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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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县(区)民政局负责制定本级养老服务政策,对辖区内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进行日常监管;
负责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布点、建设、运营和评估考核;
负责安排本级配套资金。
第十四条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是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
在县(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下,负责辖区内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选址、建设和运营监管;
负责引入运营机构,签订监管协议并报县(区)民政局备案;
负责运营机构申请政府补助项目的审核申报及资金拨付;
负责协调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期间在辖区范围内发生的具体事宜。
第三章
建设标准
第十五条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符合住建部发布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要求,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和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备配置》(GB/T33169-2016)要求,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环保、卫生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应符合全日照料设施建设标准和要求。
第十六条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设立,应当综合考虑常住人口规模、老年人口分布、服务需求、服务半径、已建成的养老服务设施等因素。
第十七条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原则上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社区人口达到10000人以上或老年人口达到2000人以上。
2.建筑面积700㎡以上(含)。
3.床位数20张以上(含)。
4.配备“十室一厅一卫一场地”(服务室、保健康复室、心理疏导室、备餐室、休息室、浴室、理发室、洗衣室、阅览室、文化活动室、餐厅、卫生间等和室外活动场地)。
其中,阅览室、文化活动室等与社区共享面积不得超过200㎡。
第十八条服务中心建设原则上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社区人口为5000人-10000人或老年人口达到1000人以上。
2.建筑面积300㎡(含)-700㎡。
3.床位数10张(含)以上。
4.配备“七室一厅一卫一场地”(服务室、保健康复室、心理疏导室、备餐室、休息室、阅览室、文化活动室、餐厅、卫生间等和室外活动场地)。
第十九条服务站建设原则上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社区人口规模为5000人以下。
2.建筑面积100㎡-300㎡。
3.床位数6张(含)以上。
4.配备“四室一厅一卫一场地”(服务室、休息室、阅览室、文化活动室、餐厅、卫生间等和室外活动场地)。
第二十条社区范围较大的,可按照服务半径1至1.5公里,老年人步行15分钟左右到达的标准,分批次建设多个日间照料中心、服务中心或服务站。
第四章
运营规范
第二十一条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机构,应为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从事养老服务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第二十二条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与运营机构签订运营监管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关监管措施及违约责任,并报县(区)民政局备案。
服务期限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类设施”不低于两年,“二类设施”不低于五年,“三类设施”不低于十年。
第二十三条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机构服务规范应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要求》(GB/T33168—2016)和服务协议的约定内容,提供生活照料、文化娱乐、餐饮临休、保健康复、精神慰藉等服务。
第二十四条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开放时间每周不得少于5日,每日营业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运营时间以日间为主。
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营业时间为每日24小时。
第二十五条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机构应与老年人及其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
嵌入式养老机构应与老年人及其监护人签订短期托养服务协议,一次性托养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六条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机构应为老年人活动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定期对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清洗和消毒,确保老年人活动场所和物品安全、卫生。
第二十七条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机构应通过设立医疗机构或与所在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定期身体检查、采集健康信息、建立健康档案、设计健康方案、慢性病跟踪干预等服务。
第二十八条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包括行政人员、财务人员以及持有专业技术证书或培训证书的养老护理员、医护人员、心理咨询师、社工、安全管理员等人员。
可优先聘用宝鸡户籍失业下岗人员。
第二十九条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机构可以接受社会捐赠。
捐赠的财产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捐赠者的意愿,用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公益项目。
