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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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具备的,能够办理初次申领和增加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准驾车型科目一考试、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教育和考试业务。
具体业务范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车辆治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车辆治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设置受理岗、考试岗和档案治理岗。
第四条车辆治理所在受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受理申请后经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理由;
申请人要求书面决定的,应当出具«
不予受理/批准申请决定书»
。
第五条车辆治理所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数据库规范和信息代码标准建立运算机数据库。
按照机动车驾驶证信息采集和签注标准,将信息录入运算机治理系统,打印有关证、表。
按照车辆和驾驶人治理印章标准使用印章。
第一节办理初次申领业务
第六条 车辆治理所办理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以下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1、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
机动车驾驶人躯体条件证明»
〔以下简称«
躯体条件证明»
〕和身份证明,确认申请人年龄、躯体条件符合规定。
2、通过运算机治理系统核查,确认申请人未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以及不具有«
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并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运算机治理系统,收存相关资料,在«
〝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
4、因运算机网络问题临时无法完成核查的,能够先受理,并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前完成核查。
核查结果证实存在不准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情形的,终止预约、考试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二〕受理岗预约科目一考试,核发预约考试凭证。
申请人属于驾校培训的,还应当查验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
〔三〕考试岗按期进行科目一考试;
考试前应当核实申请人,考试后应当在考试成绩表上记载考试成绩;
考试合格的,应当由考试员和申请人共同在考试成绩表上签名,确定«
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准考证明»
〕编号,并制作、核发«
;
考试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合格缘故,并能够当场补考1次。
〔四〕受理岗预约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核发预约考试凭证;
申请人经驾校培训的,还应当查验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并在预约科目三考试时收存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
〔五〕考试岗按期进行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
考试合格的,由考试员和申请人共同在考试成绩表上签名;
〔六〕受理岗复核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资料;
收回«
,确认核查结果,核对运算机治理系统的信息。
符合规定的,在科目三考试合格后1个工作日内,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七〕档案治理岗核对运算机治理系统的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七条 以下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一〕«
原件。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
〔四〕考试成绩表原件。
〔五〕«
〔六〕经驾校培训的,还需收存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原件。
第二节办理增加准驾车型申领业务
第八条 车辆治理所办理增加准驾车型申领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本规范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同时审核申请人所持机动车驾驶证,通过运算机治理系统核查,确认申请人年龄、躯体条件、驾龄和累积记分符合«
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对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和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通过运算机治理系统核查,确认申请人是否具有«
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二〕符合规定的,受理岗、考试岗、档案治理岗按照本规范第六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流程和具体事项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增加准驾车型业务。
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受理岗还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条 以下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一〕本规范第七条规定的资料。
〔二〕原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第十条车辆治理所在受理增加准驾车型申请至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期间,发觉申请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吊销、撤销,或者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和中型客车准驾车型,具有«
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终止预约、考试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车辆治理所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时,距原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不足90日,或者已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但不足1年的,应当合并办理增加准驾车型和有效期满换证业务。
车辆治理所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原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扣押、扣留或者暂扣的,应当在驾驶证被发还后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节办理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
第十一条车辆治理所办理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本规范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办理,同时审核申请人所持的军队或者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确认初次领取军队或者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时申请人已年满18周岁。
申请人属于复员、退伍、转业的,还应当审核其复员、退伍、转业证明,并收回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二〕受理岗对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或者申请两种以上准驾车型,其中之一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预约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核发预约考试凭证。
〔三〕对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四〕考试岗对已预约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的申请人,按照本规范第六条第三项规定考试科目一,按照第五项规定考试科目三。
