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物品单位治安防范达标标准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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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品单位治安防范达标标准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枪弹库应当安装防盗安全门、铁栅窗,避免临街设立,附近设置值班室。

枪弹保险柜应当安放在值班室或其他安全可靠的场所。

民用枪支弹药制造、营业性射击(狩猎)场所和射击运动单位的射击场所应当实行封闭式管理。

6.民用枪支弹药制造场所、枪弹库应当安装由红外等入侵探测器组成的入侵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

营业性射击(狩猎)场所、射击运动单位的射击场所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枪弹保险柜应当安装由振动等入侵探测器组成的入侵报警系统。

(三)治安保卫措施

7.严格安全检查,定期对治安防范设施等情况进行自查,及时发现、整改治安隐患,并如实记录,形成台账。

8.严格值守巡查,枪支弹药储存场所实行24小时专人值守,对进出枪弹库和开启枪弹保险柜的人员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如实登记,形成台账。

其中,民用枪支弹药制造企业还应当每两个小时对库区进行一次巡查。

(四)物品流向监控

9.严格许可管理,依法申办枪支弹药制造、销售、购买、运输等许可手续,严格按许可事项实施从业活动。

10.严格流向登记,如实记录本单位制造、销售、购买、运输、配备、储存和发放、领取、使用、归还、销毁等各个环节枪支弹药的流向信息,做到账目清楚。

纸质流向登记台账,包括对应的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和内部审批单等原始资料,至少保存3年。

民用枪支弹药制造、配售企业的枪弹流向信息,还应及时录入计算机。

11.严格“四双”制度(即双人管、双把锁、双人收发、交接双方签字),双锁中一把锁的钥匙应当由一名部门负责人掌管,保管人员定期核对枪支弹药实际库存情况,做到如有账物不符或非法流失,能及时发现并报告。

二、民用爆炸物品单位

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爆破作业等从业单位(以下简称涉爆从业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2.健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特别是针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建立有条件接触民用爆炸物品人员的登记台账,使用公安机关统一格式的管理台账。

发生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抢)和爆炸事故的,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4.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储存场所为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实施重点保护。

治安防范设施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全部达到“三防”要求。

5.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性质相抵触的必须分库存放。

库房安装外层为甲级防火门的双层专用库门,库窗安装铁栅栏、金属网和能开启的窗扇。

地面库、硐库、半地下库(以下简称“三库”)库区周围设置围墙,“三库”库区附近和井下库(室)旁边设置值班室。

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设置移动式库房或保管箱等临时储存设施。

6.“三库”应当安装由红外等入侵探测器组成的入侵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宜加装由周界入侵探测器组成的入侵报警系统、电子巡更系统。

井下库(室)和临时储存设施(个人保管箱除外),应当安装由红外或振动等入侵探测器组成的入侵报警系统。

7.爆破作业单位配置的炸药混装车,应当安装用于监视装药出口的视频监控系统。

涉爆从业单位配置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应为封闭式专用运输车,并安装行驶记录仪或GPS卫星定位系统。

8.严格安全检查,每周对治安防范设施等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及时发现、整改治安隐患,并如实记录,形成台账。

9.严格值守巡查,“三库”和井下库(室)实行24小时双人值守,对所有进出库区的人员、车辆进行检查,并每小时进行一次巡查,如实登记,形成台账。

对爆破作业现场的临时储存设施,应当设专人管理、看护。

10.严格“犬防”措施,“三库”应当配备大型看护犬,夜间处于巡游状态。

11.严格许可管理,依法申办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许可手续,按许可事项实施从业活动。

12.严格流向登记,如实记录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销毁和进出口等各个环节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并输入计算机系统,做到账目清楚。

纸质流向登记台账,包括对应的购买证、银行转账凭证、领料单原件和运输证、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原始资料,至少保存2年。

13.严格“五双”制度(即双人管、双把锁、双人收发、双人领退、双方签字),仓库保管人员每天核对民用爆炸物品实际库存情况,做到如有账物不符或非法流失,能及时发现并报告。

三、烟花爆竹单位

1.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和燃放作业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2.健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特别是针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建立有条件接触A级制品和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人员的登记台账,使用公安机关统一格式的管理台账。

