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章制度大全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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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安装的电气设备未经验收、检验、批准就投入运行的。
14、不符合防爆要求的电器设备有权禁止下井。
15、对井下电器设备不符合管理规定及威胁安全的,联系责任单位限期解决直至停止使用。
16、参与全矿井下电气事故的追查处理。
(二)、安全监察部职责
1、安全监察部必须有两名以上专管井下电器的安监员,定期对全矿井下电器的防爆性能、完好状况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与责任单位联系,督促其解决。
2、监督和检查全矿各有关单位落实上级和本矿制定的电器管理规定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对违反井下电器管理制度、规程的人员和单位进行处罚。
3、组织井下电器设备的定期检查和动态达标检查,并组织召开电器管理月度工作会议,布置井下电器管理工作。
4、参加新安装电器设备的验收工作。
5、组织对全矿井下电气事故的追查处理。
(三)、生产单位部长、主管职责
1、各单位部长、主管对所在单位的井下电器管理工作负责。
2、负责贯彻执行上级和本矿制定的有关井下电器管理的规定、文件和制度。
3、按时参加矿组织的机电设备完好检查和动态达标检查。
4、定期组织对本单位的井下电器设备的防爆性能和完好状况进行全面检查。
5、对电管队和安全监察部提出的有关本单位井下电器管理存在的问题负责及时安排落实处理。
(四)、井下电器操作人员职责
1、必须经过业务培训,持证上岗。
2、了解设备构造,熟悉设备性能,按规定操作电器设备。
3、熟悉防爆电器设备的失爆规定,对所操作的设备和小电进行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维修和处理。
4、维修人员对所承包的设备和小电进行每日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和处理,确保台台完好。
三、具体规定
(一)、供电系统
1、电管队必须定期绘制符合实际的井下供电系统图和井下电器设备布置图,并按《煤矿安全规程》第450条规定注明内容,采区变电所要悬挂配电系统图,图中应注明:
开关型号、容量、线路电缆用途、型号、电压、长度、馈出线的短路电流值,过负荷保护的整定值以及被保护干线和支线最远点短路电流值。
监测分站的编号、用途和电源来自方向。
2、采区供电系统应按设计施工,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更改设计。
3、掘进工作面的局扇,必须实行“双三专”、“两闭锁”,详见附件三:
“双三专”、两闭锁的管理规定。
4、井下127V的照明和信号,应使用带综合保护的干式变压器供电。
照明线和信号线应有专用接地芯线。
5、井下禁止使用煤电钻。
6、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器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48条规定。
7、井下低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电压时,低压电气设备上应明显标出其电压额定值。
8、井下供电应做到“三无、四有、两齐、三全、三坚持”。
9、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直接向井下供电。
10、矿井井下应有双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起全部负荷。
双回路电源线路上不得分接任何负荷并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
正常情况下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和可靠性。
(二)、井下电缆及小型电器
针对井下电缆及小型电器制定了专门的规定,详见:
附件一、井下四小线、高低压电缆管理规定
附件二、小型电器管理办法
(三)、电气保护
1、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侧,应装设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井下由采区变电所和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低压电动机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方控制装置。
2、井下低压电网中过流保护的整定和熔断器熔体的选择,应按矿井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执行。
