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法规精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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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

1、建造师管理体制实行“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原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对全国注册建造师实行统一管理;省建设厅负责二级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

2、建造师执业资格遵循“分级别、分专业”原则:

一级和二级(一级10个专业,二级6个专业)

⑴二级:

全国统一大纲、各省组织考试

⑵一级:

全国统一大纲、全国统一考试

3、注册建造师的注册类别:

初始、延续、变更、增项注册四类。

有效期3年。

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由所聘企业承担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大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取得一级资格担任。

4、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接受120学时继续教育。

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1、法律体系包括法律部门:

1.宪法;2.民法;3.商法;4.经济法;5.行政法;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8.刑法;9.诉讼法。

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

民法

《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

商法

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等

经济法

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等

行政法

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安全生产法、消防法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土地管理法、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

6、法的制定机关:

宪法

全国人大

法律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省、较大市人大及常委会

民族自治地方人大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

地方政府规章

省、较大市政府

民法

7、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一个要素就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包括: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和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自然人:

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

2.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应当具备4个条件: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其他组织:

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称为非法人组织。

如:

合伙制的企业、分公司

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包括两种:

1.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包括两种:

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这种人也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民事法律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之间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关系客体的种类包括:

财、物、行为、智力成果。

财:

一般指资金及各种有价证券。

物:

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和生活所需要的客观实体。

法律意义上的“物”应具备的条件:

①人可以控制、②有经济价值。

行为:

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指义务人所要完成的能满足权利要求结果。

这种结果表现为二种:

物化的结果(房屋、道路、道路等建设工程项目);非物化的结果(如:

企业对员工的培训行为)智慧成果:

是指通过某种物体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

例如:

文学作品智力成果属于非物质财富,也称精神产品

例:

远方建筑公司(施工单位)与长城开发公司(建设单位)签订了一个施工承包合同,由远方建筑公司承建一个20层的办公楼。

合同中约定开工日期为2007年4月8日,竣工日期为2008年8月8日。

每月26日,按照当月所完成的工程量,长城开发公司向远方建筑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

这个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如下:

(1)主体:

远方建筑公司、长城开发公司;

(2)客体:

办公楼、工程款;

(3)内容:

(1)远方建筑公司按期开工、按期竣工并提交合格工程;

(2)长城开发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

8、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构成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如果发生变化,就会导致这个特定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所以,法律关系的变更分为:

主体变更①主体数目发生变化②主体改变(又称合同转让);客体变更①客体范围变更②客体性质的变更;内容变更①权利增加②权利减少

9、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

法律关系的终止可以分为自然终止、协议终止和违约终止。

(一)自然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自然终止,是指某类民事法律关系所规范的权利义务顺利得到履行,取得了各自的利益,从而使该法律关系达到完结。

(二)协议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协议终止,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协商解除某类建设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义务,致使该法律关系归于消灭。

协议终止有两种表现形式:

1.即时协商:

这种协议终止指的是当事人双方就终止法律关系事宜即时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后终止了他们的法律关系。

2.约定终止条件:

这种协议终止指的是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约定了终止的条件,当具备这个条件时,不需要与另一方当事人协商,一方当事人即可终止其法律关系。

(三)违约终止

10、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1、要式法律行为与非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

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为合法,不要式法律行为:

对形式没有要求,口头、书面和其他形式均可。

2、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何谓意思表示真实:

内心的效果表示与表示意思一致。

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乘人之危等情形。

)不真实的法律后果:

无效或被撤销。

(3)行为内容合法

表现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

(4)行为形式合法

11、代理制度: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分别是被代理人、代理人和代理关系的第三人。

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

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而进行的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法定代理:

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主要是为了维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计的。

法定代理不同于委托代理,属于全权代理,法定代理人原则上应代理被代理人的有关财产方面的一切民事法律行为和其他允许代理的行为。

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在诉讼中,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有监护资格的人又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的人担任诉讼之中的代理人。

