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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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

营业

执照

该批产品检验

报告

合格证

注:

1、建议将食品添加剂与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分开。

2、对供货者不能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或者认为有必要对合格证明文件作进一步验证的食品原料,企业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自检或委检,并保存记录。

3、表上记录要素为《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的,各企业在使用时,可以根据实际,设计符合本企业使用习惯、产品特点的表格,但记录要素不能减少(其他各表亦是)。

关键质控点记录

关键控制点名称:

时间

批量

控制

要求

实测

记录人

产品过程质量检验记录

产品名称:

生产日期

记录时间

类别

参数及标准值

实测值

消费者投诉受理记录

投诉日期

投诉人姓名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投诉的食品名称

数量

生产日期或

生产批号

投诉质量问题:

记录人:

日期:

领导批示:

签字:

企业采取的处理措施及处理结果:

处理/记录人:

不安全食品召回处理记录

不安全食品名称

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不安全项目:

不安全食品产生的原因:

记录人:

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情况:

实际召回的情况:

对召回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情况:

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向当地政府和县级以上监管部门报告召回及处理情况:

关键控质点记录

原辅材料

进货查验记录

不安全食品

召回处理记录

消费者

投诉处理记录

原料记录

原料化验单

油品质量原始记录

标准溶液记录

从业人员

健康查体记录

油品质量化验单

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进货查验工作。

2.在购进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可以证明产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的相关资料,以及证明产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3.要对购进产品的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主要查验内容包括:

查验包装是否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厂址;

是否在包装上显著位置清晰标明产品名称、执行标准、配料表、添加剂名称、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等。

特殊膳食用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等。

是否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说明、质量等级、产地等。

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损害及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是否标警示标记或中文警示语。

经感官鉴别是否存在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产品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质量情况。

是否存在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进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是否用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

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

⑨食品添加剂是否标注使用方法、使用量、适用范围,是否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复合食品添加剂配料表中是否标注具体单一组分名称,具体单一组分名称是否是GB2760、卫生部公告中允许使用范围和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4.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采购。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才能采购。

5.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拒绝进货。

发现有假冒伪劣产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6.采购者采购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后,要详实记录《原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中各项内容。

7.违反上述规定擅自采购不符合要求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一切损失和后果。

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半成品、成品的不合格品的处置。

2.各部门定期组织不合格品的评审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不合格品处置意见的批准。

各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不合格品的标识、隔离、处置的实施工作。

3.原辅材料、添加剂不合格的不准入厂,并立即退回;

半成品不合格的不进入下道工序,立即挑出并进行隔离标识,待指定人员处理;

成品不合格坚决不准出厂。

4.不合格一旦发生,相关部门要填写《不合格品处理记录》,记录不合格品名称、数量、供应商、批号等信息,分析不合格品发生的原因,立即纠正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并做出如下处理意见:

(1)返工:

经返工后的产品可以达到产品质量要求的情况下。

(2)重新加工:

重新加工的产品可以满足预期的用途的。

(3)退回供应商:

对原辅料、添加剂和包装材料不合格的必须退回供应商。

(4)降级处理(让步处理):

对不能满足产品要求的半成品和成品,但仍能食用的,经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共同批准的可作为降级或让步处理。

(5)报废:

上述方法无法安全处置或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时应当报废。

经主要负责人或授权的质量负责人批准后,由指定专人负责销毁,防止被重新使用。

5.领导批示后,要严格实施不合格品处置,并如实填写不合格品处理情况。

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发现存在食品安全危害且已流向市场的召回工作。

2.召回信息的来源:

一是自身自测或自查发现的;

二是职能部门检测出的不安全食品;

三是客户的要求及反馈;

四是媒体曝光的;

五是政府和职能部门发布的;

六是消费者协会等相关协会或组织发布的。

3.食品召回的程序:

A.主要负责人召集相关部门评估召回信息,经评估确需召回后,车间停止生产,库房停止问题产品出库,销售部门立即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向销售商和消费者发放产品召回告知书,制定召回计划,明确各部门召回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B.各部门填写《不安全食品召回处理记录》,记录不安全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数量、不安全项目、召回地点等信息,组织相关责任部门分析不安全食品产生的原因。

C.各部门根据计划立即实施召回工作,并记录实际召回的情况,统计召回数量及未召回品去向。

D.不安全食品召回后要妥善保管,组织相关部门根据不安全食品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记录处理情况,保存相关影像资料,参与处置的人员要签字。

E.责任部门认真分析不安全食品产生原因,制定预防和纠正措施,记录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以避免再发生。

F.及时积极主动向当地政府和质监、卫生、食安委等监管部门报告召回及处理情况。

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

1.投诉处理的原则:

以保护顾客的合法权益为核心,积极同政府有关机构和新闻媒体配合,努力提高完善产品质量管理。

2.接诉人要热情、礼貌地接待客户投诉,实事求是填写《消费者投诉受理记录》,记录投诉者姓名、联系方式、投诉的食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投诉质量问题等,不得隐瞒不报和销毁客户投诉材料。

3.接诉人对受理的投诉,应马上着手调查,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要告知投诉人答复时间,并及时上报主要负责人批示,指定具体部门或具体人员在限定时间内负责处理。

4.具体处理人员要组织生产、质检、销售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会同调查,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判定责任归属,调查投诉原因,研究解决措施,提出处理意见,报主要负责人审批。

5.具体落实部门和人员应积极与投诉人联系沟通,向投诉人反馈解决办法和处理结果,让投诉人满意。

6.投诉者对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表示不认可或不满意,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企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管理工作,防止食品被污染,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2.对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实行人员健康检查管理,确保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符合规定的健康要求。

3.凡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包括食品生产、食品安全管理、保管、出库和检验等岗位的人员,企业应每年定期组织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4.健康检查除一般身体健康检查外,应重点检查是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

5.患有上述疾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

6.对新进和调整到直接接触食品岗位的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合格后才能上岗。

7.企业应如实填写《人员健康档案》,并保存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结果、健康证等健康档案。

8.企业人员健康档案应指定档案资料管理员进行统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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