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大纲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7158227 上传时间:2023-05-08 格式:DOCX 页数:30 大小:114.7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知识产权法大纲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0页
知识产权法大纲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0页
知识产权法大纲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0页
知识产权法大纲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0页
知识产权法大纲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0页
知识产权法大纲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30页
知识产权法大纲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30页
知识产权法大纲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30页
知识产权法大纲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30页
知识产权法大纲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30页
知识产权法大纲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30页
知识产权法大纲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30页
知识产权法大纲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30页
知识产权法大纲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30页
知识产权法大纲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30页
知识产权法大纲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30页
知识产权法大纲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30页
知识产权法大纲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30页
知识产权法大纲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30页
知识产权法大纲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30页
亲,该文档总共30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知识产权法大纲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知识产权法大纲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知识产权法大纲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30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知识产权法大纲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民事、刑事与行政救济措施

狭义(传统意义)的知识产权分为两类:

一类是文学产权,包括著作权及邻接权

另一类是工业产权,主要是专利权和商标权

广义知识产权分类:

著作权、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

通说知识产权分类:

两类

创造性成果权与经营性标记权:

文学产权、工业产权、知识财产专有权

经营性资信权:

商誉权、信用权、商品化权

第二编著作权

著作权概念:

民事主体对其作品以及相邻客体所享有的权利,又称“版权”。

广义的著作权包括邻接权。

著作权特点:

①自动产生:

创作完成自动产生,不论是否发表;

②排他性较弱;

③客体广泛、多样;

④限制较多:

合理使用;

法定许可;

⑤保护期相对较长

著作权的产生与发展

萌芽阶段:

出版特许权制度,权利主体是出版商

财产权时期:

权利产生的基础是作者的转让,作者仅享有财产权。

作者权时期:

保护作者精神权利为中心

当前时期:

保护范围及内容越来越广,国际保护体系逐渐形成。

著作权法基本原则:

P44

保护作者利益原则;

鼓励作品传播原则;

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协调一致原则;

与国际接轨原则

著作权主体:

即著作权人

原始主体:

直接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权利

继受主体:

通过受让、继承、受赠等方式获得著作权,通常只享有财产权,不享有人身权。

主体主要分类: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外国人

作者:

参与实际创作作品的人,创作是一种事实行为,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之人即为作者。

法人和其他组织:

①由其主持②代表其意志③由其承担责任

外国人:

在①②两项条件下享受国民待遇;

若不具备①②则需满足③④条件才受保护

①是中国所参加的国际著作权公约的成员国的国民、居民

②其作品在中国所参加的国际公约的成员国首次出版

③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

④作品已在中国境外出版,但30日内即在中国境内出版的

著作权归属基本原则:

作者原则、投资原则、合意原则、身份原则(①领导人讲话:

不可约定②特定人物传记: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归特定人物享有)

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P54

演绎作品:

著作权归演绎者所有;

翻译作品原作著作权人对新作品也享有著作权

合作作品:

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可分割使用的,著作权具有双重属性,整体共有,作品各相对独立部分,著作权由各部分作者单独享有;

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

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汇编作品:

著作权由汇编者享有;

要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

“费斯特”(Feist)案与“汗水”理论

影视作品:

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获得报酬权。

职务作品:

完成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著作权归属有两种模式。

其一是著作权归作者享有,单位享有优先使用权(两年);

其二是作者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

注意后种情况必须强调:

①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②由单位承担责任③有特别规定或特别约定④多为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

委托作品:

著作权归属有约定从约定,没约定的,属受委托创作一方,但委托人有无偿使用权。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

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著作权客体:

作品,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构成要件:

1、须为智力成果;

2、须有独创性;

3、须可复制

除外客体:

官方文件、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著作权法》第5条)

注意区分时事新闻与新闻综述、新闻评论

作品的种类

文字作品:

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

口述作品:

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

表演艺术作品:

音乐、戏剧(剧本)、曲艺、舞蹈(创作者对舞蹈的设计)、杂技作品

美术作品:

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

摄影作品

影视作品

图形\模型作品

计算机软件:

为何受著作权法保护而非专利法?