指定代理在本质上也属于法定代理。

其与法定代理的区别在于前者的代理勿需指定,而后者则需要有指定的过程。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

1、当授权不明确时,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又称:

有权代理),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无权代理①没有代理权:

经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②超越代理权:

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③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的责任承担: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3、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责任承担:

对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4、代理事项违法的责任承担: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5、转托他人代理的责任承担:

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转托的,代理人对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紧急情况除外。

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12、债的发生根据

(1)合同:

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2)侵权行为(3)不当得利(4)无因管理(5)债的其他发生根据:

遗赠、扶养、发现埋藏物等

债的消灭(考试重点)债因以下事实而消灭:

1.债因履行而消灭:

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了实现,债的关系也就自然消灭了。

2.债因抵销而消灭:

抵销,是指同类已到履行期限的对等债务,因当事人相互抵充其债务而同时消灭。

用抵销方法消灭债务应符合下列的条件:

必须是对等债务;必须是同一种类的给付之债;同类的对等之债都已到履行期限;3.债因提存而消灭:

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经公证机关证明或人民法院的裁决,债务人可以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的行为。

提存是债务履行的一种方式。

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债权人仍不领取提存标的物的,应收归国库所有。

4.债因混同而消灭:

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如两个相互订有合同的企业合并,则产生混同的法律效果。

5.债因免除而消灭:

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免除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

债务人的债务一经债权人解除,债的关系自行解除。

6.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

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仅指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因为人身关系是不可继承和转让的,所以,凡属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出版合同的约稿人等死亡时,其所签订的合同也随之解除。

13、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具有如下特征:

1.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

例如,作者的署名权即是人身权。

而获得稿费的权利即是财产权。

2.专有性3.地域性4.时间性

14、著作权:

(1)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文字作品、美术作品、建筑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品

(2)著作权的内容:

人身权:

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注意:

发行权是财产权不是人身权。

15、专利权:

(1)专利权的主体(职务发明专利权主体:

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单位)(2)专利权的保护对象: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3)保护期限:

发明20年;其他10年。

16、诉讼时效:

⑴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一)普通诉讼时效:

通常为2年。

普通诉讼时效是相对于不普通的诉讼时效而言的,去除短期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余下的就那是普通诉讼时效了。

(二)短期诉讼时效:

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三)特殊诉讼时效:

例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

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

(四)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⑵诉讼时效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箅.中止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必须是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止,法定事由如果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之前,只有该事件持续到最后6个月内才产生中止时效的效果。

⑶诉讼时效中断:

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

1、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而中断:

于诉讼终结或法院作出裁判时重新计算,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应以执行程序完毕之时重新计算。

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而中断:

书面通知的,以通知到达相对人时重新开始;口头通知的,以相对人了解通知内容时重新开始。

3、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物权法

17、物权法:

包括所有权、用益权、担保物权

抵押权:

注意:

只能由法院拍卖和变卖。

1、抵押人:

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2、抵押的特点:

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3、在建工程抵押: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4、浮动抵押中抵押财产的确定时间: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5、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

(1)先出租后抵押:

租赁权优先实现(买卖不破租赁);(2)先抵押后出租:

抵押权优先实现

6、抵押权的实现与其他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撤销权: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质权

1、质押抵押的区别:

质押转移占有,抵押不转移占有;

2、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放弃质权义务:

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不得擅自转质

3、出质人的权利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留置权:

注意:

拍卖或变卖不需要经过法院。

1、留置财产:

只能是动产。

2、留置动产的条件:

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例外:

企业之间留置。

3、留置权人的权利:

收取孳息;留置权的优先受偿权

4、权利冲突规则: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5、留置权的实现

留置期:

不能少于两个月(鲜活易腐的动产除外)

实现:

折价、拍卖或变卖

18、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1)登记生效(例外:

国家所有权可不登记)

(2)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不登记不转移物权,登记后物权发生转移,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拒绝登记要承担违约责任

(3)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的效力: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失效: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

2、动产交付(可移动的物质)

