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程序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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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程序法.ppt

2023/5/11,第十二章,1,第十二章,税收程序法,2023/5/11,第十二章,2,第一节税收征管法概述,一、概念从广义上说,税收征管法是指调整税收征收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收征管法律,税收征管行政法规,税收征管的规章制度,2023/5/11,第十二章,3,从狭义上说,我国的税收征管法就是指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历经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修改和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修改的税收征管法。

它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税收程序法,也是我国税收征管的基本法。

2023/5/11,第十二章,4,二、税收征管法的适用范围,只适用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就现行有效税种而言,具体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征收管理。

同外国缔结的有关税收的条约、协定同该法有不同规定的,则依照有关条约、协定的规定办理。

2023/5/11,第十二章,5,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税收征管法授权国务院另行制定。

关于由海关负责征收的关税以及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2023/5/11,第十二章,6,第二节税收管理程序,一、税务登记制度税务登记亦称“纳税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开业、变动、歇业以及生产经营期间发生有关变动时,在法定时间内就其经营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书面登记的一项制度。

2023/5/11,第十二章,7,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停业、复业登记,2023/5/11,第十二章,8,二、账簿、票证管理,

(一)账簿和凭证所谓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所谓凭证,指会计凭证。

用来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并据以登记账簿的书面证明。

记账凭证,原始凭证,2023/5/11,第十二章,9,

(二)账簿设置的要求(三)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2023/5/11,第十二章,10,三、发票管理,

(一)发票的概念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2023/5/11,第十二章,11,

(二)发票的印制(三)发票的领购(四)发票的开具(五)发票的保管(六)发票的检查,发票管理,税务机关对发票印制实行统一管理,发票领购簿,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使用登记制度,税务机关进行发票检查,2023/5/11,第十二章,12,四、税收管理员制度,2005年3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税收管理员是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中负责分片、分类管理税源,负有管户责任的工作人员。

不直接向企业征收税款,不直接对企业进行税务稽查。

2023/5/11,第十二章,13,第三节税收确定程序,税收确定并非创制纳税义务,而是确认已有的纳税义务。

纳税申报行政核定,2023/5/11,第十二章,14,一、纳税申报制度,

(一)纳税申报的概念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的书面报告。

广义的纳税申报还包括扣缴义务人发生扣缴义务后,按照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的行为。

2023/5/11,第十二章,15,

(二)我国纳税申报制度的有关规定,1、申报主体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纳税人,在减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扣缴义务人2、申报内容3、申报期限4、申报方式,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2023/5/11,第十二章,16,二、税收核定,税务机关依据税法的规定,确定纳税义务的具体内容。

(一)税收核定的法律性质准法律行为

(二)税收核定与推定课税,2023/5/11,第十二章,17,(三)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税务机关进行税收核定的情形:

1、可以不设置帐簿的;2、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3、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7、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8、临时从事经营的。

2023/5/11,第十二章,18,税收核定的方式,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2023/5/11,第十二章,19,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2023/5/11,第十二章,20,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

(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2023/5/11,第十二章,21,(四)税收核定与预约定价,预约定价:

指纳税人事先将其和关联企业之间转让定价的标准,向税务机关申报,经税务机关认可后作为征税的依据,以免除税务机关事后对转让定价进行调整。

预约定价协议,2023/5/11,第十二章,22,(五)税收核定的程序,税务检查确定应纳税额税务处理决定书,纳税人缴纳税款or启动征收程序,2023/5/11,第十二章,23,第四节税收征收程序,一、税收征收程序概述税收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已确定税收征收入库的行为。

在申报纳税的情况下,纳税人仅仅递交申报材料,但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税款;在核定课税的情况下,纳税人拒绝按照要求缴纳税款时,税收征收程序,2023/5/11,第十二章,24,二、税款的征收方式,查帐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征收“三自”纳税自报核缴,2023/5/11,第十二章,25,三、纳税担保制度,纳税担保:

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

2023/5/11,第十二章,26,

(一)提供税收担保的原因,1、异地申请领购发票,2、进口货物先放后验,3、阻止税收保全措施,4、出境纳税担保,5、发生纳税争议时适用的纳税担保,2023/5/11,第十二章,27,