注意区分思想与形式、作品与素材、整体与部分、作品与载体

总结:

思想无版权、事实无版权、竞技体育无版权

著作权内容

著作人身权(4项)P85

发表权:

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P88

署名权:

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

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

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12项)P92

复制权:

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发行权:

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发行权受到权利耗尽原则(首次销售)的限制

出租权:

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特别注意:

仅限于电影作品和计算机软件

展览权:

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特别注意:

仅限于摄影作品和美术作品;

其中美术作品展览权随原件所有权而转移

表演权:

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分为现场表演(即时表演)和机械表演(现场表演:

朗诵、演唱、演奏、舞蹈、扮演;

机械表演:

借助唱片、录像带或电影胶片等再现已录制的表演)

表演权与表演者权的区别:

归属不同:

表演权属于著作权;

表演者权属于邻接权

内容不同:

表演权仅仅是著作权的一种财产权;

表演者权包含人身和财产两方面内容

保护对象不同:

表演权保护创作者的利益;

表演者权保护作品传播者的利益。

放映权:

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广播权:

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网络传播权:

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简言之,即将作品“上网”的权利

摄制权:

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改编权:

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翻译权:

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汇编权:

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此外,尚有公共借阅权、家庭录制报酬请求权、追续权等,但我国目前还没有规定。

著作权的产生:

自动保护原则,可自愿登记.

人身权的保护期:

1、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发表权,50年,截止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作者身份不明时,原件合法持有人可发表作品;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则在其死后50年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原件所有人可发表作品;

50年后任何人都可以发表作品。

3、财产权利的保护期:

50年,截止于第50年的12月31日,不同作品起算点不同。

次年1月1日起算第一年。

邻接权:

作品的表演者、传播者对其完成的与作品相关的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邻接权与著作权的联系与区别:

四点不同(P114)

权利主体不同:

作者/传播者;

权利客体不同:

作品/行为;

权利内容不同:

著作人身、财产权/表演着权…;

法律保护的条件不同:

自动或登记/独创再现

表演者权利(2项人身;

4项财产。

注意:

表演者无表演权)P115

表演者:

演员、演出单位或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

1、表演者身份权:

2、表演形象权:

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3、播送权:

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表演的权利

4、录制权5、复制权、发行权6、网络传播权

保护期限:

人身权没有期限限制;

财产权利截止于表演后50年的12月31日。

录制者权利(录音制作者享有四项财产权即复制、发行、出租、网络传播权;

录像制作者享有五项财产权,多了广播权)

广播者权利(三项:

转播、录制、复制)

广播权与著作权、表演权、录制者权的关系

播放已发表作品和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适用法定许可

播放电影作品、录像制品,应取得著作权人、录像制作者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

播放未发表作品,应得到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出版者权

版式设计专有权:

保护期10年,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

图书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

图书出版者的重印、再版权:

订单6个月内未得到履行,视为脱销,著作权人可要求重印、再版。

报刊出版者的专有刊登权:

报社15日,期刊社30日。

报刊出版者的作品文字修改权

报刊出版者的转载、摘编权

出版者义务:

订立出版合同义务;

合理注意义务

著作权转移

著作权法定转移

著作权法定转移:

继承或法人终止

著作权转让

著作权转让:

通过合同转让。

注意区分著作权转让与作品原件买卖合同

作品原件的转移,不导致作品著作权的转移(美术作品展览权除外)。

著作权许可使用

著作权许可使用与著作权转让的区别:

P137

著作权许可使用的主要内容:

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专有使用权与非专有使用权;

范围、期间;

付酬标准和办法;

违约金等。

著作权的限制

合理使用:

不须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必支付报酬

合理使用的条件:

1、不损害作者的人身权利;

2、只能针对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不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国际公约合理使用“三步检验法”:

1、有关使用是就具体的特殊情况而言;

2、不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

3、也没有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合理使用的种类:

《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12种情形(P142-148)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法定许可:

不须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但必须支付报酬,除非有特别声明。

法定许可的种类:

1、法定许可编写教材

2、法定许可转载或摘编(著作权人有特别声明除外)

①报刊、期刊社的转载

②网络转载(注意不能随意反过来转载。

网站只能转载已在报刊上刊登、网络上传播的作品,但有特别声明的除外)

3、法定许可录音:

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独立制作录音制品

客体仅限于音乐作品

必须是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

再次独立制作录音制品

著作权人没有特别声明不得使用

4、法定许可播放:

主体:

广播电台、电视台

播放对象:

已经发表的作品或者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

特别注意:

法定许可播放不适用于①电影作品②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③录像制品。

播放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征得制片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播放录像制品应征得录像制作者、著作权人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

此外,根据2006年5月10日通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尚有:

制作和提供课件法定许可(远程教育使用);

通过网络向农村提供特定作品的准法定许可

相关法规:

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前公告拟提供的作品及其作者、拟支付报酬的标准。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其作品;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著作权人没有异议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提供其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著作权人的作品后,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删除著作权人的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提供作品期间的报酬。

依照前款规定提供作品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

强制许可使用

概念:

在特定条件下,由国家主管机关,对已发表作品的特定利用授予强制使用权利

强制许可使用的条件(P154-155)

强制许可使用的权利仅限于翻译权、复制权及其译本复制件的出版发行权

强制许可的特点:

非专有性、不可转让性;

为有偿许可;

尊重著作权人其他权利;

著作权与邻接权

 

著作权、邻接权案例分析

如有歌舞厅在营业时间未经许可播放正版CD,是否侵权?

