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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经典案例英挪渔业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2)如法院认为挪威政府有权划定上条所指的渔区并把该渔区只留给其本国国民使用,请对挪威政府对在该线以外的区域干扰英国渔船所造成的损失判予赔偿。

2.诉讼主。

英国政府认为挪威政府1935年诏令所划出的线不是依照国际法划出的,并认为本案应适用的原则是:

领海基线必须是最低潮线;

连接水的封闭线不应超过10海里。

挪威不否认有这些规则,但认为这些规则对挪威不适用,并坚持说它所采用的划定基线的方法,无论从哪一方面来说都是符合国际法的。

经过书面诉讼和口头诉讼后,国际法院认为本案须研究三个问题:

(1)英国提出的原则是不是国际法的正确说明?

(2)挪威的方法是不是符合国际法?

(3)挪威的国王诏令是不是正确地适用了这种方法?

3.法院的分析。

法院认为在处理这个案件时,有几个基本点是必需考虑的。

第一个考虑是领海从属于陆地的观念。

沿海国正是根据陆地才有权取得沿岸水域的权利。

国家划定领海界线时必需考虑实际的需要和当地的要求,并考虑领海基线的划定可能偏离其海岸一般趋势的合理的围。

第二个考虑是某些海域与把它分隔或包围的陆地组成部分之间的靠近程度,因为划定基线时,应考虑其靠近程度是否足以使该海域成为水。

沿岸国在有关海湾规则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地理情况来决定。

第三个考虑是延伸的围除了地理因素之外,不要忽略了特殊的经济利益,这个因素的现实性和重要性是由长期的惯例所证实了的。

关于第一个问题。

英国提出了两个原则,一是“低潮线原则”,二是“十海里原则”。

至于“低潮线原则”,国际法院指出:

为了确定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国家实践曾采用过低潮线、高潮线或两者的平均线。

这个标准能清楚地体现领海与陆地领土毗邻的特点。

各国都采用这个标准,挪威和英国都采用这个标准,不过作法上各有不同,在国际法上,没有统一的规则。

在本案中,挪威的4海里领海宽度的主是没有争议的,问题只是这4海里应从什么地方算起。

挪威的低潮线应该从什么地方划出。

这就首先要考虑挪威海岸的特点了。

挪威海岸长约1500公里,地貌异常特殊,沿岸群山环抱,断断续续,其中包含无数岛屿、小岛和干礁,形成一个星罗棋布的小岛群,挪威称之为“石垒”(sk-jargaard)。

海岸外是一片浅平的沙滩。

该区域渔源丰富,足当地居民赖以生存的重要生活来源。

从争议地区最南端到“北角”,沿岸就是一片石垒。

在石垒里面,几乎每一个小岛都有大小不等的海湾、海峡和仅供当地居民来往的水道。

“石垒”构成挪威陆地的一个构成部分了。

挪威的海岸不像其他国家那样是陆地与海洋的明显边界,而是其“石垒”的外界。

在确定挪威领海基线的时候,低潮线是大陆的低潮线还是构成其大陆一部分的“石垒”的低潮线?

就是说,挪威主的4海里领海宽度的起点线一基线应从大陆的低潮线算起,还是从“石垒”的低潮线算起?

英国认为挪威的基线应该是构成挪威领土部分的干地和挪威水的低潮线。

法院不能同意这个看法。

法院指出:

适用低潮线规则有三种方法。

那就是:

平行线法(traceparallele)、圆弧法(arcofcircles)和直线法(straightbaselinesystem)。

最简单的是平行线法,即领海的外界完全与海岸平行。

这个方法对海岸正常的国家是容易做到的。

当海岸曲度很大(如挪威海岸东部的芬马克)和沿岸岛屿密布(如沿着挪威海岸西部的“石垒”)的时候,基线就会脱离低潮线而只能根据地理结构划出了。

在这种情况下,低潮线就不能作为一个规则提出来要求海岸线必须与它的整个弯曲度相一致。

在本案中,英国在备忘录中曾以低潮线标准反对挪威,但它在复辩状和在其代理人的述中已放弃了这个观点。

但另一方面,英国在复辩状中又认为正确的方法是“圆弧法”。

圆弧法是美国代表在1930年在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上提出的。

这是用新技术划出领海宽度的方法,其目的是实现领海必须沿着海岸线划出的原则。

但这种方法也没有法律的强制作用,英国代理人在口头答辩中也承认这一点。

法院指出,为了实现领海带必须沿着海岸线划出的原则,许多国家已认为有必要采用直线基线法,它们并没有受到别的国家反对。

直线基线法就是在低海线上选定适当的点,用直线把各点连起来。

这种方法不仅可以用予正常的海湾,也可以用于曲度不大的海岸。

英国认为挪威只能用宵线划出湾口的封闭线。

如果领海的基线必须沿着“石垒”的外线划出,就没有理由认为这种方法只能适用于海湾了。

至于“十海里原则”。

英国认为,根据国际法,海湾的封闭线不应超过10海里,除非挪威能证明所有大湾小湾都是它的历史性水域,封闭线才可以超过10海里,但英国也承认挪威有权把这些水域作为它的历史性水域。

挪威认为它以历史权利作为根据,但它对历史权利的解释不同,正如挪威代理人在听讯时所说的,“挪威政府不是以历史来论征它的额外权利,对海域提出为法律所拒绝的权利,挪威是用历史和其他因素一起来说明它所采用的方法是符合法律的。

挪威政府的历史权利的概念是与它对一般国际法规则的理解是一致的。

在它看来,国际法的这些规则已考虑到事物的多样性,划线必须符合不同地区的特殊情况。

它认为,它所采取的直线基线法是当地情况之必需,是完全符合法律的。

国际法院指出,“历史性水域”通常是指水。

英国把历史性水域适用到水和领海,这是违背国际法的。

至于直线的长度,虽然有些国家主十海里,但也有许多国家采用不同的长度。

因此,“十海里规则”无论对海湾来说,还是对各个岛屿之间的海域来说,都还没有取得普遍国际法规则的权威。

由于挪威已不能在其海岸适用十海里规则,就不能以这个规则反对挪威。

关于第二个问题。

1935年诏令所适用的划线方法是否符合国际法?

挪威认为,采用直线法划基线,已成了挪威传统的方法。

这种方法是由挪威海岸的特殊地理情况造成的。

这种作法已为一系列的实践形成为挪威的一种制度。

六十多年来,这种制度从来没有受到其他国家反对。

国际法院也认为,挪威政府从1812年的诏令以来,直到本争端发生以前,就不断地通过诏令、报告、外交照会等文件表明采用直线方法划基线。

挪威的直线基线制度是从在本争端发生以前,就已经在长期的实践中确定下来了。

各国政府对这种方法的容忍态度证明他们不认为那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多少年来,连英国也没有提出异议。

只有1933年7月27日的备忘录才受到英国正式反对。

挪威的划线方法是根据其地理特点的需要决定的,它并没有为其他国家反对,应认为是没有违背国际法的。

关于第三个问题。

挪威的国王诏令的划线方法是否正确适用?

在辩论中,英国认为:

挪威1935年国王诏令所划定的基线中的某些线段,例如斯维荷尔泰维特(Svaeholthavet)和洛伐维特(Lop-phavet),没有完全沿着海岸的一般方向,因而是不符合上述标准的。

法院研究了这两个线段之后,认为斯维荷尔泰维特实际上是一个带有海湾性质的盆地,不过分成两个大湾。

洛伐维特在基线与陆地部分的稍许偏离,不能认为是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

斯维荷尔维特自17世纪以来就被挪威认为是它的水,早已隶属于挪威的主权之下,至于洛伐维特,偏离是很轻微的,由沿岸国自己解决就行了。

4.判决。

根据上述分析,法院驳回了英国的要求,并于1951年12月28日作出判决:

判决以10:

2票判定:

“1935年7月12日挪威国王诏令划定渔区的方法没有违反国际法。

”以8:

4票判定:

“由倒王诏令采用直线方法划出的基线没有违反国际法。

判决作出时,阿尔瓦勒斯、海克沃斯、舒模等三位法官发表了个别意见;

麦克奈尔和里德两位法官发表了不同意见。

【评注】

基线是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也是测算领海及其他海域的起点线。

确定基线是海洋法中最重要的问题。

但海洋法上还没有为各国统一适用的原则或规则。

罗马时期最初采用高潮线,后来改用低潮线。

低潮线现在已为各国所普遍接受了。

1812年的《渔约》把低潮线称为“实际的标准”。

在1930年的国际法编纂会议上,低潮线被称为“通常的基线”。

1958年的《领海与毗连区公约》把低潮线称为“正常基线”,所谓正常,是因为在正常情况下,它与海岸完全平行。

但在海岸不那么正常的时候,就是说,在海岸弯曲度很大和岛屿又多的情况下,沿岸国就采用别的基线,直线基线就是普遍适用的一种。

在本案中,英国认为挪威不应采用直线基线,不应以石垒的外缘作为基线,不应采用超过十海里长度的基线。

这三个主都给国际法院驳回了。

直线基线最先是英用的。

远在1604年,英国就用直线划出马恩岛和安格尔西岛之间的基线。

后来许多国家都用直线划出湾口或河口的封闭线。

到19世纪,大多数国家都采用直线基线了。

因此,挪威用直线划出其基线,那是无可非议的。

至于挪威的基线应是连接其石垒最外缘的线还是其陆地的海岸线?

国际法院根据挪威沿岸的地貌特点,认定“石垒”是挪威陆地的一个构成部分,因而基线应是石垒的外界而不是陆地的海岸。

这个判断是非常客观和公正的。

所谓十海里的长度标准,在国际法上根本就没有这个规则,那只是英美北大西洋海岸渔业仲裁案裁决中提出的建设,运没有成为习惯法规则。

本案是有关领海基线制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案例。

国际法院在判决中指出采用直线基线的三个基本观点:

(1)沿海国有权根据自己的地理特点选用划出领海基线的方法;

(2)直线基线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

(3)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是沿岸国的水。

这些观点是在总结海洋法历史发展的基础上提出来的,这些观点已为各国在实践中所接受,并已反映在《领海与毗连区公约》第4条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条和第8条中。

国际法院在本案的判决对现代海洋法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英国和挪威渔业案与领海基线的确定

国际法院对英国挪威渔业案例的判决对世界各沿海国领海基线的确定有着重大影响。

本文简单介绍了海洋法公约中的领海基线条文和目前基线的状况。

由于国际海洋划界工作的进行,世界各沿海国的领海基线标准应当统一。

自从国际法院1951年12月18日年对英国挪威渔业案例判决以来,国际海洋法和国际实践有了巨大的发展和变化。

英国挪威渔业案是50多年前世界上划出的第一条领海基线的案例,它对当前的领海基线的确定与国际海洋边界划定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1.首例领海基线案例与直线基线的产生

对英国和挪威渔业案的判决是国际上首例有关领海基线问题的判决。

挪威拥有着漫长的海岸线,其沿海水域蕴藏着丰富的渔业资源。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挪威和英国之间经常为挪威沿岸的渔业发生争端。

为了保护本国的利益,挪威于1935年公布敕令,把北纬66°

28′08″以北的沿海水域划为挪威的渔业区。

划定渔区的方法是:

从俄罗斯边境到韦斯特峡湾之间,用直线基线把挪威本土和岛屿或岩礁上选定的48个基点,用47条线段连接起来。

其中39条线段的长度在24海里以,有8条超过24海里,最长的达44海里。

挪威将该连线的侧水域作为水,并把此基线以外的4海里海域划为领海。

挪威这种渔区的划定,一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才对英国人完全付诸实施。

英国于1949年就此争端向国际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对1935年挪威敕令划定渔区的方法,以及敕令按照这一方法所规定的领海基线是否违反国际法的问题作出判决。

