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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事关系。

世上没有永恒的敌人,也没有永恒的朋友,只有永恒的利益。

但要是加入一份感情在里面,那这句话就大错特错了。

人是感情最为丰富的一种高级动物,没有感情的人几乎是不存在的,除了植物人和精神病人。

同事关系是工作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是社会最基础的人际关系之一。

律师在我们这里作为从业人员较少的一种职业,同事也就不应该限于自己所在事务所里的人,而是本区域内所有法律服务工作者。

虽然法律明确规定:

同一事务所里的律师不能同时为原、被告双方代理。

但根据现实需要,同所的律师出现两军对垒法庭的情况也很常见。

这样以来,使这种同事关系更加复杂化。

在所里大家需要团结融洽、和睦相处;

而在法庭上为了自己当事人的利益争得面红耳赤,互相给对方难堪。

那他们平时在事务所里表现出来的和气是真的吗?

若是,那这些律师需要多么大的气量;

若不是,那如此虚伪又要多累呢?

但我宁可相信他们是前者,那也是大家共同追求的目标。

3、与当事人、证人的关系。

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就要尽职尽责为当事人牟取利益,而如何取得当事人和证人的信任对律师开展工作十分重要。

在实践中,有些当事人处于对对自身利益的考虑而隐瞒一些事实,很容易导致律师的工作误入歧途,陷于两难境地。

证人也时常因对某些社会关系的顾忌而拒绝作证或提供虚假证言。

这些对律师来说都是非常危险的。

因此,如何让当事人毫无顾忌的把事实讲清楚,让证人放下顾虑能为当事人作证,证明客观事实的存在,这便体现出律师的执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对这一点,我从杨律师那里学到了许多有用的东西:

(1)端正态度、摆正身份、作好应对一切困难的思想准备;

预见事情将会出现的最坏结果并设计好解决方案。

(2)注意观察社会环境与生活细节,寻找到与当事人(证人)共同的话题,抛砖引玉,进而进入主题;

夹叙夹议,以聊天的形式搜集最有价值的线索。

(3)换位思考,从当事人(证人)的角度考虑问题,以情动人,以理服人。

4、与公检法狱政机关的关系。

从工作性质上来说,律师与警察、检察官、法官及其他司法工作人员都不是为自己的利益而奔波。

尽管他们各自代表了一方利益,但这种利益只与案件本身有关,也正是这种利益冲突将这些不同职务的人联系在了一起。

对于一个案件来说,无论是在侦查起诉、审理还是执行阶段,律师是介入时间最长的一种人。

他们要跟与此案相关的各行政、司法机关打交道,而此过程中也常因对案件的认识不同发生一些争议。

对这种情况的出现,律师无能为力,或者说是不可避免的,但如何处理又体现一个律师的水平。

虽然法律规定律师应当为当事人的利益尽职尽责,但理论与实践总是有差距的。

在处理这些矛盾时应该注意区分轻重缓急,先礼后兵,决不可因小失大,搞僵了与这些国家职能部门的关系。

因为人总是有感情的,感情是会延续的,如果那样后果将不堪设想,留下的后遗症是会给律师带来长期的麻烦。

二、法律运用问题

由于我接触法律才两年,有许多课程还没有学习,加上平时学得并不太扎实,因此在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上仍有许多问题;

以前又未参加真正的实践,所以在实践方面更是一片空白。

就像刚来那几天一样,我似乎觉得自己每时每刻都在学新东西,接触到的一切都是新鲜的。

关于法律知识和运用方面,我感触较深或记忆深刻的有以下几方面:

1、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庭审理规则问题

在一个月的实习过程中,我参加刑事审判2次,民事审判1次,参与立案2次,大体看到了基层人民法院的办案实际情况。

也许是我过于理想化,没有从审判实际出发考虑问题,也许这正是学生的纯真与幼稚。

但无论怎么理解,问题的确是客观存在的,这是谁也无法否认的。

在我印象里较深的有:

(1)基层人民法院所设立的人民法庭的管辖权问题。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

人民法庭根据地域大小、人口多少、案件数量和经济发展状况等情况设置,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而在实践中又该以何为依据呢?

派出人民法庭与基层人民法院内设庭之间又是怎样的关系呢?

