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申报、登记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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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申报、登记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建筑工程各项安全施工措施,控制和减少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工作导则》和《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县城规划区内除合德镇工业园区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外超过一定规划的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均实行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申报制度。

第三条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申报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属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进行申报。

第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进行申报受理。

建设单位依法确定施工企业后,应当填写相关申报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企业应对所填报内容审核,并签署意见认可;安全监督机构对其施工现场开工安全条件进行查勘,符合要求,安全监督机构受理申报资料。

第五条 申报提供的资料。

1、项目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方案,基坑支护、土方开挖、模板支撑、起重吊装、脚手架等专项施工方案,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手续;

4、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备案登记表,建筑工程施工监理部备案登记表;

5、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图纸审查报告、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6、文明施工措施费、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费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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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六条 申报受理。

符合安全条件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通知书。

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退回,建设单位根据安全申报要求,重新办理安全申报手续,其工程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七条 安全申报办理的时限。

建设工程应在施工企业确定后,工程开工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办理安全申报。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告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从源头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县城规划区除合德镇工业园区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外超过一定规模的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实行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告知制度。

第三条 县住建局负责全县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告知制度工作的监督管

理。

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负责县城规划区除合德镇工业园区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外超过一定规模的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告知制度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镇区、农盐场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不包括红线范围内)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告知制度的监督管理。

各镇区、农盐场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工程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告知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员对施工现场进行查勘和审查后,应当向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进行建筑工程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告知,其内容包括:

1、现场查勘和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意见;

2、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等参建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

3、现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等;

4、安全隐患及事故处理有关要求;

5、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有关要求;

6、建筑工人权利保护;

7、工程施工主要环节监督的主要内容、监督方式;

8、负责施工现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安全监督员名单、联系方式,工程安全监督投诉电话;

9、其他有关事项。

建筑工程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告知以书面形式,相关人员应在告知书上签字。

第十条 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在其职责范围内应当严格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对未经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受理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备案;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其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监理单位应当制止未经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擅自开工的行为,并书面报告相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抽(巡)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增强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保障安全生产根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抽(巡)查,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贯彻落实安全法规政策和施工现场安全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抽(巡)查,在重大节日、重要会议、特殊季节、恶劣天气、施工高峰期之前和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结合重大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及在专项整治、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受监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四条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抽(巡)查的主要内容是:

1、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行为监督

(1)对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行为监督,重点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情况;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察资料。

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相关资料的情况等。

(2)对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行为监督,重点是将安全生产内容纳入监理规划的情况,以及监理规划和中型以上工程的监理细则中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面情况,关键部位的安全控制措施;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参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中的验收等。

(3)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行为监督,重点是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分包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及现场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情况;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及专家论证情况;安全技术交底情况;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登记情况;安全检查、验收和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等。

2、工程实体安全生产监督,重点是对工程实体存在的安全隐患对照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督促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三方依法整改完毕。

第五条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抽(巡)查的的主要方式是:

1、听取工作汇报或情况介绍。

2、考察、询问有关人员情况。

3、查阅有关文件通知、安全生产责任状、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有关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

4、抽查施工现场、检查履行职责情况

5、填写安全检查表格,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第七条在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抽(巡)查中成绩显著的将给予通报表彰,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将约见谈话,责令拿出书面整改意见,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建筑工程暂停施工管理制度和复工审批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从源头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监督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施工现场下列情况必须及时制止与报告,并根据现场情况签发《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或《建设工程施工局部停工通知书》。

⑴参建各方主体安全行为不规范;

⑵主体资格弄虚作假;

⑶工程实体存在安全生产隐患;

⑸对监督意见拒不整改;

⑹工程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或《建设工程施工局部停工通知书》应由安全监督人员写明违规事实、暂停理由,当场签发并加盖印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或《建设工程施工局部停工通知书》一式四份(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监督站各一份),安全监督人员送达当事人,领受人必须签字认领,《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或《建设工程施工局部停工通知书》从当事人签领后生效。

第四条 责任方必须按《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或《建设工程施工局部停工通知书》载明的事实和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须经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现场复查。