3、井下中央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路应装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井下低压馈电线路上应装设带有漏电闭锁的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如无此装置,必须装设自动切断漏电线路的检漏装置。
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跳闸试验。
每月对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远点试验,发现检漏装置有故障或网络绝缘降低至危险值时,应立即停电处理,修复后方可送电。
检漏装置应灵敏可靠,严禁甩掉不用。
漏电试验和远点试验期间局扇看管严格执行附件五和附件七的相关规定。
4、井下电器设备保护接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82条至第487条的规定。
5、井下皮带机应有煤位、烟雾、打滑、跑偏、超温自动洒水断电等功能,并有集中控制功能和通讯功效。
6、井下皮带机各种保护应按《煤矿安全规程》第373条规定安装、定期试验并做好记录,备案待查。
7、井下电机车使用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47条第五款的规定。
(四)、电器设备
1、井下电器设备及小型电器、仪表的选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44条的规定。
2、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检查、拆除电器设备,包括电线和电缆。
检修、搬迁、检查、拆除电器设备前,必须从本设备的前一级开关切断电源,使本设备完全不带电,并用同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验电,确认无电后,必须检查瓦斯,在瓦斯浓度低于1%时,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控制设备内部安有放电装置的不受此限。
所有开关手把切断电源时都应闭锁,并挂有“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牌,只有执行该项工作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
3、操作井下电器设备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446条的规定。
4、一切容易碰到的裸露的电器设备及其带动的机器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都必须加装护罩和遮拦,防止碰触危险。
5、电器设备不准超过额定值运行。
(五)、管理制度
1、所有入井电钳工必须佩戴经检查合格的瓦斯便携仪,合格的验电笔、上岗证、停电牌,否则不得入井。
2、新安装的井下电器设备必须经电管队和安全监察部进行安全质量检查,验收合格后安装单位填写电器设备送电申请单并经过审批后方可送电投入运行。
3、使用中的电器设备的维修管理必须实行包机制,责任到人,并挂牌留名。
4、井下停送电作业必须事先申请,填写停电申请单,经受影响单位、电管队、动力物资保障部、安全监察部、通防管理部、调度指挥中心、矿总值班人员签字,影响局部通风机的停电必须经矿总工程师签字,不得无申请擅自停电,紧急情况时由矿总值班、调度和矿领导安排。
停、送电前,必须与矿调度指挥中心取得联系,矿调度同意后才能进行停、送电的相关操作。
5、井下供电系统负荷变化(包括改线、搭火、拆除等)必须事先向电管队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电管队必须根据负荷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开关的整定值。
6、采区变电所未实行地面监控时,必须有专人看管,看管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持证上岗。
7、如局部通风机线路发生故障而停风时,首先必须排除故障,处理故障时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29、141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8、矿灯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475条规定。
矿灯工每班发灯前应对每盏矿灯的防爆性能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严禁失爆的矿灯入井。
9、防爆电气器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
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10、一切电气设备在停用、临时处理问题或检修时,都必须将开关打到停止位置。
并悬挂停电牌于开关闭锁把手上。
井下所有起动器(开关)把手处必须标注“正”向和“反”向。
11、煤巷掘进电气管理严格按照关于煤巷掘进工作面电气
设备的管理规定执行。
详见附件十五。
12、掘进巷道探孔打钻期间电气管理严格按照掘进巷道探孔打钻期间电气管理制度执行。
