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个人循环借款合同.docx
《合同范本之个人循环借款合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同范本之个人循环借款合同.docx(1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合同范本之个人循环借款合同
个人循环借款合同
【篇一:
1.循环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银循借()号
循环借款合同
借款人(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证件名称及号码(甲方为自然人的):
贷款人(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甲方向乙方申请循环借款,乙方同意提供循环借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声明条款
(一)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
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
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三)甲方签署与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甲方章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及/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
(四)甲方承诺以下事项:
1.向乙方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
2.配合乙方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
3.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乙方同意。
4.乙方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5.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乙方。
第二条借款额度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借款额度为人民币(金额大写)。
本合同所称借款额度,系指在本合同约定的额度有效期间内,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人民币贷
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不超过借款额度,甲方可以连续申请借款,不论借款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但甲方所申请的借款金额与甲方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借款额度。
本合同所称循环借款,系指按本合同约定使用借款额度所发生的借款。
第三条借款额度有效期间
借款额度有效期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下称“额度有效期间”)。
在额度有效期间内发生的单笔借款,其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额度有效期间是否届满的限制。
在额度有效期终止时,未支用的借款额度自动失效。
单笔借款期限系指自单笔借款提款日起至约定的还款之日止的期间。
甲方每次提款的借款期限自甲方实际提款日起至约定还款日止,以借款借据的记载为准,但任何一笔提款的还款日不得迟于第三条所确定的借款额度支用有效期的终止日。
第四条借款额度的使用
(一)在额度有效期间和借款额度内,甲方可以根据需要逐笔申请借款,双方办理相应的手续。
各笔借款的金额、利率、期限、用途以循环借款提款通知书的内容为准。
甲方循环借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改变贷款用途或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违法使用该借款而造成的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如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履行担保义务的,则乙方根据担保人已经履行的担保责任的本金金额对借款额度本金作相应的扣减。
(三)甲方每次申请的用款,其金额不得少于万元,期限不得短于3个月,不得长于12个月。
实际借款期限、实际提款日、借款金额、利率以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借据所记载的期限、日期、金额和利率为准。
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
(一)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单笔贷款的利率为月利率,即在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基础上(选填“上浮”或“下浮”)%。
(二)罚息利率。
本合同项下单笔贷款的罚息利率按照以下约定确定:
1.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
2.本合同项下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
3.同时出现逾期和挪用情形的贷款,应择其重计收罚息和复利。
(三)单笔贷款支用时,双方可以在借款提款通知书上另行约定单笔贷款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也可以选择适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乙方有权拒绝发放贷款。
(四)本条约定的单笔贷款的贷款利率或罚息利率与借款提款通知书的约定不一致的,以借款提款通知书的约定为准。
(五)本条所述起息日是指单笔贷款转存到甲方指定账户之日。
(六)本条所述基准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七)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指定账户之日起计算。
贷款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
如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付息,则自次日起计收复利。
(八)结息
1.实行固定利率的贷款,结息时,按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
实行浮动利率的贷款,按各浮动期当期确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单个结息期内有多次利率浮动的,先计算各浮动期利息,结息日加总各浮动期利息计算该结息期内利息。
2.本合同项下贷款按以下第种方式结息:
(1)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
(2)按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季末月的第20日;
(3)其他方式。
3.甲方应于每个结息日前,在乙方开立账户中提前备足相应金额,供乙方按时从该账户中扣收利息。
甲方如选择其他方式向乙方支付利息,应确保利息按时到账。
如结息日不是银行工作日,则提前至前一个银行工作日汇入,乙方于结息日未足额收到相应的利息,即视为甲方未按时付息。
第六条借款的发放与支付
(一)支用循环借款的申请。
甲方支用循环借款时,必须提前五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交循环借款支用申请书。
(二)发放借款的前提条件。
除乙方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持续满足下列前提条件,乙方才有义务发放借款:
1.甲方已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保险及其他法定手续。
