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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和体制、机制、组织机构)

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成

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组成

保护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是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的重要责任。

《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应包括:

生产经营单位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及各生产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一、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目的和意义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按照安全生产方针和“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位生产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事情和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生产经营单位岗位责任制和经济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产经营单位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核心,同时也是生产经营单位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目的,一方面是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各岗位人员对安全生产的责任感;

另一方面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中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位生产人员在安全生产中应履行的职能和应承担的责任,以充分调动各级人员的各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确保安全生产。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落实我国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政策的具体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明确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是通过明确责任使各级各类人员真正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对预防事故和减少损失、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建立和谐社会等均具有重要作用。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从制度上固定下来;

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要切实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把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从而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心,使安全管理工作即做到责任明确,又互相协调配合,共同努力把安全生产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

建立一个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总要求是:

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并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建立。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上至企业主要负责人,下至基层员工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建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具体应满足如下要求:

1.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的要求。

2.与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体制协调一致。

3.要根据本单位、部门、班组、岗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既明确、具体,又具有可操作性,防止形式主义。

4.有专门的人员与机构制定和落实,并应适时修订。

5.应有配套的监督、检查等制度,以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得到真正落实。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下列两个方面:

一是纵向方面,即从上到下所有类型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在建立责任制时,可首先将本单位从主要负责人一直到岗位工人分成相应的层级;

然后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对不同层级的人员在安全生产中应承担的职责做出规定。

二是横向方面,即各职能部门(包括党、政、工、团)的安全生产责任。

在建立责任制时,可按照本单位职能部门的设置(如安全、设备、计划、技术、生产、基建、人事、财务、设计、档案、培训、党办、宣传、工会、团委等部门),分别对其在安全生产中应承担的职责做出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时,在纵向方面至少应包括下列几类人员。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将其职责规定为: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具体可根据上述6个方面,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作出具体规定。

(二)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的职责是协助主要负责人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不同的责任人分管的工作不同,应根据其具体分管工作,对其在安全生产方面应承担的具体责任作出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内容。

(三)生产经营单位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各职能部门都会涉及安全生产职责,需根据各部门职责分工作出具体规定。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职责是按照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组织有关人员做好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并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则是本人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并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四)班组长

班组是搞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

班组长全面负责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直接执行者。

班组长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本单位对安全生产的规定和要求,督促本班组的人、工人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切实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遵守劳动纪律。

(五)岗位工人

岗位工人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岗位工人的主要职责是要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

(六)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要求:

结合生产经营单位的实际,对5个层次的从业人员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情况提出具体的定期考核要求,明确考核的时间、程序、方法、结果。

对履行职责好的给予表彰或奖励,对未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给予批评或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建设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规章制度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结合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实际,以生产经营单位名义起草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

一般包括:

规程、标准、规定、措施、办法、制度、指导意见等。

一、安全规章制度建设的目的和意义

安全规章制度是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行动指南,是生产经营单位有效防范生产、经营过程安全生产风险,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和健康,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措施。

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规章制度建设有明确的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所以,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是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明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责任。

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

生产经营的目的就是追求利润,但是,在追求利润的过程中,如果不能有效防范安全风险,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秩序就不能保障,甚至还会引发社会的灾难。

客观上需要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工艺过程、机械设备、人员操作进行系统分析、平价,制定出一系列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控制措施,以保障生产、经营工作合法、有序、安全地运行,将安全风险降到最低。

在长期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生产经营单位积累了大量的安全风险防范对策措施,这些措施只有形成安全规章制度,才能有效地得到继承和发扬。

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是生产经营单位保护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的重要手段。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因此,只有通过安全规章制度的约束,才能防止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的随意性,才能使从业人员进一步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有效地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为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遵章守纪提供明确的标准和依据。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规章制度的建设

安全规章制度是对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反映。

国家对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认识,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宏观控制,是通过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形式体现出来,作为强制执行的防范安全生产风险的对策措施。

具体到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生产经营单位,就是要通过自身的安全规章制度建设来贯彻国家要求,准确把握和驾驭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观规律,规范生产、经营秩序,保障生产安全。

安全规章制度的起草和管理是安全工程师的一项基本技能。

(一)安全规章制度建设的依据

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地方政府的法规、标准为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规章制度首先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地方政府的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规章制度是一系列法律法规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过程具体贯彻落实的体现。

以生产、经营过程的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和事故教训为依据。

安全规章制度的建设,其核心就是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和控制。

通过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有效提高规章制度建设的目的性和针对性,保障生产安全。

同时,生产经营单位要积极借鉴相关事故教训,及时修订和完善规章制度,防范同类事故的重复发生。

以国际、国内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为依据。

随着安全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安全生产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论、方法不断完善。

尤其是安全系统工程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化,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提供了丰富的工具,如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风险评估、安全性平价体系的建立等,都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规章制度的建设提供了宝贵的参考资料。

(二)安全规章制度建设的原则

主要负责人负责的原则。

完全规章制度建设,涉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各个环节和所有人员,只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亲自组织,才能有效调动生产经营单位的所有资源,才能协调各个方面的关系。

同时,我国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如《安全生产法》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安全第一的原则。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也是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具体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要实现安全生产,就必须采取综合治理的措施,在事先防范上下功夫。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把安全工作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准确处理安全生产和工程进度、经济效益等的关系。

