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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解释全文②Word下载.docx

第一部分第1、2、5、6条,第二部分“合同的效力”第9条—15条共11个条款都涉及到合同的效力问题

总的原则:

“在效力上采取从宽认定,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积极促成合同的有效,支持合同的履行,缓解交易链条的断裂,促进经济的活跃,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这也是一项重要的应对措施。

解释第八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

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情形:

1.合同订立阶段违背诚信导致;

2.合同因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导致。

二、逐条解读合同法解释二(正式文本与征求意见稿比对)

合同的订立---第一条

正式文本

第一条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征求意见稿

合同具有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数量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欠缺的一般条款,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解释。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125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对比:

增加了“一般应当”。

在合同的解释上,除合同法61条和62条外,还增加了125条。

合同成立的条件

三个条件:

主体+标的+数量

目的

贯彻合同法中的鼓励交易原则,努力使合同成立。

结果

大大放宽了合同成立的条件,大大增加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合同的订立---第二条

第二条 

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征求意见稿文本

第四条 

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的合意的,视为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正式文本更为科学

征求意见稿:

有意向=合同成立

正式文本:

有意向=一种订立合同的方式

合同的订立---第三条

第三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五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悬赏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比较:

增加了除外条款—合同法第52条,没有必要

意义:

明确了悬赏行为的性质---合同

学术上一直有两种观点:

单方行为说和合同说

合同的订立---第四条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

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但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以合同约定为准。

基本无变化

确定了两个原则:

1.约定签约地优先

2.无约定签约地的,以最后实际签署地位为准

合同的订立---第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摁手印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自摁手印时成立。

尊重并吸收民间习惯,此条来源于河北一名律师的建议

合同的订立---第六条

第六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成立之前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予以特别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没有订入合同。

第七条 

合同法第四十条所规定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是指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合同主要义务,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

变化

解释文本:

在合同订立时

意见稿文本:

在合同成立之前

意见稿中的第三款在解释中被单列为第九条。

对提示、说明义务的细化,增加了操作性

现实生活中,以销售手机为代表,商家大量采取了对重要条款加注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

为顾问单位服务时,可以充分运用此条。

合同的订立---第七条

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 

对下列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做法,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一条所称交易习惯: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为人们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通行做法;

(二)地方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交易方法;

(三)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比较

与意见稿相比,正式文本只肯定了两种,删除了“地方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交易方法”

意义

采用了狭义的交易习惯的概念。

确认交易习惯的民间性质,否认规范文件具有创造交易习惯的效力。

交易习惯分为两种:

一种是当地、同一领域内,同一行业内的通常做法;

另一种是当事人之间的习惯做法。

第二种概念的引入更具有现实意义。

合同的订立---第八条

第八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按照合同约定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合同不具有其他无效事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相对人的请求判令对方当事人办理有关手续或者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正式文本明确了这种行为的缔约过失性质。

2.正式文本不要求对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

理由:

既然未办理登记,说明合同还未生效,既然未生效,何以审查合同效力?

第九条

第九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n征求意见稿文本

第六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成立之前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予以特别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合理的方式”。

合同的效力---第九条

1.征求意见稿中此内容未单列,正式文本将其列为单独的一条。

2.征求意见稿:

认定没有订入合同。

可撤销条款。

未经提示说明义务的格式条款,若无其他无效情形的,属于可撤销条款。

合同的效力---第十条

第十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就格式条款的无效认定,正式文本采取了更为严格的做法:

39条+40条必须同时具备。

即:

未尽提示、说明义务+格式条款实质性无效。

意见稿文本则比较简单:

不要求要同时具备39条,只要满足40条即可。

意义:

充分体现了尽量确认合同无效的原则。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本条规定在表述上存在严重问题

应调整为: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特别总结

关于格式条款的效力

一.无效。

1.违反了合同法第52条、53条规定;

2.未尽提示和说明义务,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二、可撤销

对免责条款未尽提示和说明义务的

三、有效

其他格式条款

合同的效力---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意见稿文本

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追认通知在到达相对人时合同生效。

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最终生效,则生效时间是合同订立之时而不是追认之时

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的效力---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十六条 

以行为代表追认

合同的效力---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第十八条 

被代理人按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因此遭受的损失可以向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人追偿。

变化:

更明确,追偿对象由“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人”明确为“无权代理人”

明确了无权代理者要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的效力---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规范的分类

任意性规范 

强制性规范

强制性规范又分为:

管理性规范和效力性规范

2007年6月,最高法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强制性规定又包括管理性规范和效力性规范。

管理性规范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

此类规范旨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但并不否认该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

例如《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即属于管理性的强制规范。

效力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或者虽未明确规定违反之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

此类规范不仅旨在处罚违反之行为,而且意在否定其在民商法上的效力。

因此,只有违反了效力性的强制规范的,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合同的效力---第十五条

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n意义:

一物数卖的效力---各个合同均有效

要探讨的问题:

没有取得处分权的物的买卖的效力问题—合同法51条的理解

合同法第51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合同的履行--第十六条

n正式文本

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将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职权将其列为该合同诉讼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n意见稿文本

第二十一条 

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第三人,人民法院不得将其作为该合同诉讼的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

n变化:

不成为案件的当事人---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便于查明案情,便于一并处理。

n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的履行--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债权人以境外当事人为被告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n意见稿文本

第二十二条 

债权人以境外当事人为被告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n《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1条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的履行--第十八条

n正式文本:

n第十八条 

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三条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包括放弃部分债权、放弃全部债权、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等情形。

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视为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对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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