发生烟花爆竹燃放事故、爆炸事故,以及A级制品、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被盗(抢)的,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同时报告安监部门。

4.烟花爆竹仓库为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实施重点保护。

治安防范设施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全部达到“三防”要求。

5.烟花爆竹应当分类分级专库存放。

库房应当安装外层为甲级防火门的双层专用库门,库窗安装铁栅栏、金属网和能开启的窗扇,库区周围设置围墙,库区外设置值班室。

6.仓库应当安装由红外等入侵探测器组成的入侵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宜加装由周界探测器组成的入侵报警系统、电子巡更系统。

7.烟花爆竹运输必须采用危险货物专用运输车,并安装行驶记录仪或GPS卫星定位系统。

9.严格值守巡查,仓库实行24小时双人值守,对所有进出库区的人员、车辆进行检查,并每两个小时进行一次巡查,如实登记,形成台账。

10.推行“犬防”措施,仓库宜配备大型看护犬,夜间处于巡游状态。

11.严格许可管理,依法申办烟花爆竹运输、燃放工程许可手续,严格按许可事项实施从业活动。

12.严格流向登记,如实记录本单位A级制品和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在生产、销售、购买、领用各个环节中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做到账目清楚。

流向登记台账,包括对应的运输证复印件、领料单等原始资料,至少保存2年。

13.严格“五双”制度(即双人管、双把锁、双人收发、双人领退、双方签字),仓库保管人员每天核对A级制品和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实际库存情况,做到如有账物不符或非法流失,能及时发现并报告。

四、剧毒化学品单位

1.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废弃处置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2.健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特别是针对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废弃处置制度,建立有条件接触剧毒化学品人员的登记台账,使用公安机关统一格式的管理台账。

发生剧毒化学品丢失、被盗(抢)或误售、误用、流散、泄漏等情况的,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同时报告安监、环保、质监等有关部门。

4.剧毒化学品生产、使用和储存场所为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实施重点保护。

治安防范设施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全部达到“三防”要求。

5.剧毒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设施内,必须根据性能分区、分类、分库存放,并设置明显的标识,附近应当设置值班室。

储存场所分以下三种:

(1)封闭式,指储存在专用仓库或防盗保险柜内,仓库墙体和屋顶间封闭,适合氰化物、砷化物、重金属盐等桶罐装或袋装固体类,以及三氯化磷、丙稀腈等部分桶装液体类和试剂小包装类;

(2)半封闭式,指储存在专用场地内,场地周围用砖墙或铁栅栏围拦,围拦与屋顶间不封闭,适合氯、氟等桶罐装液体、压缩气体类;

(3)敞开式,指储存在专用场地内,适合大型槽罐装类。

6.剧毒化学品生产、使用(投料、加注区域)和储存场所,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其中使用剧毒化学品的教育科研和医疗等单位,对专用储存场所之外的专用储存场点,有条件的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封闭式储存场所应加装由红外等入侵探测器组成的入侵报警系统;

半封闭式储存场所宜加装由周界等入侵探测器组成的入侵报警系统;

敞开式储存场所的槽罐阀门应加装防破坏装置。

储存场所周边宜加装电子巡更系统。

7.严格安全检查,每周对治安防范设施等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及时发现和整改治安隐患,并如实记录,形成台账。

8.严格值守巡查,储存场所实行24小时专人值守,对所有进出人员进行检查,并每两个小时进行一次巡查,如实登记,形成台账。

9.严格许可管理,依法申办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手续,严格按许可事项实施从业活动。

10.严格流向登记,如实记录生产、销售、购买、使用、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和流向信息,做到账目清楚。

纸质流向登记台账,包括对应的购买许可证件、运输证复印件、使用单位领料单等原始资料,至少保存1年。

有条件的,流向信息应当同时输入计算机系统。

11.严格“五双”制度(即双人管、双把锁、双人收发、双人领退、双方签字),仓库保管人员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实际库存情况,做到如有账物不符或非法流失,能及时发现并报告。

五、放射源单位

1.放射源与含源装置生产、销售、使用和储存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2.健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特别是针对放射源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废弃处置制度,建立接触放射源人员的登记台账,使用公安机关统一格式的管理台账。

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抢)、失控和异常照射等辐射事故的,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同时报告环保、卫生部门。

