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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通全面启动应急预案;

国家邮政局要求各级邮政生产指挥调度部门24小时严密监视邮车运行情况。

  气象方面,随着灾情的发展,中国气象局于1月24日组织召开国务院应急办以及铁道、交通、电力、民航、安监、民政等部门参加的专题会商会,部署了相应的应急响应联动工作安排。

1月25日上午,中国气象局启动了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Ⅲ级应急响应命令。

27日上午,又上升为Ⅱ级应急响应命令。

贵州、湖南、江西、安徽、江苏、浙江、广西、广东等省也启动了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铁路运输方面,由于京广线南段地区地方供电中断和冰冻天气对铁路设备的影响,京广线南段部分旅客列车晚点。

1月24日,铁路部门紧急启动预案,加强调度指挥,全力组织晚点列车赶点。

  公路运输方面,受到低温、雨雪、冰冻天气影响的各地纷纷启动了公路春运应急预案。

  民政方面,1月30日,民政部适时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第一时间派出工作组赶到灾区一线,帮助和指导做好抗灾救灾工作。

  可以看到,2008年1月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发生后,各地区及有关部门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按照预案在预测预警、应急处置、恢复重建、信息发布和应急保障等方面的要求,积极落实各项救灾措施,维护灾区交通、治安秩序,组织恢复电力、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功能,开展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努力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应对暴雪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国务院办公厅连续发出做好雨雪天气交通保障、保证煤炭生产供应、加强电力需求测管等一系列通知,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有关预案联动机制要求,交通部、公安部会同有关地区建立了跨区域公路运输保障协调机制。

电监会、铁道部会同有关地区建立了铁路运输保障协调机制。

财政、民政部门及时下拨救灾款,妥善安置受灾群众。

武警、解放军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人力物资装备,充分发挥突击队的作用。

  通过这一个案,可以很明显地看到应急预案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所发挥的效用并不理想,应急工作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依靠临时的协调工作来保障。

这就促使我们去分析我国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并进而寻找完善应急预案的途径。

  二、我国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分析

  截至2006年底,全国应急预案体系初步形成,已制定各类预案约135万多件,各省、97.9%的市和92.8%的县均制定了总体预案。

中央企业预案制定率达100%,高危行业绝大部分规模以上企业都已制定应急预案。

[1]通过对我国现有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分析,发现我国应急预案存在以下几个明显的问题

  1.预案体系尚不完整,缺乏必要的预案。

  虽然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已经制定了135万多件应急预案,但事实上应急预案的体系尚不完整。

在国务院部门应急预案体系中,有关铁路部门的应急预案共有8项:

铁路防洪应急预案;

铁路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铁路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铁路交通伤亡事故应急预案;

铁路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预案;

铁路网络与信息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铁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而2008年1月的低温、雨雪、冰冻天气就明显暴露出铁路部门缺乏灾害天气应急预案这一事实。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预案制定部门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没有预见,或者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严重性没有足够的重视。

而更深层次的原因是我们缺乏科学的风险评估制度,也没有将风险评估与预案的制定紧密结合。

  2.预案的内容简单,缺乏可操作性。

  我国的应急预案总体而言属于“纲领性”、“宣言性”的文件。

通过对我国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内容进行分析,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应急预案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总则;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预警和预防机制;

应急响应;

后期处置;

保障措施;

附则等。

预案内容简单,篇幅较短,更多的是颇具原则性的语句,没有情景描述,不易操作。

而检验一个预案是否可行,最重要的就是看其是否具有良好的可操作性。

如果一个预案难以操作或者操作过程不顺畅,那就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也无法达到制订预案的目的。

  3.缺乏合作协调。

  综观我国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内容,可以发现严重缺乏部门之间的合作协调。

以突发事件发生后的通讯保障为例,由于突发事件发生后需要各方面的联络,因此突发事件发生后的通讯保障显得相当重要。

并且,一般情况下如果发生地震、核事故、气象灾害,通讯设备同时还会遭受破坏。

关于通信保障,《国家地震应急预案》中写道:

“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国家核应急预案》写道:

“……应急响应时在事故现场的通信需要,由核电厂所在省的核应急组织和核电厂营运单位负责保障。

核电厂之外的其他核设施发生核事故以及其他辐射紧急情况时,尽可能利用国家和当地已建成的通信手段进行联络。

应急响应通信能力不足时,根据有关方面提出的要求,采取临时紧急措施加以解决。

必要时,动用国家救灾通信保障系统。

”可以看到,预案中的这些表述本身是非常原则的,且无法看出各部门之间的合作。

  实践中,突发事件发生后,仍然是靠传统的会议方式商讨应对方案,这无疑会大大降低应对突发事件的效率。

正如2008年1月低温、雨雪、冰冻天气中,中国气象局组织召开国务院应急办以及铁道、交通、电力、民航、安监、民政等部门参加的专题会商会,部署了相应的应急相应联动工作安排。