(1)动产自交付生效(例外:

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9、建设用地使用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1)设立范围:

可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2)设立方式:

出让;划拨。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建设用地转让、赠与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附着于用地上的建筑物等设施一并处分。

20、建筑法

1、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工期不足一年的50%,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合同价的30%);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六类):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2.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工程;3.抢险救灾工程;4.临时性建筑;5.军用房屋建筑;6.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3、施工许可证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9个月否则废止

需要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条件: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注意:

开工报告是不予延期的。

21、建筑企业资质制度

1、建设工程企业的必备条件: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筑业企业资质如何划分: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建设工程企业的资质管理

管理机关: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各行业部门配合管理;工商部门营业执照管理。

先工商登记注册后资质申请。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2)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22、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1、注意执业资格与执业的分离

2、建筑工程的执业人员: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工程造价师、注册建造师等(注意无“注册资产评估师”!

)。

3、共同特点:

均需参加统一考试、注册、执业范围、继续教育

23、工程发包制度

1、发包方式:

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2、禁止肢解工程发包的有关规定: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3、禁止违法采购

不符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小规模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采购有三种形式:

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由承包商负责采购;由双方约定的供应商供应。

24、承包单位资质管理:

1.资质管理规定:

1)承包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2)资质管理中的三项禁止:

禁止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禁止借用他人名义;禁止允许其它单位借用自己的名义

2.认定为无效合同的情况: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3.此类无效合同的处理:

1)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2)施工合同无效,且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

1)修复后的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2)修复后的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3)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签订施工合同,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为有效合同

联合承包:

1.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2.资质的认定:

资质等级不同,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 3.内部责任:

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必须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4.外部责任:

(1)共同承包各方对承包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2)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转包:

1.含义——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2.法律规定-禁止转包

25、工程分包制度

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分包的资质管理:

1.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可以对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其它企业2.工程的主体工程必须由总承包单位施工3.非主体工程或劳务作业可以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4.专业承包,应具有专业承包资质,也可将劳务再次分包出去5.劳务分包,应具有劳务分包资质,不得再分包

禁止违法分包(四项):

1.不具备资质的分包2.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3.主体结构分包4.再分包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洼带责任。

连带责任既可以依合同约定产生,也可以依法律规定产生。

建设单位虽然和分包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但是当分包工程发生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时,1.总承包单位依据总承包合同对建设单位负责2.分包单位依据分包合同对总承包单位负责3.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4.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没有合同,但是发生问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分包商赔偿。

5.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责任,以合同约定或各自过错大小确定6.一方向建设单位承担的责任越过其应承担的分额,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法律责任:

1)对承包单位应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2)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因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影响工程质量的法律责任:

承包单位与接受转包或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6、工程监理

1、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

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2.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1)5万平米以上,必须实行监理2)5万平米以下,可以实行监理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公益、公众安全基础设施项目;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2、工程监理的依据:

1.法律、法规;2.有关的技术标准;3.设计文件;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3、监理的内容:

(三控制三管理一协调)1.进度控制2.质量控制3.成本控制4.安全管理5.合同管理6.信息管理7.沟通协调。

 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施工企业。

4、监理的权限:

1.监理人员认为施工不符合要求,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2.监理人员发现设计有问题的,应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5、监理任务的承接:

1.不能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工程2.不得转让也不得分包工程监理业务

6、履行监理合同:

1.独立监理:

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材料、构配件、设备的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2.公正监理:

与承包单位串通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单位的违法行为:

1.与施工单位串通的法律责任:

1)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2)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3)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转让监理业务法律责任: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2)情节严重吊销资质证书

招投标法P41

1、招标投标活动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公开原则:

首先要求招标信息公开。

其次,公开原则还要求招标投标过程公开。

公平原则:

要求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履行同等的义务,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排斥或者歧视任何投标人。

公正原则:

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衡量每一个投标人的优劣。

诚实信用原则:

是我国民事活动所应当遵循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

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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