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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企业查明海外知识产权法律、条约、规则等,建立涉外案件的案情分析与通报制度。

支持社会力量向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

46.支持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

建设知识产权托管、评估、交易公共服务平台。

培育和引进市场化、规模化、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推动PCT国际专利受理审查机构落户深圳。

47.支持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参与设立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用于核心专利和高价值专利组合的收购、转移转化、投融资等。

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

48.探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登记制度,对银行向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生的实际坏账损失,予以一定比例、单笔最高200万元的事后风险补偿。

49.支持专利申请与维护。

对企业首件发明专利授权的国内申请费和代理费予以一定比例的事后支持。

奖励年授权发明专利10件以上、增长率超过30%,国内发明专利维持时间7年以上,发达国家或地区专利授权10件以上的单位。

支持专利导航与信息分析利用、知识产权投融资、贯标等。

吉林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激发人才活力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2015.7)(十二)加大人才创业金融扶持力度。

引导民间资本、金融资本支持人才创业,促进人才、科技和金融有效结合。

搭建知识产权融资服务平台,鼓励采取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扶持中介服务等手段,降低企业运用知识产权融资的成本。

探索开展科技保险创新工作,降低高新技术企业创新风险。

完善科研人员收入分配政策,依法赋予创新领军人才更大人财物支配权、技术路线决定权,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激励机制。

研究制定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才股权期权激励政策,对不适宜实行股权期权激励的采取其他激励措施。

探索高校、科研院所担任领导职务科技人才获得现金与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二)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市场定价机制。

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可以签订协议的方式,进一下将其授予研发团队。

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益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

引入科技成果市场化定价机制。

高校、科研院所与研发团队可自主选择评估定价或协议定价方式,通过签订制空权合同确定具体处置方式。

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按不低于70%的比例划归成果完成人及其团队所有,上不封顶。

研发团队收益具体分配方案,由团队负责人与团队成员协商确定。

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益用于人员激励部分,可一次性计入高校、科研院所当年工资总额,但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允许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用非政府科技项目结余经费在本省出资入股或增资入股,其所获股权或股权收益的70%奖励给项目负责人或团队。

完善科研院所绩效工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给予基础科研稳定的财政拨款或财政补助,提高科研项目人员经费比例。

探索采用年薪工资、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方式聘任高层次科技人才。

加大科研人员股激励力度。

鼓励各类企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

对高校、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放宽股权激励、股权出售对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

探索实施国有企业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制度,试点国有科技创新型企业对重要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实施股权、期权激励。

积极落实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并积极争取进一步完善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办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2015年10月23日)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上海市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2015年7月6日)(七)改革科技成果转化制度。

总结科技成果转化制度改革经验,尽快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下放给高校、科研院所。

高校、科研院所可以签订协议的方式,进一步将其授予研发团队。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益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再上缴国库。

高校、科研院所与研发团队可自主选择评估定价或协议定价方式,通过签订授权合同确定具体处置方式。

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益,研发团队所得不低于70%。

(八)加大科研人员股权激励力度。

积极落实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并积极争取进一步完善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办法。

深圳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2016.3)完善成果转化激励机制。

4.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

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下放给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

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项目承担单位,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

允许市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协议确定科技成果交易、作价入股的价格。

5.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

市属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将职务发明转让收益可以在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之间合理分配,提高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至70%以上。

事前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2015.5)(九)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

对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

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

(十一)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按至少70%的比例划归成果完成人及其团队所有。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对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管理。

上海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2015年5月25日)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

下放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对高校和科研院所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再审批或备案,由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实施转移转化,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单位。

争取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普惠税制等在上海先行先试。

促进技术类无形资产交易,建立市场化的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可协议转让制度,试点实施支持个人将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和转让的政策。

探索知识产权资本化交易,争取国家将专利质押登记权下放至上海,探索建立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的知识产权交易机构,逐步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试点。

(十二)加大创新创业人才激励力度。

构建职务发明法定收益分配制度,允许国有企业与发明人事先约定科技成果分配方式和数额;

允许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归属研发团队所得比例不低于70%,转化收益用于人员激励的部分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对高校和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放宽股权激励、股权出售对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

探索实施国有企业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制度,试点国有科技创新型企业对重要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实施股权和期权激励。

任务分工;

完善人才奖励制度。

(三)完善人才奖励制度。

制定我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并出台相关待遇。

建立人才荣誉奖项申报激励制度。

支持我省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各行各业人才,参加本行业本专业国际或国家最高荣誉奖项评选,对获得奖项的,给予个人10万元—50万元奖励。

