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标准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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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标准合同

物流服务协议

合同编号:

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有关物流服务事宜,签订以下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1.委托事项

本协议有效期限内,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如下事项:

国内运输:

空运□陆运□水运□铁路运输□

国内仓储:

国际运输:

空运□海运□陆运□铁路运输□

进出口代理:

订舱□报关报检□

其他(根据具体情况填写:

2.货物运输保险

甲、乙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种方式进行货物运输保险:

2.1乙方代理甲方投保货物运输险

2.1.1甲方出具委托书并承担保险费用,保险费率为:

%;

2.1.2甲方须在乙方提供服务前如实提供投保险种、投保金额、货物品名等信息,以便乙方进行保险安排及根据甲方提供的投保金额收取保险费用。

2.1.3货物出险后乙方负责代理甲方进行承保范围内的索赔,甲方须协助乙方提供相关索赔资料。

2.1.4由于甲方原因未如实提供保险金额、货物品名等信息,造成保险公司拒赔或免赔部分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2甲方自行投保运输保险

2.2.1货物出险后,甲方可先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乙方应协助甲方提供事故情况说明及相关索赔单证;甲方获得赔付后有权将追索权转让保险公司。

2.2.2由于乙方过错造成货物损失,乙方按照本协议第8条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该约定有效适用甲方保险公司代位追偿之情形。

2.3甲方不自行投保亦不委托乙方代理投保运输保险

由于乙方过错造成货物损失,乙方按照本协议第8条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权利和义务

3.1甲方应根据委托事项,按照法律规定或乙方要求的格式向乙方出具委托书,提供委托事项所必需的各种单据和文件,并对其所提供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及准确性负责。

3.2甲方应根据委托事项的要求,提前日向乙方提供准确、详尽的书面订舱/提货/发货/送货/到港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货物名称、性质、规格、包装、件数、重量、体积、收货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提/送货时间、起运时间、运到期限、始发港、目的港以及其他特殊要求等等。

3.3如果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报关、报检服务,应承诺如下:

3.3.1报关货物不属于有关国家或法律禁止或限制进出境的物品,保证申报的内容真实、准确,且单单一致、单货一致;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3.3.2甲方是进口货物的海关关税、海关监管手续费、代征增值税的义务缴纳人,乙方无义务为甲方垫付上述费用,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

甲方如对

海关开征的税额款有异议,应按《海关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先缴纳后申请减免,手续费自负;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办理退税手续,手续费由甲方承担。

3.3.3由于海关、卫检、动植物审核、查验等原因造成提货延误,所产生的疏港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及其他额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由于海关的原因致使货物被扣押或者报关滞后,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同海关进行交涉,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3.4除另有约定外,甲方负责货物的包装和标识,保证货物包装完全符合有关运输及仓储保管的要求。

需乙方提供包装服务的,应按乙方的收费标准支付包装费。

对于超大、超重、易碎、易渗漏物品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殊货物,甲方应事先向乙方说明,做出特殊货物的警示标志或标签,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仓储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及必要的政府批准文件,否则,乙方对由此发生的问题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乙方因此遭受损失的,有权要求甲方予以赔偿。

3.5甲方有权跟踪、查询货物的派送及签收信息,并有权对乙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考核(双方可另行协商制定考核标准。

4.乙方权利和义务

4.1乙方根据甲方的书面委托,在受托范围内为甲方提供相关物流服务;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及货物特点选择适当的运输/仓储方式、承运人/分包方及发运时间。

4.2乙方对于其掌管下的货物应谨慎、妥善地进行装卸、搬运、保管及运输(操作规范对上述义务另有约定的除外,确保货物安全。

4.3乙方作甲方的报关、报检代理人,应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并对因自身的过失或疏忽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责任。

4.4乙方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航空公司/船公司等处提货或收取货物入库时,应当认真核对随货单据/入库清单,并对货物进行如下验收:

集装箱货物:

检查集装箱数量、集装箱外表状况和铅封;

非集装箱货物:

检查货物件数、外包装状况以及无需开箱、拆捆、拆托直观可辨的情况;