但这种工作机制在中国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中却没有反映。

  4.预案的制定有待完善。

  第一,应急预案的制定程序有待完善。

《突发事件应对法》中要求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但对于预案的制定程序并没有明确规定。

实践中,应急预案的制定遵循的是一种自上而下的途径。

一般情况下,国务院部门制定应急预案后,省级政府的相应部门制定省一级的部门预案,之后再是市一级相应部门、基层相应部门制定预案。

下级机关在制定应急预案时,多数情况下照搬上级机关制定的预案,没有体现出本级别本地区的特殊性。

对于企业单位的预案制定程序,有关行政机关发布的编制规范或者指南一类的文件中倒是有所涉及,但总体而言较为简单、原则。

  第二,缺乏联合制定预案。

我国已有的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几乎都是某一级政府或者某个部门、企事业单位自行制定的,少有几个关联部门联合制定预案的情况。

以2008年1月低温、雨雪、冰冻天气为例,如果电信、电力、铁路、公路、气象、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了应对灾害天气的应急预案,可能应急活动会开展得更有效率、更有秩序。

  5.预案的修订程序欠缺。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

但有关应急预案的修订条件和程序,至今没有专门的规定。

安全监管总局等六部委发布的《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原则性地规定:

“各企业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变动情况,应急预案演练情况,以及企业作业条件、设备状况、产品品种、人员、技术、外部环境等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及时评估和补充修订完善预案。

”许多应急预案中仅有一句非常原则的规定。

由于修订程序的欠缺,加之预案的修订工作尚未引起许多机关的重视,实践中对已经制定的预案进行修订的情况较为少见。

  三、英国、美国和加拿大应急预案及其借鉴意义

  英国于2004年制定了《国内紧急状态法》。

目前已经形成以该法为总纲,以《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和恢复》两个文件为具体指导,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相结合的条块结合、纵横交错的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

应急预案共有三类:

总体预案;

专项预案以及单机构、多机构和多层级预案。

美国的应急管理被分为减缓、准备、响应、恢复四个阶段。

根据2002年《国土安全法》的要求,美国国土安全部于2004年12月发布了《全国应急响应计划》。

2006年《后“卡特里娜”应急管理改革法》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

联邦政府各部、州政府、各行政机关往往会根据单行法的规定制定针对各特殊地区或者专门事项的应急预案。

在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层面,也制定了诸多的应急预案。

有的州还发布了应急预案制定指南、地方政府示范应急预案。

  加拿大政府一直重视危机管理工作。

加拿大《应急管理与民防法》于1990年生效,历经数次修改。

《应急管理与民防法》中对应急预案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该法要求省、市政府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应对中的有关事项进行规定。

这些事项包括必要的设备、省或市政府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在突发事件中应急响应的程序和方式。

加拿大应急准备中心于2000年发布了《应急准备和响应预案》的模本。

  英国、美国和加拿大均是非常重视危机管理的国家,法律制度较为完善发达。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作为应急活动的核心,自然受到上述国家的重视。

三国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及其内容方面存在着诸多共同点,值得我们借鉴。

  第一,预案制定程序的法定化。

英国、美国和加拿大有关应急管理的法律规定中均明确了应急预案的制定程序。

以英国为例,应急预案的制定程序一般包括五个步骤:

危险描述;

确定目的;

确定任务与应对措施;

搭建组织机构;

确定各项义务。

对于每一个步骤,应急预案的制定者应当做什么有详细的要求。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这些国家均重视危机风险评估程序,有的国家将危机风险评估程序作为制定应急预案的首要步骤,有的国家虽视风险评估为独立的程序,但也是将其作为应急预案制定程序的前提来看待。

例如,在英国,《国内紧急状态法》要求各级政府负责对灾害和威胁进行评估。

依据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将风险评估结果分为低风险、中度风险、高风险和极高风险四个级别。

处置者将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决定是否制定预案。

  第二,应急预案的内容尽可能详细,且符合逻辑。

英国、美国和加拿大三国的应急预案内容丰富详细,篇幅较长,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应急预案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关键部分:

对预案的目的、制定过程等内容的简单描述;

应急管理机构、应急队伍、应急活动中的有关组织及其义务,这些机构及其主要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

应急响应活动,包括预案的启动、应急救援活动的开展等;

灾后恢复与重建;

