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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道是“货比三家,择优选购”,我们在网上购物可以同时打开多个页面,浏览多个店铺中同一类/件商品的价格、功能介绍及配送方式等进行多方面比较,不容易导致双方不合而发生争执。

(五)第一时间购买:

网络购物服务范围广、速度快,商品只要在其网店刊登代售货品,几千里外的人打开网络马上就可以看到,效率快,地域差距少,可以买到很远距离的物品,网友不论身在何处,都可以购买到来自各地的商品。

(六)商品查找更容易:

在现实的商场中大都将不同类别的商品分置于不同楼层销售,若商场面积较大,逛完一圈往往得半天时间。

而我们在网上店铺中可以直接搜索所需的商品名称,也可以根据导航栏中的商品分类选购商品,节省了寻找时间。

三、网购维权难在何处

没有任何人希望购物碰到不愉快,网络购物更是如此,购物时方便、快捷,鼠标轻松一点,商品自动上门。

但是当发现所购商品出现问题时,如何维权让消费者很纠结。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责任主体确定难

在网络交易环境下,销售商一般仅就商品的品质进行介绍和对外观进行展示,而不履行告知其企业(或公司)名称及标记的义务,至于该销售商是否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在哪登记、能否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注册资金数目、公司住所地等等问题,对消费者来讲茫然无知,一旦产生消费纠纷,责任主体很难找到。

今年泗门分局接到网络购物投诉中有5位消费者是在无法获知销售商的情况下,只能依据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厂家进行投诉。

(二)商品知情权知悉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对网络产品仅享有极有限的知情权,易引发产品质量纠纷。

消费者判定产品质量好次,大多仅凭销售商对产品的简介及几个简短产品画面,也就是说,完全是消费者凭着自身的感观或经验去识别和判定产品质量和性能。

对众多消费者来讲,对网络产品质量、性能了解是局部的、片面的,因此,包括因产品存在瑕疵、图片与产品实际不符等质量问题而引发的纠纷在所难免。

(三)网络交易监管难

 网络具有虚拟的一面,商家可以通过匿名方式与外界发生商品交易,从而逃避管理部门的监管,许多网店既没有工商注册登记,也没有专业资质,各地工商部门监管起来非常困难,甚至难以找到责任人,工商部门能为网购者提供的保障有限。

(四)异地维权难

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投诉,一般遵循“被诉方所在地”的“属地管辖”惯例。

即消费纠纷发生后,消费者不能在本地进行异地投诉。

同时由于异地维权,消费者不能及时有效地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导致调解人员更多的是依据消费者的申诉和销售商(厂家)的口述进行调解,容易产生调解基础不扎实,维权难度可见一斑。

(五)维权成本高

从我们工商部门来讲,由于同本地购物相比,网络购物的维权,缺少解决问题的标准化流程,会造成投诉周期很长,维权成本过高,同时也存在获取证据材料难、调解难度大等问题。

另外由于网络购物所涉及产品的金额大多不高,有的甚至只有几元、几十元。

一些经营者会利用标的物价格低、异地消费者维权不方便等因素推卸责任,致使消费者在维权时耗时过长,最终知难而退选择放弃。

四、加强网络维权的建议

(一)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在我们日常处理消费者网络购物方面的纠纷时主要依靠《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调整,而没有一部全国性的专门规范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

但是,由于网络购物的特殊性,使得这些法律法规针对性差、适用性不强,甚至在处理一些网络购物纠纷案件时束手无策,远不能适应网络时代要求。

因此,就赔偿责任承担主体、合同模式、权利与义务、纠纷处理机制、赔付途径等作出规定,建立和完善网络购物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建立全国或者区域性维权网络

一是构建远程消费维权网络。

工商部门在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方面功不可没,这是不争事实。

但由于受地域的限制,如不能跨区域执法、调解等,可见工商在维权空间是有限的,网络购物的消费者权益往往不足以得到保障。

通过构建远程消费维权网络,建立全国统一监管平台。

实现工商部门在接到网络另一端工商部门转来的投诉后,便在第一时间与本地经营者进行沟通,异地工商部门、商家、消费者三者互动,实现网上咨询、投诉和网上和解,使消费维权得到更有效的解决。