就麦积区人民法院对周边区域的管辖而言,开发区法庭、北道埠法庭、马跑泉法庭之间不以行政区划为限,那他们的管辖权又是以何为标准的呢?

发生管辖权冲突时该如何解决的?

不会只是你签字不管了我再管吧?

而实际就是这么做的。

我认为至少应该由法院院长签字才说得过去吧!

况且当事人怎么知道他的案子属于哪个法庭管辖?

反正我是没弄清楚,是因为法院内部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吗?

还有特别奇怪的是法院行政庭怎么还在审理离婚一类的民事纠纷?

待以后有时间再仔细研究了。

(2)关于法庭秩序问题。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案

开庭时书记员要首先宣读法庭纪律,可我参加的几次开庭,无论是刑事审判还是民事审判,都未发现书记员向法庭作过任何有关法庭纪律的表述,即使是随便的提醒。

也许他们认为这没有必要,但我觉的这正为其它不规范行为埋下了隐患,这是其一。

第二,除审判长外,其他审判人员以及公诉人员随意出入法庭。

在刑事审判中,法警几乎都是老的早该退休的爷爷辈人,假如有被告人逃跑或轰闹法庭,这些人员能干些什么?

不是我瞧不起这些前辈们,只是审判工作真的需要更有力的安全保障。

就这样他们还比较心急,呆在法庭没几分钟就没影了,要带被告人候审或需要交换证据时,审判长法锤敲几下才能把人叫来。

在民事审判中,书记员在法庭辩论阶段竟然退庭了!

第三,参加法庭审理的人员几乎都没有关闭通讯工具,甚至有人在当庭接电话。

这种情况你说还审理什么呀?

内外随时保持联系,如何确保能法庭查清的是事实?

(3)法官自审自记现象。

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还是在上面第

(2)条。

书记员随意出入法庭,法庭记录又不能不做,所以只能由审判员大人代劳了。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

人民法庭审理案件,必须有书记员记录,不得由审判案件的法官自行记录。

我个人认为,要是书记员或是其他审判人员确实有十分迫切的事情需要解决,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几分钟,这丝毫不会影响法庭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应该是可行之法。

2、执行难问题

原来在学校学习理论知识时,常从新闻报道或学术文章上看到关于一些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难”似乎进入标题的可能性比较大。

但是还不以为然,认为那些情况只是个案,绝大多数判决应该是可以顺利执行的,而从我在所里实习这段时间遇到的情况来看,“执行难”的确是一个很值得关注的问题。

记得一天有位当事人来咨询:

他因故借给村小学一笔款,后学校因没钱还债而被他告上法庭。

法院很快有了判决结果:

学校败诉还款。

但是,因学校没钱而使得法院判决成了一张空头支票,当事人陷入无期的等待。

案子放在执行庭已经4年了,可法院给当事人的答复是村小学没有帐户,也没有其他可执行的财产,要当事人自己想办法。

面对这种情况,你说该怎么办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工作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

(1)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2)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3)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而《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那么,人民法院依靠特别授权都无法查明的东西,怎么能让当事人自己去查清呢?

难道真要当事人拿着法院的判决书去到大街上叫卖吗?

艰难的诉讼道路尽头等你的将是一纸空文,在程序上正义是实现了,可当事人得到了吗?

3、频发的离婚案件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思想的进步,现代人快速的生活节奏也导致了婚姻家庭关系的高速更新。

在我在所里这段时间,几乎每个律师手里都有离婚案件,什么原因呢?

以我的能力几句话也说不清楚,但我对这些案件进行了简单分类,大体有三类:

未领取结婚证(同居)、领证但未共同生活、夫妻生活多年。

(1)同居关系。

《婚姻法》第8条关于结婚登记的规定,是强制性规范而不是任意性规范。

因此,未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法律不承认其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当然法律规定有1994年2月1日前后之分,但目前现实生活中遇到的大多数都是1994年后的情况。

)对于解除同居关系,主要还是涉及两方面的问题:

子女和财产。

对子女问题,法律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根据《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对待子女的方法和离婚时所对应的各种情况相同。

对于财产,又要看是不是有彩礼:

