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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不得随意将工程发包给某一个施工单位或个人。

4、按合同约定,由甲方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采购人员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工程管理人员和采购人员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5、工程管理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工程管理人员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6、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将施工设计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工程质量管理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7、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同时甲方派往工地的工程技术人员也要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

8、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工程管理单位要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9、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在审查验收条件具备时,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10、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工程管理单位监督验收。

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1、项目部要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实行重大问题及时汇报制度,工作人员要努力做到严格自律,严格执行《廉政协议》,坚决做到不收礼、不吃请、不受贿,不做违法违纪的事。

三、责任追究

12、项目质量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将根据公司管理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若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领导的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若违反用工程序或工作程序,忽视安全,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查清责任,除依据所承担责任大小分别进行经济赔偿外,还要追究当事人的直接责任,追究部门的领导责任。

14、本暂行规定中没提及的工程质量方面的其它相关规定,如有违反,也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和相关部门的领导责任。

工程管理单位项目质量管理公示制度

1.详见北京市有关规定。

2.严格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认真执行。

工程管理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制度

1、质量控制机构

工程部作为公司派驻施工现场的专门机构,应认真作好质量控制工作。

在评审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中,注意有关质量和现场配合的条文的审核,确立明确的质量目标。

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合同规定和规范的要求督促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包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严格履约实现质量目标。

2、事前控制:

2.1根据工程特点、质量目标编制《工程指导书》,对容易出现投诉的质量问题,要编制有效预防措施。

2.2根据工程特点、质量目标、监理合同以及有关法规,严格审查《监理规划》,以便监督监理质量管理行为。

3、根据合同要求,工程部和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有关质量保证措施进行审核。

3、过程监控

3.1测量及定位放线的监控

3.2重要材料、设备的质量监控

3.3对隐蔽工程及重要和关键工序的监控

3.4在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分部工程完工后,工程管理部按照有关施工中间验收控制程序的规定核查质量并组织验收。

在单位工程完工后,工程管理部按照工程竣工验收控制程序的规定核查质量并组织验收。

4、事后控制

4.1对于重要分部分项工程,如防渗漏的有关工序,在完工后交工前要督促监理单位100%检查验收。

在移交给物业公司时,针对各分部分项要再次与物业、监理、施工单位联合检查。

4.2对于质量问题投诉的维修要有记录和统计、分析。

4.3对于容易出现质量问题的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部要结合设计、施工控制和管理检查措施写出专题总结报告,报项目经理。

工程管理单位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该制度适用于北京海开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项目。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制度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五条 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5.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5.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5.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5.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5.5装修工程为2年。

5.6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六条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第八条 保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组织验收。

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第十一条 在保修期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第十二条 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工程管理单位项目质量管理奖惩制度

第一章总则

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加强质量管理是工程参与者的每一个人的职责,建立项目质量管理奖惩制度的目的是加强每一个人的责任心,确保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在受控状态下运行。

第二章质量管理组织机构

1、管理公司质量管理小组:

组长:

公司主管经理执行组长:

项目经理组员:

总工程师、各专业工程师

2、质量保障小组

第三章项目质量控制概述

1、项目质量管理工作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是保证和提高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

我们贯彻“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施工质量的预控、检查和验收制度,便于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让顾客的要求得到满足。

2、 

质量管理要牢固建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的思想,坚持预防为主,要从施工准备到竣工验收的各个环节上,进行技术监督、过程控制和质量检验,工程技术部门组织承包商开展各种质量检查活动,使工程的质量水平不断提高。

3、工程技术部门要求监理单位严格审核承包商工程质量规划和施工方案(专业施工方案需经专家组评审),落实承包商三级交底制度,检查规划与方案的实施过程,抓好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推广新技术应用,提高工程质量品牌,必要时工程技术部工程师现场进行抽检。

4、坚持“抓生产必须抓质量”的要求,要求承包商在落实生产计划的同时要明确工程质量要求,在不影响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合理安排进度计划,要坚持做到上道工序质量不符合要求不得交付下道工序施工,始终以严格的管理和合理的施工进度创造良好的施工生产环境,提供使顾客满意的产品。