二是创建城市间消费维权联盟。

若干个城市之间共同协商建立互动合作机制,以降低广大消费者的异地维权成本,确保跨区域投诉异地受理维权的实现。

这将提高网购维权能力的完善和发展。

三是构建保护网络消费者的绿色通道。

针对网购消费领域的具体情况和消费特点,进一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力量的相互协调和配合,形成网络执法联合体和维权协作网,对网络消费维权实行一条龙服务。

同时,建立健全网络消费维权救济和援助机制,帮助消费者有效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加强网络交易环节监管

尽快建立严格的产品销售商准入制度,对消费者来讲,网络销售市场是高风险消费市场,权益极易受到侵害,因此要对网络交易各个环节加强监管。

1、企业:

从事网络销售的企业(或公司)理应设置更高的标准,并加强审查和严格控制。

工商部门应从企业(或公司)注册资金、货源组织、产品质量和价格、公司信誉、网络信息内容等方面进行严审,否则不得进入网络市场;

2、个人:

对个人在网络上发布销售信息的,由网络交易平台负责对个人进行实名备案登记、监管部门随机抽查核实,设置自动退出系统,及时删除信息不符的个人。

3:

网络交易平台:

对网络交易平台要建立“网络营运档案”,进入程序化管理。

要求网站的所有权人提供包括法人和网站基本情况在内的相关证据材料,并予以登记备案,领取、安装电子备案登记标识,示明网站的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四)引导网络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

通过在网络交易平台等载体开展消费知识专题讲座、刊登消费维权宣传资料、设立咨询答疑页面、公布工商消费维权微博等方式,让消费者掌握网络购物时所需注意的事项,提高消费者网络购物维权的能力,增强防范意识,加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同时引导消费者在网购时要主动了解有关的法律法规、常识、技巧等知识,让消费者掌握丰富的消费知识,提高消费者必要的鉴别能力、选购能力,从而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

网络团购中的问题、成因及对策初探

随着糯米网、拉手网、美团网……一个个通俗易记的网站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网络团购作为一种新的消费方式受到热捧,迅速发展。

国内的团购网站大都沿袭了美国Groupon网站的营销方式,采用“团体+实体店”模式,在有限的时间里推出一个低折扣的线下商家边际成本低或毛利水平高的产品,通过价格低廉、限制名额和每天推出不同的团的特色吸引消费者。

团购网站作为媒介,从中赚取佣金。

作为网购和团购两种消费方式的集成,网络团购在给消费者带来实惠的同时,也让他们遭遇了种种陷阱。

同时,由于网络团购是一种新兴事物,相关法律和监管有待完善,传统的维权方式很难奏效,消费者维权步履维艰。

作为商品流通领域的监管者和消费者权益的维护者,对网络团购的监管成为了摆在工商部门面前一项重要课题。

一、网络团购的现状和存在问题

从2010年初第一家团购网站满座网上线到井喷式的升级为现在的“千团大战”。

团购网站的发展不仅表现在数量上的激增,更表现在地域上的扩张。

网络团购的地域范围由最初主要集中在北上广等一线城市,逐步扩张至二三四线城市。

目前,余姚也已发展起了四五家以“姚聚网”等为代表的本地团购网站,经营模式基本上复制了国内几家大型的团购网站,与本地的餐厅、饭店、零食铺、健身房、美容会所等商家合作。

“仅89元,享原价534元大鹤日本料理”、“仅售29元——价值50元的DQ冰雪皇后现金券”……打开团购网站,一项项看似无比便宜的产品对网民充满着诱惑的背后,隐藏着形形色色的陷阱。

从工商监管角度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商品和服务名不副实。

一些产品在网络上看起来光鲜亮丽,却常常是假冒伪劣或是即将过期的“次品”;

赠品及小包装产品,诸如化妆品小样和体验券,被当作正常规格的产品进行销售;

餐饮、娱乐、美容等在消费过程中设置了种种条件限制,变相增加收费。

(二)、虚假宣传忽悠消费者。

商家和网站联合采取虚高报价、超低打折的方式诱骗消费者,将商品的原价提高,使商品的折扣看起来更低。

另外,由于从众心理,商品的购买数量和得到好评越多,消费者会觉得商品的质量越有保障。

为了提高消费者的购买热情,一些团购网站操纵团购人数和评价,制造热抢的假象。

(三)、服务质量大打折扣。

商家和网站没有事前对接待能力进行评估,控制团购人数,而使网络团购带来的集中爆发式的消费需求超过了商家本身的承受能力,直接导致服务质量下降。

一些商户对团购消费者采用了“歧视性”待遇:

