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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二)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甲方应自与乙方订立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
对多人居住的出租房屋,乙方应将居住人员情况告知甲方,甲方应当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并按规定报送服务站。
本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甲方应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日内告知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居住人员中有外地来京人员的,甲方应提供相关证明,督促和协助乙方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居住人员中有境外人员的,(□甲方/√乙方)应自订立本合同之时起24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租赁用途为非居住的,甲方应自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第三条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年个月。
甲方应于见补充协议年×
月×
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
《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一)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见补充协议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
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60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元/(√月/□季/□半年/□年),季度租金总计:
人民币整(¥
:
)。
支付方式:
(□现金/□转帐支票/√银行汇款),押贰付叁,第一次租金支付日期:
(二)押金:
人民币元整(¥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5)(7)由甲方承担,
(1)
(2)(3)(4)(10)由乙方承担:
(1)水费
(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供暖费(6)燃气费(7)物业管理费(8)房屋租赁税费(9)卫生费(10)上网费(11)车位费(12)室内设施维修费(13)×
费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 居间服务
(一)丙方应当认真负责地为甲乙双方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提供机会或媒介服务,如实报告有关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事项,并协助甲乙双方办理物业交验。
(二)本合同签订后(□即时/□3日内),甲方应向丙方支付月租金的100%即人民币元整(¥
)作为佣金,支付方式:
√现金/□转帐支票/□银行汇款;
乙方应向丙方支付月租金的×
%即人民币×
元整(¥
□现金/□转帐支票/□银行汇款。
甲乙双方支付的佣金总合应不超过月租金标准。
(三)本合同签订后,如租赁双方解除、中止或变更租赁关系的,租赁双方仍应向丙方支付所约定的佣金。
第七条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
乙方保证遵守国家、北京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7日内进行维修。
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转租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九条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7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4、×
。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7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2000元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8、×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第九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20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有第九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20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二)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该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90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200%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
(三)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见补充协议标准支付违约金。
(五)丙方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有恶意串通行为的,除退还已收取的佣金外,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或乙方造成的损失。
(六)×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三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
见补充协议
本合同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叁份,其中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丙方执壹份,×
执×
份。
本合同生效后,各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签章:
承租人(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国籍: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年月日年月日
