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采购供应过程中的纳税筹划及案例分析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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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回收单位《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的审核工作,要规范回收单位的普通发票领、用、存、销管理。

六、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要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管理部门对使用废旧物资数量较大的生产企业,要参照同行业的生产消耗水平,对其产、销、存及税负率等情况进行评估,发现涉嫌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要按规定及时移交稽查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01-04-29财税[2001]78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纳税人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

资免征增值税。

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

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将废旧物资和其他货物的经营分别核算,不能

准确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

四、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自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4月30日期间发生的符合废旧物资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的废旧物资销售行为,仍按照原有关废旧物资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

[案例]山东某造纸厂为一般纳税人,主要利用收购的废纸为原材料,加工成成品纸后出售。

一年收购废纸共计金额150万元,再造纸后出售,销售收入240万元。

在生产过程中有电费、水费及少量修理用配件的进项税额可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30万元,税款为5.1万元。

(1)如果企业直接收购废纸,由于不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增值税销项税额=240X17%=4O.8O(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5.1(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40.8-5.1=35.7(万元)

税负率=35.7-240=14.88%

收益额=240-150-30-35.7=24.3(万元)

(2)如果企业将废纸收购业务分离出去成立回收公司,两者变成购销关系(从其他回收公司购进废纸另当别论),将应收购150万元废纸的业务转由成立的回收公司完成,为避免出现异常申报或者是转让定价骗取税款嫌疑,将收购的废纸加价10%转售给造纸厂,回收公司免征增值税。

销售收入=150X(1+10%)=165(万元)

收益额=165-150=15(万元)

造纸厂从废纸回收公司购进的废纸,回收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

165万元,加工生产的纸张,水、电耗费及销售额不变。

增值税销项税额=240X17%=40.80(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5.1+165X10%=21.6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40.8-21.6=19.2(万元)

税负率=19.2-240=8%

收益额=240-165-30-19.2=25.8(万元)

收益总额=25.8+15=40.8(万元)

收益总额40.8万元,高出第一种方案16.5万元,其原因在于回收公司可抵扣税金16.5万元。

二、按税法规定完整、正确、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取得税法规定凭证

三、优先采购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的进口设备以及符合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增值税)和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

四、利用增值税转型的纳税筹划

由于增值税即将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现在购进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而列入固定资产成本,税改后将能抵扣增值税,故除非非常必需,否则宜在增值税税改后购进固定资产设备(当然不能仅仅考虑税收因素)。

根据《中共中央国

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11号),东

北三省及大连市八个行业(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军品工业和咼新技术产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02-24财税[2005]28号

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做好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5年度内,对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发生的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继续实行按新增增值税税额计算退税的办法,实行按季退税。

2005年,新增增值税税额按照2005年实现应缴增值税超过2004年应缴增值税

部分计算,计算公式为:

本期新增增值税税额=本期应缴增值税累计税额(计算时其进项税额不含固定资产进项税额)-(2004年同期应缴增值税累计税额-2004年同期应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2005年前三个季度,纳税人应在每季度终了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每季度终了的次月底前,退还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对第四季度前二个月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纳税人应在12月份申报期内提出退税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在12月31日前退还。

12月份发生的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在下一年度办理退税。

纳税人在2004年12月份发生的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05年4月30日前办理完退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应当以其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实现的应缴增值税作为计算新增增值税税额的基数。

三、纳税人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

[2004]22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4年7月1目前购进的固定资产,符合免税规定的仍免征增值税,销售的应税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采取退税方式,应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与非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一并抵扣。

七、纳税人可放弃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权,选择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

扣权放弃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声明,并自提出声明的所属月份起将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不得再计入进项税额抵扣。

对纳税人已放弃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权又改变放弃做法,提出享受抵扣权

请求的,须自放弃抵扣权执行月份起满12个月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方可恢复

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权。

八、《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财税[2004]156

号)第七条规定“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折旧办法计提折旧后,

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九、其他有关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政策规定及征管办法,仍按照《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

[2004]15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

扣范围暂行办法>

的通知》(财税[2004]16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母子公司配合问题

六、纳税筹划咨询

七、发票管理方面。

1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符合规定的发

票。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2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即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开具的发

票,如农产品收购凭证),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有关联次加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采购物资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税法关于增值税

专用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

3收购免税农产品应按规定填开《农产品收购凭证》。

八、税收陷阱的防范。

避免在采购合同中出现诸如:

“全部款项付完后,由供货方开具发票”此类条款,因为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质量、标准等方面的原因,采购方往往不会付完全款,而这根据合同将无法取得发票,不能进行抵扣。

只要将合同条款改为:

