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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书文帝纪养老令新考Word文件下载.docx

其议所以振贷之。

”又曰:

“老者非帛不暖,非肉不饱。

今岁首,不时使人存问长老,又无布帛酒肉之赐,将何以佐天下子孙孝养其亲?

今闻吏禀当受鬻者,或以陈粟,岂称养老之意哉!

具为令。

”有司请令县道,年八十已上,赐米人月一石,肉二十斤,酒五斗。

其九十已上,又赐帛人二疋,絮三斤。

赐物及当禀鬻米者,长吏阅视,丞若尉致。

不满九十,啬夫、令史致。

二千石遣都吏循行,不称者督之。

刑者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

[1](《文帝纪》)

  这段文献中“又曰”之后提到的养老内容,通常被称为“养老令”①。

它以诏令的方式,申明国家对80岁以上老人提供养老福利,明确规定了不同年龄级别的老人享受的不同的福利待遇,并且对福利物品的发放程序也有严格要求,真实体现了汉代“以孝治天下”的治国理念和文帝“宾礼长老”的惠民政风。

研究汉代敬老养老领域的问题,文帝“养老令”是最基本的史料之一,故在相关研究成果中被反复征引,屡见不鲜。

  值得注意的是,《汉书•文帝纪》此处的记载,似乎存在着叙述上的缺漏。

《史记•孝文本纪》载:

薄太后曰:

“诸侯皆同姓,立太子母为皇后。

”皇后姓窦氏。

上为立后故,赐天下鳏寡孤独穷困及年八十已上孤儿九岁已下布帛米肉各有数。

[2](《孝文帝纪》)

  汉代但逢皇帝加元服、册皇后、立太子、祥瑞现等吉庆之事,往往会下诏赏赐臣民。

此类诏书的内容,基本上都是由“赐由”、“受赐对象”、“赐格”三部分组成。

《史记》所载,便是其典型,即文帝元年三月诏赐的“赐由”是立皇后。

“受赐对象”是“天下鳏寡孤独穷困及年八十已上孤儿九岁已下”。

“赐格”是“布帛米肉各有数”②。

两相对照,《汉书》的“赐由”亦是立皇后;

“受赐对象”为“鳏寡孤独穷困之人”及高年两个群体,与《史记》基本相同,唯孤儿一类,《史记》特列“九岁已下”,《汉书》则未作强调。

“赐格”方面,二者差异较大,《史记》的表述较为含混,对于什么样的人应该得到什么样的赐物,没有明确说明;

《汉书》对高年群体的赐物分配有明确说明,对“鳏寡孤独穷困之人”却语焉不详,单从文本角度看,我们甚至不知道这个群体是否属受赐之列③。

由此看来,《汉书》传世文本在文帝元年三月诏的记述上,存在着一些值得推敲的问题④,而其中赐物价值即“赐格”之高,尤其令人生疑。

学界已有成果多根据“养老令”之赐格来论述汉代养老福利政策的变化,如果这个赐格不实,那么对于相关问题就需要重新审视了。

笔者不揣浅陋,试考述如下。

  一

  文帝“养老令”所谓“年八十已上,赐米人月一石,肉二十斤,酒五斗。

其九十已上,又赐帛人二匹,絮三斤”,按照常规的释读,可以理解为:

80岁以上老人,每月可得米1石、肉20斤、酒5斗;

90岁以上老人,每月除1石米、20斤肉、5斗酒外,还可得2匹帛、3斤絮⑤。

细细研磨,这段史料中至少存在着三个令人费解的地方。

  其一,80岁以上90岁以下的老人每月受米1石,意味着这一年龄段的老人事实上成为了“受鬻法”的实施对象,值得怀疑。

“受鬻法”是西汉前期最重要、最基本的养老制度之一,其福利物件是90岁以上老人[3]。

吕后时期,拥有大夫以上爵位者,年龄达到90岁,每月可受鬻米1石,公卒、士伍之类的无爵者95岁方可享受此项福利⑥。

武帝时期,受米者的年限基准笼统规定为“九十以上”⑦。

显然,文帝时期的80岁受米与其前其后的90岁受米规定存在着矛盾。

有学者据此认为,文帝放宽了吕后时期的90岁受米限制,“八十岁以上者即可享受月赐廪米一石的待遇”[4]。

对于“受鬻法”这样的重要制度,文帝为什么要“放宽”年限?

