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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酒店加盟合同

范本1

泉州市泊捷酒店投资有限公司连锁加盟合同

许可方(甲方):

地址: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码:

邮编:

电话:

传真:

营业执照:

被许可方(乙方):

地址:

身份证号码:

电话:

泉州市泊捷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或“泊捷时尚酒店”)

和(以下简称乙方或被许可方)本着精诚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加盟泉州市泊捷酒店投资有限公司进行经营的事宜,特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拥有位于,建筑面积合计约平方米的房屋完全使用权,使用建筑面积约为平方米。

(具体加盟范围见附图),改造成个客房(暂定个客房),确定数据以最后工程验收资料为准。

乙方承诺按本合同和《泉州市泊捷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加盟章程》的规定,承担加盟责任。

甲方同意在本合同项下接受乙方加盟,并许可乙方使用“泊捷时尚酒店”

商标、标识及命名连锁经营加盟店的店名,甲方提供经营管理的技术规范,帮助乙方达到“泊捷时尚酒店”的经营标准。

二、加盟期限为年,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甲乙双方同意共同遵照执行《泉州市泊捷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加盟章程》

(以下简称章程)。

四、乙方拥有的加盟范围的物业成为泊捷时尚酒店加盟店后,该物业产权或完全使用权关系不变。

五、加盟店的资金应用和利润分配不受甲方限制,其经营期间的债券、债务与甲方无关,乙方自负盈亏,独立核算。

乙方加盟店的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独立使用“泊捷时尚酒店分店”名称,对外不得使用甲方“泉州市泊捷酒店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

六、甲乙双方之间仅限于本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存在(包括但不仅限于)投资、代理、雇佣和承包经营关系。

七、“泊捷时尚酒店”加盟店定位于经济型酒店,其服务设施包括:

客房、简易餐厅、简易商品柜等满足旅客基本需求的酒店设施。

经营范围仅为上述的服务内容。

八、加盟店的外形设计、内部功能分割:

装修色调、格调、视觉形象的效果;设备的规格、技术标准要求;用品的规格、质量标准;服务项目的选定、服务的操作规范、服务质量标准;客户及餐厅菜肴、酒水的销售价格等均应符合甲方的要求,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书面同意后可对外营业。

九、甲方承担的义务:

1、授予加盟店连锁旅馆商标、标识及连锁经营店名的使用权。

2、在本合同签署、并收到约定费用后的15天内向乙方提供连锁酒店平面

图及立面设计施工图及项目报价方案,设计费用按25元㎡计算,设计费用由工程施工方负责结算给设计方。

3、向乙方提供书面的“泊捷时尚酒店”经营管理技术规范,指导、帮助加盟店达到“泊捷时尚酒店经营管理技术规范”的要求。

4、接纳加盟店在甲方网络内参与联销。

5、向乙方提供经营所需各类设备的规格、质量的统一标准。

6、向乙方提供所需各类物资和供应用品的规格、质量的统一标准。

7、对加盟店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8、派员帮助加盟店开业准备。

9、须根据社会经济形势和市场变化,对现有经营管理技术进行完善,并及时对加盟店进行指导。

十、甲方享有的权利:

1、有权按约定额向乙方收取加盟费、品牌使用保证金、装修工程指导费、开业前工程质量保证金、加盟管理费。

2、对加盟店的经营管理拥有定价权、服务项目选定权、服务质量检查评定

权、视觉形象和品牌信誉维护权、统一促销权、重大业务组织安排权、信息收集和利用权、重要岗位人员考核权和录用否决权和对组织机构、财务核算指导权。

3、对加盟店的经营管理有检查监督的权利,可定期对加盟店经营管理内容及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及评定。

4、对不符合“泊捷时尚酒店”规范的行为有处罚权、有权要求乙方对影响甲方形象的行为人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5、当加盟店出现经营管理、服务质量、硬件标准达不到甲方要求时,甲方将向乙方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