复查结果符合要求后,向当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下发停工通知书的,由责任方提出“复工申请”,应同时提交书面整改结果报项目监理组审查,经核查确认停工因素消除后,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复工指令,报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经复查,符合要求后,签发《复工通知书》。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局部停工通知书》和《复工通知书》必须事实清楚,依据准确,签发程序严格,印章齐全,统一编号,日期真实,事情处理结束后存入《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档案》。

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管理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从源头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核对象。

所有在我县承揽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总承包、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条 考核分工。

县安监站负责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管理考核工作。

第四条 考核内容

(1)企业在我县竣工工程(包括承担总包或分包的工程)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

(2)企业在我县所属所有工地安全达标日常工作情况,包括:

申报

(网上申报、重大危险源申报等),检查评定,整改落实等情况。

(3)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应在网上填写“企业项目情况年度声明”,并打印后盖企业公章上报考核单位:

1、本年度无工程项目;2、有工程项目,但均在外省市或境外;3、只有在建工程,而无竣工工程。

第五条 合格率及优良率。

根据规定,施工企业所属施工现场达标的

“合格率”应达到100%。

在此基础上,施工现场达标的“优良率”要求

分别为:

特级企业应达到95%,一级企业应达到80%,二级企业应达到60%,三级及其他企业应达到40%。

第六条 对施工企业的考核评定,应重点考核企业所属工程分包单位及重大危险源信息申报的全面性、真实性和日常管理的有效性。

第七条 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率符合要求的所属企业,按总数10%并不得少于5家的比例,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条件抽查。

第八条 对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或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年度考核中存在不诚信的企业将作如下处理:

(1)实行媒体公示;

(2)实施招投标不良业绩提示;

(3)企业及所属工地将列为下年度重点监管对象;

(4)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复查,并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给予本市企业暂扣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5)外省市企业暂停招投标,直至清退出射阳县场。

文明现场管理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从源头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安监站具体负责全市文明现场管理考核的日常管理工作。

完善以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文明施工责任制度,以落实工程建设各方参建主体文明施工责任为重点,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不断完善制度建设,推进管理部门的监管手段不断改进、施工企业的主体意识不断增强、建设单位的市场行为不断规范、监理单位的旁站作用不断体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将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条 文明现场管理主要工作包括:

(一)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制定文明施工规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协调文明施工创建活动的开展。

(二)宣传、总结、推广文明施工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指导。

(四)负责文明施工的检查考核,包括:

场容场貌管理方面、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工地卫生管理方面。

(五)负责收集、整理全市文明施工创建工作的档案资料。

第四条 文明施工现场考核与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抽(巡)查相结合,对文明施工现场管理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将下发文明施工整改通知书,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施工单位将依法予以查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对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危险源的识别

本制度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存在重大施工危险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分部分项工程,主要包括:

1、施工现场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

,或深度虽未超过3m(含3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基坑、沟(槽)工程;

2、地下暗挖工程;

3、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高大模板工程以及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

4、30m及以上高空作业;

5、城市房屋拆除与爆破;

6、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

7、起重吊装工程;

8、30m及以上高空作业;;

9、对工地周边设施和居民安全可能造成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10、其他专业性强、工艺复杂、危险性大、交叉等易发生重大事故的施工部位及作业活动。

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范围,在基础、结构、装饰阶段施工前,对施工过程进行安全分析,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进行识别,列出重大危险源,制定有关安全监控措施,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县安监站备案。

第三条 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

1、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具体责任,制定消除或减少危险性的安全技术方案、措施,认真组织方案、措施的实施,并对其进行严格的监控、检查和验收。

2、重大危险工程的施工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除应包括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外,还应当包括监控措施、应急方案以及紧急救护措施等内容。

3、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对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中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

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确需修改时,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

4、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施工单位应按专项施工方案严格进行技术交底,并有书面记录和签字,确保作业人员清楚掌握施工方案的技术要领。

5、施工现场应当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在施工现场设置重大危险源公示牌,并在危险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6、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时,应严格按照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且必须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7、施工单位应编制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演练资料形成成面记录存入安全管理档案。

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应急救援机构及职责;危险辨识与评价;应急设备与设施;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报警、通讯联络方式;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保护措施与程序;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培训与演练等。

8、监理单位应对重大危险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对重大危

险作业进行旁站监理。

对旁站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开具监理通知单,问题严重的,有权停止施工。

对整改不力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建设管理部门或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第四条 重大危险源的检查