如果文帝之“放宽”是事实,那么武帝为什么舍文帝之制而遵吕后之制?

  其二,“年八十已上,赐米人月一石,肉二十斤,酒五斗。

其九十已上,又赐帛人二匹,絮三斤”,史料中将“赐”与“月”联系起来,意味着“赐物”的行为结束后,与之相应的“受物”的行为却在每月重复,有些不同寻常⑧。

从道理上讲,这样的“赐”法不是不可以,帝王予物臣民的许多行为方式都可以称“赐”,天子愿意怎么赐就怎么赐;

但是从《二年律令》专设《赐律》一门的事实来看,在汉代,“赐”也是有章甚至有法可循的,并非想赐什么就赐什么,想怎么赐就怎么赐。

而且从文本的角度细究,汉代文献记载中但凡皇帝赐物于臣民,通常的格式基本上都是“赐某人(或某群体)某物若干”,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赐律》中关于“赐”的条文,全部遵此格式。

“赐某人某物每月若干”,就笔者阅史所及,这种表述方式尚无二见⑨。

如果这种判断不误,那么在“赐”与“月”之间应该存在着一些我们尚未注意到的问题。

  其三,赐物异常优厚,规格与价值过高。

仅以90岁以上老人群体而言,他们每月得1石米、20斤肉、5斗酒、2匹帛、3斤絮。

根据西北汉简所揭示的汉代物价水平⑩,猪肉价格约为每斤3钱至7钱,取其平均数5钱,则20斤肉约值100钱。

酒价每斗为50钱,5斗则合250钱。

帛价每匹约为325钱至800钱,以平均400钱计算,2匹帛则合800钱。

絮有“阜绔橐絮”、“堵絮”、“络絮”、“襄絮”、“系絮”等品类,其中用来装棉衣之“堵絮”,价格大约是每斤150钱,3斤则合450钱。

如此,90岁以上老人每月所受肉、酒、帛、絮四项合计为1600钱。

又,居延汉简所见禀食名籍中,大男每月禀食量为三石,大女、使男为二石一斗六升,使女、未使男为一石六斗六升,未使女为一石一斗六升。

90岁以上老人的食量,与使女、未使男较为接近,其每月所得米一石,基本上解决了月需口粮的一半以上。

按照这样的统计,90岁以上老人的月度收入,已经超过了一些低级官吏的月俸(11)。

虽然汉代倡导以孝治天下,优遇高年,但是国家对这一群体的福利支出超过特定官吏群体俸禄支出,这样的现象,实在罕见。

  我们还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考虑这个赐格的不合理性。

文帝诏称“老者非帛不暖,非肉不饱”(12),所以赐米、肉、酒,帮助他们解决饮食问题;

赐帛、絮,帮助他们解决穿衣问题。

这里的“二匹帛、三斤絮”,尤应引起我们的重视。

汉初的衣服用料有相对固定的尺寸数量,如《二年律令•赐律》规定:

  赐衣者六丈四尺,缘五尺、絮三斤,襦二丈二尺、缘丈、絮二斤,绔(袴)二丈一尺、絮一斤半。

  又《金布律》规定:

  诸内作县官及徒隶,大男,冬稾布袍表里七丈、络絮四斤,绔(袴)二丈、絮二斤;

大女及使小男,冬袍五丈六尺、絮三斤,绔(袴)丈八尺、絮二斤;

未使小男及使小女,冬袍二丈八尺、絮一斤半斤;

未使小女,冬袍二丈、絮一斤。

夏皆稾禅,各半其丈数而勿稾绔(袴)。

夏以四月尽六月,冬以九月尽十一月稾之。

布皆八稯、七稯。

以裘皮绔(袴)当袍绔(袴),可。

  汉制,布帛长四丈、幅宽二尺二寸为一匹。

二匹即八丈,加上絮三斤,基本可以裁制“衣”或“袍”一件。

90岁老人每月都可得二匹帛、三斤絮,那么每位老人每年可得九十六丈帛、三十六斤絮,至少可制成“衣”或“袍”12件,或冬夏衣至少各四套(“衣”、“襦”、“绔”俱全),如此多的帛絮,几乎足够一个五口之家一年的服饰之用(13),这是不是有些太“奢侈”了?