2.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已生效且持续有效。
3.甲方应将在乙方开立的结算账户(账号:
)指定为资金回笼账户,用于收取对应销售收入或计划还款资金,并用于贷款资金的发放。
对应销售收入以非现金方式结算的,甲方应确保在收到款项后及时划入指定的资金回笼账户。
乙方有权对指定的存款资金回笼账户进行监管,包括但不限于对该账户的资金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了解和监督,借款人应予以配合。
4.乙方已经收到甲方循环借款支用申请书,并已经审核同意。
5.甲方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或本合同约定的任何可能危及乙方债权安全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部门不禁止且不限制乙方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7.其他条件:
;。
(三)借款的支付
1.贷款人受托支付与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定义。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2.本合同项下借款的发放与支付,根据以下三种不同情形单笔确定。
(1)甲方交易对象明确,贷款资金采用乙方受托支付方式支付。
甲方向乙方出具借款支用申请、相关交易资料,经乙方同意后,向甲方发放贷款,甲方委托乙方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2)甲方交易对象不明确,且使用借款资金单笔金额未超过30万元的,采用甲方自主支付方式支付。
甲方应向乙方出具借款支用申请、相关交易资料,经乙方同意后,将贷款资金发放至甲方账户。
甲方在贷款资金使用完毕15天内汇总向乙方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乙方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3)如甲方交易对象部分明确,部分不明确,则对交易对象明确部分的贷款资金采用乙方受托支付方式支付;对交易对象不明确的部分,且单笔支付金额未超过30万元的贷款资金采用甲方自主支付方式支付。
甲方向乙方出具借款支用申请、相关交易资料,经乙方同意后,向甲方发放贷款。
对于受托支付部分,甲方委托乙方将贷款资金通过甲方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对于自主支付部分,甲方在贷款资金使用完毕15天内汇总向乙方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乙方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资金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3.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补充提款条件和支付条件,或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1)信用状况下降;
(2)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
(3)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
第七条还款
(一)还款原则。
乙方有权将甲方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的应由甲方承担而由乙方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按照先还息后还本、利随本清的原则偿还。
但对于本金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贷款、利息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贷款或者法律、法
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贷款,甲方的还款在偿还上述费用后应按照先还本后还息的原则偿还。
(二)付息。
甲方应在结息日向乙方支付到期利息。
首次付息日为借款发放后的第一个结息日。
最后一次还款时,利随本清。
(三)还本计划。
甲方应按循环借款提款通知书所列的还本计划偿还借款本金。
(四)还款方式。
甲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前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上备足当期应付之款项并自行转款还贷(乙方也有权从该账户上划款还贷),或者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从其他账户上转款用于还贷。
(五)提前还款。
甲方提前还本时,须提前十个工作日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同意,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
甲方提前还本应按照实际用款天数及本合同第五条确定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乙方同意甲方提前还本的,有权向甲方收取补偿金,补偿金金额按以下第种标准确定:
2.。
甲方分次还款的,如提前归还部分借款本金,应按还款计划相反顺序还款。
提前还款后,尚未归还的借款仍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八条借款的担保
1.为保证本合同项下形成的债权能得到清偿,采取如下第种担保方式:
(1)抵押人与乙方签订编号为的《最高额抵押合同》。
(2)保证人与乙方签订编号为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3)出质人与乙方签订编号为的《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
(4)其他方式担保:
。
2.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项下具体业务合同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另行提供除本条之外的担保。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出支用借款的申请。
2.有权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3.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乙方违反国家有关信贷利率、服务收费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二)甲方的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款并足额清偿借款本息,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
【篇二:
银行循环借款合同范本】
银行循环借款合同范本
循环贷是指客户将商品住房抵押给银行,就可获得一定的贷款额度,在房产抵押期限内客户可分次提款、循环使用,不超过可用额度单笔用款时,只需客户填写提款申请表,不用专门再次审批,一般1小时便可提取现金,等于随身有了一个安全又方便的流动大“金库”。
银行循环借款合同范本
借款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种类:
循环借款。
第二条最高额:
人民币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用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最高额循环借款有效限期,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该期限内发生的贷款均视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第五条贷款的发放