只有通过安全规章制度建设,才能把这一安全生产客观要求,融入到生产经营单位的体制建设、机制建设、生产经营活动组织的各个环节,落实到生产、经营各项工作中去,才能保障安全生产。

系统性原则。

风险来自于生产、经营过程之中,只要生产、经营活动在进行,风险就客观存在。

因而,要按照安全系统工程的原理,建立涵盖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规章制度。

即涵盖生产经营单位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

涵盖生产经营单位的规划设计、建设安装、生产调试、生产运行、技术改造的全过程;

涵盖生产经营全过程的事故预防、应急处置、调查处理等全方位的安全规章制度。

规范化和标准化原则。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规章制度的建设应实现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以确保安全规章制度建设的严密、完整、有序。

建立安全规章制度起草、审核、发布、教育培训、修订的严密的组织管理程序,安全规章制度编制要做到目的明确,流程清晰,标准明确,具有可操作性,按照系统性原则的要求,建立完整的安全规章制度体系。

(三)安全规章制度的编制和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每年编制安全规章制度、修订的工作计划。

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规章制度的名称,编制目的,主要内容,责任部门,进度安排等,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建设和管理的有序进行。

安全规章制度的制定一般包括起草、会签、审核、签发、发布五个流程。

安全规章制度发布后,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对安全操作规程类安全规章制度,还应对相关人员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作业。

安全规章制度日常管理的重点是在执行过程中的动态检查,确保得到贯彻落实。

(1)起草。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由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起草。

安全规章制度在起草前,应首先收集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地方政府的有关法规、标准等,作为制度起草的依据,同时结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进行起草。

涉及安全技术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等的起草工作,还应查阅设备制造厂的说明书等。

安全规章制度起草要做到目的明确,文字表达条理清楚、结构严谨、用词准确、文字简明、标点符号准确。

技术规程规范、安全操作规程的编制应按照企业标准的格式进行起草。

其他规章制度格式可根据内容多少分章(节)、条、款、项、目结构表达,内容单一的也可直接以条的方式表达。

规章制度中的序号可用中文数字和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规章制度的草案应对起草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解释部门和施行日期等做出明确的规定。

新的规章制度代替原有规章制度应在草案中写明自本规章制度生效后原规定废止的内容。

(2)会签。

责任部门起草的规章制度草案,应在送交相关领导签发前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意见不一致时,一般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的责任人主持会议,取得一致意见。

(3)审核。

安全规章制度在签发前,应进行审核。

一是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门,对规则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的符合性及与生产经营单位现行规章制度一致性进行审查;

二是提交生产经营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进行讨论,对各方面工作的协调性、各方利益的统筹性进行审查。

(4)签发。

技术规程规范、安全操作规程等一般技术性安全规章制度由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责任人签发,涉及全局性的综合管理类安全规章制度应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签发后要进行编号,注明生效时间,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或“现予发布,自某年某月某日起施行”。

(5)发布。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应采用固定的发布方式,如通过红头文件形式、在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办公网络发布等。

发布的范围应覆盖与制度相关的部门及人员。

(6)培训和考试。

新颁布的安全规章制度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对安全操作规程类制度,还应组织进行考试。

(7)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应每年对安全规章制度进行一次修订,并公布现行有效的安全规章制度清单。

对安全操作规程类安全规章制度,除每年进行一次修订外,3至5年应组织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并重新印刷。

(四)安全规章制度体系的建立

目前我国还没有明确的安全规章制度体系建设标准。

在长期的安全生产实践过程中,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自身的习惯和传统,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安全规章制度体系。

按照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建立的安全规章制度体系,一般由综合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环境安全管理四类组成;

按照标准化体系建立的安全规章制度体系,一般把安全规章制度分为安全技术标准,安全管理标准和安全工作标准;

按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建立的安全规章制度体系,一般分为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三大类。

为便于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规章制度体系,下面以安全系统工程原理,按照《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要求,对一般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规章制度体系的建立进行说明,安全生产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进行补充和完善。

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目的、范围、依据。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从而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与健康;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组织机构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基本要求

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防止产生不安全行为,减少人为失误的重要途径。

进行安全生产教育,首先要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管理者及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感和自觉性,认真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其次是普及和提高员工的安全技术知识,增强安全操作技能,强化安全意识,从而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也健康。

《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做出了明确规定:

第二十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他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十六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五十条规定: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了《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文件,《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2002]124号)文件,以及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办法。

2004年出台了国家安监局令弟20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2006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发布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下发了《关于加强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培训[2006]257号)、《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安监总应急[2007]34号文件,与教育部等6个部门联合颁发了《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培训[2006]228号)文件。

以上法规文件对各类人员的安全培训内容、培训时间、考核以及对安全培训机构的资质管理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对象和内容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教育培训

1.基本要求

(1)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进行安全资格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2)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经培训单位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任职。

(3)所以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

2.培训的主要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3.培训时间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

每年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4.再培训的主要内容

再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本领,包括:

(1)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2)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

(3)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4)典型事故案例。

(二)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

(1)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安全资格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2)其他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经培训单位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入职;

(3)所有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其他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

(三)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1.特种作业的范围

特种作业的范围包括:

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等,高架设作业,铁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作业,制冷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矿山排上作业,矿山安全检查作业,矿山提升运输作业,采掘(剥)作业,矿山救护作业,危险物品作业,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作业。

2.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取证要求

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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