〔五〕受理岗复核科目一、科目三考试资料;
核对运算机治理系统的信息,符合规定的,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六〕档案治理岗核对运算机治理系统的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十二条 以下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一〕本规范第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资料。
〔二〕通过考试的,还需收存考试成绩表原件。
〔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但属于复员、退伍、转业的,应当收存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和复员、退伍、转业证明复印件。
第四节办理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
第十三条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国人,有居留许可的应当向居留许可签发地的车辆治理所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没有居留许可但持有有效签证的应当向出具住宿登记证明的公安机关所在地的车辆治理所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应当向使馆、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所在地的车辆治理所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华侨,香港、澳门专门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应当向居住、暂住地的车辆治理所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四条 车辆治理所办理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本规范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办理,同时审核申请人所持的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审核其中文翻译文本。
申请人为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不审核«
〔二〕受理岗对持有与我国签订互相认可机动车驾驶证协议国家的机动车驾驶证的或者按照外交对等原那么,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免于考试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三〕受理岗、考试岗按照本规范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分别预约、考试科目一;
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或者申请两种以上准驾车型,其中之一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受理岗、考试岗还应当按照本规范第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分别预约、考试科目三;
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的,按照外交对等原那么进行考试。
〔四〕受理岗复核考试资料;
〔五〕档案治理岗核对运算机治理系统的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十五条 以下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一〕本规范第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资料。
〔二〕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非中文表述的,还需收存中文翻译文本原件。
第十六条 车辆治理所办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领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1、审核申请人提交的«
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表»
、入出境身份证件、年龄及躯体条件符合中国驾驶许可条件的证明文件、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审核其中文翻译文本。
参加有组织的旅行、竞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还应当审核中国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属于驾驶自带临时入境机动车的,还需审核其自带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2、通过运算机治理系统,对申请人往常的入境记录进行核查,发觉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告知其处理完毕后再申请;
在中国境内有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逃逸记录的,不予核发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收存相关资料,在«
〝经办人意见〞栏内签字或者签章。
〔二〕受理岗组织申请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
学习完毕的,在«
〝参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情形〞栏内签字或者签章。
制作并核发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告知申请人临时驾驶许可的有效期限和使用要求。
〔三〕档案治理岗核对运算机治理系统的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十七条以下资料存入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档案:
〔二〕入出境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非中文表述的,还需收存中文翻译文本复印件。
〔四〕年龄及躯体条件符合中国驾驶许可条件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参加有组织的旅行、竞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收存中国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复印件。
第一节办理换证业务
第十八条车辆治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换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的,还应当审核«
2、通过运算机治理系统核查申请人累积记分情形,以及是否具有被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属于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的,还应当核查是否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的情形。
〝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时,还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二〕档案治理岗核对运算机治理系统的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车辆治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换证业务时,对同时申请办理两项或者两项以上换证业务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合并办理;
对申请人因户籍迁移、不在暂住地居住或者部队调动等缘故,无法提交居住、暂住证明的,由申请人在«
上写明缘故后予以办理,并告知其应当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到居住、暂住地车辆治理所办理转入换证。
第十九条以下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属于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的,还需收存«
〔四〕属于有效期满换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的,还需收存原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第二十条车辆治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转入换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人在转出地车辆治理所未按照规定提交«
或者同时申请办理有效期满换证的,还应当审核«
2、通过运算机治理系统核查申请人信息、机动车驾驶证信息、累积记分情形,以及是否具有被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的情形。