1、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建立重大危险工程施工台帐,每周组织分包、专业施工等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对重大危险源的施工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施工安全检查记录。

2、监理单位应参与总包单位组织的重大危险工程的施工检查,并对总包单位开具的隐患整改单及整改情况予以确认。

3、凡被列入监控范围的重大危险工程,必须经常与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沟通信息,确保重大危险工程施工的信息畅通。

4、各镇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建立本辖区在建工程重大危险源台帐,对列入监控范围的重大危险源,应重点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专项检查。

建设工程安全隐患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诉举报范围。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等各方工程参建主体及相关人员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投诉举报。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违反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技术标准,特别是工程建设安全标准强制性条文的;

3、存在安全事故隐患且未经整改继续施工的,或者发生安全事故的,或者发生事故后瞒报、谎报、拖延报告及破坏事故现场的,或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4、未按规定进行检查或验收的,对检查验收存在的问题整改不落实的;

5、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的;

6、其他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 投诉举报方式

被举报的行为一经查实,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将依照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进行处罚,其处罚结果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举报建筑施工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请注明工程建设项目名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时间、地点、违法行为及有关人员等调查线索,以便核查。

举报人可以以电话、信件、邮件形式进行举报,同时对举报人进行保密。

举报地址:

射阳县建设局六楼,射阳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邮编:

224300)。

举报电话:

82317016。

第四条 投诉举报受理程序

1、投诉受理部门在受理投诉后,根据投诉的性质,书面指定责任人承办,并将《安全生产投诉登记、处理表》连同有关材料转交承办人。

2、一般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承办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到所投诉工程的现场,会同责任单位查阅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知情人,并核实投诉情况,对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能够确定处理意见的,承办人在处理安全生产投诉时应书面明确处理意见、处理时限和对相关安全生产责任单位的具体要求,并经相关责任单位和投诉人会签归档。

3、涉及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投诉,由站组织有关专家讨论确定投

诉处理意见,报站长同意后执行。

4、安全生产隐患投诉处理结束后,承办人应将《安全生产投诉登记、处理表》和投诉处理相关资料归档。

5、对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投诉中的问题不认真及时处理或故意拖延、敷衍了事的责任主体,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6、在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投诉处理工作过程中,投诉处理人员应做到热情、科学、公平、公正,不得故意拖延、敷衍了事,应把处理的有关程序以及其他的处理方法告知投诉人。

对无理投诉、反复投诉和不了解专业知识的投诉应做好解释工作。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 设备项目

现场使用、登记、使用注销登记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列入使用登记范围的起重机械自安装验收或安装质量检测合格之日起30日内,使用单位必须到安监站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取得

《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并将其置于或附着于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条 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时,申请单位应提交相应的资料,且资料必须齐全、合法,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提交的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第四条 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在拆除前一周内,使用单位必须到安监站办理使用注销手续。

办理注销手续应提供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原件,并填写《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注销表》,办理注销手续后,使用登记证收回。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执法程序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完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程序,严格执法,按受社会监督。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受监建设工程,均应按本制度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 相关安全监督人员应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采用先进的科技手段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实行站长负责制,工程项目安全监督实行责任项目监督员负责制。

第五条 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并携带相应的证件;

第六条 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发现有影响工程安全生产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七条 发现一般安全问题由监督员下发工程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由施工单位制定处理方案,取得建设(监理)单位同意后由施工单位按方案处理。

整改完毕,经监理单位检查合格后签署意见后,由责任单位向安

监站或镇建设管理部门报送《工程安全隐患整改完成报告》;

第八条 发现严重安全问题由监督员报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责任单位对安监机构提出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整改后,应上报《工程安全隐患整改完成报告》和《工程复工申请报告》,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下达《工程复工通知书》后方可复工;

第九条 建设过程中,各方责任主体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行为,责令整改并记不良行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或情节严重的,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给予相应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信息统计制度

第一条 为准确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信息情况,不断提高信息统计工作规范化水平。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信息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配备兼职统计信息管理人员。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信息统计工作职责:

(一)负责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信息统计工作制度和发展规划,执行上级统计调查任务,建立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对本辖区统计信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工程安全监督信息的收集、审核、汇总、整理、存储、应用,健全数据库,统计数据要实现网上传输,并按时上报。

(三)组织工程安全监督信息培训、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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