(二)纳税担保的类型纳税保证人保证纳税人或第三人以财产担保(三)纳税担保的设置(四)纳税担保的效力,抵押、质押,纳税担保书,2023/5/11,第十二章,28,四、税收保全制度,

(一)税收保全概述

(二)查封、扣押、冻结纳税人的财产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2023/5/11,第十二章,29,税收保全措施,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2023/5/11,第十二章,30,(三)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制度,税收代位权:

当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时,由税务机关以自己的名义代替纳税人行使其债权的权利。

构成要件:

存在纳税人欠缴税款的事实。

纳税人和其债务人之间存在到期的债权。

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纳税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对国家税收债权造成了损害。

2023/5/11,第十二章,31,税收撤销权:

指税务机关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滥用财产处分权而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构成要件:

1、存在构成撤销的事由。

2、对国家税收债权造成损害。

(三)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制度,

(1)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放弃到期债权。

(2)无偿转让财产。

(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2023/5/11,第十二章,32,(四)限制出境制度,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

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2023/5/11,第十二章,33,五、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一)间接强制执行制度加收滞纳金,万分之五

(二)直接强制执行制度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2023/5/11,第十二章,34,(三)税收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税收的强制执行主体只能是税务机关,不能由人民法院执行税务行政处罚,税务机关有权直接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行政诉讼,生效判决是法院执行的依据。

2023/5/11,第十二章,35,六、税收优先权,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023/5/11,第十二章,36,七、税款的追征与退还,

(一)税款的追征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2、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3、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2023/5/11,第十二章,37,

(二)税款的退还,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2023/5/11,第十二章,38,八、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一)欠缴税款公布、报告以及担保说明制度

(二)企业合并、分立的税收问题(三)滞纳金与延期纳税,2023/5/11,第十二章,39,第五节税务检查程序,税务检查程序是指税务机关以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

2023/5/11,第十二章,40,一、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一)税务机关的检查权1、查账权2、实地检查权3、资料取得权4、询问权5、查证权6、存款查核权,2023/5/11,第十二章,41,一、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二)税务机关的义务1、资料退还的义务2、保密的义务3、持证检查的义务,2023/5/11,第十二章,42,二、日常税务检查与税务稽查,日常税务检查:

事前、事中的检查由税务机关的征收部门进行税务稽查:

事后检查由税务稽查部门进行,2023/5/11,第十二章,43,三、税务稽查的主体与管辖,

(一)税务稽查的主体税务稽查局

(二)税务稽查的管辖,2023/5/11,第十二章,44,四、税务稽查的程序,1、确定稽查对象2、实施税务稽查3、得出稽查结论,稽查人员的回避稽查的事前通知稽查的合法性提示税务机关的稽查手段税务稽查的取证规则,2023/5/11,第十二章,45,第六节税务处罚程序,一、税务行政处罚对违反税收管理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由税务机关依法对其实施的制裁措施。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对其实施一定的制裁措施。

2023/5/11,第十二章,46,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1、法定原则2、公开、公正原则3、以事实为依据原则4、过罚相关原则5、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6、监督、制约原则,2023/5/11,第十二章,47,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

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不具备处罚主体资格。

罚款数额在2000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可以由县级以下税务分局或税务所决定。

2023/5/11,第十二章,48,(三)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2023/5/11,第十二章,49,(四)税收法律责任的内容,1、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1)纳税人违反税务登记管理

(2)纳税人违反账簿、凭证管理(3)纳税人违反税控装置管理(4)纳税人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5)纳税人偷税、抗税、骗税(6)纳税人逃避追缴欠税(7)纳税人逾期未缴纳欠税(8)纳税人的其他行为,2023/5/11,第十二章,50,2、扣缴义务人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1)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计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2)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3)扣缴义务人采用上述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2023/5/11,第十二章,51,3、税务人员及税务机关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或其他机关违反规定擅自作出开征、停征或减、免、退、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应撤销其决定,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机关擅自改变税收征管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法涉嫌犯罪行为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税务人员如不移交司法机关,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2023/5/11,第十二章,52,3、税务人员及税务机关的法律责任,()税务人员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妨碍追缴欠税和骗取出口退税;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未按规定进行回避的;未按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违反税法规定,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应责令退还,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023/5/11,第十二章,53,4、其他主体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