加大人才创新创业奖励力度。

完善省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专利奖等奖励办法。

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不少于1亿元,对在产业发展与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给予奖励。

建立健全人才荣誉制度。

对有卓越贡献和重大贡献的杰出人士,提请授予河南省杰出贡献奖。

完善省政府特殊津贴制度。

修订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办法,提高津贴标准,给予每人一次性津贴5万元,并享受相应高层次人才待遇。

深圳《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2016.3)(七十一)改进鹏城杰出人才支持制度。

完善鹏城杰出人才认定办法,加大支持力度,给予每人100万元经费支持。

(七十二)建立人才荣誉奖项申报激励制度。

支持我市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各行各业人才,参加本行业本专业国际或国家最高荣誉奖项评选,对获得奖项的,给予10万元—50万元奖励。

符合条件的,认定为我市高层次人才并享受相关待遇。

(七十三)加大人才创新创业奖励力度。

完善市长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青年科技奖、专利奖、标准奖等奖励办法。

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不少于10亿元,对在产业发展与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给予奖励。

(七十四)建立特区勋章和荣誉制度。

对有卓越贡献和重大贡献的杰出人士,提请授予深圳经济特区勋章或荣誉称号。

(七十五)完善市政府特殊津贴制度。

修订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办法,提高津贴标准,给予每人一次性津贴5万元,并享受相应高层次人才待遇。

(七十六)建立永久性人才激励阵地。

依托现有公园和道路打造人才主题公园和人才星光大道。

开设人才事迹网络展示馆。

研究制定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的政策措施。

允许高校、科研院所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吸引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才兼职。

重视吸收民营企业育才引才用才经验做法。

(四)鼓励和支持人才创新创业。

支持科研人员在职或离岗创业。

制定完善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兼职管理办法,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在履行所聘岗位职责前提下,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攻关,所得收入由个人、单位协商分配。

符合条件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经所以单位同意,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离岗创业,并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

创业孵化期内(3至5年)返回原单位的,工龄连续计算。

对担任职能部门处级(含)以上领导职务的,可在辞去领导职务后以科研人员身份离岗创业;

创业孵化期内返回原单位的,单位按照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做好相应的岗位聘任工作。

探索人才柔性双向流动。

建立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人才联合聘用机制,允许兼职兼薪。

支持企业创新创业人才到高校、科研院所兼职。

允许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职业学校、技工院校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研人员兼职。

鼓励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科研院所聘任企业、行业高层次人才担任研究生兼职导师或指导教师,并允许适当增加工资总额。

将企业任职经历作为高校工程类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条件。

兼职期间的各方权利义务,由兼职人员与原单位、兼职单位共同协商确定。

深圳《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2016.3)(三十七)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

我市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离岗在本市创办企业或到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离岗创新创业期限以3年为一期,最多不超过两期。

离岗期间,其人事关系可保留在原单位,由原单位为其代缴离岗期间单位部分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返回原单位时接续计算工龄并保留原聘专业技术职务。

(三十八)建立企业家和企业科研人员兼职制度。

上海市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2015年7月6日)(十)完善科研人才双向流动制度。

允许科研人员在职或离岗创业。

制定完善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兼职管理办法,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在履行所聘岗位职责前提下,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攻关,所得收入由个人、单位协商分配。

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离岗创业,并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

创业孵化期内(3至5年)返回原单位的,工龄连续计算。

鼓励高校拥有科技成果的科研人员依据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等有关政策和以现金出资方式,创办科技型企业,并持有企业股权。

允许高校、科研院所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研人才兼职。

通过双向挂职、短期工作、项目合作等柔性流动方式,每年引导一批高校、科研院所的博士、教授向企业一线有序流动。

试点将企业任职经历作为高校工程类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条件。

鼓励、引导人才向郊区流动,促进郊区科技创新、产业转型。

上海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2015年5月25日)(十一)拓展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

鼓励科研人员在职离岗创业。

允许高校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在履行所聘岗位职责前提下,到科技创新型企业兼职兼薪。

科研人员可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创业孵化期3至5年内返回原单位的,工龄连续计算,保留原聘专业技术职务。

鼓励高校拥有科技成果的科研人员,依据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等有关政策和以现金出资方式,创办科技型企业,并持有企业股权。

鼓励高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对优秀团队,增加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职数。

允许企业家和企业科研人员到高校兼职,试点将企业任职经历作为高校工程类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条件。