侵犯了何者的什么权利?

如有广播电台未经许可播放正版CD,是否侵权?

如有另一家唱片公司未经许可复制该CD并出售,是否侵权?

如有人未经许可将该CD转换成MP3,放在网上供他人下载,是否侵权?

如有人购进一批CD后未经许可出租,是否侵权?

如果将上述问题中的CD换成VCD,答案又是什么?

著作权的管理

著作权的行政管理

集体管理的权利与实践

著作权侵权行为:

11种(P169—171)

既是民事侵权,又可能要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情形:

8种(P172—173)

民事责任形式:

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第三编专利权

专利法的概念:

P181

专利法律关系的主体

发明人:

完成发明创造的人.不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申请人:

向专利局申请专利的人

专利权人:

享有专利权的人

专利权的归属

自由发明:

发明人

共同发明:

申请时一致同意;

共有;

优先购买权;

免费实施权

职务发明:

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归单位;

发明人享有署名权、获得报酬权、获得奖励权和优先购买权

委托发明:

有约定从约定,没约定的,属受托方所有。

职务发明:

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其中“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

P197本职工作中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原单位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权的客体类

发明:

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区分发明与发现

发明的种类:

基础发明与改良发明;

产品发明与方法发明;

本国发明与外国发明;

自由发明与职务发明;

独立发明与共同发明

产品发明最终形态是一种实物;

方法发明最终形态是一种实现某种技术效果的程序或步骤

方法发明专利权被授予后,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方法发明侵权,诉讼时举证责任倒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实用新型:

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与专利的四点区别:

P203

创造性程度不同:

范围不同:

实用新型不涉及新方法

审批程序不同:

实用新型不经过实质审查

保护期限不同:

实用新型10年;

发明20年

外观设计:

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构造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区别:

实用新型解决技术问题;

外观设计仅能带来美感,不解决技术问题。

外观设计与著作权的联系与区别

不受专利法保护的智力成果:

科学发现;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违反公序良俗的发明创造;

动植物品种;

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专利权人的权利(9项)

制造权

使用权

许诺销售权

许诺销售:

是指通过商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销售权

进口权

转让权A: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B:

专利权转让合同

许可权: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A:

独占实施许可:

只有被许可人可以实施专利权

B:

排他实施许可:

排除第三人,权利人本人仍可实施

C:

普通实施许可:

被许可人不享有专有实施权。

权利人本人、其他人也可实施。

D:

分售许可

E:

交叉许可

标记权

处分权

专利权人的义务:

缴纳专利年费、不滥用权利等

专利权的限制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5种,P215-216)

①非为生产经营目的

②权利用尽后的使用、允诺销售和销售。

善意侵权,能举证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③先用权人的制造、使用或销售(申请日前,原有范围)

④外国运输工具的¡

°

临时过境权¡

±

⑤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使用有关专利

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的种类及条件

①对滥用专利权的强制许可:

第四十八条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②紧急状态下的强制许可:

第四十九条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③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条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的效力:

①不享有独占实施权,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②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专利的取得原则:

A、先发明原则B、先申请原则

专利申请的原则:

书面申请原则

先申请原则:

申请日为标准—第二十八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专利与商标同日申请的不同处理

专利:

同日申请→双方协商→协商不成,驳回各方申请

商标:

同日申请→公告使用在先的→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

→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抽签或由商标局裁定确定

单一性原则

优先权原则:

外国优先权(在先外国申请是在《巴黎公约》或TRIPS协议的缔约国提出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优先权期为12个月,外观设计优先权期为6个月

本国优先权:

相同主题—发明和实用新型优先权期为12个月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条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专利权的取得条件

发明和实用新型:

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新颖性:

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

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

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出版物公开”,标准绝对;

“使用公开”,相对标准。

强调“新”

不丧失新颖性的特例:

P225(六个月内的三种情形)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丧失新颖性:

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抵触申请:

在申请日之前,已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非显而易见性,以普通技术人员眼光。

强调“难”

具有可实施性和有益性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取得条件:

专利权的申请程序:

专利申请文件;

发明专利请求书;

说明书;

说明书附图;

说明书摘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农林牧渔 > 林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