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境保护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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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企业视角看新环境保护法和“两高”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王炜2014年9月,目录,一、新环境保护法修订基本情况重点条款解读二、“两高”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修订基本情况重点条款解读,一、新环境保护法,1、修订基本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79年9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原则通过,1979年9月1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二号公布试行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公布施行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基本情况,47条70条六章七章:

增加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一章完全没动的就两条:

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显著成绩奖励: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2、重点条款解读,一、创新理念,立法目的: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基本国策:

将保护环境作为国家的基本国策保护优先: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环境与经济:

对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作出全新表述,明确要求“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二、明晰责任,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企事业单位责任,污染者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环保要求: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海洋环境保护:

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防止和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企事业单位责任,清洁生产: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防治环境污染: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环保责任制: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企事业单位责任,监测义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逃避监管违法排污: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三、完善制度,总量控制制度:

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

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排污许可制度: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三、完善制度,监测制度:

国务院环保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环评制度: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三同时”制度:

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三、完善制度,环境应急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化学品环境管理: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四、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各级环保部门和其他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公众的举报权: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保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政府、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和其他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环境信息发布:

国务院环保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

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和其他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五、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黑名单”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和其他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企业信息公开: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环评信息公开:

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部门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五、环境公益诉讼,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六、环境经济政策,环保产业: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减排激励: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环保退出机制: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六、环境经济政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环保税费: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七、强化执法,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有权进行现场检查。

查封扣押: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和其他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上下级的监督: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保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环保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八、加大处罚力度,按日计罚: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限产、停产: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八、加大处罚力度,“未批先建”的处罚: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或者环评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连带责任: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八、加大处罚力度,治安拘留:

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二、“两高”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1、修订基本情况,修订发布,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6月17日予以公布,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修改前的解释及有关规定,1997年刑法:

在“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增设一节,规定“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包括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第339条“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和“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以及其他破坏资源的犯罪。

在“渎职罪”一章中,增设第408条“环境监管失职罪”。

修改前的解释及有关规定,200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4号),明确了1997年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和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统一法律适用,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

2008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明确了上述四种罪的立案标准。

该标准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保持一致。

修改前的解释及有关规定,2001年7月,国务院公布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其他罪的移送作了具体规定。

2007年5月,原环保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环发200778号),对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有关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刑法修正案八对338条的修改,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第338条的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

修改前: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修改后: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罪客观方面的变化,将构成要件中的犯罪结果由“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降低了入罪门槛;将排放、倾倒或者处置的物质,由“危险废物”修改为“有害物质”,扩大了污染物的范围;删除了“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八对338条的修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犯罪构成发生了变化:

犯罪主体:

不变,是指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主要是企事业单位;犯罪客体:

不变,但有争议,有的认为是环境行政管理秩序,有的认为是环境权,有的认为是环境法益;犯罪的主观方面:

不变,故意或者过失;犯罪的客观方面:

重大变化。

2、重点条款解读,基本概念一:

排放、倾倒、处置,排放倾倒处置: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处置的定义,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基本等同于焚烧、填埋。

司法解释使用的处置概念,应当更为宽泛。

山东邹平乾利公司非法处置工业渣土污染环境案,2013年月,山东省淄博市公安机关根据环保部门移送线索,侦破了邹平县乾利垃圾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工业渣土污染环境案。

月日,该公司实际负责人刘某、运输车主李某人被依法逮捕。

经查,年月,刘某雇用李某,将该公司提炼赤泥(铝土矿被提炼氧化铝后剩余的废渣,具有一定的放射性)后的万余吨红色渣土,运至淄博市某公司填埋平整工程。

经环保部门对填埋平整工程内的红色积水取样检测,总砷浓度超标倍,确定为有毒物质。

基本概念二:

有毒有害物质,有放射性的废物: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了甲、乙、丙三类传染病,含有这三类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

共五大类有害物质:

所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有危害的污染物,有毒物质具体范畴:

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1998年,环保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总计498种固体废物列入了名录。

包括医疗废物。

2003年,卫生部和环保部修订发布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包括5大类上百种医疗废物。

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环保部正在制定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程序与管理规定,有毒物质具体范畴:

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其目录由安监局会同工信、公安、环保、卫生等部门制定。

现行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涵盖了3000余种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是指具有非常剧烈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和天然毒素。

剧毒化学品目录由安监总局会同工业、环保、公安、卫生、质检、交通等部门制定。

2012年版本的剧毒化学品目录,共335种剧毒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正在修订过程中。

根据新的标准,剧毒化学品的判断界限仅考虑健康危害的急性毒性,新的剧毒化学品名单有100多种。

新的危险化学品目录出台后,现有的剧毒化学品目录将同时废止。

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有毒物质具体范畴:

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

2014年4月,环保部发布了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总计84种,包括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化学品:

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的;生产使用量大或者用途广泛,且同时具有高的环境危害性和(或)健康危害性;属于需要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包括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管制的化学品等。

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有毒物质具体范畴:

重金属,重金属是指一类没有很严格定义的、表现出金属性质的元素总称,主要包括过渡金属,类金属,镧系和锕系元素。

在环境污染领域中,重金属主要是指对生物有明显毒性的金属元素或类金属元素。

重金属污染物不同于其他污染物的可降解特性,不少污染物(如氨氮和可生物降解的有机物)可以通过物理的、化学的或生物的净化作用,使其有害性降低或解除。

而重金属污染物具有长期性、累积性、潜伏性和不可逆性等特点,永远在环境里循环,很难在环境中降解。

2011年2月,国务院正式批复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确定了“十二五”期间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是铅(Pb)、汞(Hg)、镉(Cd)、铬(Cr)和类金属砷(As)等,兼顾镍(Ni)、铜(Cu)、锌(Zn)、银(Ag)、钒(V)、锰(Mn)、钴(Co)、铊(Tl)、锑(Sb)等其他重金属污染物。

有毒物质具体范畴:

POPs、其他,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是具有毒性、难以降解、可在生物体内蓄积的物质,可传输并沉积在远离其排放地点的地区,可长期在生态系统中累积。

目前,我国管理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为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2001年5月22日通过,2004年5月17日生效,11月11日对中国生效)所管控的化学物质。

公约管控清单为开放式的。

目前,列入公约的化学物质共有23种,分别为艾氏剂、六氯环己烷、六氯环己烷、氯丹、十氯酮、狄氏剂、异狄氏剂、七氯、六溴联苯、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六氯代苯、林丹、灭蚁灵、五氯苯、多氯联苯、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毒杀芬、硫丹、六溴环十二烷、滴滴涕、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多氯二苯并对二恶英和多氯二苯并呋喃(合称二恶英)。

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入罪的14种情形,行为犯:

15项结果犯:

613项兜底条款:

14项,入罪情形之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排放的范围: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依照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目前,全国城市及县级政府所在镇共有集中式供水饮用水水源地4000个左右,其中96%以上已经划分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

依照1994年国务院公布的自然保护区条例,自然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核心区是指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

截至2013年底,全国自然保护区共2697个,总面积14631万公顷,占全国陆地总面积14.77%。

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407个。

排放的物质:

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不含其他有害物质与行政处罚的衔接: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入罪情形之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排放的物质:

危险废物排放的数量:

三吨以上(含三吨)非法的界定:

广义,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与行政处罚的衔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一至第八十三条。

重庆云光化工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案,基本案情重庆长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委托被告重庆云光化工有限公司处置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次级苯系物有机产品)。

之后,被告人蒋云川(云光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危险废物处置工作交由公司员工被告人夏勇负责。

夏勇在未审查被告人张必宾是否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的情况下,将长风公司委托处置的危险废物直接转交给张必宾处置。

张必宾随后与被告人胡学辉和周刚取得联系并经实地察看,决定将危险废物运往四川省兴文县共乐镇境内的黄水沱倾倒。

2011年6月12日,张必宾联系一辆罐车在长风公司装载28吨多工业废水,准备运往兴文县共乐镇境内的黄水沱倾倒。

后因车辆太大而道路窄小,不能驶入黄水沱,周刚、胡学辉、张必宾等人临时决定将工业废水倾倒在大坳口公路边的荒坡处,致使当地环境受到严重污染。

2011年6月14日,张必宾在长风公司装载三车铁桶装半固体状危险废物约75余吨,倾倒在黄水沱振兴硫铁矿的荒坡处,致使当地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对当地居民的身体健康和企业的生产作业产生影响。

经鉴定,黄水沱和大坳口两处危险废物的处置费、现场清理费、运输费等为918315元。

裁判结果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重庆云光化工有限公司作为专业的化工危险废物处置企业,违反国家关于化工危险废物的处置规定,将工业污泥和工业废水交给不具有化工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被告人张必宾处置,导致环境严重污染,构成污染环境罪。

被告人张必宾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且后果严重,构成污染环境罪。

被告人周刚、胡学辉帮助被告人张必宾实施上述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

被告人张必宾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据此,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重庆云光化工有限公司罚金五十万元;被告人夏勇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张必宾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对蒋云川、周刚、胡学辉宣告缓刑。

判决宣告后,被告单位、各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

湖南株洲佳旺化工公司非法倾倒化工废液污染环境案,2013年月,湖南省株洲市公安机关对佳旺化工公司非法倾倒化工废液立案侦查,先后抓获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和运输车主李某等名犯罪嫌疑人。

经查,年月,该公司与长沙市某企业签订生产废水处置协议后,刘某雇用运输车主李某等人,先后将余吨含有强酸、重金属的化工废液,非法倾倒至株洲市部分下水道等地。

经检测,该废液主要成分为强盐酸,内含汞、镉、锌等重金属以及砷,其中,下水道中锌含量超过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类标准倍。

入罪情形之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仅针对排放行为,不包括倾倒、处置排放的对象:

含重金属的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其他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

非法排放:

广义浓度限制:

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与行政处罚的衔接:

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基本案情2005年至2008年间,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长期将含砷生产废水通过明沟、暗管直接排放到厂区最低凹处没有经过防渗处理的天然水池内,并抽取该池内的含砷废水进行洗矿作业;将含砷固体废物磷石膏倾倒于厂区外未采取防渗漏、防流失措施的堆场露天堆放;雨季降水量大时直接将天然水池内的含砷废水抽排至厂外东北侧邻近阳宗海的磷石膏渣场放任自流。

致使含砷废水通过地表径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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