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Word文件下载.docx
《中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Word文件下载.docx(20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2、《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落实节育措施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
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落实节育措施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五、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倍以下的罚款;
六、流动人口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
警告、罚款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2、《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成年流动人口不按照规定办理或者交验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或者交验,逾期仍不补办或者交验的,由其现居住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七、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2、《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和个人雇用无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或者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八、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罚款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资格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十、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吊销执业资格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
拒不校验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十一、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资格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十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
责令退还所收费用、警告、罚款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三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条第三款“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十三、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资格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十四、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十五、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十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资格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十八、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资格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十九、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有以上行为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二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索取、收受贿赂的;
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没收违法所得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2、《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中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许可(7项)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08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是指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并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人员。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合格证》的审批校验及其管理分别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三、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09项“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审批由各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四、输精(卵)管复通手术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育龄夫妻采取绝育手术后,因子女死亡,符合生育规定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
五、生育第二个子女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民族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按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五)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六)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
(七)夫妻双方的户籍均登记为村民委员会居民(以下简称“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六、无紧急情况施行引产手术的批准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怀孕无紧急情况要求施行引产术的,施行手术单位必须查验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方可以终止妊娠。
七、流动人员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
5个工作日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到户籍所在地乡、民族乡、镇或者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计划生育证明。
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乡、民族乡、镇或者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交验计划生育证明。
中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强制(1项)
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三条“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二条“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
属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一)威胁、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毁坏其财产、严重干扰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产的;
(二)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扰乱计划生育工作秩序,毁坏计划生育部门财物的;
(三)藏匿违反计划生育对象的;
(四)拒不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孕情检查的。
中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给付(2项)
一、独生子女保健费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
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招工、录(聘)用、解决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四)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
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
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二、计划生育奖励金
1、《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当地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百分之三十给予一次性奖励。
无子女的职工或者因独生子女死亡造成无子女的职工,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当地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百分之百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上述奖励或者生活补助经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开支,企业单位的列入成本税前开支。
2、《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对模范实行计划生育和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行政、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奖励金,按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计算,在单位年度预算内列支。
企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可在当年计税所得额的千分之二以内提取。
中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确认(5项)
一、独生子女确认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
二、晚婚、晚育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三、生育间隔期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间隔期间应当在四周年以上。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间隔期规定限制:
(一)二十八周岁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
(二)经病残儿医学鉴定并经批准再生育的;
(三)原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病残儿鉴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因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