乙方就同一问题累计三次接到甲方书面整改通知后仍未采取整改措施或整改后仍未达到甲方要求时,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加盟合同,原已收取费用不必退还,乙方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甲方的商标、企业名称和甲方其他品牌。

6、对经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关键岗位人员,有权要求乙方停止其工作。

7、对乙方向第三者泄露甲方的电脑软件、经营材料、管理技术等知识产权的行为具有追索赔偿权利。

8、“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一、乙方承担的义务:

1、按甲方经营管理技术规范组织经营和管理,业务上应服从甲方的领导,对甲方行使权利提供方便和支持。

遵守甲方制定的《质量检查处分或处理条例》。

2、按期报送营业日报、月度财务报表及年度财务报告,通报加盟店经营管理情况。

营业日报应于营业次日9点前、月度财务报表应于次月10日前、年度财务报告应于次年一月底之前报送甲方。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非等到甲方书面同意,加盟店不得从事双方约定以

外的业务,也不得把加盟酒店的客房包给第三方经营,遵守“泊捷时尚酒店”“全年无休、24小时对外营业”的规定。

4、加盟店不得损害甲方和其他连锁店的声誉,不得妨碍甲方和其他连锁店的业务,承诺不向第三方泄露电脑软件、经营材料和管理技术等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不帮助第三者模仿“泊捷时尚酒店”的商标、标识、店名和经营技术,不

得向第三方转让或再授予甲方所授予的连锁经营店名、商标、标识各经营技术的使用权。

本条款规定的保密业务在本合同期满后仍然有效。

5、按约定金额和时间交纳装修工程指导费、开业前工程质量保证金、加盟管理费。

6、纳入甲方的网络经营,服从统一经营指挥。

7、维护“泊捷时尚酒店”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的店铺结构,内外装修、

装饰以及设备(含电脑硬件、家电)、设施、招牌、标识等都应符合甲方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8、同意营业中的一次性用品及其他标有甲方商标或标志的器具、用品等物品由甲方非赢利统一配送,以便降低成本,提高收益。

9、乙方承诺不在“泊捷时尚酒店”所属各连锁店中招募人员,也不录用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泊捷时尚酒店”所属各连锁店的员工 (含加盟店)。

确因工作需要,应书面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录用,若未经甲方同意而录用上述人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退工并向甲方支付壹万元/人的违约金。

10、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各类促销活动,并保证各类促销活动按甲方的要求进行。

11、乙方在施工中应接受甲方监督检查和提出的整改意见。

但其不取代加

盟店、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及安全的责任。

12、同意使用“泊捷时尚酒店”的电脑管理软件。

13、同意接入宽带,以便和甲方信息中心联网。

14、乙方按甲方统一规范发放店长及员工工资及福利待遇(详见附件)。

十二、乙方享有的权利:

1、有权使用“泊捷时尚酒店”的商标、标识及用于连锁经营的店名。

2、有权获得甲方的经营方法和技术规范。

3、有权要求甲方帮助加盟店达到经营管理技术规范要求。

4、有权要求甲方的联销网络。

5、有权要求甲方向加盟店提供经营所需各类物资的规格、质量以及采购的渠道等资料。

6、有权要求甲方对加盟店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7、有权要求甲方对加盟期内提供业务检查和技术指导。

8、“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三、费用

1、加盟费(一次性):

按/间计算。

2、品牌使用保证金:

10万(包含工资押金)—(合同到期免息归还)

3、捆绑式加盟管理费:

是指乙方在加盟店开业后的因甲方向乙方提供系统服务而向甲方支付的费用。

自乙方开始营业起,当月营业额低于将收取3%的加盟管理费;当月达到营业额以上收取5%的加盟管理费,每月结算一次。

乙方应于结算月次月十三日前将结算月的加盟管理费和员工工资汇入甲方

指定账户如下:

建设银行丰泽支行,账号:

户名:

双方确认营业收入的范围为客房收入,营业收入金额根据乙方提交的营业日报表汇总确定,如有异议,以甲方同意的审计金额为准。

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提供财务原始账目给甲方指定的审计机构审计。

4、乙方应遵循甲方财务的相关变动(以兴隆店为准),否则将被视为乙方违约;

5、上述费用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每逾期一天,加收逾期金额的百分之一作为违约金,三个月不缴纳相关费用,则本合同自行终止。

6、由乙方按甲方的工程标准和要求,自行出资组织施工。

施工完成后由甲方组织验收。

所有一次性用品由甲方统一配送。

7、合同签署后,乙方向甲方按每间客房元的标准向甲方交纳开业前工程质量保证金,装修完工后由甲方按工程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退还该保证金。

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开业。

甲方有权东动用该保证金进行开业前未达标项目的整改,以使工程整体达到开业标准。

8、在签约之日,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加盟项目系统管理和技术支持费,其中系统初装费,维护费/年,会员卡系统/年,此费用包括“泊捷时尚酒店”酒店管

理系统的安装、调试及日常维护费用,以及建设期的相关工程指导费用。

十四、工程施工

乙方自行选择施工公司进行装修,所选择的施工公司应具备施工资质,在双方签署加盟合同前,该资质应先交由甲方审核,确定该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须经甲方审核;不得由别的施工队伍采取“挂靠”的形式进行施工;在全方

面进场装修前必须由该施工公司先按“泊捷时尚酒店”要求先进行样板房的装修,在样板房通过验收后,方可进场开展全面装修。

加盟方如果选择由“泊捷时尚酒店”推荐的施工公司进行装修,则双方签署加盟合同后,即可开展全面装修,不需要事先进行样板房的装修。

十五、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进行变更。

合同变更须书面签订变更合同。

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可以签订补充修改条款附后,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六、合同的权利转让、终止、解除和续签。

1、当加盟店遇到不可抗力因素而无法继续经营时,合同经双方协商终止。

2、当加盟店发生严重亏损而无法弥补时,合同经双方协商终止。

3、当双方一致认为终止合同符合双方最大利益时,或当双方商定以其他方式合作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当发生第十条“甲方享有权利”中第五款情况时,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

5、当合同一方违约而合同无法继续执行时,合同守约方可以单方面终止合

同。

6、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建成加盟店并开业的,甲方有权在上述地区

范围内另行开设连锁店,并不因此而受本合同和章程的限制。

7、乙方未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权利、加盟店的产权、使用权、经营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否则本合同自行终止。

乙方如欲出让或出租加盟店的产权、经营权或使用权时,甲方有优先受让权和承租权。

8、加盟店如受到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或司法部门审查、查封等处分、处罚、

致使甲、乙之间的经济信赖关系破裂,本合同自然终止。

因此对“泊捷时尚酒店”品牌信誉造成损害的,乙方须赔偿甲方品牌损失费人民币十万元。

9、本合同期满后,若乙方有意继续加盟“泊捷时尚酒店”,应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评审通过并严守合格后由双方续签加盟合同。

10、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立即无条件停止使用“泊捷时尚酒店”商标、连锁经营店名和带有“泊捷时尚酒店”标识的所有物品和招牌等,立即停止使用

甲方的经营资料和技术文本,并无条件地完整归还给甲方。

上述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十七、违约责任

1、因甲方违约而对乙方造成经济损失时,甲方应赔偿乙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并全额返还乙方当月所交纳的运营管理费。

2、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合同,须支付给甲方违约金人民币十万元。

3、当发生因乙方原因导致“泊捷时尚酒店”的品牌信誉受损,乙方须赔偿甲方品牌信誉损失费人民币十万元。

4、本合同终止后十五天内乙方未停止使用“泊捷时尚酒店”的招牌和带有

“泊捷时尚酒店”商标、标识的所有物品,并未经甲方的经营资料和技术文本无条件地完整归还给甲方,即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须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十万元。

