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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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
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
水路运
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
存;
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
铁和城际铁路);
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
物资运输。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
黑
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
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
产。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
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
的制造活设备及其他机械备化装.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
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第二章
第五条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
各类
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
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元;
15
(三)露天矿吨煤元。
5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
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
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元;
17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元,地下矿山每吨元;
510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元;
25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元,地下矿山每吨24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万吨以下,且最大开50
采高度不超过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50
场,每吨元;
1
(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
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元。
11.5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
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100
取万元;
超过万立方米的,每增加万立方米增加1005100
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万元。
303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
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提2%
取。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
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
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
市轨道交通工程为;
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
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
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
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
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
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
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万元的,按照提取;
4%1000
(二)营业收入超过万元至亿元的部分,按照提取;
2%11000
(三)营业收入超过亿元至亿元的部分,按照提取;
0.5%110
(四)营业收入超过亿元的部分,按照提取。
0.2%10
第九条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
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提取;
1%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
提取。
第十条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
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3%1000
(二)营业收入超过万元至亿元的部分,按照提1.5%11000
取;
0.5%101
(四)营业收入超过亿元至亿元的部分,按照提0.2%1050
(五)营业收入超过亿元至亿元的部分,按照提0.1%10050
(六)营业收入超过亿元的部分,按照提取。
0.05%100
第十一条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
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2%1000
1%11000
0.2%101
(四)营业收入超过亿元至亿元的部分,按照提0.1%5010
(五)营业收入超过亿元的部分,按照提取。
0.05%50
第十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
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3.5%200
(二)营业收入超过万元至万元的部分,按照提3%500200
(三)营业收入超过万元至万元的部分,按照2.5%1000500
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万元的部分,按照提取。
第十三条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
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
逐月提取:
(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
含能材料,
炸药、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
.营业收入不超过万元的,按照提取;
5%10001
.营业收入超过万元至亿元的部分,按照提取;
3%211000
.营业收入超过亿元至亿元的部分,按照提取;
1%1013
.营业收入超过亿元的部分,按照提取。
0.5%410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3%10001
2%211000
0.5%1310
0.2%410
.核工程按照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3%5
列为标外管理)。
:
业企试验与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用军(三).
2.5%11000
.营业收入超过万元至亿元的部分,按照提1.75%211000
0.8%1013
0.4%410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
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2%11000
1.5%100021
0.5%3101
0.2%100410
0.1%5100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4%10001
2%211000
0.5%1013
0.2%104
第十四条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
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和县级当地经,时1.5%5%
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
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
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规定执行。
300〔2011〕
第十五条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
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
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
照本办法进行调整;
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
准执行。
第十六条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
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
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
如不能
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
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第三章
第十七条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
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
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
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
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
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
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
出;
(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
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
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
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
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新装备的推广
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
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
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
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
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
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
控、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二)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
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完善”“
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和海上石油开采出海人员动态
跟踪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
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装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的推
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
(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十一)其他与安全生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
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支出,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
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
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
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
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咨询、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
目安全评价)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
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
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施),包括设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
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
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
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改建、新建、扩建项目安全
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工艺、新标准、新技术、新装备的推
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
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路、管道运
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
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二)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
等支出;
图子海统、电系动识别航定位和自置、船舶通信导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
评价)、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
第二十二条冶金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
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
的监控、监测、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噪声与振
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评价)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
传、教育、培训宣产(五)安全生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新装备的推
第二十三条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及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
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
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
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
管理系统支出;
评价)、标准化建设和咨询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
广应用;
设备检测检验施及特种设(八)安全.
第二十四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
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
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二)配备、维护、保养防爆机械电器设备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安全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装备、新工艺的推广
第二十五条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
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改造、完善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
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研究室、车间、库房、储罐
监控、监测、防触电、防坠落、所的业场区等作区、外场试验
防爆、泄压、防火、灭火、通风、防晒、调温、防毒、防雷、防
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防护围堤或者隔
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应急处置、特种个人防护器
材、设备、设施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高新技术和特种专用设备安全鉴定评估、安全性能检验
检测及操作人员上岗培训支出;
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的支出;
(七)军工核设施(含核废物)防泄漏、防辐射的设施设备支出;
(八)军工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及武器装备科研、试验、
生产、储运、销毁、维修保障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改造费
和安全防护(不包括工作服)费用支出;
(九)大型复杂武器装备制造、安装、调试的特殊工种和特种
作业人员培训支出;
(十)武器装备大型试验安全专项论证与安全防护费用支出;
(十一)特殊军工电子元器件制造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监测
护及特种防.
(十二)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
(十三)其他与武器装备安全生产事项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
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