即一般消费者相对团购消费者享有优先权。

这一举措使得持有团购券的消费者需要更长的等待时间,甚至到有效期结束也没能享受到服务。

(四)、团购网站和商家之间合作关系不明。

例如之前闹得沸沸扬扬的DQ万人团购“罗生门”事件,由于价格过低、人数超出预期等原因,商家拒不承认与团购网站之间存在合作关系,而单方面宣布团购无效,消费者无法知晓网站和商家之间是否真正存在合作协议,不能强行要求消费团购的产品。

(五)、网站商家推脱责任玩失踪。

大多数团购网站采用即时到账结算,当出现了商家卷款潜逃,下单不送货的情况,消费者的钱款已打入账户,却迟迟等不到产品。

团购网站准入与退出门槛低,一些网站想开就开,只留下电子邮件地址,手机号码等作为为联系方式,遇到产品质量问题,或者商家无法兑现随时关掉,逃避应承担的责任,消费者权益受到的损害,无处寻求赔偿。

二、网络团购问题产生的原因

种种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问题产生,其原因既有网络自身的虚拟性和网络团购消费模式的缺陷造成的,也有因法律、监管以及维权意识和方式等引起,主要是:

 

(一)、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在知情权上处于绝对弱势。

信息不对称(informationasymmetry)是指交易过程中的一方拥有另一方所没有的信息资料。

在网络团购中,网站、商家、消费者三方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博弈,三者中消费者处于绝对弱势地位。

网站和商家都拥有丰富的经验应对不同的消费者,而且可以运用现代化的信息与数据挖掘技术,利用消费者留下的购买记录,分析和获取消费者的购买偏好和消费能力,采取有针对性地营销策略。

而消费者获得关于团购网站的信息,诸如网站的联系方式,信誉度,好评率等主要通过“网络搜寻”,但是网站公开的信息通常非常有限、碎片化,甚至是经过精心修饰的。

消费者获得的商家信息是被动地通过网站作为媒介,得到的信息较为片面。

团购网站往往为了赚取更多的佣金而隐去一些对商家不利的信息。

至于团购网站和商家间是否真正存在合作关系,消费者更是无从知晓。

(二)、法律空白,缺少完善的规范和监管法规。

目前,虽然有去年工商总局下发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对实施网络商品及服务经营者起到一定的规范管理作用,但《办法》中并没有关于网站的详细规定也没有明确的处罚条款。

这就意味着《办法》仅仅是一个建议性的规范,而非强制要求。

正是由于对团购网站的管理尚没有形成单独的、专门性的、强制性的法律规定,监管执法在操作层面存在一定的法律空白,工商部门只对实体店商家有无营业执照,或属于暂行办法范围内明显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进行监管,而不在此范围内难以实现主动监管,只有在消费者投诉后,通过与网站沟通协调来实现维权。

(三)、相关部门监管“缺位”,网络团购监管亟待“补缺”。

政府部门的监管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缺位。

目前监管团购行业的相关政府部门主要有工商部门和通信部门。

经营性互联网站的审批由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网站运营之后商品服务销售和公平交易由工商部门管理。

但是,通信部门的管理仅仅局限于颁发ICP经营许可证时的审查准入管理,无法实现对网站运营后的情况实行长期的日常监管。

而工商部门目前对于网络团购涉入不深,对一些网络技术层面上的东西缺乏了解,因而无法在团购网络监管这场“战役”中真正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四)、消费者维权难度大,给不法商家网站以可乘之机

团购网站不同于淘宝等将货款存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买家收货满意后再将货款转到卖家账户,大都采用先付款后发货的提前支付模式,当发生消费纠纷,属于事后维权,难度很大。

投诉之后,由于网络自身的虚拟性、取证难等特点,监管部门也极可能很难确定或找到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责任主体,无法依法做出裁定和处罚来维护消费者权益。

目前,团购网站提供的大都是小额团购,消费者在权益受到损害时,往往处在一种两难的境地:

不投诉,觉得吃亏,去投诉,又觉得成本太高,不值得花费那么大的精力,而且,团购的货品,商家一般不提供发票和单据,想去投诉也怕没有证据。

所以不少消费者在权益受损后没有选择主动维权,自认倒霉。

这些都容易让不规范的网站和商家钻了空子。

三、加强网络团购监管的对策:

网络团购尚处于欠成熟的快速发展期,消费者权益频频受到损害,侵权行为反过来也制约着网络团购行业未来的发展,监管与维权已刻不容缓。

另外,网络团购中出现的问题也不再单单困扰着一线城市,而在向二三线甚至是县级城市蔓延。

目前,余姚也已出现了38元团购的四窗岩漂流票商家拒不兑现等侵权行为。

因此,对网络团购的监管也不再仅仅是一些较大城市工商部门的责任。

随着网络团购的不断发展,需要各级工商部门共同提高监管意识,发挥职能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准入监管,做好登记和备案工作。

以团购网站最早发展起来且成功运作的美国为鉴,团购网站需要提供详细的身份证明、住址、办公地址、服务类型等信息,进行注册登记。

目前,国内大部分团购网站由于市场准入门槛低,法律不完善等原因未能未能进行工商登记。

工商部门可以对团购网站实行登记与备案相结合的制度。

对规模较大,营业额达到一定数额以上的团购网站要求在办好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实施网上亮照,添加红盾标识;

对规模较小,刚发展起来的网站则引导进行实名制工商网上备案。

(二)、引入信用评级,推进信用监管和发布。

如果工商部门一旦确定某团购网站存在欺诈等失信的行为,就将这一行为录入到该网站的信用记录中,通过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对网站在融资贷款、信用评级等方面都造成负面影响,并定期通过权威媒体向消费者发布团购网站信用评级,增加消费者对各网站信誉的了解。

这将会产生相当大的震慑力,不仅能提升网站自身的履行诚信的意识,减少网络欺诈,虚标价格,哄抬团购人数造成热抢假象以及暗箱操作等问题;

同时还能促使网站在选择合作商家时,对商家的经营主体资格实行严格的审查。

(三)、拓宽维权途径,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

积极谋求多元化的维权方式,可以开通网上维权通道,如开设网络团购维权微博。

由于网络团购的纠纷发生时,通常缺少发票等实物证据,有力的证据往往是QQ聊天记录,付款成功提示的截图等,通过网络途径上传证据更加便捷。

同时,通过网络维权的过程也是将存在问题的团购曝光的过程,既可以使陷入同样陷阱的消费者共同加入维权队伍,提供更多有利证据;

也能防止更多潜在的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

考虑到全国的投诉加在一起会造成信息量过大,操作难度较大,而且团购产品尤其是投诉较多的餐饮、娱乐等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建议由地方工商部门开设和管理团购维权微博。

(四)、加强舆论宣传,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

对于12315接到的关于网络团购投诉,经核实确实存在欺骗的情况要及时进行通报,做好消费预警,提高消费者的防范意识。

另外,虽然目前暂时没有形成网络团购的单独立法,但可以通过媒体宣传、法规培训、发放宣传资料等途径,引导消费者在权益受到损害时,依照《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定,积极采取行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强化部门合作,全面提升监管效能。

团购网站的监管是仅靠工商一家无法满足监管需求,它涉及到通信、公安等多个职能部门。

这决定了工商部门需要强化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建立沟通机制,共同作战,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做到优势互补,互通有无,提高监管效能。

防止出现多头监管,互推责任和监管缺位等现象。

(六)积极推动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网络团购相比一般的网络商品交易,有着一定的独特性。

在立法层面上需要一部更具针对性、强制性的法律法规来对网络团购行为进行规范,对网站从准入登记备案到日常经营活动及监管要求等,有详细的规范要求和责任义务,明确商家、网站、消费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相关法规条款后的责任和处罚,为消费维权和监管执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余姚快递企业的发展优势及竞争力

快递,又名速递(Courier),是一种邮递和物流活动,又指承运方将托运方指定在特定时间内运达目的地的物品,以最快的运输方式,运送和配送到指定的目的地或目标客户手中。

在我国,开展快递即速递业务的企业有中国邮政旗下的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还有民营快递公司,民营快递业的产生,得益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

对外开放力度的加大以及电子商务日趋广泛的应用,市场经济的竞争特性给民营快递带来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与机遇。

如今,贸易公司洽谈业务时传送有关商务文件、参展企业运送一定数量的样品货物、亲朋好友间递送节日礼物、淘宝者定购网上物品……快递已在我们商业贸易、日常生活等领域无处不在,快递行业的发展和规范与否直接影响到我们当今的经济和生活。