〝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同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车辆治理所档案治理岗每个工作日从全国公安交通治理信息系统下载和打印本辖区内的机动车驾驶证转出信息,并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车辆治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转入换证业务时,发觉因入伍、退役、更换护照、身份证号码变更等缘故造成机动车驾驶人身份证明的种类、号码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核对机动车驾驶人姓名、年龄、照片等信息,确认申请人姓名、年龄、照片等信息与驾驶证登记的驾驶人信息相符的,应当予以办理,同时变更相关信息。
车辆治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转入换证业务时,距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不足90日的,能够同时办理有效期满换证业务。
第二十一条以下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三〕原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四〕属于申请人在转出地车辆治理所未按照规定提交«
或者同时申请办理有效期满换证的,还需收存«
第二节办理补证业务
第二十二条 车辆治理所办理补证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身份证明。
申请人同时申请办理有效期满换证的,还应当审核«
2、通过运算机治理系统核查申请人累积记分情形,以及是否具有被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车辆治理所办理补证业务时,距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不足九十日的,能够同时办理有效期满换证业务。
第二十三条 以下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三〕属于同时申请办理有效期满换证的,还需收存«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采纳隐瞒、欺诈手段补领的机动车驾驶证,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收回,将机动车驾驶证和«
公安交通治理转递通知书»
转递至车辆治理所处理;
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本行政辖区以外的车辆治理所核发的,转递至核发地车辆治理所处理。
车辆治理所在运算机治理系统中复原原机动车驾驶证信息,将«
和收回的机动车驾驶证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第三节办理注销和复原驾驶资格业务
第二十五条 车辆治理所办理申请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
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收存相关资料和机动车驾驶证,在«
〝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并出具注销证明。
第二十六条 以下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三〕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第二十七条车辆治理所办理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撤销、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档案治理岗审核并收存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交通治理撤销决定书»
或者«
符合规定的,录入注销信息。
〔二〕机动车驾驶人躯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但未按照规定申请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档案治理岗审核并收存相关证明。
〔三〕机动车驾驶人具有«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情形之一的,由运算机治理系统自动注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八条车辆治理所办理注销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或者运算机治理系统依法自动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时,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档案治理岗每月从运算机治理系统下载和打印机动车驾驶证注销信息,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有条件的,能够通过信函、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机动车驾驶人。
机动车驾驶证作废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机动车驾驶人的姓名、档案编号,注销缘故和注销时刻。
第二十九条 车辆治理所办理复原驾驶资格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申请岗〔一〕受理岗按照以下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身份证明和«
,确认申请人因符合«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情形之一而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2年,且符合原准驾车型的承诺准驾的年龄条件。
2、通过运算机治理系统核查申请人累积记分情形,以及是否具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的情形。
〔二〕受理岗预约科目一考试,核发预约考试凭证,在预约考试凭证上应当告知申请人复原驾驶资格的截止时刻。
〔三〕考试岗按照本规范第六条第三项规定考试科目一。
〔四〕受理岗复核科目一考试资料,核对运算机治理系统的信息,考试合格后1个工作日内,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条 以下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第三十一条 车辆治理所受理复原驾驶资格业务后,应当及时安排科目一考试。
申请人应当在机动车驾驶证注销后两年内完成考试,逾期未完成考试的,终止复原驾驶资格。
在申请时或者考试期间,申请人超过原准驾车型承诺的准驾年龄或者躯体条件发生变化的,考试合格后核发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考试合格后,按照其申请的准驾车型核发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注销后,机动车驾驶人已重新申领了机动车驾驶证,但尚未取得新驾驶证且原驾驶证注销未满两年的,机动车驾驶人能够终止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复原原机动车驾驶证。
车辆治理所退办重新申领业务,受理复原驾驶资格业务。
重新申领时科目一考试差不多合格的,考试成绩有效,受理后复原驾驶资格。
重新申领时科目一考试未进行或者未合格的,受理复原驾驶资格后经考试科目一合格的,复原驾驶资格。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按照«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组织累积记分达到总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为期7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并做好教育记录。
对已同意教育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出具同意教育的凭证。
第三十三条 车辆治理所办理总分值考试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出具的同意教育凭证。
符合规定的,对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预约科目一考试,对一个记分周期内2次以上达到12分的预约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核发预约考试凭证。
〔二〕考试岗按照本规范第六条第三项规定考试科目一,按照第六条第五项规定考试科目三。
〔三〕受理岗审核考试资料,核对运算机治理系统的信息,符合规定的,清除记分分值,打印并出具«
机动车驾驶人违法总分值考试信息反馈通知书»
,并告知申请人到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属于申请人持有其他车辆治理所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车辆治理所应当在36小时内将其总分值考试信息传递到全国公安交通治理信息系统。
〔四〕档案治理岗核对运算机治理系统的信息,复核、整理资料。
收存的考试成绩表原件,在下一个记分周期终止后销毁。
车辆治理所档案治理岗每个工作日从全国公安交通治理信息系统下载和打印本辖区内机动车驾驶人异地违法总分值考试信息,清除记分分值。
收存打印的异地违法总分值考试信息,在下一个记分周期终止后销毁。
第三十四条 车辆治理所办理提交«
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通过运算机治理系统核查累积记分情形,以及是否具有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符合规定的,录入相关信息,打印回执交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