预案的修订与演练。

  第三,重视应急活动的组织机构,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应急组织机构是应急活动的主体与灵魂,英国、美国和加拿大三国非常重视应急组织机构。

应急组织机构往往包括现有机构体系中的管理机构和应急管理小组。

预案中会非常明确且详细地写明各类组织机构在应急活动中的地位及其义务。

此外,预案中会详细地列举应急机构主要工作人员及其详细联系方式。

例如,美国《全国应急响应计划》要求预案明确应急管理中联邦政府、各州政府、地方政府、部落、非政府组织、私人部门以及市民的角色与义务。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危机管理办公室发布的《应急预案指南》中要求明确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部门在应急中的各项活动,包括管理部门、新闻部门、军事部门、预算/行政部门等。

  第四,注意合作与协调。

合作主要是指各部门、各应急主体之间的合作,以及政府与私人部门、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合作。

合作既体现在应急预案的制定过程中,也体现在应急预案的启动、应急响应活动、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例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危机管理办公室发布的《应急预案指南》中明确要求预案写入各机构间的合作以保证资源的优先分配、资源利用的最大化。

所谓协调,是指预案之间的协调。

一方面注意同一层级不同机构制定的预案之间的协调,另一方面注意不同层级政府和机构之间预案的协调。

例如,英国的法律要求每个机关的总体预案应该与其他合作机关制定的预案相协调。

  美国的《全国应急响应计划》要求重视联邦应急管理活动之间的协调合作、预案与其他各类预案的关系;

提高不同级别政府之间以及政府与私人部门之间的应急管理联络;

促进联邦和州、地方政府以及部落之间的相互援助。

  第五,重视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

英国、美国和加拿大三国的应急预案中均有关于应急预案的修订条款。

这些国家均把应急预案看作是活的文件,认为由于机构重组、新的风险评估资料、新法的通过、演练的经验以及灾难的发生均可能导致应急预案的修订。

法律一般要求应急预案的制定者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预案进行检查。

例如,英国的有关规定要求每三个月就应当对预案中的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纠正,并应当阶段性地对预案进行重新审查;

如果预案有修订,应当及时公布。

  四、完善我国应急预案的建议

  应急预案的制定具有重大意义。

在制定预案过程中应急活动的一些缺陷会有所暴露,例如通讯不畅、应急救援物资不足、应急救援队伍人员不充足等;

也可以发现尚未意识到的危险情况;

还可以提高预案制定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风险意识。

  1.改进应急预案的内容。

  我国已有的突发事件预案存在的一个共通性问题即是内容简单,缺乏可操作性,针对性不强。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8条规定,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如前所述,英国、美国和加拿大三国的应急预案内容丰富详细,篇幅较长,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借鉴这些国家的经验,完善我国应急预案的内容,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

第一,应急预案中应当有对风险的总体描述。

例如,制定某一地区的总体预案时,应当对该地区存在的所有风险进行总体描述;

制定部门预案时应当对部门预案所针对的某一突发事件的风险进行概括描述。

第二,应急预案的内容应当有情景描述,而不是简单地罗列必要的内容。

这就要求在制定应急预案时充分吸取经验,充分发挥想象,设想出有可能发生的若干情况。

第三,注意不同主体制定的应急预案内容之间的协调。

一般而言,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不可能由一个单一的部门单独完成,需要许多部门的配合。

因此,应急预案的内容应当体现出与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内容之间的协调,包括部门预案、专项预案与总体预案之间的协调、上下级政府制定的总体预案之间的协调、上下级政府部门制定的部门预案、专项预案之间的协调,以及同级部门或者单位之间制定的预案之间的协调。

第四,明确应急管理机构、应急队伍、应急活动中的有关组织及其义务,特别是应当列明这些机构及其主要工作人员的详细的联系方式。

第五,详细规定预案的修订与演练。

应急预案应当详细规定预案修订的条件、程序,应急预案的演练等内容。

通过演练使得应急预案获得生命力,通过预案的修订使其获得时效性。

  2.完善应急预案的制定程序。

  借鉴国外应急预案的制定程序,笔者认为,我国应急预案制定程序应当包括以下基本步骤

  一是成立预案编制小组。

这是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的重要环节,对实现应急管理的基本原则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同时,为各个应急部门提供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协作与交流机会,有利于统一应急各方的观点和意见。

预案编制小组的成员一般应包括:

行政首长或其代表,应急管理部门,消防、公安、环保、卫生、市政、医院、医疗急救、卫生防疫、邮电、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

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法律顾问、有关企业以及上级政府或应急机构代表和技术专家等。