第三十条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机构应当公开与其服务相关的信息,包括:
执业证照、地理交通信息、基本设施设备信息、工作人员信息、收费标准、办事流程、日常照护服务项目描述、服务投诉途径和处理程序信息等。
第五章政府补助
第三十一条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补助分为建设补助和年度运营补助两部分。
第三十二条
建设补助标准:
每建设1所日间照料中心,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市级补助10万元,县(区)补助不低于10万元;
每建设1所养老服务中心,市级补助30万元,县(区)补助不低于5万元;
每建设1所养老服务站,市级补助20万元,县(区)补助不低于5万元。
第三十三条
建设补助资金由市、县(区)民政局按照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承担项目数量,依据资金使用管理要求直接拨付。
“一类设施”的建设补助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管理使用,用于场地装修和配置相应设施设备等支出。
“二类设施”的建设补助由运营机构管理使用,用于场地装修和配置相应设施设备等支出。
“三类设施”的建设补助由运营机构管理使用,用于配置相应设施设备等支出。
第三十四条对正常运营满一年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依据县(区)年度评估结果,由运营机构提交补助申请,市、县(区)民政局审核通过后,分级分类给予运营补助,年度最高补助标准为:
日间照料中心14万元;
服务中心9万元;
服务站6万元。
所需资金由市、县(区)按照5:
5比例负担,并列入财政预算。
根据《宝鸡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评估表》(附件3),评估结果优秀,全额资助;
评估结果良好,按照最高标准的80%资助;
评估结果一般,按照最高标准的60%资助;
评估结果较差,不予资助。
第三十五条
年度运营补助应当用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日常运营的开支,包括房屋租赁费、物业水电费、入住老年人膳食及工作人员工资等。
第三十六条
符合政府运营补助条件的运营机构,每年3月底之前,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运营补助审批表》及相关材料,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汇总报送县(区)民政局复审。
县(区)民政局于5月底前将复审结果报送市民政局审定。
第三十七条
市民政局对县(区)申报结果进行抽查,依据验收结果提出运营补助意见,商市财政局列入财政预算,按程序拨付至各县(区),各县(区)于市级资金下达60日内足额配套本级资金,逐级拨付至运营机构。
第六章
评估考核
第三十八条县(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通过实地查验、走访调研等方式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第三十九条
社区居委会定期对辖区内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机构的服务管理进行日常检查和满意度调查,作为运营机构履约情况评估依据。
第四十条
县(区)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机构的日常管理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考核。
在次年一季度开展对上一年度评估考核工作。
第四十一条县(区)民政局应当建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机构诚信档案,同时向社会公众提供投诉渠道,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四十二条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机构应当建立完整的工作日志和独立的财务核算制度,每半年向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运营情况报告和财务报表,并向社会公示财务情况。
每年12月31日前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本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的运营方案。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运营机构必须遵守各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运营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
第四十五条
运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依据具体项目监管协议,责令其限期整改或消除影响。
拒不整改或未消除影响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可取消运营机构运营资格,涉嫌违法违规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运营机构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并追缴已享受政府补助。
(一)未与老年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服务协议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二)收费标准未在运营场所公示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开展服务的;
(四)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五)年度评估较差的;
(六)利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房屋、场地、设备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七)在申请补助、接受考核时有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行为的;
(八)歧视、侮辱或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九)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十)擅自挪用政府补助的;
(十一)拒不接受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检查的;
(十二)拒不接受政府审计的;
(十三)其他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因运营机构服务不当给老年人造成损害的,运营机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已有的建设运营补助或奖励政策可在本办法基础上继续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
年度运营补助申请所需材料
1.《宝鸡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政府补助项目审批表》;