这样的“养老”政策,不但能给当事人提供足够的生活所需,还能顺带解决当事人所在家庭的生活问题。

所谓“佐天下子孙孝养其亲”,明确表示养老的主要承担者是老人所在家庭,国家只是起着辅助即“佐”的作用。

“养老令”关于国家在养老保障方面的这种功能定位,意味着此次赏赐高年的福利物品仍然有限,而不会是包吃包穿。

显然,“养老令”中的赐物价值,已经高到与这个前提极不匹配的地步。

  另外,从国家对“三老”和“高年”两个老年群体的政策待遇上看,也能发现一些问题。

汉代县、乡皆设三老一名,由50岁以上“有修行,能帅众为善”的男子担当[1]《高帝纪》。

既为“众民之师”[1]《文帝纪》,又参与基层行政事务管理,三老之受重视程度,通常要高于高年群体。

高祖二年初即设三老并“以十月赐酒肉”,而未顾及高年群体,或多或少已经反映了其不同之处。

从史实记载来看,天子赐及三老及高年的时候,三老得到的赐物往往更为优厚,或者说至少不比高年薄少。

如《汉书•武帝纪》载武帝元狩元年立皇太子,“使谒者赐县三老、孝者帛,人五匹;

乡三老、弟者、力田帛,人三匹;

年九十以上及鳏寡孤独帛,人二匹,絮三斤;

八十以上米,人三石”。

可以清楚地看到,90、80岁这样的高年,在待遇上逊于三老。

文帝时期也有赐及三老的例子,如《文帝纪》载文帝十二年三月诏曰:

“孝悌,天下之大顺也;

力田,为生之本也;

三老,众民之师也;

廉吏,民之表也……其遣谒者劳赐三老、孝者帛,人五匹;

悌者、力田二匹;

廉吏二百石以上率百石者三匹。

”与“养老令”90岁以上老人每月“帛二匹、絮三斤”的规格相比,却明显低了许多。

文帝时期三老待遇不及高年,这又是令人生疑的地方。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养老令”赐格之高,可谓“前无古人,后无来者”。

文帝为人恭俭仁爱,在位期间多有善政,如废肉刑、减免税赋等等,在尊老政策上更为惠厚,似乎也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如此高规格的赐予,意味着巨大的财政支出,当时的西汉政府能否承受得起?

从已有研究成果来看,研究者在论证过程中通常是径直使用这一材料,甚至将之作为赞颂文帝尊老惠政的论据,却忽视了西汉政府财政承受能力的问题。

也有学者注意到了“养老令”赐格过高的问题,并由此对“养老受鬻令”是否成为制度提出质疑(14)。

当然可以认为,执政者制定政策时脱离了现实,使所具之令沦为“具令”。

诚然,一项制度,如果成本太高,得不到现实条件的支持,出发点再好,也难以贯彻实施下去。

文帝时期推行的一些变革,也确实有迫于现实压力而未能入令者,甚至有最终流产者(15)。

从赐格过高这个角度理解,“养老令”或许也是执政者考虑不周而出台的不切实际的政策。

但是,从以上诸多令人费解之处综合考虑,“养老令”不单赐格过高,还存在着与立法精神背离、文本表述不合规制等问题,如果复以“立法不谨”视之,似乎未免有些过于简单化了。

那么,问题到底出在哪里呢?

  二

  翻检史书,西汉时期与文帝“养老令”赐例最为相近者,是武帝元狩元年四月派遣谒者巡行天下并存问致赐事。

《汉书•武帝纪》载:

  丁卯,立皇太子。

赐中二千石爵右庶长,民为父后者一级。

诏曰:

“……朕嘉孝弟、力田,哀夫老眊、孤、寡、鳏、独或匮于衣食,甚怜愍焉。

其遣谒者巡行天下,存问致赐。

曰:

‘皇帝使谒者赐县三老、孝者帛,人五匹;

八十以上米,人三石。

有冤失职,使者以闻。

县乡即赐,毋赘聚。

’”

  就关涉高年的内容而言,二者都将80岁以上、90岁以上老人分成两个群体分别行赐。

就90岁以上群体而言,二者都有帛二匹、絮三斤的内容;

就80以上群体而言,米三石与米一石、肉二十斤、酒五斗相比,品类不同,价值大致相匹。

二者也都对发放程序作出了规定。

唯一不同的是,文帝“养老令”在发放数量前置一“月”字,使得二者的赐物规格形成巨大差别。

文帝是因立皇后而赐,武帝是因立太子而赐,二者都是最重要的行赐事由,赐物规格却是如此悬殊。

而导致这种匪夷所思情形出现的直接原因,唯在一“月”字之有无。

那么,文帝“养老令”中的“月”字,会不会是衍字呢?