居间人(丙方)签章:
经纪执业人员签字:
资格注册证书编号:
年月日
附件一
房屋交割清单
房屋附属家具、电器、装修及其他设备设施状况及损赔
名称
品牌
单位
数量
单价
损赔额
其他相关费用
项目
起计时间
起计底数
水费
上网费
电费
车位费
电话费
租赁税费
收视费
供暖费
燃气费
物业费
卫生费
交房确认
对上述情况,乙方经验收,认为符合房屋交验条件,并且双方已对水、电、燃气等费用结算完结,同意接收。
交房日期:
甲方(出租人)签章:
乙方(承租人)签章:
退房确认
甲乙双方已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了验收,并办理了退房手续。
有关费用的承担和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的返还□无纠纷/□附以下说明:
退房日期:
《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居间人:
(以下简称“丙方”)
甲、乙、丙三方已就SOHO嘉盛中心单元(以下简称“该房屋”),于年月日签订了编号为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将该房屋于现状出租给乙方。
现三方经友好协商,就租约的未尽事宜,达成本补充协议:
一.免租期(含装修期)
(一)免租期为天,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乙方在免租期内免付租金,但需缴纳电费以及因乙方使用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二)如乙方在免租期内退租或因违约导致甲方解除租约,则在租约约定的违约责任外,乙方还应按实际使用天数向甲方缴纳租金,租金标准按本租约第二条第一年租金规定支付。
二.租金、押金和其它费用
(一)租金以每天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人民币计算,计每月租金为元人民币,物业管理费、供暖费由甲方承担。
甲方应及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及供暖费,确保乙方正常使用。
(二)主合同第五条第二段约定自始无效。
双方同意:
由甲方按租约金额开具税务发票,相关税费由乙方承担。
其他未约定费用,由实际使用方负担。
(三)电话网络配备:
本租约有效期内,乙方自行申请电话和网络,相关费用由乙方按电信部门的收费标准自行按单缴付。
(四)其它费用:
在租期内,乙方承租房屋用电费用由大厦的物业管理机构每月按实际耗用量结算,乙方按单缴付。
(五)乙方应在租金支付月的号之前向甲方支付下期租金。
首期租金于年月日之前支付。
(六)乙方应按甲方指定的下述帐户资料支付本租约项下所有的到期款项。
所有付款以人民币计算,以人民币支付。
银行名称:
帐户名称:
银行帐号:
(七)房屋租赁押金应于年月日之前支付。
在乙方全部履行租约各项条款、规定和条件的情况下,并且乙方交还所租房间并交清所欠的一切费用后(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气及电话、违约金、赔偿金等费用)10个工作日内,甲方退还乙方押金(不计利息)。
三.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保证有权合法出租该房屋,否则产生的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应在收取乙方租赁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的3日内,将该房屋在现状下交付乙方使用。
乙方已充分查验现场,对全部现状予以认可,不持任何异议。
(三)甲方须向乙方提供办理证、照所需的相关产权文件(见附件),但包括工商注册、环保审批在内的全部审批手续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四)甲方在租期内提供水、电、空调、供暖及日常房屋维护和修缮义务。
甲方不得延迟履行这些约定义务,保证乙方的安全、正常使用。
四.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应根据租约约定按时缴纳租金、押金及相关费用。
(二)承租区域内的装修由乙方自行装修,在装修和使用承租区域的过程中,除非经消防局及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承租区域的主要结构(包括事先安装的全部烟感器及喷淋头)作任何变动、改变、拆除或调整。
(三)乙方应按本租约的约定合理使用承租区域,应保持承租区域的清洁。
(四)乙方自行获取依据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应具备的所有许可、批准和证照,保证其营业活动的合法性,乙方独立承担经营责任及债权债务。
(五)乙方在其经营活动中,不得宣称或令顾客误认为其与甲方关系属合作、合营、合伙、联营或关联企业关系。
(六)未得到物业管理机构及市容管理机关的同意,乙方不得设置任何广告、标识、招贴或其它资料。
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广告的,乙方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七)乙方应遵守物业管理规约及物业管理机构制定并不时修改的所有管理规定。
(八)乙方自行承担由于乙方注册、税务登记、迁址等行为所产生的各项税、费。
(九)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在承租期内不得将其承租区域转租、转借予第三方。
(一十)本租约有效期内,乙方声明放弃优先购买权。
若甲方将该房屋出售予第三方,第三方将继续享有和承担甲方在本租约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乙方承诺充分配合甲方办理该房屋的出售及交接手续;
乙方不配合交接的,不影响新业主开始继受出租方的权利义务,乙方须在接到甲方或新业主通知之日起向新业主支付租金,否则须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五.合同终止
(一)有下述情形之一,租约终止:
1.租赁期限届满;
2.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连续六个月或更长时间确实不能履行义务的;
3.一方进入破产、清算、解散或任何类似程序;
4.一方依法或依据本租约约定解除租约。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租约:
1.乙方存在主合同第八条第(四)项1、6、7约定违约情形的;
2.乙方存在主合同第八条第(四)项2、3、4、5约定违约情形,经甲方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纠正的;
3.乙方逾期未支付房屋租赁押金超过7日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租约:
1.甲方存在主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约定违约情形,在乙方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后仍未纠正的;
2.该房屋被查封或因可归责于甲方的其他情形被禁止/限制使用,并于3个月内不能得到解除的;
六.违约责任
(一)主合同第九条第
(一)款约定的违约金仅指合同解除时的违约金;