详见附件十六。
13、严禁未经电管队进行防爆性能检验并贴防爆合格证的电气设备入井。
14、井下电器安全检查包括:
(1)、防爆电器设备、小型电器的防爆性能、防爆合格证使用情况。
(2)、各种电器保护及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是否安装和灵敏可靠。
(3)、设备、小电的完好及上板情况。
(4)、电缆吊挂。
(5)、照明、信号系统、综保试验及记录情况。
(6)、各种电器管理制度、规程的执行情况。
(7)、环境卫生等。
15、矿每月组织不少于2次全矿井下电器安全及机电完好动态达标检查,由安全监察部具体负责组织安排和资料收集整理及汇报工作。
16、电管队对全矿井下电器安全进行巡回检查。
17、安全监察部对全矿井下电器安全进行周期检查,每周一循环。
18、井下电器设备包机到人,责任人对所承包的电气设备的安全检查每天一次。
19、各配电点、采煤工作面移动变电站低压侧的检漏试验,必须每天一次,采煤工作面移动变电站低压侧的远点试验每月一次并将试验记录交电管队审查,上述工作由各单位分管机电的主管负责安排实施。
对局扇的试验必须严格按照局扇自动切换开关的相关规定执行
20、通防管理部每10天必须对井下安装在各迎头联锁开关上的瓦斯断电装置及风电闭锁装置进行一次跳闸试验,瓦斯断电装置必须能切断控制区域内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对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每天试验风电闭锁装置(可在局扇切换开关试验时一并进行),做好记录,备案待查。
21、安装在采、掘进工作面的其他保护装置如:
远距离供电中的高低压漏电保护、风电联锁、保护接地装置、远程终端保护、皮带机煤位、跑偏等保护由各生产单位机电队每天检查试验一次,安全监察部机运科负责监督。
22、电管人员每天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责任单位整改。
23、为确保井下局部通风机的正常运行,主局部通风机每六个月为一个使用周期,到期后必须升井检修。
若局部通风机线路发生故障而停风时,首先必须排除故障,但严禁在停风区或瓦斯超限的巷道中处理故障。
以上各项检查必须认真记录,安全监察部、动力物资保障部部长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各种记录填写情况,发现漏检漏记,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机运事业部等单位应该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督查制度。
各单位应于每月3日前将漏电试验、防爆性能检查记录、绝缘摇测、本单位井下供电系统图等原始记录交电管队统一存档。
四、考核及奖惩细则
井下电器管理由电管队按市场化管理办法进行监督考核,并与矿组织的机电完好检查、安全隐患排查相结合,具体奖惩细则如下:
1、井下电器严禁失爆,凡出现一例失爆,责任者开除,每处失爆罚责任单位10000元。
2、机电设备检修、检查、处理故障时带电作业,高压系统邻电作业的,、主管、队长、责任者进“三违”学习班,且每人各罚款1000元。
3、井下电器设备必须责任到人,并挂牌留名,标明责任人、负荷、设备型号、用途、整定值,每少一个标志牌或填写不完整、不清楚,罚责任人50元,5个以上的罚责任单位机电队长100元。
4、各单位必须按时参加安全监察部、电管队共同组织的井下机电完好检查及机电例会。
无故迟到或不参加者,给予责任人50元罚款。
检查人严禁走过场,上井后及时与有关单位联系限期处理存在的问题,否则给予检查人员50元以上的罚款。
5、电管队每月进行一次远点试验,每日进行一次就地试验,每少做一次罚责任人50元,且责任人进“三违”学习班。
6、各单位搭火、拆除必须填写申请单,经电管队审批后方可施工,否则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元,罚机电队长100元。
7、加强停电牌管理,做到“谁停电、谁摘牌、谁送电”,详见附件四:
井下停电牌管理规定。
8、低压选择性漏电保护不灵敏可靠或甩掉不用者,对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处理。
9、破坏接地设施者进“三违”学习班,对不按标准要求安装接地设施的每处罚单位负责人500元。
10、严禁带电维护和搬迁电器设备,检修、检查电器设备时不停电、不验电、不上开关闭锁装置施工的,直接责任者进“三违”学习班并罚机电队长100元,单位主管通报批评。
11、电气设备停用时或临时处理问题检修时,都必须将开关打到停止位置,并悬挂停电牌。
否则责任人进“三违”学习班。
12、井下在用照明、信号、皮带机综保有下列问题之一的给予责任人5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1)、综保甩掉不用。
(2)、保险丝过大或用铜丝、铁丝代替。
(3)、闭锁失灵。
(4)、停不掉电。
(5)、短接交流接触器。
(6)、速度保护装置甩掉或失灵。
(7)、煤位保护装置甩掉或失灵。
(8)、烟雾报警装置甩掉或失灵。
(9)、超温自动洒水装置甩掉或失灵。
(10)、未按正确位置设置相应保护。
13、动力物资保障部电管队负责入井设备防爆性能检查,设备组负责发放,运转队负责检查入井许可证,并由电管队每月收集核对,发现无入井许可证入井者,罚责任单位2000元,责任人进“三违”学习班。