同时甲方享有对文件资料等知识产权的追索权,并由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乙方应当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否则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乙方如未履行本合同第十一条第四款中所规定的内容,一经证实,乙方须支付甲方违约金人民币十万元。

十八、附件和效力

本合同附件包括:

甲方双方的营业执照、乙方拥有加盟店的产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乙方加盟范围图示及说明和《泉州市泊捷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加盟章程》。

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当合同与《泉州市泊捷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加盟章程》不一致处,以本合同为准。

十九、争议的解决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首先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仲裁解决。

二十、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立即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范本2

酒店加盟合作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订立:

,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设立的公司,其注册地址位于

,营业执照登记号码为:

(以下简称“甲方”);

与 ,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和规定设立的公司,其注册地址位于 ,营业执照登记号码为:

(以下简称“乙方”);鉴于:

(1)甲方希望通过引入专业酒店管理公司的品牌、资源和管理模式,来更好地推动酒店的经营管理工作,求取更好的经营绩效。

(2)乙方为中国知名酒店连锁经营管理企业,拥有””及””两个商号和

品牌、服务标记和商标,以及网络营销资源、连锁酒店中央预定系统、连锁酒店会员管理系统和奖励计划、员工培训系统及酒店运行管理模式、中央采购系统、安全与防范管理系统、酒店定位及筹建技术支持队伍、装饰设计团队等能帮助酒店进行精准市场定位、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提升酒店经营管理业绩及表现的各种资源。

鉴此:

为能够有效实现资源共享,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甲方愿意引入乙方连锁经营管理品牌、网络营销资源及成熟的酒店筹建、营运经验,加入乙方连锁酒店中央预定系统、连锁酒店会员管理系统和奖励计划,并与乙方共同积累、分享客户资源。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最终实现共同目标,经双方友好协商,特制定本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本合同的订立、修改、解释、履行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约束。

第1条、甲方的义务

第1.1条、一般义务甲方承诺:

1)在酒店筹建前/过程中,与乙方订立《酒店筹建技术服务协议》并认真履行。

尊重并尽最大努力采纳乙方提出的合理的与酒店产品定位、人货动线、功能规划、节能降耗相关的专业意见,尊重乙方提出的与酒店功能有关的设计整改要求,使加盟店在硬件档次上,达到乙方的系统品牌标准及要求。

为确保上述目标顺利实现,甲方原则同意在乙方推荐的内装饰设计师中(不少于三家)确定最终的设计中标人,同时乙方也有义务协调长期合作的设计方,向甲方提供优惠的设计收费。

甲方自己直接聘请设计方的,设计方须为业内知名公司,已完成的与拟建设酒店档次相似、星级相同的酒店设计案例,不少于6个

(设计方须提供设计原始合同供乙方审核)。

乙方有疑虑的,甲方应陪同乙方对其代表性的设计案例进行实地考察,以鉴定其设计能力及水平是否符合未来酒店的设计需求,相关考察费用由甲方承担。

如乙方认为不适用,会以书面形式知会甲方,要求甲方更换。

甲方不同意更换,如乙方发现设计方的阶段性设计成果,缺少基本的专业水准,很难满足乙方品牌建设要求、适应未来市场竞争需要的,乙方将罗列相关问题提示、告诫甲方,再次要求甲方更换。

甲方仍不愿作出更换的,乙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合同,且无须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采购系统:

为维护品牌形象,达成连锁酒店运行标准的一致性及相似性,甲方同意在采购酒店运行所需的各类低值易耗品、一次性消耗品及原材料时,在相似的交易价格及条件下,尽可能优先考虑、使用乙方中央采购系统推荐的产品。

在达到乙方要求的采购标准及相关货物技术指标的情况下,甲方也可以自行选择合格可靠的供应商。

如甲方采购的上述产品质量,与乙方要求相去甚远,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进行调整,甲方拒不调整,经乙方两次以上书面催告,仍不整改的,乙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且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3)尊重与乙方之间订立的加盟合作协议,认真履行相关权利义务,理解并