5.1在最高贷款额度内和循环借款有效期限内,借款人可以在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对外营业场所取得贷款,并由支付行直接介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卡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金鹿卡主帐户内。
若借款人持有的金鹿卡发生卡号变化,贷款人可将贷款介入新的金鹿卡内。
5.2借款人临柜凭金鹿卡、身份证、输入贷款金额和卡密码,取得贷款。
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签署借款借据进行确认。
5.3每笔贷款的起始日、到期日、利率及金额以《借款借据》等会计凭证及金鹿卡内数据为准。
5.4在本合同约定的循环期限和最高额内,借款人可分次循环取得贷款,无须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
第六条每笔贷款的到期日不得超过第四条规定的有效期限的到期日。
第七条贷款利率及计息还息方法
7.1月利率:
__________‰。
7.2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短期贷款,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时,本合同利率不作调整。
7.3一年期以上的中长期贷款,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时,根据基准利率的浮动比例,于次季度首月按同比例调整本合同利率。
7.4本合同项下贷款按月结息,贷款人在每月的20日向借款人计收利息,贷款最后到期时利随本清。
第八条借款人使用金鹿卡内的贷款时,不但要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还应遵守贷款人制定的金鹿卡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还款
9.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的还款日以《借款借据》等会计凭证的记载为准。
9.2借款人应按时足额地归还本合同项下的每笔贷款本金并制服利息,不得逾期,但可以随时提前归还。
提前归还本息,合同利率不变。
9.3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从其开立的在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行的存款帐户中扣划到期贷款本息。
第十条借款人陈述和保证
10.1借款人承认和遵循贷款人的业务制度和操作管理及本合同项下的操作规程。
10.2借款人保证配合贷款人调查、审查个人经济收入、开支、负债等情况,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给贷款人提供所需的情况和相关材料。
10.3借款人人必须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1)借款人或其家庭成员的工作状况、家庭收入发生重大变化;
(2)借款人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
(3)抵押物发生损毁或者价值明显减少;
【篇三:
个人循环贷款合同--2015--1-6】
循环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20)循环借字第号
借款人(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证件名称及号码(甲方为自然人的):
贷款人(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甲方向乙方申请循环借款,乙方同意提供循环借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声明条款
(一)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
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
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三)甲方签署与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甲方章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及/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
(四)甲方承诺以下事项:
1.向乙方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
2.配合乙方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
3.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乙方同意。
4.乙方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5.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乙方。
第二条借款额度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借款额度为人民币(金额大写)叁佰伍拾万元整。
本合同所称借款额度,系指在本合同约定的额度有效期间内,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人民币贷
款的本金余额的限额。
在额度有效期间内,甲方对借款额度可以循环使用。
只要甲方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不超过借款额度,甲方可以连续申请借款,不论借款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但甲方所申请的借款金额与甲方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借款额度。
本合同所称循环借款,系指按本合同约定使用借款额度所发生的借款。
第三条借款额度有效期间
借款额度有效期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下称“额度有效期间”)。
在额度有效期间内发生的单笔借款,其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额度有效期间是否届满的限制。
在额度有效期终止时,未支用的借款额度自动失效。
单笔借款期限系指自单笔借款提款日起至约定的还款之日止的期间。
甲方每次提款的借款期限自甲方实际提款日起至约定还款日止,以借款借据的记载为准,但任何一笔提款的还款日不得迟于第三条所确定的借款额度支用有效期的终止日。
第四条借款额度的使用
(一)在额度有效期间和借款额度内,甲方可以根据需要逐笔申请借款,双方办理相应的手续。
各笔借款的金额、利率、期限、用途以循环借款提款通知书的内容为准。
甲方循环借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改变贷款用途或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违法使用该借款而造成的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如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履行担保义务的,则乙方根据担保人已经履行的担保责任的本金金额对借款额度本金作相应的扣减。
(三)甲方每次申请的用款,其金额不得少于万元,期限不得短于3个月,不得长于12个月。
实际借款期限、实际提款日、借款金额、利率以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借据所记载的期限、日期、金额和利率为准。
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借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
(一)借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单笔贷款的利率为月利率,即在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