挪威根据1935年敕令划定海域的方法在国际社会是人所共知的。

法院判定挪威划定领海所使用的方法以及由此方法所制定的基线并不违反国际法。

后来,这一判决的基本原则被普遍应用,成为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第4条关于直线基线划法的规定。

上述第4条款关于直线基线的规定受到国际法院对英国和挪威渔业案例判决的启示,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7条款,虽然有些变化,但基本上重复了上述1958年公约第4条款的容。

由此可以看出英挪渔业案判决对于直线基线产生和应用的重要意义。

法院指出挪威海岸线极为曲折,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

挪威的峡湾同挪威大陆实际上构成一个整体,峡湾的水域构成挪威的水。

从整体上看,这里真正的海岸线应该是沿陆地领土组成部分包括外延划定的一条线。

在划定挪威的领海界线时,应从岛礁外延的低潮线算起。

除了直线基线方法外,该判决还同时确定了一些重要的法律原则,例如:

“划定直线基线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基线的海域必须充分接近陆地领土,使其受水制度的支配”,又如运用直线基线的效果使原来适用无害通过的水域被纳入水时,无害通过权扩大适用于这一部分水域等。

国际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考虑并识别了划界中的各种因素,认真而又灵活地将国际法准则适用于各种特殊海岸地理学状况,为国际法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以及国际海洋划界实践中如何划定领海基线提供了一个成功的和意义深远的例。

判决英国和挪威渔业案以来半个多世纪过去了,其间国际法院曾判决过许多海洋划界案例,然而至今它却没有对各沿海国运用直线基线的最大长度作出过限定。

领海基线是划定海洋边界的起始线,由于起始线的长度和方向没有严格的标准,这将为划定海洋边界的确切位置带来不利影响。

2.关于《公约》直线基线条文的问题

1982年《公约》于1994年11月16日生效,《公约》第312和313条款反映和支配着对《公约》的修订或修正的问题。

《公约》生效10年后的今天,许多专家建议能够修改原来的条文,写出新的直线基线规则。

需要出台的基线规则要解决目前存在着的许多不合法的情况,并要确定将需要解决的许多情况。

世界上有的沿海国正在与其相邻或相向的国家进行海洋边界的划定工作,据划界专家说,许多对直线基线作出不合理主的国家在边界谈判中,要说服邻国接受它们的主将会经历巨大的困难。

在另一个国家划出相当的直线基线或作图线之后,或者基线不得不被忽略,或者边界只有被国际法院判决。

在谈判中,当事国划界图基准面不统一,有的没有标志图中直线线段的性质等,给划界带来困难。

因此,统一基线理论原则和技术标准是十分必要的。

目前有许多条款在被执行,这些条款中包含有一些不明确的容、一些技术上的错误等。

当然,《公约》的许多部分需要进行重大的修正或改进,以及当法律专家面对着工作需要提出意见时可以满足引证第二部分“领海和毗连区”、第六部分“大陆架”和第十一部分“区域”的需要。

自2004年起,有可能提出具体的修正案并需要召开一次国际会议考虑任何被提出的修正案。

修正和简化《公约》第二部分条文,特别是那些实际通常一直被以及现在仍然被忽视或违反的条款是必要的。

最终目标是产生符合现实的条文,不管是在地理上、司法上还是在实践上均应符合现实的条文。

《公约》第二部分包含有关“领海和毗连区”的条款共有32条,其中第3-5和7-16条具体涉及到测算领海和毗连区宽度的基线(特别是直线基线)、划定这些基线的原则和界限以及随后产生的影响。

由于这些条款的规定不可能适合每种地理情况,因此许多有国际声望的专家学者一直在试图找到所有沿海国均应遵守的新的标准。

3.过长的直线基线是个突出问题

目前海洋法专家对1982年《公约》各条款之间具有的紧密关系的分析,包括对领海无害通过制度的考虑认为,一条直线基线的最长长度以不超过24海里长为宜,然而多数国家的直线基线的最大长度却超过了这个数字。