乙方不对包装内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重量、品质等负有检验义务(甲、乙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4.5乙方提货或收取货物入库时若发现货物标识与单据不符,或者外包装异常的,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按甲方指令采取处理措施。

如果甲方要求接收的,乙方应与交货方在签收记录上注明上述异常情况,并由双方签字确认;或者由交货方出具货物丢失/破损等异常情况说明。

4.6乙方向甲方或甲方指定收货人送货或出库交货时,双方应当场进行货物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收货人在运单/出库清单或其他与乙方的交接单据上签字或盖章确认,视为货物已完好交付。

对于集装箱货物,如果集装箱数量正确,外表状况和铅封完好;非集装箱货物,货物件数正确,外包装完好无破损,或者无需开箱、拆捆、拆托直观可辩的情况无异常的,乙方对于包装内货物的短少、灭失、规格型号不符、品质不符等不承担责任;除非甲方有证据证明前述问题系乙方承运或仓储责任导致。

4.7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及时向甲方通报货物运输进展或库存情况,在提供物流服务过程中货物出现任何问题,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商议处理。

在紧急情况下,乙方可以自行采取有利于甲方的处理办法,并将结果通知甲方。

5.操作流程和标准

乙方提供物流服务过程中涉及的货物交接、装卸、搬运、出库、入库、存储、运输、退运等操作细节及操作标准,甲、乙双方可以制定具体的标准操作流程或操作规范(见附件一,并严格遵照执行。

6.保密

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任何一方应当对从对方接收到的文件及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披露方的客户、市场、技术、价格、产品、供应商、合同条款、发展计划等信息。

未取得披露方书面同意之前,任何一方不得将上述信息透露给第三方(有关法律、法规、政府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除外,或用于本协议所述服务范围以外的用途。

双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保证其雇员、代表、分包商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

保密期限为本协议有效期间及协议终止后满两年。

7.费用及结算

7.1乙方按照附件二中所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甲方收费。

在乙方提供服务过程中需要由甲方支付的其它费用,乙方根据甲方指令先行垫付的,甲方应在结算中一并付清该费用。

7.2双方一致同意往来的费用按月进行结算,乙方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结算清单交给甲方。

甲方应在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审核确认,如甲方逾期未确认,视为甲方无异议,乙方可按照结算清单金额开具发票。

甲方应于发票开出日期之日起日内,向乙方付清运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7.3如果甲方在乙方的发票中发现错误和不当之处,应在收到发票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逾期乙方不负责修改发票错误。

7.4对于交付乙方单次运输的货物,甲方应在发运前日内付款。

7.5如果甲方未按本条约定期限支付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每迟延1日,应向乙方支付该费用0.3%的违约金。

7.6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扣留或抵减运费及相关费用。

7.7乙方提供的仓储服务期限届满或协议终止的,甲方应于期限届满或终止后日内将所有费用结清并将在乙方仓库的剩余仓储物全部提走。

逾期提取仓储物,除应当依约支付超期仓储费用外,每逾期一日,还应按仓储费的%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日的,乙方有权自行处置所保管的仓储物,并从处置费用中优先受偿,不足部分,乙方有权继续向甲方追偿。

8.责任与赔偿

8.1甲方责任

8.1.1由于甲方提供的提货、送货信息有误而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甲方原因而增加的额外费用由甲方承担。

8.1.2甲方对下列过错行为自行承担责任,因此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a.在运输、仓储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易燃、易爆危险品或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b.错报超重货物重量;

c.货物包装、标志不符合仓储、运输规定;

d.未按规定提供运输、仓储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完整、不及时、不准确;

e.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乙方通知后未及时处理;

f.凡原装、原封、原标记完好无异状而仓储物短缺、损坏或仓储物唛头标明的品名、规格、数量、花色与实际不符所造成的损失。

8.2乙方责任

8.2.1货物处于乙方直接掌管之下的期间,由于乙方过错造成甲方货物损坏、短少或灭失的,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8.2.1.1乙方签发运单/提单的,按照运单/提单背书条款的约定进行赔偿;