14、新安装的供电系统必须经电管队检查验收,动力物资保障部、机电矿长(或机电副总)审批后方可搭火供电,否则,罚责任单位机电队长100元。
15、使用中的防爆电器设备的防爆性能,包机人每周检查一次,少查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并于每月5日前将记录交到电管队,否则罚机电队长200元。
16、未按规定进行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局扇自动切换开关试验的,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17、井下开关保护不起作用、保护甩掉不用、短接交流接触器触头、短接继电器触点或停不掉电者,罚机电队长200元,责任人进“三违”学习班。
18、井下电气设备接线室或接触室内有水珠或梅雨季节不进行防潮处理的,每台责任人50元,5台以上罚机电队长100元。
19、井下接地系统设置,取材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86条规定和矿规定的统一标准,有一处接地设置不合格,罚机电队长50元。
20、井下36V以上电气设备,不使用保护接地或接地线不接接地网的,罚机电队长200元。
21、各采区、掘进巷道供电系统绝缘电阻每月测定一次,测定值于每月5日之前交到电管队,否则罚责任单位机电队长100元。
22、井下检漏装置现场检查不起作用的停止供电,立即检修,直至正常,否则罚责任单位机电队长500元。
23、井下馈电整定,一处不符合图纸及设计资料的罚机电队长100元。
24、井下瓦斯断电装置现场检查一处不起作用或瓦斯断电装置切不断控制区域内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的,罚责任单位机电队长500元,并立即停电整改。
25、井下开关不上架或小电不上板,每处罚责任人50元,5台以上罚机电队长100元。
26、井下供电不符合规程及标准的,无故不能按联系单要求限期整改的,罚责任单位机电队长200元。
27、井下开关、电缆发热,不查明原因继续使用,罚责任人100元。
28、扒矸机负荷线及操作线不加护套保护,罚使用单位200元。
29、对煤巷掘进工作面电气设备必须进行日检,每天检修后,要认真填写记录,发现一次无记录或现场无电工罚责任人50元,发现二次罚机电队长100元。
30、对迎头移动频繁的设备(如扒矸机、喷浆机、照明灯)的负荷线要每月重新做一次电缆头并要有记录,发现少做一次或无记录的罚责任人100元,二台次以上罚机电队长100元。
31、钻机用的开关必须使用专用开关,钻机按钮必须在钻机2米范围内操作,否则操作工进“三违”学习班。
32、斜巷架空乘人车(猴车)在检修、临时处理问题时,必须将开关打到停止位置,悬挂停电牌、并安排专人看管,谁挂牌谁摘牌,否则责任人进“三违”学习班。
33、加强井下供电搭火和拆火的管理,凡井下搭火和拆火申请单,必须持有经电管队开据、相关部门审核、矿总值班批准的有效停送电申请单,方可作业,坚决杜绝无计划、约时、电话联系等方式停送电,否则责任人和机电队长进“三违”学习班。
34、任何需要停电作业、检修设备、临时处理机械、电气故障时,必须将开关打到停止位置,悬挂停电牌于开关闭锁把手上并安排专人看管,否则责任人进“三违”学习班。
35、各掘进头严禁在打钻期间检修机电设备,否则责任人进“三违”学习班。
36、各使用设备单位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三个禁止一个闭锁”。
“三个禁止一个闭锁”即在设备运转时严禁打扫卫生,在皮带机运转时严禁清煤,严禁带电检修电气设备,在检修机械设备时应将控制开关停电、闭锁、挂牌并安排专人看管。
37、所有移动变电站、配电点,都必须悬挂与实际相符的配电系统图,并按《煤矿安全规程》第450条规定注明内容:
开关型号、容量等,线路电缆用途、型号、电压、长度、馈出线的短路,过负荷保护的整定值以及被保护干线和支线最远点短路电流值。
每少一处罚责任人50元。
38、设备无防爆合格证,责任单位机电队长进“三违”学习班,防爆合格证未按规定审验,责任人进“三违”学习班。
39、以上各条动力物资保障部及安全监察部应加强监督管理并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确保矿井安全供电。
40、井下机电安全及设备完好动态达标检查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进行综合评分,每月底统计后按有关文件进行奖罚。
五、其它
设立井下电器管理奖惩账户,专款专用。
由电管队造册,分管领导审核,矿长批准。
奖励在井下电器管理与修复工作中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凡违反井下电器管理有关规定的罚款由电管队出据罚款单,经动力物资保障部长、机电矿长签字,交财务部执行。
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附件三:
双三专、两闭锁的管理规定
附件四:
井下停电牌管理规定
附件五、局扇自动切换开关的管理规定
附件六、井下变电所管理规定
附件七、低压开关漏电保护跳闸试验的规定
附件八、井下接地保护实施办法
附件九、井下电气设备和电缆的检查、试验、调整规定