5、工程技术部门严格要求监理单位严格审查承包商材料部门供应的材料要符合材料质量标准,要严格材料采购、验收检测和使用管理制度,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施工现场所需不同材料和新材料的规格、性能以及应用要求的情况。

6、工程技术部门、监理单位要求承包商质量检查人员持证上岗,要求承包商挑选工作责任心强,能坚持原则,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7、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8、项目质量控制应实行样板制。

施工过程中均应按要求进行自检、互检和交接检。

隐蔽工程、指定部位和分项工程未经检验或已经检验定为不合格的,严禁转入下道工序。

相关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9、承包人应对质量保修工作向发包人负责。

分包工程质量应由分包人向总包人负责。

承包人应对分包人的工程质量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项目管理质量奖惩原则

1、严格按图施工,不得违反,不得随意更改图纸,违者一切后果责任单位自负,并承担经济损失。

2、所有进场材料均要有合格证,按规定做复试报告,若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坚决不准使用,谁用谁负责,指定材料须待甲方和设计部门同意后方可使用,并要签字生效。

3、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业主在检查过程中,凡是发现未按照质量验收规范或设计图纸施工的各分部分项工程。

根据情节轻重,对该部位主管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书面检查、降职使用、调离本岗位的处分;

如果处理重大质量事故,给予施工单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项目经理进行通报批评并书面致函其公司,根据实际情节轻重,要求公司调离其岗位。

4、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在监理过程中,不按照设计图纸及施工验收规范标准检查验收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书面检查、降职使用、调离本岗位的处分。

5、设备材料供应商,在供货过程中,以次充好,及时给予退货处理,根据相关合同条款,追究其违约责任。

6、业主参与本项目的所有管理人员,如果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降低验收标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书面检查、降职使用、调离本岗位的处分。

7、凡是在参与本项目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质量负责人,给予书面表彰,对表现较好的同志,给予特殊奖励。

8、本公司人员在本项目管理过程中,表现优异的,给予公司嘉奖、特殊奖励、升职等奖励。

工程管理单位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全面提升管理公司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由管理公司管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和装饰装修等活动的责任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设备租赁等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

第三条建设单位、管理公司、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相应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职责及责任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协调各参建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并督促各参建单位严格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制定安全生产措施和责任制。

第六条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定期组织参建单位进行施工现场安全检查,采用各种方式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行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对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单位,要求其进行整改;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现场,要求施工单位立即予以整改,对安全生产实施奖罚。

第七条建设单位必须督促监理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做好工程的事前、事中、事后控制,配合安全监督部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不得肢解工程。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第三章管理公司安全生产职责及责任

第十条 

管理公司对负责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管理公司在开工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定期组织或参与参建单位进行施工现场安全检查,采用各种方式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行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对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单位,要求其进行整改;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现场,要求施工单位立即予以整改,责令监理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做好安全生产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管理。

第十二条管理公司负责的项目向建设单位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

第四章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职责及责任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管理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对所监理的项目向建设单位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并交纳一定数额的安全责任金。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必须明确内部责任制,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监理人员。

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中,制定安全生产监理管理办法,监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建立、运行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的实施,督促施工单位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理人员要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日常检查,建立安全监理日志,并对危险性较大工程或重点工序进行旁站监理。

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建立、运行和安全生产措施、责任制的制定、落实情况,以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对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以及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单位,要求其进行整改,并消除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检查施工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持证上岗情况。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必须及时、严格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对于不按方案组织施工、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监理单位必须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必须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报告。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将起重机械设备向安全监督部门进行备案登记,未进行备案登记的起重机械设备不得使用。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安全隐患,必须要求施工单位立即予以整改并进行复查。

对重大安全隐患,必须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工,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整改措施或方案进行整改,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后方可复工。

第二十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监理单位必须参与事故调查处理、抢险救援,并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

第五章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职责及责任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对所承建的项目向建设单位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并交纳一定数额的安全责任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程合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总包负责制。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将自行发包的分包单位统一纳入总包的管理,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挂证上岗。

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和责任制,加强对进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施工,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必须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公示并进行监控。

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加强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隐患立即进行整改。

对重大安全隐患必须立即通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组织救援和抢险,立即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报告,同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报告,负责保护现场。

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分包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施工总承包单位同样履行以上职责。

