要清点人员,进行班前安全教育。

⑺、队部设专职安全员,工班设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对施工中的不安全行为有权做出停工、乃至罚款的处罚。

⑻、规范各种施工管线的布置,并符合有关安全规程的规定。

⑼、对高压设备及联结件进行经常性检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⑽、严禁私拉乱接电线,洞内照明良好,通风良好,确保施工环境符合国家规定。

⑾、车辆限速行驶,除驾驶室外严禁载人。

1.3、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

为确保钻爆施工所产生的振动不影响周围环境,施工期间,尤其是钻爆初期,每炮进行爆破震动监测,及时调整钻爆参数,减轻振动,确保地面建筑物的安全,确保先行施工隧道的安全与结构稳定。

⑴、钻眼人员到达工作地点后,应首先检查工作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如有突出或松动的岩石,应立即加以支护或清除。

⑵、使用带支架的风钻钻眼时,应将支架安置稳妥。

站在碴堆上钻眼时,应注意石碴的稳定,防止操作中坍塌伤人。

⑶、在爆破后的坡面上钻眼时,除开始作业前检查外,在作业中还要经常对坡面、坡顶进行检查,清除危石和松动石块。

⑷、严禁在残眼中继续钻眼。

严禁用胶管内的高压风直接吹散尘埃和石屑。

钻工必须思想集中,不得东张西望,谈天说笑。

⑸、使用电钻钻眼时,操作工人必须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胶鞋。

⑹、人工打眼时,举锤人立脚处必须稳固,严禁穿高跟鞋,并应站在掌钎人的侧面,严禁打对面锤。

⑺、爆破器材的领取应由装炮负责人按一次需用量填写领药凭证到库房提取。

炸药和雷管严禁由一人同时搬运,电雷管严禁与带电物品(如干电池手电筒等)一起携带运送,搬炸药与拿雷管的人员同行时,两人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爆破材料应直接送达工地,存放在指定地点随用随取。

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严禁乱丢乱放;

放炮后的剩余材料应经专人检查核对后及时退库,严禁随地存放或带入宿舍。

⑻、爆破用品使用前应根据规定要求进行质量检验。

每次爆破使用的引线长度,应根据燃烧速度确定。

引线与雷管的连接,应根据当时所需数量在加工房或指定地点进行。

连接时必须使用雷管钳,严禁用牙咬。

⑼、装药必须由施工负责人指定有爆破合格证的爆破工完成。

装炮区内严禁吸烟点火,非装炮人员在装炮开始前,必须撤出装炮地点。

⑽、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严禁穿摩擦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

⑾、装炮完毕后必须检查并记录装药个数、地点,以便爆破后核对无瞎炮。

⑿、起爆工作在值班管理人员监督和统一指挥下进行,不应在夜间爆破,如必须在夜间爆破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上报分部审核。

⒀、在起爆前,警戒区四周必须设警戒人员,警戒人员必须持红旗和喊话筒(口哨)以便显示标志和传达信号。

警戒范围一般小炮为200m,用药量较多爆破的警戒距离经过计算决定。

⒁、点炮人员必须有计划地依次点炮并选好安全躲炮地点,每人每次点炮超过5炮时,以信号雷管控制点炮时间,当听到信号雷管爆炸后,必须立即停止点炮进入安全区,并将点炮情况向炮工组长详细汇报。

信号雷管的引线长度应比最短的点炮引线短0.8m,但其总长不得小于1m。

⒂、火花起爆在无瞎炮的情况下,在炮响20分钟后方可进入爆破区检查。

点火必须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严禁用烟头和灯火,严禁脚踩和挤压已点燃的导火索。

⒃、瞎炮由原装药人员当场处理,瞎炮地点应设明显标志,其周围5m范围内严禁人员通行。

残眼应视作瞎炮处理。

⒄、处理瞎炮必须设立警戒区,处理方法视具体情况决定,可采用下列几种方法:

①、装引线或电线重新接通再行起爆,严禁在残眼中继续打眼。

②、距瞎眼0.6m打一平行炮眼进行诱爆,但需注意岩层节理情况,在打眼地点不得有连通瞎炮之裂纹。

③、能安全妥善地取出堵塞物时,可重新起爆药包进行起爆。

1.3、爆破器材的使用规定

⑴、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使用爆炸物品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安全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堆积、措施,报所在公安部门审核盖章,向施工所在地的县、市公安部门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准使用。

