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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对制定目的、依据的规定。

依据说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六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五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4、《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二十章(六十四)大力推进依法治校。

学校要建立完善符合法律规定的学校章程和制度,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

尊重教师权利,加强教师管理。

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对学生实施的奖励与处分要符合公平、公正原则。

健全符合法治原则的教育救济制度。

第二条【学校名称与地址】学校全称为化州市第六中学,(简称为化六中),英文表述为Huazhousixthmiddleschool;

住所地址为化州市橘城南路22号;

邮政编码为525100;

官方网址为;

注册域名为化州市第六中学;

本校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

本条是对学校辨识信息的规定。

1、《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六条: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第三条 

【学校性质及隶属关系】本校由化州市教育局举办,经登记,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本条是对学校性质和隶属关系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456399136)机构名称:

化州市第六中学。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证第144098200091号)名称:

第四条 

【学制与办学规模】学校为全日制完全中学。

初、高中学制均为三年,办学规模为80个教学班,总体不超过4000人。

本条是对招生对象、办学规模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

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五条 

学校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

条件成熟时可推行双语教学。

学校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本条是对教学语言文字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二条: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监督保证作用。

本条是对校长负责制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2、《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十三章:

(四十一)完善中小学学校管理制度。

完善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

完善校长任职条件和任用办法。

实行校务会议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第七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本条是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的规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3.《中国工会章程》:

中国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八条 

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建立以人为本、规范高效的管理机制。

本条是对发展规划的规定。

1、党的十八大将党的教育方针概括为“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九条 

校名、校训、校风、校址。

校名:

化州市第六中学

校训:

朴实诚信勤奋自强

 校风:

文明和谐求实创新

校址:

化州市东山街道办橘城南路22号【说明:

本条是对校园文化特色的规定。

第十条【校长负责制】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校长职权】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本条是对校长职权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2、《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十三章:

(三十九)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

政府及其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改进管理方式,完善监管机制,减少和规范对学校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保障学校充分行使办学自主权和承担相应责任。

扩大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模式、育人方式、资源配置、人事管理、合作办学、社区服务等方面的自主权。

第十二条【党团组织】学校依靠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

学校共青团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本条是对党团组织的规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2、《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十条:

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

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3、《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二十二章:

(六十九)加强和改进教育系统党的建设。

把教育系统党组织建设成为学习型党组织。

健全各级各类学校党的组织。

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办学治校能力。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选拔任用学校领导干部。

加大学校领导干部培养培训和交流任职的力度。

着力扩大党组织的覆盖面,推进工作创新,增强生机活力。

充分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在优秀青年教师、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重视学校共青团、少先队工作。

第十三条【工会与教代会制度】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

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杈益。

第十四条【中层管理机构】学校设置工会、办公室、政教处、教务处、教研室、总务处、体卫处、团委和女职委等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按需要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竞争上岗,由学校推荐,教育局考察、聘任,报市教育局组织人事股备案。

各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1、【说明:

本条是对中层管理的规定。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十三章:

第十五条【其他常设机构】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

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

本条是对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规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重大决策制度】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由校长组织实施。

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这是对学校重大决策制度的规定。

(六十九)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办学治校能力。

第十七条【信息公开与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

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本条是对学校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

1、《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十九章:

(五十九)加快教育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信息技术对教育发展具有革命性影响,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把教育信息化纳入国家信息化发展整体战略,超前部署教育信息网络。

到2020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各级各类学校的数字化教育服务体系,促进教育内容、教学手段和方法现代化。

充分利用优质资源和先进技术,创新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整合现有资源,构建先进、高效、实用的数字化教育基础设施。

加快终端设施普及,推进数字化校园建设,实现多种方式接入互联网。

(六十一)构建国家教育管理信息系统。

制定学校基础信息管理要求,加快学校管理信息化进程,促进学校管理标准化、规范化。

推进政府教育管理信息化,积累基础资料,掌握总体状况,加强动态监测,提高管理效率。

整合各级各类教育管理资源,搭建国家教育管理公共服务平台,为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教育信息,不断提高教育管理现代化水平。