预案编制小组的成员确定后,须确定编制计划,明确任务分工,保证预案编制工作的科学有序。

  二是风险分析和应急能力评估。

风险分析是应急预案编制的基础。

风险分析的结果不仅有助于确定应急工作重点,提供划分预案编制优先级别的依据,而且也为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风险分析包括危险识别、脆弱性分析和风险评估。

  危险识别目的是识别可能存在的重大危险因素,分析本地区的地理、气象等自然条件,以及工业和运输、商贸、公共设施等的具体情况,总结本地区历史上曾经发生的重大事故,来识别出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和重大事故等突发事件。

  脆弱性分析要确定的是:

一旦发生危险事故,最容易受到冲击破坏的地区或单位,以及最可能出现波动或激变的环节。

脆弱性分析结果应提供下列信息:

受事故或灾害严重影响的区域,以及该区域的影响因素;

预计位于脆弱带中的人口数量和类型;

可能遭受的财产破坏,包括基础设施和运输线路;

可能的环境影响;

可以标明最需要保护的地区、单位和人群。

  风险评估是根据脆弱性分析的结果,评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造成破坏的可能性,以及可能导致的实际破坏程度。

通常可能会选择对最严重的情况进行分析。

风险分析可以提供下列信息:

发生事故和环境异常的可能性,或同时发生多种紧急事故的可能性;

对人造成的伤害类型和相关的高危人群;

对财产造成的破坏类型;

以及对环境造成的破坏类型。

  应急能力评估是依据风险分析的结果,对已有的应急资源和应急能力进行评估,包括城市和企业应急资源的评估,明确应急救援的需求和不足。

应急资源包括应急人员、应急设施、装备和物资等;

应急能力包括体制和机制运行状况与人员的技术、经验和接受的培训等。

应急能力评估还应注意发现应急体系中的缺陷和不足。

编制预案时,应当在评价与潜在危险相适应的应急资源和能力的基础上,选择最现实、有效的应急策略。

  三是编写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的编制必须基于重大事故风险的分析结果、参考应急资源需求和现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此外,预案编制时应充分收集和参阅已有的应急预案,包括上级部门的应急预案、所在地区的总体预案等,以最大程度地减小工作量和避免应急预案的重复和交叉,并确保与其他相关应急预案的协调和一致。

  四是应急预案评审。

为保证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与实际情况的符合性,应急预案必须经过评审,包括组织内部评审和专家评审,必要时请上级应急机构进行评审。

  五是应急预案的批准和发布。

应急预案经评审通过后,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批准后进行正式发布和备案。

一般情况下,各级政府部门的专项预案,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由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委员会进行发布。

部门预案和专项预案应当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企事业单位的应急预案由单位领导批准,自行印发,并应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例如,某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及中央驻陕企事业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全省区域内各高等学校制定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须按有关规定报该地震局备案;

各设区市制定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必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该省地震局备案。

  3.重视应急预案的修订。

  应急预案修订的重要性并不亚于预案的制定。

由于客观情况经常发生变化,只有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才能更有效地应对突发事件。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7条规定,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

但对应急预案修订的条件、程序等问题没有再作进一步规定。

  一般出现以下情况,应当修订预案:

其一,发现了新的风险或者有情况显示一项预案已经过时。

其二,从突发事件中获得的经验教训。

突发事件的发生往往会暴露出一些之前没有注意到的风险,或者表明需要更好的应急程序,或者应当将某些组织纳入预案中。

其三,应急演练中获得经验教训。

从应急演练中获取的经验教训与突发事件雷同。

不同之处在于应急演练是人为控制的,特别设计以检验应急预案的程序,并且可以不断重复直到合理的安排产生为止。

其四,组织机构及其程序、技术系统发生变动。

其五,关键工作人员发生变动。

应急预案或者其附则,必须不断地反映关键工作人员的变动,包括姓名、工作头衔以及联系方式。

其六,有关的法律规定被修改,或者制定了新的法律规定,需要修订应急预案。

根据国外的经验,应急预案至少应当每年定期修订一次,如果在这一年中发生了突发事件、进行应急演练、组织机构变动等情况,还应当及时修订预案。

应急预案的修订应当由当初制定的主体负责。

预案修订后,应当及时公布。

【注释】

[1]《2006年我国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情况》,载《中国应急管理》2007年第7期。

有关英国应急预案制度的内容,主要参考英国《国内紧急状态法》、《国内紧急状态法执行规章草案》、《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等法律和规章文件。

有关美国应急预案的内容,主要参考《国土安全法》、《后“卡特里娜”应急管理改革法》、加利福尼亚州危机管理办公室发布的《应急预案指南》、《示范性城市预案》等资料。

参见刘铁民: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与管理》,载《中国应急管理》2007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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