支持乙方针对中央预定系统、会员管理系统、积分奖励计划等酒店集团化运行所制定的对乙方集团所有成员酒店一视同仁的要求、规章制度、费用分摊及权利义务承担方式。

甲方可以就此向乙方提出要求和建议,但不得在未经乙方同意的前

提下,擅自更改相关做法。

4)按双方商定的品牌加盟费收取标准及支付时间,按时足额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

5)不以本协议规定以外的任何形式和方式,干扰或妨碍乙方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1.2条、IT设备、软件的添置、更新和替换

1.2.1、为实现甲方酒店与乙方集团总部和其他成员酒店在电脑财务数据交换、客户信息共享方面的便利,甲方应采购与乙方其他酒店一样的酒店管理系统软件,统一使用中国电信为数据通信服务商。

酒店管理软件系统运行所需相关非乙方品牌要求特别指定的设备、软件,由甲方自行采购、安装、调试到位;

1.2.2、为满足数据安全存储等方面的要求,甲方酒店在指定IT设备、软件的增添或者替换上,事先需征得乙方的同意。

1.2.3、凡以上述方式取得的设备、软件均为甲方的财产。

凡酒店经营不再需要的设备、软件,甲方可自行处置。

1.4条、价格策略

1.4.1、甲方酒店客房定价体系需参照乙方酒店集团价格体系及定价策略,由双方协商确立,原则上,甲方应采用乙方的定价模式,各种折扣后的实际销售价格,由甲乙双方以当地市场供求情况、调查结果协商确定。

1.4.2、甲方需确保提供给乙方BOSS卡会员的价格,为最低最优惠的散客价格。

第1.5条、信息化管理及电子商务

1.5.1、为保障甲方与乙方的管理沟通及业务联系顺畅,甲方应建立专门的

信息化部门,负责对酒店的信息化系统进行维护及管理,在业务上需听从乙方专业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1.5.2、建立信息化部门及相关人员工资、福利等政策由甲方制定并承担,接受乙方人员培训,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培训人员来往甲方酒店的交通及食宿费用。

1.5.3、为便于甲方在电子商务方面为乙方提供专业服务,乙方需按照甲方的专业模版格式提供相关数据、文字及图片资料并根据实际运营情况随时调整,以确保资料正确可靠;同时甲方需积极配合乙方开展电子商务营销活动,在符合双方价格协定的前提下,配合乙方开展网络营销,签订网络渠道合同,拓宽营销渠道,服从乙方对网络渠道的管理规定。

第2条、乙方的职责

第2.1条、基本义务

乙方将根据其规范和标准为甲方提供中央预定系统、会员管理系统和奖励计划的引入;协助组建“名人会”并提供相关培训,发展、壮大并妥善维护“名

人会”会员网络;将甲方纳入乙方集团宣传(包括集团网站、年度手册等不同内容)与连锁经营管理品牌、网络营销资源、连锁酒店中央预定系统、连锁酒店会员管理系统和奖励计划中。

应甲方需要,指导甲方处理运营过程中的相关问题,提供专业意见。

第2.2条、连锁酒店市场营销及推广活动

为充分利用乙方营销资源、集团销售资源、以及享用“”品牌的市场影响

力、中央预定系统和市场资源整合的优势,乙方将指导和帮助甲方加盟酒店有序地将酒店异地市场开发、市场管理等工作纳入到乙方连锁酒店的集团化营销体系

中,从而起到节约成本、提高经营效益、扩大市场占有率、提升酒店市场形象和影响力的目标:

在宣传推广,及相应的指导及其他服务中,乙方不得差异对待,不得低于其他加盟商或直营店的服务标准。

(a)、乙方提供会员卡管理系统及会员卡供甲方使用,包括BOSS卡、金卡、VIP卡,甲方需按照乙方会员卡管理要求执行;