根据实际支付金额,由供货方开具发票,就不会存在这样的问题了。

九、在签订合同,应该在价格中确定各具体的款项包含什么内容,税款的缴纳如何处理。

十、增值税进项税额确认的筹划。

自200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购进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抵扣时限,不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

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中第二条有关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限的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防伪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

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

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抵扣进项税额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一、购货对象的选择。

十二、购货运费的筹划。

1购进固定资产的运费不能抵扣增值税,而购进材料的远费则可以抵扣。

采购时应予以考虑;

2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杂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采购时应予

以考虑;

3购进材料物资等发生运费,售货方名称要求与运费发票开票方名称一致,否则,由于售货方代垫运费未作为增值税价外费用计税,而使我方不能抵扣运费进项税。

若运费发票不符合本规定,那么采购时应压低进价(减除相应不能抵扣增值税额)。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

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

则不予抵扣。

(国税发[1995]192号)

资料

自1998年7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或销售应税货物(固

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代垫费用除外),根据运输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上面所指的准予抵扣的运输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据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

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至U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货物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

还有上面所称的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证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另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管道运输费用,可以根据套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按7%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近期以来,铁道部和部分地区国税局及纳税人反映,新增的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的货物运输费用得不到抵扣,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

为规范铁路运费的增值税抵扣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将铁路运费抵扣范围明确如下:

1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0]14号)中规定的抵扣项目外,对铁路运输部门开具新增的北疆线、西康线、上铅线、内六线、福前线、塔十线、广深线、南疆线货票运费,允许

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中国铁路包裹快运公司(简称中铁快运)为客户提供运输劳务,属于铁路运输企业。

因此,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列明的铁路快运包干费、超重费、到付运费和转运费,可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上述规定自2003年8月22日起执行。

十三、材料购进巧安排企业节税效果佳

[案例]一大型煤炭生产企业,下属有医院、食堂、宾馆、浴池、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工会、物业管理等常设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和部门,另外还有一些在建工程项目和日常维修项目。

这些单位、部门及项目耗用的外购材料金额也是相当巨大的,为了保证正常的生产、经营,必须不间断地购进材料以补充被领用的部分,保持一个相对平衡的余额。

假设企业购买的这部分材料平均金额为1170万元,如果单独成立“材料”科目记账,将取得的进项税额直接记入材料成本,那么就不存在进项税的问题,从而简化了财务核算;

但是,如果所有购进材料都不单独记账,而是准备作为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在取得进项税时就可以申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领用时作进项税额转出,虽然核算复杂了一些,然而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可以少缴税款。

这里不妨算一笔账,该企业将上述单位、部门及项目的材料不间断地购进、领用,再购进、再领用,并形成一个滚动链,始终保持1170万元的余额。

如此,企业就可以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70万元,少缴增值税170万元、城建税11.90万元、教育费附加5.10万元。

如果没有这部分税金及附加可占用,在流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需向金融机构贷款,按国家规定的基准贷款年利率4.42%计算,可以节约财务费用8.27万元〔即(170+11.90+5.10)X4.42%=8.27〕也就可以获得利润5.54万元(扣除所得税8.27X33%=2.73)。

十四、物资入账不同税收支出有别---将“共用物资”记入“原材料”可节约税收支出

[案例]某企业利用银行贷款进行一扩建工程,年利率为5%,年初一次性购入共用物资100万元,发票上注明增值税额17万元,该工程建设期为一年,工程物资均匀投入,年底有11.7万元的剩余工程物资。

(一)借款费用的分摊对所得税支出的影响。

1.共用物资直接记入“工程物资”,利息费用全部予以资本化记入“在建工程”,财务费用为零。

2.共用物资直接记入“原材料”,由于共用物资均匀投入,每月耗原材

料为(100-10)一12=7.5(万元),进项税额转出7.5X17%=1.275(万元),合计8.775万元,那么,全年允许资本化利息支出为8.775X5%X(12/12+11/12+…+1/12)=2.85(万元),贝V当年财务费用等于全部利息费用减去允许资本化的利息费用,即117X5%—2.85=3(万元)。

可见,第二种方法可加大财务费用3万元,减少所得税支出0.99万元。

(二)抵扣时间差异对资金占用费的影响。

1.共用物资直接记入“工程物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增值税额的资金占用费为17X5%=0.85(万元)。

2.共用物资先记入“原材料”,进项税额于当月全部抵扣,然后随工程

进展逐月作进项税额转出,则增值税额的资金占用费为90一12X17%^<

5%X

(12/12+11/12+…+1/12)=0.414(万元)。

由此看出,由于抵扣税金的时间差异,造成应纳税金资金占用费之差

为0.85—0.414=0.4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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