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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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地级以上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下简称为“企业考评主体”)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其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的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信息系统。

第五条企业考评主体、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及时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信息填报至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信息系统。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单位等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所承建的建筑施工项目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每月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施工项目,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及专业承包单位共同组成,由共同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每月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第八条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范围的工程各自完工后,建筑施工项目的施工单位(实行施工总承包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下列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一)《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项目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进行自评结果和自评重点内容材料。

项目自评结果包括项目月度检查自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每季度带班对项目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进行检查的情况汇总表。

项目自评重点内容材料包括:

1.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情况;

2.监理单位和施工企业、项目部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及整改记录;

3.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家论证评审表、专项方案审批表、验收记录表等;

4.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包括专项措施费使用计划、拨付一览表、监理审核意见等。

(三)项目施工期间因施工安全受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奖惩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予以表彰等)和整改回复等;

(4)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5)

以上每项材料应整理汇总,并附有一览表。

涉及专业承包企业的资料应单独成册。

第九条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结合施工过程中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监督检查情况,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在《项目考评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第十条在收到项目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项目考评主体应组织查验并发给申请企业《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论告知书》。

评定结果包括“优良”、“合格”或“不合格”。

对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在《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论告知书》中说明不合格理由及不合格责任单位。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考评主体确认,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论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的;

(二)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在一年内受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全面停工整改或罚款的;

(四)在一个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扣分周期内,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对施工企业在本项目被扣分值达到或超过60分的或项目经理(或企业主要负责人)在本项目被扣分值达到或超过30分的,或由安监机构项目监督组依据日常监督情况提名为不合格的;

(五)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发出的局部(暂时)停工整改通知,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落实整改的。

被评定为不合格的项目,如出现以上情形的责任不属于其中专业承包单位的,应当在《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中注明该单位为非责任单位,并等同于其所施工的项目考评结论为合格。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经项目考评主体评审确认,且公示无异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论为优良。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管理人员履责、安全行为规范、实体防护到位;

(2)

(3)项目施工期间因施工安全受到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或通过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检评,或由安监机构项目监督组依据日常监督情况提名为优良的;

(4)

(5)项目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未因施工安全问题被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全面停工整改或予以行政处罚的。

(6)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的建筑施工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所辖区域内本年度拟竣工项目数量的10%。

第十三条项目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未提交项目自评材料的,视同项目考评不合格。

第十四条对项目考评结论及不合格责任单位有异议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收到《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1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考评主体提出复核申请,并针对已作出的不合格理由提交相关材料。

项目考评主体受理复核申请后,应当充分听取复核申请人的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结果。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每年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向企业考评主体提交《企业考评申请表》和自评材料。

企业自评材料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承建工程项目台帐及项目安全标准化考评结果(包括企业在省外施工的工程项目考评结果证明材料);

(二)企业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进行每年度自评结果;

(三)企业近三年内因施工安全受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予以表彰等);

(四)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自评报告,内容包括三年以来企业安全标准化重点工作总结:

1.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安全生产职责落实情况;

2.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操作、设备设施管理等标准制度的制

定及执行情况;

3.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

4.企业对承建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监控情况;

5.企业负责人对承建项目带班检查及整改情况。

以上每项材料应整理汇总,并附有一览表及主要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企业考评主体应组织查验并发给申请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

企业评定结果包括“优良”、“合格”或“不合格”。

对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中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企业考评主体评审确认,且公示无异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论为不合格。

(1)未按规定开展建筑施工企业自评或申报工作的;

(3)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或发生3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5)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已竣工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考评不合格率超过5%的;

施工企业所承建的任一工程项目在一个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扣分周期内被扣满60分,或该企业所有被扣分工程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45分以上。

(7)对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督促落实整改的。

(8)

第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企业考评主体评审确认,且公示无异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论为优良。

(一)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制度落实、管理人员履职、安全行为规范;

(二)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已竣工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考评优良率达到10%及以上,且不合格率低于3%的(不合格率是指企业近三年作为项目考评不合格责任主体的竣工工程数量与企业承建已竣工工程数量之比,下同);

(三)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工程项目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企业近三年未因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而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年度拟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企业数量的10%。

第二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未提交企业自评材料的,视同企业考评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考评主体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交针对不合格理由的相关材料。

受理复核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在1至3个月内整改完毕,在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重点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对整改后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整改后合格”,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工程项目,负责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责令限期重新考核,对重新考核合格的,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对重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第二十四条评定结果为合格或优良的建筑施工项目或建筑施工企业,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撤销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我省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考核、信用评级、诚信评价、评先推优、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 我省各级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应优先选择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业绩突出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我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情况记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档案。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省建设工程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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