一、大发展背景下兴起的余姚快递业特色和优势

(一)余姚快递行业发展历史及有关背景

虽然快递行业在二十世纪末至二十一世纪初随着经济大潮,在余姚已崭露头角,如上海天伟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宁波安邦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宁波民航快递有限责任公司余姚营业部等,但是因当地市场经济需求量不够,发展时机和自身规范尚不够成熟,快递行业的生存受到各种束缚和限制,在余姚民营经济的舞台上成了匆匆的过客;

2004至2006年三年间,市场经济的步伐再次加快,快递行业又试探性地在民营经济迅速发展的余姚跃跃一试,以余姚华天投递服务中心、余姚飞鸿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为代表的民营快递企业应运而生,但终应快递这块鸡肋再次难以咀嚼下咽而尴尬弃之;

2008年,休养生息的快递行业刚想重整河山,又再次经受金融风暴的冲击,快递行业在经济百强县之列的余姚扎根落户似乎成了未知数。

在一些快递业务使用面广的地区,快递更能达到快速投递的效果,满足客户特定的投递服务要求。

近几年,我国快递产业发展迅速,目前已经在我国东部地区形成了以沿海大城市群为中心的4大区域性快运速递圈。

虽然余姚快递企业于2009年前历经了步履维艰的发展历史,但是在民营快递业迅速发展的大背景下,余姚民营快递企业地处我国东部地区沿海快运速递圈的周边,已立足金融危机考验下余姚民营经济复苏的快递市场需求基础;

在快递行业利润前景广阔的刺激下,余姚民营快递企业在2009年度重新起飞之后,2010年度兼营快递的余姚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纷纷华丽转身,新成立的快递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兴起,余姚民营快递企业的再次蓬勃已势不可挡。

(二)余姚快递企业兴起的特色和优势

快递业是介于物流业和传统邮政业之间相对独立的新兴行业,有其行业特色和优势。

在余姚,快递已成为一个发展迅猛的行业,是地方经济中一支非常活跃的力量,因此余姚快递企业兴起同样有它自身的特色和优势:

1、随着余姚当地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经济活动日益频繁,快递业务量与日俱增,越来越多的高价值、小批量、个性化的货物,如电子产品、医药用品、通讯器材、印刷品、家用电器、服装以至食品、鲜花等等,都成为快递的托寄物内容。

快递物品具有私人产品性质,而且人们对货物送达的时间要求越来越高;

因此余姚快递企业针对以上特殊客户所需,以个性化的特殊服务为准则,提供个性化的附加服务,更注重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

2、余姚当地企业因与客户单位交流所需快捷传递的商务性文件、样品及设计稿、部分货物及产品等,老百姓网上购物的商品或与外地亲朋好友交流的物品或资料等,通过快递企业快捷、便利地输送、传递,快递企业成了当地企业经营和老百姓生活中不可少的传递枢纽。

3、提供“门对门”、“桌对桌”的便捷服务,主要通过快递公司自身的跨国或全国的网络,或两个航空货运代理公司之间进行,本地快递企业正以高效的传递速度和优质服务质量,启动辐射面广、调配灵活的快递传输网络,不断拓展快递业务;

4、快递企业的服务价格,按照其服务效率与服务程度而不同,当地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其价格水平,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运行,快递业务是一种市场竞争性业务,它源于现代社会市场竞争的需要,其本身的发展也是市场竞争的结果。

快递业以满足个性化需求为宗旨,以市场竞争为基础。

当前余姚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产生诱人的快递利润,刺激余姚快递企业不断挖掘自身潜力,在不断竞争中求发展。

二、余姚快递行业现状及分布

(一)余姚快递行业基本概况

1、2010年度年检中36家快递企业(内资)基本情况一览表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类型

成立日期

年检状态

1

余姚市荣捷物流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2006-10-18

未年检

2

余姚市金时捷快递有限公司

2009-9-24

3

余姚市风驰快递有限公司

2009-9-29

待补检

4

温州亚风快递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

有限公司分公司

2004-10-12

5

余姚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

2009-9-18

待实质审查

6

余姚鸿途快递有限公司

2009-9-28

7

余姚市中成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2000-12-14

予以年检

8

余姚市华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2001-7-25

9

宁波市环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2004-12-15

10

余姚市汇通速递有限公司

2009-9-27

11

余姚市浩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2010-9-14

12

余姚市圆通速递有限公司

2010-10-13

13

余姚市元泰快递有限公司

2010-11-1

14

宁波华迅甬通航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2007-11-7

15

余姚市韵达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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