(六十三)完善教育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众对教育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八条【校内维权制度】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

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

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

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本条是对校内维权制度的规定。

一、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作用学校要通过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有效发挥法律顾问在维护学校法律地位、处理学校与部门或社会的各种法律关系、处理学校与学生或教师的关系、落实国家教育法律法规要求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特别是要发挥法律顾问在学校处理以下法律事务工作的积极作用:

(1)对学校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重要规章制度等进行论证与合法性审查,提供意见或建议;

(2)对学校重大行政行为、重大事项的风险性进行评估论证,提出意见或建议;

(3)参与学校对外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的拟定、审查,提出意见或建议;

(4)接受学校委托,参与学校有关法律问题谈判,调解涉及学校的重大法律纠纷,代理学校诉讼、仲裁、复议等活动,维护学生、教职工、学校的合法利益;

(5)协助学校开展法制教育宣传、法律知识普及活动;

(6)为学校、学生、教职员工提供一定的法律咨询服务;

(7)办理学校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二、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中小学学校法律顾问制度将列入2015年我市基础教育工作要点,列入镇学校教育工作评定内容.各镇要高度重视学校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要根据实际,制定本镇学校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计划,完善学校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机制,指导所辖学校建立学校法律顾问制度,规范学校法律顾问的工作监督和考评机制.各学校要将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与学校依法治校整体工作的推进相结合,规范法律顾问参与学校委托业务的程序和方式,主动搭建工作平台,畅通法律顾问履职渠道,为法律顾问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第十九条【平安校园制度】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

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本条是对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

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2、《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二十二章:

(七十)切实维护教育系统和谐稳定。

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深入开展平安校园、文明校园、绿色校园、和谐校园创建活动。

重视解决好师生员工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完善学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妥善处置各种事端。

加强校园网络管理。

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

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和学校安全管理,提高预防灾害、应急避险和防范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

加强校园和周边环境治安综合治理,为师生创造安定有序、和谐融洽、充满活力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

3、《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03〕3号):

(六)完善学校保护机制,依法保护学生权益。

学校在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自觉尊重并维护学生的人格权和其他人身权益。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校园安全的法律及规定。

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加强对学校教学、生活、活动设施的安全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积极维护校园的安全与秩序;

要加强对教师、学生的安全教育,实现安全教育制度化、规范化,预防和减少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教师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建立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增强预防和妥善处理事故的能力;

健全学生安全和伤害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和报告制度,不得瞒报或者漏报。

第二十条【办学监督】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本条是对办学监督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2、《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二十章:

(六十五)完善督导制度和监督问责机制。

制定教育督导条例,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制度。

建立相对独立的教育督导机构,独立行使督导职能。

健全国家督学制度,建设专职督导队伍。

坚持督政与督学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

加强义务教育督导检查,开展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督导检查。

强化对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督导检查。

建立督导检查结果公告制度和限期整改制度。

严格落实问责制。

主动接受和积极配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

建立健全层级监督机制。

加强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

强化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教育教学管理架构】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科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主任〕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科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本学科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本条是对教学基层管理机制的规定。

1、《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十三章:

(三十八)适应中国国情和时代要求,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

适应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明确政府管理的权限和职责,明确各级各类学校办学的权利和责任,形成不同办学模式,避免千校一面。

完善学校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机制。

探索建立符合学校特点的管理制度和配套政策,逐步取消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

扩大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模式、育人方式、资源配置、人事管理、合作办学、服务社区等方面的自主权。

第二十二条【德育管理】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贯彻,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学校加强以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为目标的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理解并正确地行使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尊重他人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积极参加校外第二课堂活动、综合实践活动、团队活动、志愿者社会活动等。

本条是对学校德育原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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