(二)罚息利率。
本合同项下单笔贷款的罚息利率按照以下约定确定:
1.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资金的,罚息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上浮%。
2.本合同项下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上浮%。
3.同时出现逾期和挪用借款的情形,应择其重计收罚息和复利。
(三)单笔借款支用时,双方可以在借款提款通知书上另行约定单笔借款的借款利率和罚息利率,也可以选择适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乙方有权拒绝发放贷款。
(四)本条约定的单笔借款的借款利率或罚息利率与借款提款通知书的约定不一致的,以借款提款通知书的约定为准。
(五)本条所述起息日是指单笔借款转存到甲方指定账户之日。
(六)本条所述基准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七)借款利息自借款转存到甲方指定账户之日起计算。
借款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
如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付息,则自次日起计收复利。
(八)结息
1.实行固定利率的借款,结息时,按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
实行浮动利率的借款,按各浮动期当期确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单个结息期内有多次利率浮动的,先计算各浮动期利息,结息日加总各浮动期利息计算该结息期内利息。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以下第种方式结息:
(1)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
(2)按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季末月的第20日;
(3)其他方式。
3.甲方向乙方支付利息,应确保利息按时到账。
乙方于结息日未足额收到相应的利息,即视为甲方未按时付息。
第六条借款的发放与支付
(一)支用循环借款的申请。
甲方支用循环借款时,必须提前七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交循环借款支用申请书。
(二)发放借款的前提条件。
除乙方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持续满足下列前提条件,乙方才有义务发放借款:
1.乙方已经收到甲方循环借款支用申请书,并已经审核同意。
2.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已生效且持续有效。
3.甲方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或本合同约定的任何可能危及乙方债权安全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部门不禁止且不限制乙方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5.其他条件:
;。
(三)借款的支付
1.甲方应向乙方出具借款支用申请、相关交易资料,经乙方同意后,将借款资金发放至甲方账户。
甲方在借款资金使用完毕15天内汇总向乙方报告借款资金支付情况,乙方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借款资金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2.在借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充提款条件和支付条件,或变更借款支付方式、停止借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1)信用状况下降;
(2)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
(3)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
第七条还款
(一)还款原则。
乙方有权将甲方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的应由甲方承担而由乙方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按照先还息后还本、利随本清的原则偿还。
但对于本金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借款、利息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借款或者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借款,甲方的还款在偿还上述费用后应按照先还本后还息的原则偿还。
(二)付息。
甲方应在结息日向乙方支付到期利息。
首次付息日为借款发放后的第一个结息日。
最后一次还款时,利随本清。
(三)还本计划。
甲方应按循环借款提款通知书所列的还本计划偿还借款本金。
(四)还款方式。
甲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前备足当期应付之款项并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还款。
(五)提前还款。
甲方提前还本时,须提前十个工作日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同意,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
甲方提前还本应按照实际用款天数及本合同第五条确定的借款利率计算利息。
乙方同意甲方提前还本的,有权向甲方收取补偿金,补偿金金额按以下第种标准确定:
2.。
甲方分次还款的,如提前归还部分借款本金,应按还款计划相反顺序还款。
提前还款后,尚未归还的借款仍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执行。
第八条借款的担保
1.为保证本合同项下形成的债权能得到清偿,采取如下第种担保方式:
(1)抵押人与乙方签订编号为的《最高额抵押合同》。
(2)保证人与乙方签订编号为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3)出质人与乙方签订编号为的《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
(4)其他方式担保:
。
2.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项下具体业务合同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另行提供除本条之外的担保。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出支用借款的申请。
2.有权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3.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甲方的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款并足额清偿借款本息,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
2.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状况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上季度末的资产负债表、截止上季度末的损益表(事业单位为收入支出表),并于年度终了及时提供当年现金流量表,并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不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经营财务事实。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