若有,彩礼应该退还,但数额较小时可以不在退还;

若没有彩礼,分清各自所得,不存在共同财产,但可以比照离婚处理共同财产的规定进行。

(2)领取结婚证但未共同生活。

根据《婚姻法》第8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只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结婚登记,是确立夫妻关系的的标志和法律程序。

登记后,不论是否同居,或者是否举行婚礼,都不影响夫妻关系的确立。

一经结婚登记,就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了保护,一方或双方都不得自行解除。

即使在登记后未同居和未举办结婚仪式的情况下,一方或双方另行结婚就会触犯刑法。

遇到这种情况,一方或双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如果双方都同意解除,可以到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交回结婚证,领取离婚证;

如果是一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则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按照《婚姻法》第31条规定的精神进行判决。

这时,一般不存在子女问题;

但可能涉及彩礼的返还问题。

(3)夫妻生活多年。

这种离婚案件就是最普通意义上的离婚,对这种情况的处理法律规定的比较详细。

最明确的规定有《婚姻法》第四章和《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当然还有其他法条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4、法律文书的写作

(1)写作态度问题。

在学校里虽然我认真学习过一学期的法律文书写作课程,也练习过许多文书的写作,但对我今天在律师事务所的工作几乎没多少帮助。

原因有二:

其一,学校讲授和练习的法律文书写作集中于公、检、法各职能部门的文书类型,虽然对律师所用文书也有所涉及,但只是带过而已,似乎没怎么重视这块,而且所讲内容均跟刑事诉讼有关。

也许我们老师认为我们最多只能进入国家职能部门,当不了律师吧!

第二,法律风险的要求不同。

在学校里看着案例写文书,当然写的好了得的分数自然高,可几乎没怎么考虑法律风险问题,写错了大不了少得点分数而已,不会有什么责任问题。

而在所里写东西就大不一样了,无论是格式上还是内容上都需要慎重下笔。

格式体现一位律师的基本素质和技能,出现瑕疵将会导致当事人、法官对律师产生不称职的影响;

内容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发生纰漏直接导致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得不到应有保障。

那就不仅仅是律师的声誉问题,而是当事人会不会追究你法律责任的问题。

到事务所后,李老师和杨律师为我提供了大量书写各种法律文书的机会,使我很快学会了许多常见法律文书的写作技巧。

就写作这一点,使我既爱又恨。

给我写作的机会是锻炼我的能力,可每次分到的任务都不是那么容易完成,甚至我从未见过或是听过的文书也要试着写。

我总不能说我不会写吧,毕竟还在大学里呆了两年,不会写就不该到这地方来。

既然来了就得按要求去做。

所以,克服这种“不会写”的心理是非常重要的,只要你努力去做了,结果总比自己想象的要好。

实践中我也是这么做的,李老师和杨律师在大体肯定的前提下不忘对细节进行指导、对技巧进行点拨,对我写作能力的提高起了很大作用。

(2)写作技能问题。

在律师所提供的各种法律服务中,书写法律文书是一项对律师的法律功底、逻辑思维、文字表达能力等均有较高要求的工作,是衡量律师法律专业素质的一个重要尺度。

在我认为律师写作文书的技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要充分领会当事人的意图和目的。

在下笔之前首先应该占有资料和事实,注意加强与当事人的交流和沟通,不能自以为是,现实中发生的许多事情是不合常理和你无法预测的。

当然也不能一味的依从当事人的意志和愿望,还要融入自己的见解和知识,发挥本人的聪明才智,用法律的语言将当事人的意志和愿望完整的、甚至是创造性的表达出来。

要是没有充分表达,或者错误表达了当事人意图和目的的法律文书,不论写的多么完美,也同样是南辕北辙,毫不可取,甚至还要给律师本人招惹麻烦。

第二,在书写格式上,要遵循法定或通行格式。

公安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都颁布过关于法律文书格式的规范,律师在书写时一定要参照,特别是向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呈送的诉讼文书和正式的合同协议、遗嘱等一定注意遵循法定或通行的格式。

切忌律师闭门造车,自创一套,否则不仅会带来程序上的麻烦,甚至导致你写的东西无效,成为废纸一堆。

另外,在书写上要注意相应得要求,涂改之处一定要当事人摁印确认。

第三,在文书内容上,一定要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

律师在进行法律文书写作之前首先应该对可能涉及的法律规定进行确认;