⑵、进行爆破作业,必须经过培训、公安机关考核合格的爆破员担任;

严禁无爆破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作业。

⑶、进行爆破作业,必须要有爆破安全员在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指导;

无爆破安全员在现场监督时,不得进行爆破作业。

爆破安全必须经过培训,公安机关考核合格的人员担任并持证上岗。

⑷、进行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

①、要有专人现场指挥,规定危险警戒区,在警戒区边界哨和警戒标志。

常用爆破方法的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距离是:

裸露药包爆破为400m;

浅孔爆破为200m;

复杂地质条件为300m;

深孔爆破方案设计确定,但不少于200m;

②、在爆破前发出预爆警戒信号,待危险区内的人员撤至安全点后,方准爆破。

③、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未经检查的不准进行现场施工。

⑸、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居民聚居区、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进行爆破作业施工的,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将爆破作业方案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当地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和县、市公安部门同意后,方准爆破作业。

⑹、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

①、爆破员领用爆破器材前,必须提出当日用量申请计划,经当班的班组长审查、现场负责人或公安人员审核签字后,由指定的领料员到库房领取;

②、剩余爆破器材要当天退库,严禁将剩余爆破器材乱放或带回工班宿舍存放,负责审查、审核当日爆破器材用量申请计划(领取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的当班班组长、现场负责人或公安人员,必须负责当日爆破器材实际用量的核定并签字;

③、库房发料时,要核定具有上一班计划用量、实际耗用量核定并签字、退库量(此间应特别注意雷管的编号与所领用的一致性别的完备手续后,才能开具发料单发料。

⑺、分包方、非专职爆破员工不得领取爆破器材。

分包方需要进行作业时,由我方有施爆资质的人员领取分包方的人员(必须持乡、镇以上打工证明、个人身份证、爆破作业证,报本单位公安部门审查注册)使用,并由我方有施爆资质的人员负责施爆作业全过程的监督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回收。

⑻、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借、转卖爆破器材。

⑼、施爆作业地点只能暂放当班所需的爆破器材,禁止将爆破器材散放,其中:

①雷管应放在外包铁皮的木箱里,且应加锁。

②雷管和炸药相距25m以上。

③周围严禁烟火。

⑽、爆破员的职责

①、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捣毁和挪作他用;

②、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③、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

④、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的因素应及时上报处理;

⑤、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地归还爆破器材库。

⑾、爆破安全员职责

①、认真执行爆破作业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定期对从事爆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对爆破作业人员进行考核;

②、协助领导开展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和爆破作业安全自检,对查出的问题进行登记上报,并督促按期整改;

③、负责组织爆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学习和开展安全竞赛活动;

④、协助领导制定有关安全管理细则,岗位安全操作细则、安全确认制度和临时性危险作业的安全措施;

⑤、经常检查爆破作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对危及安全的重大隐患,有权暂停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处置。

⑿、爆破技术员的职责

①、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

②、制定爆破安全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

③、负责制定爆破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盲炮的技术指导;

④、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4、爆炸物品的管理

⑴、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验收、领发、检查、看守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保证爆炸物品不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滥发、误发等问题;

⑵、储存和加工爆破物品的仓库、车间应制定安全管理、治安防范措施及发生爆炸、火灾、水灾、盗窃及意外性自然灾害事故等事件的处置预案;

⑶、爆炸物品仓库保管员和看守员应挑选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合格证的正式职工担任。

①、仓库保管员的主要职责是:

按照国家和上级关于爆炸物品管理的法规、规定,严格执行领发制度,保管好库内的爆炸物品;

②、仓库看守员的主要职责是:

按照国家和上级关于爆炸物品管理的法规,做好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被盗、火灾、爆炸等危及仓库安全的问题发生,确保库房万无一失。

⑷、每个爆炸物品仓库应选派3名以上的看守员担负守库任务,保证24小时有人在岗值班、巡守。

看守员应配备必要的自卫防护器械。

⑸、爆炸物品库房应当安装报警器或采取养犬养技防、物防措施,并配备通讯联络工具。

⑹、施工现场每天作业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于当日清点登记,退回原库。

严禁带回工棚、宿舍或随意存放。

严禁私藏、私用、赠送他人。

⑺、对于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不准随意丢弃或掩埋。

应认真清点登记,由单位物资部门提出报废申请,连同报废清单、实施方案一起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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