(2)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2023/5/11,第十二章,54,二、税务刑事处罚,

(一)偷税罪

(二)抗税罪(三)骗取出口退税罪(四)虚开特定发票罪(五)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六)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2023/5/11,第十二章,55,二、税务刑事处罚,(七)伪造或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八)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九)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十)非法制造、出售其他发票罪(十一)盗窃、骗取特定发票罪(十二)逃避追缴欠税罪,2023/5/11,第十二章,56,第七节税收救济程序,一、税收救济程序概述,税务行政复议由上级税务机关对税收争议进行审查、裁决的程序,是税务机关内部的一种自我审查监督制度。

税务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处理、解决税务行政纠纷的程序,是司法机关对征税行为的外部监督和制约。

2023/5/11,第十二章,57,税收争议的分类,1、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征税决定不服而引起的争议;2、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和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不服而引起的争议。

实行复议前置,实行自由选择,2023/5/11,第十二章,58,二、税务行政复议程序,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4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6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7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8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9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10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2023/5/11,第十二章,59,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一般管辖特殊管辖转送管辖,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由最初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

对省级以下各级地税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应当向上一级地税机关申请复议;对省级地税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既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对省级以下各级国税机关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省级国税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

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首先必须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

对国家税务总局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既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2023/5/11,第十二章,60,(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1、税务行政复议申请2、税务行政复议受理3、税务行政复议审理4、税务行政复议决定,2023/5/11,第十二章,61,1、申请,

(1)申请复议的条件和期限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申请复议范围;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已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无特殊情况不超过60日,2023/5/11,第十二章,62,

(2)复议参加人,税务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依法参加税务行政复议活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或者维护法定职权的申请人(行政相对人)、被申请人(税务机关)、第三人和复议代理人等。

2023/5/11,第十二章,63,2、受理,决定不予受理,书面告知,直接受理,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对象已向其他法定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且被受理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申请人就纳税发生争议,没有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并且没有提供担保或者担保无效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2023/5/11,第十二章,64,3、审理,原则上书面审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法律程序、法律依据及设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之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

2023/5/11,第十二章,65,4、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2023/5/11,第十二章,66,三、税务行政诉讼程序,对于纳税争议,实行税务复议前置制度,即纳税人首先必须经过行政复议。

如果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3/5/11,第十二章,67,四、税务行政赔偿,

(一)税务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1、具有税务行政侵权行为。

2、存在对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事实。

3、税务行政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023/5/11,第十二章,68,

(二)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国家应予赔偿的范围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税务行政赔偿的免责范围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损害的;因受害人自身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3/5/11,第十二章,69,第八节税务代理程序,一、税务代理的概念与发展指税务代理人在法定范围内,接受纳税人的委托,以纳税人名义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专门行为。

集中的垄断模式,分权的松散模式,混合模式,2023/5/11,第十二章,70,二、注册税务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专业人员。

2023/5/11,第十二章,71,

(一)注册税务师资格的取得,考试和考核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1999年6月首次考试。

2023/5/11,第十二章,72,

(二)注册税务师资格的备案,凡经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持资格证书到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省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审核后,对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满二年的,给予执业备案。

2023/5/11,第十二章,73,(三)注册税务师的权利与义务,权利:

1、可以向税务机关查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2、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会计、经营等涉税资料(包括电子数据),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3、可以对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向税务机关提出意见和修改建议;4、可以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批评或者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2023/5/11,第十二章,74,注册税务师的义务,1、注册税务师执业由税务师事务所委派,个人不得擅自承接业务。

2、应当在对外出具的涉税文书上签字盖章,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执业中发现委托人有违规行为并可能影响审核报告的公正、诚信时,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中止执业。

4、对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5、应当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与审核,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6、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7、应当不断更新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提高执业技能,并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培训。

2023/5/11,第十二章,75,(四)注册税务师的业务范围,注册税务师可以提供代办税务登记、纳税和退税、减免税申报、建账记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为制作涉税文书,以及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

2023/5/11,第十二章,76,涉税鉴证业务,注册税务师可承办下列涉税鉴证业务: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2、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3、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2023/5/11,第十二章,77,(五)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规则,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按照业务规程确定的工作程序建立工作底稿、出具有关报告。

注册税务师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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