若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则应按月租金每日千分之一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或合同解除;
若甲方因自身原因逾期交付房屋,应亦按月租金每日千分之一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或合同解除。
(二)在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按照主合同第九条第
(二)款提前解约,提出解约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另一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该款“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约定中的“租金”仅指因甲方解约而至解约时剩余之租金(若有)。
(三)如甲方依据补充协议第五条第
(二)款约定解除租约,而约定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在违约金和经济损失数额范围内,押金及剩余租金(若有)均作相应抵扣,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依据补充协议第五条第(三)款约定解除租约的,则甲方须退还押金及剩余租金(若有);
并且若租约的约定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五)如乙方在租约终止后逾期交还该房屋,则还应按租约约定的交还当月(无当月则为前一月)之月租金除以三十计算所得之日租金标准的两倍乘以逾期天数向甲方支付房屋占用费。
七.房屋腾退
(一)本租约租赁期届满或提前终止(包括违约解除),甲方有权全部收回该房屋。
双方约定按以下第1种方式交接房屋:
1.按租约第三条约定恢复原状,保证房屋的各项基本使用功能均在正常状态下,不存在重大或明显的损害(自然损耗除外);
2.不按照租约第三条约定,不恢复原状,保持房屋的良好使用状态,不存在重大或明显的损害(乙方可要求拆除或移走乙方自行添加的完全独立的设施设备)。
(二)本租约租赁期届满或提前终止(包括违约解除),乙方须在终止后3日内完成房屋的腾退并完好交付该房屋。
逾期腾退的,甲方有权立即收回全部出租房屋及钥匙,包括采取换锁、对承租区域停电、控制人员从承租区域进出、阻止乙方继续经营及将屋内物品清出至第三方(物业公司、开发商库房等)位置存放或公证处提存等方式。
乙方须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
(三)乙方在租赁期届满或提前终止(包括违约解除)迁出或实际撤离租赁房屋后,如乙方遗留在租赁房屋内的任何装饰、装备或其它任何物品在迁出或实际撤离租赁房屋后的7日内未处理,均视为乙方放弃上述物品,甲方有权以任何方式处理上述物品,乙方无异议,也不得追究甲方责任和要求甲方赔偿。
(四)乙方向甲方交还租赁房屋时及以后,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有关装修、增添设备等发生的开支、费用、迁址、赔偿金等一切费用,也无权要求甲方予以补偿或者购买乙方安装的各项设备与设施。
八.居间代理
(一)丙方的居间代理期限至甲方与乙方签定正式租约且付清丙方全部之代理费时止。
(二)丙方不参与处理甲、乙方双方在租约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租赁关系纠纷,也不对此负责。
(三)甲方逾期支付佣金,否则除应支付佣金外,应承担相当于50%佣金的款项作为违约金。
九.附则
(一)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事件”指一方无法控制致使该方无法履行其在本租约项下义务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政府或政府机构的禁令或行为、暴乱、战争、敌对状态、公共骚乱、罢工或其他劳务纠纷和停工、运输或其他设施停顿或中断、瘟疫、非典、火灾、水灾、地震、风暴或其他自然现象。
2.若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本租约所规定的义务,该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尽最大可能减少损失。
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无需对因不能履行或损失承担责任,并且该等履行失败或迟延不得视作对本租约的违约。
声称因不可抗力事件丧失履行能力的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并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尝试恢复履行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义务。
(二)特别约定
1.三方确认:
丙方已向甲方、乙方告知合同备案手续,甲方、乙方承诺自行处理。
2.甲、乙双方相互确认:
若租约未按照主合同第二条约定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影响本租约的效力,也不租约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构成影响。
(三)通知
任何一方根据本租约发出的通知或其他联系应以中文书写并可通过人工送递或航空挂号邮寄(预付邮资)、公认的快递服务或以传真发送至另一方的下述地址。
通知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按以下方法予以确定:
1.人工投递的通知,视作于人工投递之日送达;
2.航空挂号邮寄的通知,视为于投邮日(邮戳日期)后第十(10)天送达;
3.快递送达的通知,视为公认的快递服务机构发出后第五(5)天送达;
4.传真发送的通知,应视作于发送日后第一
(1)个营业日送达。
(四)通讯地址
甲方或甲方指定联系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乙方或乙方指定联系人:
任何一方均应依本条规定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更改通讯地址。
如没有填写地址或及时更改地址而造成无法传递,自行承担法律后果和责任。
(五)租约构成及效力
1.文件所称“租约”系主合同、补充协议及其附件的并称,本补充协议及其附件构成租约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
2.本补充协议与主合同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六)生效日
本补充协议自各方签署或/和盖章之日起生效。
(七)文本数量
本补充协议一式三份,各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月日日期:
丙方:
年月日
附件
一、甲方应提供文件
甲方身份证件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授权代表身份证件复印件及授权文件(若系授权签署)
房产证复印件(或购房合同复印件)
购房发票复印件
二、乙方应提供文件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授权代表身份证件复印件及授权书原件(若系授权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