(b)、酒店将在乙方的指导下参加各种乙方连锁酒店组织的统一活动,以期降低或与集团其他成员酒店分摊酒店的营销成本,提高酒店的营销效率;

(c)、乙方在连锁酒店相关地区参与的行业贸易展览及其他展览;

(d)、通过乙方连锁酒店的网络分发有关甲方酒店提供的服务、收费及设施相关资料(需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照片及介绍);

(e)、参加并订购乙方各连锁酒店成员的年度宣传合集;

(f)、甲方参加集体营销活动的费用成本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2.3条、中央预定系统

2.3.1、中央预订系统(CRS)

(a)、甲方有共享中央预定系统(连锁酒店中央预定系统和网络订房系统)的权利,中央预定系统向甲方开放。

进入中央预定系统后,酒店可直接获取来自中央预定系统的客房预订,提高酒店的出租率。

(b)、为了使酒店达到加入CRS的技术要求,甲方须依照乙方所指定的管理软件和技术要求为酒店配备必要的酒店前台和预定管理系统及软硬件和必备的连接设备。

2.3.2相关系统配置及使用费用

(a)、所有酒店的信息系统的软硬件投资及实施费用由甲方负责。

(b)、酒店需具有不低于10M带宽的中国电信光纤宽带线路一条,专门用于确保与中央预订系统的联接,相关的设备投资及支付给当地电讯部门的线路租用费用由甲方负责。

第3条、财务规定

第3.1条、品牌加盟期费用

3.1.1加盟保证金:

在签订本合同后,甲方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履约保证金 万元。

履约保证金不计息,在合同终了双方了结相关债权债务、结清往来账及按甲方或有的违约赔偿(合同约定)后,由乙方将余额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3.1.2加盟费及品牌使用费、集团统一营销及服务费、订单处理费:

(1)加盟费:

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加盟费

万元,作为乙方协助甲方酒店开业、导入品牌系统运行标准及模式的补偿。

(2)品牌使用费:

双方约定本项费用按酒店客房营业收入的,甲方应于次月5日前,将上月品牌使用费,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

(3)集团统一营销及服务费用:

乙方按甲方酒店客房营业收入的,收取本项费用;甲方应于次月5日前,将上个月的本项费用,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

(4)订单处理费:

通过乙方中央订房系统为甲方酒店办理订房的,按每个

订单 元,收取订单处理费。

在次月5日前,双方将上月发生的订房笔数核对完毕,并将相关款项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

第3.5条、会员卡业务

3.5.1、甲方自愿加入乙方会员管理系统销售的VIP卡、BOSS卡、金卡需按乙方VIP卡管理规定、BOSS卡管理规定、金卡管理规定执行及管理;

第4条、协议期限

第4.1条、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并持续有效,有效期: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暂定,实际从酒店试营业之日起算,双方另行书面确认)。

第4.2条、延伸有效期

本协议届满之时,如双方对继续合作没有异议,本协议自动顺延6年。

如任何一方对本协议的继续执行有异议或欲在本协议自然终止日后终止合作关系,

有异议方或欲终止方须以书面形式于本协议期届满至少 个月前通告另一方,双方应确定是否订立新的协议以取代本协议,或及时着手准备协议终止后乙方标识清除、会员卡消费清算等交接手续和后续工作。

第4.3条、终止及违约责任

4.3.1、如果一方出现违约行为(定义见下文),而另一方又以书面形式发出

(以挂号信签收或回执为准)要求违约方履行义务要求,但在三十(30)天后违约方仍未调整或补救其违约行为,或如果该项违约行为无法在三十(30)天内补救,但在视为合理的额外补救期间届满后仍然未能补救(先决条件是违约方已经开始并继续补救该项违约行为),另一方有权向违约方发出通知并单方面在30天后终止本协议,并依法和依照本协议的规定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赔偿等责任。

4.3.2、下列事项或行为将视为甲方违约: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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