2.《宝鸡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评估表》;
3.运营机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的复印件(验原件);
4.服务场地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表明房屋建筑面积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5.与街道办(镇政府)签订的运营监管协议书;
6.服务协议复印件(验原件);
7.运营机构的工作日志和财务核算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8.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附件2
宝鸡市____年度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助审批表
(__类设施)
设施类型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
项目地址
____县(区)____街道(镇)____社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到楼层)
建筑面积
____平方米
设置床位数
____张
投入运营时间
功能室
服务室□保健康复室□休息室□备餐室□心理疏导室□餐厅□浴室□
理发室□文化活动室□洗衣室□娱乐室□卫生间□其他:
运营机构
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
机构性质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注册(登记)证号
机构负责人/联系电话
服务人员
配置情况
管理人员____人,养老护理员____人,医生____人,护士____人。
其他工作人员____人,主要为________________。
服务项目及
运营情况
日托看护()膳食服务()医疗护理()康复保健()
家政服务()陪护服务()心理咨询()交通服务()
文化及娱乐活动()其他:
每周平均营业____天,每天平均服务老年人____人,其中用餐老年人____人。
其他相关情况简介(周边交通、环境和医疗机构设置和开展服务等)请另附资料说明。
申请人保证以上数据及申报资料真实有效,并承诺遵守有关规定。
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运营机构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街道办事处
(镇政府)意见
经指导运营机构组织自评,年度运营情况为____(优秀/良好/一般/较差),____(同意/不予)申请运营补助。
单位(盖章):
县(区)民政局
意见
经初评,年度运营情况为____(优秀/良好/一般/较差),____(同意/不予)申请运营补助。
市民政局意见
经评定,年度运营情况为____(优秀/良好/一般/较差),____(同意按相应标准给予运营补助/不予补助)。
备注
提交本申报表时应同时按《宝鸡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附目录清单。
附件3
宝鸡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评估表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项目
分值
评审方式
评分标准
自评
初评
评估
制度建设(25分)
服务指南
1
检查
公示得1分,未公示得0分。
收费标准
2
公示得2分,未公示得0分。
职责分工
服务项目
制度规范
公示服务项目(含服务响应时间、服务流程、服务标准等),每一项得0.5分,最高2分。
开放时间
4
每周开放5天以上,得4分;
不足5天,得0分。
(特殊情况需报备)
服务合同
3
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得3分。
缺少按每人0.5分扣分,扣完为止。
服务对象
综合评估
对所有服务对象综合能力进行评估,并依托信息系统建立电子评估档案,得3分,缺少1人扣0.5分,扣完为止。
激励制度
依托全市智慧养老信息系统服务功能,制定服务人员、志愿者、社会工作者激励制度,得2分。
业务培训
制定工作人员业务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培训,得2分,有计划未组织,得0.5分。
工作人员
奖惩考核制度
每半年对工作人员实行考评,得2分;
缺少1次扣1分;
未考评得0分。
卫生防疫制度
服务人员(15分)
6
对服务老年人基本信息采集摸底,录入系统平台,得6分。
缺少按照0.5分/人扣分,扣完为止
备餐人员
验证
配备专职人员负责配餐、备餐得2分,未配备得0分
医护人员
配备1名医生,专职得2分,兼职得1分;
配备1名护士,专职得1分,兼职得0.5分;
配备2名护理员(助老员),得1分,少1名扣0.5分
保洁员
配备1名保洁员(可兼职)得1分,未配备得0分
安全员
配备1名安全员(可兼职)得1分,未配备得0分
社工、志愿者
服务机构积极与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建立合作关系,并为老年人开展服务,得2分。
评审
方式
自
评
初
估
服务活动(35分)
餐饮服务
记录
每个开放日为老年人提供餐饮服务,得6分,缺少1天扣1分,扣完为止。
当提供餐饮服务天数低于年度服务总天数的80%时,不参与年度评估。
关爱活动
5
利用元旦、春节、端午、重阳等重大节日,组织关爱老年人活动不少于5次,得5分,缺少1次扣1分;
计划、记录不完善,每1次扣0.5分。
助浴服务
以无偿或低偿的方式,为老年人开展助浴服务,得2分。
理发服务
每周组织一次为老年人理发服务,得3分,缺少1次扣0.1分,扣完为止。
健康讲座
每年组织健康知识宣讲不少2次,得4分;
缺少1次扣2分。
利用健康讲座时机宣传、销售医疗保健类设备、药品等,该项目不得分。
心理慰藉
为老年人提供心理咨询、心理慰藉服务,得2分。
图书刊物
适合老年人阅读的当年报刊不少于4份,杂志不少于10份、书籍不少于300册,得3分;
每项各少于50%,各扣1分。
创新服务
10
评议
创新为老服务项目内容、方式方法,每项得2分,累计最高得10分。
规范管理(25分)
服务记录
依托智慧养老服务综合平台详细记录每天服务情况,得6分,缺少1次扣0.5分,扣完为止。
统一着装
所有工作人员统一着装,得2分,缺少1人扣0.5分,扣完为止
健康证
从事餐饮、护理人员健康证齐全有效得2分,缺少1人扣0.5分,扣完为止。
急救设备
配备急救药品和设备,得2分,药品和设备缺少1项扣1分。
环境卫生
室内卫生整洁,无杂物、异味,得2分,发现1处垃圾扣0.5分,发现1次“四害”扣1分,扣完为止。
安全教育
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安全教育培训,得2分;
缺少1次扣0.5分。
应急预案
制定灾害、事故、疾病应急预案齐全,并定期组织演练,得3分;
有预案未演练,每项扣0.5分。
监督投诉
设有意见箱(薄)、公开监督投诉电话,得1分;
未投诉或投诉处理满意度100%,得1分;
投诉不受理,得0分。
问卷调查
随机抽取20名老年人或家属,进行问卷调查,满意率达到90%以上得4分、80%-90%得2分,80%以下得0分。
合计分值
100
一票否决
出现安全责任事故,取消当年评估资格。
备注:
自评分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指导运营机构负责,初评分由县(区)民政局负责,评估分由市民政局负责;
考核分60分以下为较差;
60~70分为一般;
70~80分为良好;
80分以上为优秀。
(社区养老服务中心)
依托信息系统“爱心银行”等服务功能,制定服务人员、志愿者、社会工作者激励制度,得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