  查《汉书》百衲本及其他后世校勘补注成果(16),均不见可征之据。

但顺帝阳嘉三年五月戊戌诏提供了新的线索。

《后汉书•顺帝纪》载:

  昔我太宗,丕显之德,假于上下,俭以恤民,政致康乂。

朕秉事不明,政失厥道,天地谴怒,大变仍见。

春夏连旱,寇贼弥繁,元元被害,朕甚愍之。

嘉与海内洗心更始。

其大赦天下,自殊死以下谋反大逆诸犯不当得赦者,皆赦除之。

赐民年八十以上米,人一斛,肉二十斤,酒五斗;

九十以上加赐帛,人二匹,絮三斤[5]。

  “赐民年八十以上米,人一斛,肉二十斤,酒五斗;

九十以上加赐帛,人二匹,絮三斤”,这个赐格未见于东汉诸先帝,倒是与文帝“养老令”颇为相似。

所不同者,一是米的数量由“一石”改为“一斛”;

二是“米人月一石”改为“米人一斛”,少一“月”字。

石与斛是同级的计量单位,在汉代经常互通使用,一斛即是一石(17)。

如此,二诏之差异,只在“月”字之有无。

如果文帝诏中剔除“月”字,那么两诏之赐格规定与语言表述几乎完全相同。

这种高度相似,难道纯属偶然?

  按太宗即汉文帝。

顺帝诏书先述文帝之德政,复言自己“嘉与海内洗心更始”,不难看出,发布诏书的目的是为了消除天灾人祸,手段便是按照文帝“故事”施行仁政,因此,诏令中赏赐高年的规格与“养老令”雷同,似乎可以理解为是一种“复制”行为。

如果这种理解不误,那么就可以由此反推,文帝“养老令”中本无“月”字。

如果“月”字确实为衍字,那么“养老令”的赐格内容相应变为:

“年八十已上,赐米人一石,肉二十斤,酒五斗。

其九十已上,又赐帛人二帛,絮三斤。

”如此,前文提到的各种令人费解之处,也就自然冰释了。

  顺帝阳嘉三年诏,我们当然可以理解为是对文帝“养老令”的“扬弃”——在继承其福利人群二重分类方式和福利品种、基准数量的同时,变更其月度发放方式为一次性发放方式,从而使之具有可操作性。

但是从情理上推测,顺帝既然有意效法文帝,把“养老令”内容作为自己的施政模板,那么就不应该在福利标准上“大打折扣”。

如果打了折扣,则是心不诚,心不诚则事不济,事不济则功不显,徒为人笑。

因此,我更倾向于认为,《汉书》文本在流传过程中出现讹误,“月”字之衍导致文献信息失真,使原本现实的政策变得不现实了。

从《资治通鉴》对《汉书•文帝纪》相关内容的阐述来看,最晚到北宋,“月”字之衍就已出现。

  三

  日本学者大庭脩曾指出:

“在汉代,作为天子的诏令,在具有长期必须遵行的重要诏令中,在文中或结尾附有定令、着令、着于令、着以为令等用语。

”[6]从文帝元年三月诏书反复出现“令”字的情形来看,“养老令”应当属于那种“长期必须遵行的重要诏令”,故有学者据此推测,这条诏令“大约在整个汉代一直是必须遵行的”[7]。

但是也有学者对此表示怀疑,认为养老令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难以长期施行(18)。

那么,“养老令”到底是在文帝之后即被废止了,还是作为法令而为后世所遵行了呢?

  本文篇首已经指出,传世《汉书•文帝纪》所载文帝元年三月诏,内容斑杂,需要结合《史记》相关内容来仔细辨析。

其中涉及养老的内容,可以大致划分为三部分。

一是以立皇后故,对80岁以上、90岁以上两个年龄段的高年赐物,即“年八十已上,赐米人一石,肉二十斤,酒五斗。

其九十已上,又赐帛人二匹,絮三斤”。

二是对赐物的发放环节予以强调,即“赐物及当禀鬻米者,长吏阅视,丞若尉致。

二千石遣都吏循行,不称者督之”。

其中提到的“禀鬻米者”,实际上是“受鬻法”的对象(按照本文“月”为衍字的推断,当指九十岁以上老人),由于基层官吏在发放鬻米的过程中存在着以次充好即“或以陈粟”的渎职行为,令文帝深为不满,所以诏令在细化赐物发放流程的同时,顺带对鬻米发放流程作出规定。