认真研究案件事实情况,对涉案的法律关系仔细分析和定性。

在内容上努力做到准确、全面、深刻。

尤其是在法律上要经得起推敲和考验。

切忌事实表达错误、法律运用错误或有重大缺陷。

同时要求主题明确,法律逻辑清晰,表达简练流畅。

5、其他问题:

鉴于理解程度和其他原因,还有对许多问题的看法或感触等下次我再总结了,但提纲我大致列一下:

(1)关于如何很好的接待法律咨询;

(2)公安机关经常成为咨询者意图起诉对象的原因;

(3)犯罪低龄化的原因及与社会环境的关系;

(4)当前基层司法机关是如何保证程序合法的。

三、后记

在学校,我是一名勤于思考、善于学习的学生。

在家里,我是一个尊敬长辈、孝敬父母的孩子。

在所里,我是一个怎样的人呢?

该成为怎样的人?

我思索过,但无法回答。

人生充满了酸甜苦辣,成功与失败,欢乐与痛苦。

即便如此,每个人也都应该在不同的舞台上去尽力展示不同的自我,不论是否有观众在喝彩或诅咒。

因此,我也强迫自己登上舞台,但我并不擅长歌舞,我努力模仿着,是否是在耍猴戏也不一定,舞者的水平只有观众看得最清楚。

我不奢望能给观众留下美好的回忆,但我期盼自己没给大家带来痛苦与不便。

最后,向你们各位献上我最美好的祝福:

祝大家工作顺利,身体健康,天天都有好心情。

滴水之恩自当涌泉相报!

电大法学实习报告2

20__年10月26日至20__年1月15日,我在____律师事务所进行了为期三个月的毕业实习。

实习期间,我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巩固并检验了自己四年来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

在实习期间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完成所里律师交付的工作。

在所里律师们的指导下,我开始熟悉这个行业,对律师事务所运作的程序和法律实践有了一定的认识和体会,同时也发现了自己的许多不足之处。

另外,__律师事务所的理念和与队友间的相互扶持使我对团队合作的意义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一、走进律所

__律师事务所位于__中级人民法院对面,虽然规模不大,但是运作与管理上却是井井有条的。

实习第一天,我依照约定时间到达__律师事务所,一个很亲切的内勤姐姐接待了我和另外4个实习生,在她的引领下,我们参观了__所,对所里的办公区域划分、办公设备的使用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也在内勤姐姐的介绍下认识了所里大部分的律师。

之后,内勤姐姐带我们到了各自接下来的“据点”“拜师”,我拜见的师傅是所里资历最深的律师胥主任。

胥主任是个很和蔼的中年律师,办案经验和人生阅历都很丰富,在这3个月的实习中教给了我很多实践经验,让我受益匪浅。

二、实习内容

此次在__所的实习,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1、打印、复印资料,打孔、装订文件。

这项工作是我到__以后做的第一项工作,由于之前在法院实习时也较多地接触了这项工作,因此打印机、复印机、打孔机的使用都比较熟练,工作效率颇高。

2、送取文件。

将文书原件送去当事人处盖章,取回,再送去法院,或者取案件的相关资料。

这项工作比较枯燥乏味,但是在送取了3个月文件之后,我充分地熟悉了这个城市的公交线路,也算是一点小小的收获吧。

3、文件归档。

文件归档是实习生的必做工作之一。

做文件归档,只要循着办案程序的思路,理清大致框架,就可以较轻易地做好。

而办案程序的思路无非是:

律师函——准备起诉材料(包括授权委托书、证据清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民事起诉状、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清单等)——法院判决书——(若判决得不到有效履行)申请执行书(当中还可涉及到财产保全申请书和财产保全申请担保书)。