制定实施高校大学生创业办法,支持在校学生休学创办科技型企业,创业时间计入实践教育学分。

扶持大学生以创业实现就业,落实各项鼓励创业的政策措施。

黑龙江关于建立集聚人才体制机制激励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意见(2015.3)允许兼职兼薪、离岗创业,引导科技人才向企业集聚。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创办经济实体,对进行科技成果产业化和提供科技服务的收益,同级财政予以全额返还,不冲抵财政性经费预算。

允许和鼓励科技人员离岗创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领办创办企业,5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

退休人员再创业或就业不重复交纳养老金。

对各类人才创业,所在单位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园区管委会在启动资金、办公用房、融资贷款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省属金融机构和投资担保机构为人才创业优先提供风险投资和融资担保。

加大政府支持力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以创业带动就业,使更多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大学生成功创业。

建立大学生创业种子基金,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

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微型企业,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两年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允许在校大学生休学创办企业,创业活动可视为参加实践教育内容,计入实践学分。

积极组织各类人才招聘会、高校毕业生供需见面会,将高校毕业生供需见面活动纳入全省大型公共就业活动予以支持。

对招用应届毕业生的小微企业,给予一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我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空余编制主要用于公开招聘重点高校优秀毕业生。

全日制硕士、博士毕业生到企业以及市(地)以下急需紧缺人才的事业单位工作,并签订5年以上合同的,用人单位按照分别不低于3万元、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市、县财政补贴支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2015.5)(十)鼓励科技人员离岗创办企业。

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带科研项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3年内可保留人事关系,工龄连续计算,薪级工资按规定正常晋升,保留其原聘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不影响职称评定。

单位建立相应管理办法,规范科技人员离岗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

允许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条件下,经所在单位批准从事创业或到企业开展研发、成果转化并取得合法收入。

(十二)允许科技人员兼职取酬。

财政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约定任务的前提下,依法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在川兼职从事技术研发、产品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成果转化活动,以及在川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并取得相应合法股权或薪资。

允许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设立一定比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兼职。

总结推广各类创新创业孵化模式,打造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开放式的众创空间。

(五)加快构建众创空间。

引导和鼓励培育发展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

鼓励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众创空间建设。

加强众创空间创新创业服务。

针对众创空间集中办公的特点,落实集中登记、一址多照等商事制度改革,采取一站式窗口、网上申报、三证合一等措施,为创业企业市场准入提供使得。

加强对众创空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企业的资助,加大政府购买创新创业服务的力度。

设立人才创新创业基金。

发挥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引导作用,依托省属国有金融机构参股,并吸引社会资本和社会力量参与,设立80亿元规模的人才创新创业基金,支持人才创新创业。

完善人才创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对人才创办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信用贷款和贷款担保支持。

对人才创办的科技型企业购买科技保险产品,符合条件的给予保费资助。

高等学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微型企业,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两年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领办创业项目并带动就业,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000元创业补贴。

允许高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休学创业,创业活动可视为参加实践教育内容,计入实践学分。

大学生休学创业和毕业后自主创业,创业场租补贴标准在现有基础上提高20%—50%。

创新创业优秀项目可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

上海市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2015年7月6日)(十五)大力发展众创空间。

加快构建众创空间。

引导和鼓励各区县培育发展若干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

吸引国际孵化器入驻上海。

推进事业单位孵化器改造,鼓励国有孵化器引入专业团队管理运营。

针对众创空间集中办公的特点,落实集中登记、一址多照等商事制度改革,采取一站式窗口、网上申报、三证合一等措施,为创业企业市场准入提供便利。

进一步深化创业导师和创业学院建设,开展创业服务品牌活动。

调整财政投入方式,加强对众创空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企业的资助,加大政府购买创新创业服务的力度。

深圳《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2016.3)(四十)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

允许高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休学创业。

大学生休学创业和毕业后自主创业,创业场租补贴标准在现有基础上提高20%—50%,优秀项目可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

提高大学生就业见习和实习补贴标准,每人每月给予最高2500元,最长不超过6个月。

(四十六)设立人才创新创业基金。

发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引导作用,依托市属国有金融机构参股,并吸引社会资本和社会力量参与,设立80亿元规模的人才创新创业基金,支持人才创新创业。

(四十七)完善人才创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研发项目和创业担保贷款,给予贷款贴息资助。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2015.5)(十四)允许在校大学生休学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在川高校大学生可休学创业,休学年限按照高校相关规定执行。

(十五)加大对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补贴力度。

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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