三是对受赐人群的身份予以严格界定,即“刑者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

对“养老令”作如是解析,目的在于从其内容本身而不是从空泛的概念出发,来寻找其在汉代政治生活中的轨迹。

通过比较研究,我们发现,“养老令”中的部分内容,在文帝之后政治实践中确实有所体现。

  其一,赐物发放环节方面。

《汉书•武帝纪》载武帝元狩元年四月派遣谒者巡行天下并存问致赐:

  赐县三老、孝者帛,人五匹;

  这里的“县乡即赐,毋赘聚”,就是赐物发放时的注意事项。

如淳曰:

“赘,会也。

令勿擅征召赘聚三老孝弟力田也。

”师古曰:

“即,就也。

各遣就其所居而赐之,勿会聚也。

”可见武帝诏要求县乡基层官吏“送物上门”,不得将受赐者召集会聚在一起统一散发。

之所以有这样的强调,一方面是为了体现对受赐者特别是高年之人的优渥敬重,另一方面是为了避免愁扰百姓,或者影响他们的农作安排(19)。

  又《后汉书•安帝纪》载元初四年七月诏曰:

  ……《月令》“仲秋养衰老,授几杖,行糜粥”。

方今案比之时,郡县多不奉行,虽有糜粥,糠秕相半。

长吏怠事,莫有躬亲,甚违诏书养老之意。

其务崇仁恕,赈护寡独,称朕意焉。

  东汉的仲秋行糜粥制度,是西汉“受鬻法”的流变[3]。

所谓“长吏怠事,莫有躬亲,甚违诏书养老之意”,意指按照规定,地方长吏应该亲自到场发送糜粥,这与“养老令”关于地方官吏亲自发放鬻米的规定,也是基本一致的。

  武帝诏和安帝诏在发放物品环节的规定,表述不尽相同,但是似乎都是在遵循着一种既有制度。

制度之源,应该就是文帝“养老令”中所谓“赐物及当禀鬻米者,长吏阅视,丞若尉致。

不满九十,啬夫、令史致”。

虽然武、安二诏的表述远不如“养老令”细致,但是其内在关联不应被忽视。

从这个角度上说,从文帝时期一直到东汉,“养老令”的部分规定似乎始终以制度的形式存在并被遵行。

  其二,文帝“养老令”赐格方面的规定,在文帝之后似乎也是有迹可循的。

前引武帝元狩元年四月诏,赐“年九十以上及鳏寡孤独帛,人二匹,絮三斤;

八十以上米,人三石”,90岁以上老人所得帛、絮的数量,与“养老令”完全相同。

武帝此项赐格所援引的模式,或许就是文帝的“养老令”。

东汉顺帝阳嘉三年五月诏在赐格上几乎完全“复制”文帝“养老令”,而其后的桓帝建和二年春正月的赐例(20),亦与“养老令”的赐格相类。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两汉时期的各个朝代,即使是在相同或相近的行赐背景下(比如皇帝加元服、册皇后、立太子),不同的君主对高年的赐格往往存在着差异,说明当时不大可能存在着整齐划一的相关制度。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先帝的模式和规格对后世没有任何约束力,在某个特定时期,先帝的模式和规格仍然可能以“故事”的方式对后世施加着影响。

从顺帝阳嘉三年诏、桓帝建和二年诏的例子来看,文帝“养老令”所扮演的角色,不是编入典册的律令制度,而是在政治法律生活中具有重大作用的先帝“故事”。

  从以上两个方面的分析来看,“养老令”在文帝之后似乎既未被完全弃置,也未被严格遵行。

  综合以上分析,传世《汉书•文帝纪》“养老令”中存在着若干经不起推敲的疑点,“年八十已上,赐米人月一石”中的“月”可能为衍字。

如果“月”字之衍属实,那么“受鬻法”的福利对象在文帝时期并未发生调整,“养老令”的赐格虚高问题不复存在。

文帝“养老令”是否作为一个完整的“令”被纳入后世法典暂且不论,其个别规定演化成为后世遵行的常设制度,个别内容在东汉时期仍然以先帝“故事”的方式产生着影响,却是事实。