所以在归档的过程当中,需要的更多是耐心和细心。

实习的前期,我与同期前来的实习生一起整理了大量档案,全部排序、制作目录、入档、装订。

这些工作虽然琐碎重复,但却使我熟悉了律师办案的程序和相应的司法程序,也一定程度上锻炼了自己的耐心和细心。

4、查找资料。

说到查找资料,其实对我们每一个大学生来讲都不陌生。

因为在学校时每做一篇论文都要做资料查找,google、baidu、图书馆、期刊网等都是资料的来源。

类似的,实习期间我在律所所做的资料查找主要是通过网络、电话的方式,帮助律师搜集案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地方部门的具体规定。

初做这项工作时,由于缺乏经验、没有掌握正确的方法,搜集到的资料既不全面详细也不够新,而且效率低下。

在请教律助后,我初步了解了资料查询的步骤、范围和技巧,再搜集资料时,效率就高了很多。

关于资料查找的步骤:

先是有针对性地对背景材料进行收集和分析,以归纳出查找主题,这一步骤已经由我的指导律师做好;

查找完信息后就应摘录要点并做批注;

最后是以文件夹的形式分类保存。

资料查找的范围包括:

背景资料;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政府文件;

相关学者论著;

具体案例中律师的做法和法院的看法等。

资料查找是我比较喜欢的一项工作,因为在工作的过程中可以了解各种不同的法律规定、相关案例以及相关的学术理论,并且可以同律师讨论案件情况。

而且这项工作对锻炼信息搜集、整理能力很有帮助。

而信息搜集与整理能力在法律实务与学术研究上都是十分重要的。

5、翻译。

翻译,包括英译汉与汉译英。

翻译的内容有法律条文、合同书以及一些公司的内部规定。

这项工作是我在此次实习中遇到的一个难点,虽然所里需要翻译的文件并不是很多,但是这些文件的内容却纷繁复杂,在翻译时又特别强调专业性。

因此,翻译工作的难度可想而知。

作为实习生,我翻译的文本一般都会由律师核准一遍,然后提出修改意见或直接进行修改,之后再把最终版本发给客户。

在翻译英文材料的过程中,我深刻地了解到自己的英语水平是多么的无法满足实际运用的需要,以至于大部分专业的法律词汇都无法准确的翻译。

在以后的学习中,我想应该把法律英语作为一个重点来学习,以适应实际应用的需要。

6、起草法律文书。

起草法律文书是我3个月实习生涯中一项比较重要的工作,当然我撰写的法律文书通常并不会真正被应用,这项工作对我来说实际上只是一种练习。

虽然在学校学习过司法文书写作,在律师实务与公证的课上也学习过各种常见的法律文书的写作,但是终究只是纸上谈兵,到了实际应用的时候才发现自己其实并不懂得怎样去写好法律文书。

一份高质量的法律文书需要丰富的知识和经验,以及对相关法律知识的运用、配合才能写成功。

在撰写法律文书的过程中,我明显感到自己知识的匮乏和经验的缺失。

说实话,真的很后悔当初没有认认真真地学习法律文书的写作。

好在我的指导律师胥主任给予了我悉心的指导,让我领悟到了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注意事项和相关技巧。

通过对法律文书写作的学习和练习,我认为要写好法律文书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在下笔之前首先应该占有资料和事实,加强与当事人的交流和沟通,不能自以为是。

当然,也不能一味的依从当事人的意志和愿望,还要融入自己的见解和知识,发挥本人的聪明才智,用法律的语言将当事人的意志和愿望完整的、创造性的表达出来。

公安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都颁布过关于法律文书格式的规范,律师在书写时一定要参照,特别是向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呈送的诉讼文书和正式的合同协议、遗嘱等一定要遵循法定或通行的格式。

第三,在文书内容上,一定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在进行法律文书写作之前首先应该对可能涉及的法律规定进行确认,认真研究案件事实情况,对涉案的法律关系仔细分析和定性。

总的来讲,起草法律文书是一项含金量比较高的工作,既锻炼头脑,又锻炼文笔。

通过起草法律文书这项工作,我的写作能力、逻辑思考能力、综合运用资料的能力以及法律适用能力都有了很大的提高。

7、观摩庭审。

与去年的认识实习不同,在这次实习中我并没有很多的观摩庭审,只是在指导律师的建议下有针对性的观摩了2次庭审,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各一次。

通过观摩庭审,我细致了解了庭审的各个环节,学习到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认真观摩了律师举证、辩论等全过程,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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