8.2.1.2乙方未签发运单/提单的,按照货物直接损失赔偿,但金额不超过下列各项,并以金额较低者为准:

a.货物如以重量计价的,按照不超过元人民币/每公斤(毛重计算;

b.货物如以件数计价的,每个包装或货物单位按照不超过元人民币计算;

c.在货物不能归纳为包装及/或货物单位时,则每立方米按照不超过元人民币计算;

d.货物的发票净值;

e.发生实际损坏时的合理修理费用;

f.甲方就该货物已付或应付的物流服务费用。

8.2.2甲方明确规定运送时限的,如由于乙方过错导致递送延迟,给甲方造成实际损失的,乙方的赔偿责任最高不超过操作本票货物应当收取的运费金额。

8.2.3对于航空公司、船公司或乙方委托的其他第三方等实际承运人的原因造成货物灭失、损坏的,如果甲方接受了实际承运人直接签发的运单/提单等运输单据,则应由实际承运人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所掌握的各种索赔证据,积极协助甲方向责任人索赔;如果甲方接受了乙方签发的分运单/提单等运输单据,则应由乙方向甲方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标准依据本条第8.2.1款约定,乙方可就此向实际责任人追偿。

8.3免责条款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或递送延误的,乙

方不承担责任:

8.3.1不可抗力;

8.3.2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8.3.3货物的合理损耗;

8.3.4甲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8.3.5抢劫等意外事件。

9.不可抗力

9.1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

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飓风、海啸、冰冻、大雾等自然灾害或战争、动乱、暴乱、骚动或其它公开的敌对行为、海盗行为、传染病、瘟疫、工人罢工、停工、政府或其职权部门限制或禁止、国家法律、法规变更、公共交通或其它设施中断或阻塞等社会现象。

9.2任何一方遭遇不可抗力事件,应当尽快通知对方,告知不可抗力的性质和程度及对本协议履行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在第一时间内提供有关不可抗力事件的详细资料和证据。

9.3任何一方因遭遇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迟延履行或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只要其根据本协议约定及时将不可抗力事件告知对方,则其都不构成违约,无须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且履行有关义务的时间可相应顺延。

9.4遭遇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尽量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并在不可抗力事件消失后的最短时间内,恢复履行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中断的义务。

10.特别约定

乙方就每单货物出具给甲方的运单/提单及其背面条款约定,是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份,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已提醒甲方注意该运单/提单的所有规定及条款,尤其是其中关于免除及限制乙方责任的部份。

运单/提单背面条款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11.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当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条方式解决:

11.1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物流争议解决中心依照其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1.2提交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12.适用法律

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履行、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13.通知和送达

13.1根据本协议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可采用书面形式或电子信息形式(包括电子邮件,电子系统平台发送的手机短信等。

13.2上述通知按对方在本协议第13.4条款中所列的地址发出,并按本协议第13.3条款规定时间视为已经送达。

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须在变更前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13.3双方将按如下规定确定通知被送达的日期:

a.以专人递送的,接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

b.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发送后打印出的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

c.以快递方式发出的,发往本市内的,发出后第【2】日视为送达;发往国内其他地区的,发出后第【5】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地区的,发出后第【8】日视为送达;发往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10】日视为送达。

d.以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本市内的,邮寄后第【5】日视为送达;发往国内其他地区的,邮寄后第【8】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地区的,邮寄后第【10】日为视为送达;发往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邮寄后第【15】日为视为送达。

e.以电子信息形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发出信息后,发送信息的电子系统所记录的时间视为送达。

13.4双方地址与联系方式如下:

甲方: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Email:

邮政编码:

乙方:

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霄云路21号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Email:

邮政编码:

14.生效和终止

14.1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4.2本协议有效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协议期满后,双方如无异议,协议自动续延一年。

14.3在本协议有效期间,任何一方均有权终止协议,但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对方接到该通知60天以后协议自动终止。

14.4本协议终止后,协议双方仍承担协议终止前本协议规定的双方应当履行而尚未履行完毕的一切责任与义务。

15.其它

15.1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3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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