从这个意义上讲,严格说来,如果不是把“养老令”之“令”理解为“诏令”之“令”,而是视为“律令”之“令”的话,那么所谓文帝“养老令”的提法是不能成立的,所以,为避免歧义,不如把文帝“养老令”改称为“养老诏”。

  注释:

  ①明确将文帝元年三月诏中的养老内容冠以“养老令”之名,不知始于何时。

沈家本《汉律摭遗》卷十九之《养老令》,程树德《九朝律考》卷一《汉律考》之《养老令》,都收录此诏,“养老令”一词沿用至今。

  ②史书经常用“各有数”或“各有差”这样的术语来表述,而忽略具体的数字。

  ③清代学者王鸣盛比较《史记》与《汉书》之异同,认为:

“马意主行文,不主载事,故简,班主纪事,详赡。

”(见《十七史商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年版,第49页)这一论断之合理性,在此处有明显体现。

又,文帝元年三月诏,亦见荀悦《汉纪•孝文皇帝纪上卷》:

“诏曰:

‘今方春和,草木群生之物皆有以自乐,而吾百姓鳏寡孤独穷困之人,或阽于死亡,而莫之省忧。

朕为民父母,将何如?

’于是出布帛米肉之赐,其肉刑耐罪已上不用此令。

”《汉纪》只记录了鳏寡孤独穷困之人而忽略了高年,不知何故。

  ④王文涛先生即认为:

“文帝前元元年(前179年)三月所下赐物诏令,《史记》与《汉书》的记载不同,都有令人不解之处……《史记》所载当有所本,此系帝王诏令,非比录常之事,可率意而写。

班固对《史记•文帝本纪》的这一修改令人难以理解,疑有脱漏。

”参见氏著《秦汉社会保障研究——以灾害救助为中心的考察》,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143-144页。

  ⑤《资治通鉴》卷十三《汉纪五》文帝前元元年:

(三月)“诏振贷鳏、寡、孤、独、穷困之人。

又令:

‘八十已上,月赐米、肉、酒;

九十已上,加赐帛、絮。

赐物当稟鬻米者,长吏阅视,丞若尉致;

不满九十,啬夫、令史致;

’”其表述保留了赐物的品类,略去了赐物的数量,又将“月”字置于赐物前,用以说明每月所赐物包括米、肉、酒(80岁以上)和米、肉、酒、帛、絮(90岁以上)。

这样的理解,实际上与今人无异,说明我们对“养老令”的解读符合逻辑,代表了最常规的释读方法。

  ⑥《二年律令•傅律》:

“大夫以上[年]九十,不更九十一,簪衺九十二,上造九十三,公士九十四,公卒、士五(伍)九十五以上者,稟鬻米月一石。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

《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181页。

  ⑦《汉书•武帝纪》载建元元年夏四月诏曰:

“古之立教,乡里以齿,朝廷以爵,扶世道民,莫善于德。

然即于乡里先耆艾,奉高年,古之道也。

今天下孝子顺孙愿自竭尽以承其亲,外迫公事,内乏资财,是以孝心阙焉。

朕甚哀之。

民年九十以上,已有受鬻法,为复子若孙,令得身帅妻妾遂其供养之事。

  ⑧有学者称之为“定期赐物”,以区别于史书中常见的“临时性赐物”。

参见尹怡朋《秦汉养老政策研究》“汉代对老人的赐物活动”,山东师范大学2006年硕士论文。

  ⑨《二年律令•傅律》的“稟鬻米月一石”,不能等同于皇帝的“赐”。

对于政府向高年发放粥米这种行为,文帝“养老令”亦云“吏稟当受鬻者”、“当稟鬻米者”,用“稟”而不用“赐”,这种表述方法值得关注。

汉代行政文书(如居延汉简集簿)中的“稟食”,往往是指官府供给粮食,而“赐”则突出强调恩惠来自皇帝。

“受鬻法”用“稟”而不用“赐”,暗含着这种福利是国家义务而非皇帝恩赐的意思。

君主专制国家,公共权利与皇权也有各自的势力范围。

因此,严格地说,“受鬻法”的发放粥米行为不能用“赐”、“赐物”来概括或指代。

山田胜芳认为,“吕后时代是赐物于90岁以上老人,而文帝则将其降低到80岁以上”(《鸠杖与徭役制度》,庄小霞译,《简帛研究》二○○四,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10月版)。

这种说法如果不是认可文帝将受粥米者年龄降至80岁,便是混淆了“赐”的临时性特征与“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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