第二十八条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负责组织对深基坑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30M及以上高空作业工程、房屋拆除爆破等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家论证。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分包单位,必须按照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要求和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自觉遵守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

管理单位施工招投标管理制度

1、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均须通过招标确定。

招标方式可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2、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重要工程设备、主要工程材料费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身价),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严格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限额以下的可采用邀请招标,参加投标单位不少于五家,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工程可报公司招标工作小组批准后确定承包商。

3、建立合格承包商数据库

3.1合格承包商是经各相关部门推荐并经公司招标工作小组审查合格的工程施工、监理,由工程部主持合格承包商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及预审,组织对通过预审的预选单位的考察筛选,并建立合格承包商数据库,所有项目招标都须从合格承包商数据库中选择投标单位。

3.2合格承包商预审应符合以下要求:

3.3证照齐全、守法经营、管理规范;

3.4技术力量和资金实力雄厚,在本行业中有一定的知名度;

3.5重合同、守信用,信誉良好;

3.6近三年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3.7近三年与AAAA无诉讼。

3.8随时更新数据库。

4、自主施工招投标的项目,应在建立合格承包商数据库进行选择,如果中标企业为北京市以外的企业,必须要求及时办理进京备案手续。

5、在招投标过程中,主要审查其投标单位是否具有同类项目的施工经验,投标的项目经理和总工程师、质量负责人是否有相应的施工管理经验,并严格审查施工企业各种管理人员的个人执业资格及岗位证书。

6、各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的综合经营计划和生产计划,并结合其它业务部门的要求,对本部门涉及的招标事项,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招标活动。

7、保密原则:

要做好标底、投标文件、评标、定标等内容的保密工作,以防影响招标的公正与效果。

8、公司设立招标工作小组,招标工作小组是公司招标工作的决策机构,小组成员:

组长:

公司主管经理

执行组长:

项目经理

组员:

项目总工程师、各专业主管工程师、合同预算主管负责人

管理单位工程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条总则

1、为加强公司经济合同管理,规避风险,科学完善地签订合同,制定本办法。

2、除工程合同外,其余合同管理由各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另制定实施细则。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开发项目工程合同管理。

3、“工程合同”是指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设备材料采购订货等与工程相关的一系列合同。

4、合同预算部是本项目工程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

负责招标代理咨询、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设备材料采购订货、合同的评审和签订、审查其它工程合同中有关造价条款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5、合同签订实行评审制度。

评审采用集中会议评审和分散评审两种方式。

6、 

所有工程合同一式陆份,正本两份、副本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一正两副。

7、总工办是工程设计合同的主办部门,控制工程资金的合理运用,审查和监督工程资金的使用;

工程管理部负责组织对施工、监理、工程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考察,审查其它工程合同中有关施工质量、工期、安全等条款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现场文明施工及施工安全的检查和监督。

资金部要对所有工程的经济合同内容(或标的物)进行审查,财务部要对合同中款项的支付办法等有关财务条款认真审查,且要符合财务的管理规定。

第二条合同签订

1、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施工监理合同由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依据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起草合同,合同预算部初审后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合同条款进行评审,并与对方主体及合同各项条款进行议定,根据议定结果修改、补充、完善合同条款内容,经公司有关部门和领导评审签署意见后,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或公司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2、合同评审采用书面的形式,填写《合同会签单》,各部门必须对涉及本部门业务的专项条款(如工程部对工期、质量、安全、施工负责;

财务部对合同付款条款的合理性、合法性负责)签署书面意见,同意或不同意及修改意见,和其它合同条款存在的问题。

各主办部门根据评审意见完善合同条款后再签订合同。

第三条合同履行

1、各业务部门是本部门主办合同执行的监督部门。

合同签订后,为保证全面履行合同,防止出现违约合同,各业务部门应严格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全面地、有效地工作。

对执行合同要有前瞻性,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生纠纷,主办部门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并尽量协商解决出现的各种问题,必要时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将处理意见报有关领导审批后执行。

2、合同变更、解除、终止

需要变更的合同,先由业务部门提出变更意见,并填写合同变更审批表(见附表1,经与合同对方协商一致并经领导审批后,填写变更通知书(见附表2)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作为主合同的附件一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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