附件十、井下供电搭火审批制度
附件十一、电器设备防爆性能检查制度
附件十二、机电设备安全隐患月度排查制度
附件十三、井下失爆判定细则
附件十四、井下开关保护整定值的管理规范
附件十五、煤巷掘进工作面电气管理规定。
附件十六、掘进巷道探孔打钻期间电气管理制度。
附件一:
井下四小线、高低压电缆管理规定
为规范井下四小线(指①照明线②信号线③控制线④通信线)、低压电缆、高压电缆的管理,加强安全生产和质量标准化建设,现对我矿井下电缆吊挂标准化管理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井下电缆吊挂管理责任范围如下:
1、井下轨道大巷的通讯线、监控线、照明线的吊挂整理属机运事业部。
2、除井下轨道大巷外,主要运输机巷及各支巷内的电缆按“谁领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
3、井下四小线质量标准化管理责任范围
(1)、南翼采区变电所,北一采区变电所、103控制峒室、26度控制峒室,由电管队负责。
(2)、南大巷及南大巷到—各联巷上口—下口三叉门处、南翼采区辅助回风上山—九联巷、南翼采区辅助轨道上山—九联巷、北大巷及北大巷到各车场风门内三叉门、北运皮带机尾往-665、北回由各自单位负责。
(3)、各掘进巷道,从拔门处到扒矸机或最后一台链板机头段由掘进机电队负责,(扒矸机或最后一台链板机头段到迎头段由监测队负责)。
(4)、各开拓巷道,从拔门处到扒矸机由开拓机电队负责。
(扒矸机到迎头段由监测队负责)
(5)、井下南翼皮带机巷、南翼集中皮带机巷及眼口,北翼皮带机巷,由保运队负责。
(6)、采煤队:
102机巷、102回风巷由采煤机电队负责。
(7)、井下运输管理各斜巷(南轨斜巷、北轨斜巷),副井下口—南到打点室、北到清理斜巷;
主井下口到南、北乘人车场大巷口、装载峒室、充电房,26度斜巷,由机运事业部负责
(8)、北回二总回从北回拔门处到扒矸机由淮新机电队负责。
(9)、大巷三叉门—中央变电所—泵房—大巷三叉门;
-665车场大巷三叉门—-665中央变电所—-665泵房—-665大巷三叉门,由动力队负责。
(10)、在整理过程中,若是遇需改线,可由电管队进行协调解决。
(11)、各单位在新安装四小线时,一定要规范敷设,造成线路混乱的,则由安装单位负责整理好,交付责任单
4、井下主要运输机巷,各支巷的瓦斯监控线整理属通防管理部;
电话线及电视监控线整理属调度中心。
5、各采、掘头面用的通讯线、监控线、信号线、照明线及供电电缆的整理属生产单位。
6、主要运输机头20M范围内各类线路及采区变电所内监控线的整理属动力物资保障部。
7、动力物资保障部、通防管理部、调度中心分别对施工单位责任范围内的供电电缆、瓦斯监控线、电话线的吊挂负管理责任。
8、电缆吊挂所需电缆钩(包括电缆吊皮)由电管队负责计划、审批、领用、管理(制定管理办法),由经管部考
二、所有井下四小线的接线必须配置相应的接线盒,杜绝明接头和冷包头:
1、127V照明线和36V--127V信号线,必须配用BHD—40型防爆接线盒。
2、瓦斯监控线必须配用JHH5/60—2本安型接线盒。
3、电话线必须用胶木接线盒。
三、四小线必须与动力线分开吊挂整齐,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九章,第四节规定执行。
四、凡井下四小线出现冷包头者,要求各责任单位必须现场立即整改加装相应接线盒,到期由动力物资保障部电管队和安全监察部机运科进行监督检查。
五、凡对井下电缆包括四小线出现冷包头、明接头者,一律按失爆论处。
六、巷道中的通讯信号电缆两根以上必须使用专用吊挂皮吊挂整齐,否则每米罚责任单位10元。
七、井下电缆不应悬挂在风水管路上,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200元,罚机电队长100元。
电缆与风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八、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的同一侧时,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应大于0.1M。
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M。
九、井下巷道内的电缆,沿线每隔一定距离、拐弯处或分支点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电缆的接线盒两端、穿墙电缆的墙的两边都应设置注有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的标志牌,每少一处罚责任单位50元。
十、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用套管保护,并严密封堵管口。
十一、井下电缆严禁与瓦斯管路同侧铺设,否则罚机电队长100元。
十二、凡造成挤、砸、埋、崩、缠绕电缆之一情况者,罚责任单位50-200元,造成电缆伤至内护套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每处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
十三、井下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