不少专家认为国家领海基点和基线已成为当前国际上一个普遍而又突出的问题,随着海洋划界的开展,全球围应当统一和规化。

1982年《公约》没有对直线基线长度作出专门的规定,而国际法院和仲裁法庭至今对于所有国家采用的直线基线最大可允许长度没有作出说明。

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和1982年《公约》都没有阻止许多沿海用过长基线的趋势。

国际上一些学者主各沿海国最大的直线基线长度应当加以严格限制,因为过长和无规则的基线的法律效果只能助长划界争端的产生。

当前在150多个沿海国中,已有60多个沿着它们的海岸位置划出了直线基线,并且有接近10多个其它国家颁布了立法,公布了直线基线坐标或海图。

所划的这些直线基线的许多线段都与国际法不相符,比如线段长度过长,或基线偏离了海岸一般方向的合宜围等。

例如,缅甸划出了一条穿过莫塔马湾长达222海里的直线基线,其主大约获得了14,300平方海里的海域(相当于丹麦国土的面积)作为水。

由于缺少合适的直线基线,这里本来应当是公海区域。

朝鲜、国、日本、越南、巴基斯坦、马尔代夫、孟加拉、泰国、柬埔寨、俄罗斯和菲律宾等同样划出了长度过长的直线基线。

4.领海基线标准需要统一

世界上不少国家划出的直线基线是这样一种状况:

一个国家的不标准的基线导致了另一个国家更不标准的基线的产生。

各国根据它们的自身利益都在追求着最大的海洋管辖区域,而却不顾严重的后果。

正象国际法院对英国挪威渔业案例判决中指出的那样:

“直线基线的划定,具有国际性的一面,涉及到其它国家的利益,不能仅仅取决于沿海国在它的国立法中所表示的意愿,……与其它国家划界的合法性取决于国际法。

以日本为例,1996年日本《阁法令》第206号标明了日本国海岸和海岛共有194个领海基点,162条直线基线线段,计15组。

其约72%的线段长度小于24海里,然而,其余28%,即46条线段在长度上超过了24海里,15条大于48海里,最长的一段为85.2海里。

而国的领海基点绝大多数远离海岸并处在岩石小岛上。

国总共采用23个基点,包括某些海岸区运用正常基线(低潮线),使用了19条直线基线线段划出了领海基线。

从基点1开始向南开始按顺时针方向确立基线,其起始于釜山附近东南沿海,包括了南部和西部附近的全部岛屿和岩石。

共有12条线段短于24海里,其中5条在24~48海里之间,2条超过48海里,西南海岸基点13至14是最长基线线段,长达60.3海里。

有专家认为,直线基线长度一旦超过24海里,尤其是当被连接的地形相当小且孤立存在时,它所包围的水域将不可能成为“充分接近陆地领土,使其受水制度的支配”的水域(《公约》7(3)条款)。

另外,根据初步估计,国西部基点距其大陆海岸垂直距离达到20海里以远,有的甚至更远,这不符合所谓“紧接海岸”只为12海里的要求。

国学者认为,日本直线基线的采用扩大了日本主领海的外部围。

渔业区划界需要参考基点的位置,在渔业谈判中,日两国因在东海和日本海领海基点位置的法律问题多次争吵,相互指责。

世界沿海国海洋边界划定需要相互接轨,各沿海国的基线规则需要统一和一致。

根据国际海洋法的不断发展,近年来划界技术专家依据大量的国际实践认为,世界上每一个沿海国建立国家的领海基点和基线的具体技术初步要求应当是:

(1)在海岸平坦的地方必须运用正常基线。

(2)每条直线基线的长度不超过24海里,河口与海湾封口线在低潮时同样不超过24海里。

“紧接海岸”的距离意指12海里。

(3)直线基线走向偏离海岸一般方向围不应大于15°

(4)等于或小于1″(秒)的基点或转折点地理坐标;

(5)注明直线线段的性质,如恒向线、测地线、方位角、大圆线、小圆线和低潮线等。

(6)注明基点和直线基线参考的基准面(坐标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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