4.放射源生产、使用和储存场所为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实施重点保护。

治安防范设施符合《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全部达到“三防”要求。

5.放射源应当单独存放,生产、使用和储存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

使用单位应当设置专用仓库或防盗保险柜等专用储存设施,含源装置检修、维修期间应当存入专用储存设施。

6.使用场所原则上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料位仪等固定的含源装置应在源罐外加装防盗保护罩,并用电焊法与基架连接。

专用仓库应当安装由红外等入侵探测器组成的入侵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宜加装由周界入侵探测器组成的入侵报警系统、电子巡更系统。

防盗保险柜应当安装由红外或振动等入侵探测器组成的入侵报警系统。

8.严格值守巡查,储存场所实行24小时专人值守,对所有进出放射源使用、储存场所的人员进行检查,并如实登记,形成台账。

其中,对专用仓库库区,应当每两个小时进行一次巡查。

(四)物品流向登记

9.严格流向登记,如实记录生产、销售、储存、领取、使用、归还等各个环节放射源的种类、数量和流向信息,做到账目清楚,原始资料至少保存2年。

10.严格“双人双锁”制度,每周对储存和可移动的放射源进行一次盘存,做到如有账物不符或非法流失,能及时发现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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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品单位“三防”要求 

危险物品单位“三防”要求

一、“人防”要求(人力防范)

(一)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其中公务用枪配备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年满20周岁,值班守护和巡查人员不宜超过60周岁。

2.身心健康,无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疾病病史,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品行良好,无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刑事处罚和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的记录。

(二)上岗要求

4.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5.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6.除公务用枪外,其他危险物品单位的守护岗位,应当逐步由专职保安员负责。

新建单位的守护岗位,以及现有守护人员不符合要求的,一律由专职保安员负责。

二、“物防”要求(实体防范)

(一)主体设施

1.危险物品生产、使用和储存场所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

      

(二)辅助设施

2.应当设置、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

库区设置围墙的,应为密砌围墙,高度不低于2米,并安装防攀援装置。

3.值班室、监控室应当配备固定电话和无线电话,悬挂或张贴当地派出所电话等应急联络方式,宜安装防盗安全门窗等防侵犯设施。

(三)局部设施(防盗门窗柜锁)

4.防盗安全门、防盗安全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窗户安装铁栅栏的,钢筋直径不少于12毫米,栅杆间距不超过10厘米。

5.防盗保险柜应当不低于《防盗保险柜》(GB10409-89)中A类防盗保险柜标准,重量小于340公斤的要固定在混凝土地面或墙壁上。

6.危险物品封闭式储存场所(包括库室、箱柜和车辆等)宜安装防盗锁,安装挂锁的应加装防撬剪装置。

三、“技防”要求(技术防范)

(一)入侵报警系统

1.周界入侵探测器应当安装在生产区、库区或库房四周,其他入侵探测器应当安装在制造车间、生产场所和储存场所出入口、窗口或内部。

2.生产区、库区无人员、车辆进出时,周界入侵报警装置应当进入设防状态;

储存场所关闭时,其他入侵报警装置应当进入设防状态。

入侵报警装置的撤防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小时。

3.入侵报警装置(民用爆炸物品井下库和临时储存设施除外)应当接入或安装在值班室或独立设置的监控室,并与110报警服务台或当地派出所联网。

(二)视频监控系统

4.前端探头的监视范围,应当覆盖库区进出通道、库房出入口和其他储存场所,以及生产区、使用场所(投料、加注区域)等重要部位。

前端探头处于粉尘环境的,应加装防护罩。

5.监控终端应当安装在值班室或监控室,并预留远程接口。

监视图像能实时显示、清晰稳定,并按设计要求进行记录。

6.图像记录应当采用数字录像设备,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回放图像连续、稳定,能明确辨识被摄人员、车辆和其他主要物品标识性特征。

(三)电子巡查系统

7.满足巡查线路预设和巡查记录打印等功能,对巡查人员的工作状态进行有效监督。

(四)产品质量与安全

8.上述技术防范设备质量和系统设计、安装、验收,应当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的规定,特殊场所的应当符合防火、防爆、防腐等特殊要求。

发生烟花爆竹燃放事故、爆炸事故,以及A级制品、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被盗(抢)的,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同时报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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