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资料内部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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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资料

(内部资料,注意保存保密)

重点掌握的法律法规:

1、物权法

2、建筑法

3、招标投标法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6、劳动合同法

7、合同法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1、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同负责。

建造师管理体制原则:

“分级管理、条块结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各部门(本专业)、省建设厅和同级各专业部门(本省、本专业)。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原则:

“分级别,分专业”。

一级设置10个专业,二级设置6个专业。

2、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体系由六大标准支撑,即执业实践标准、教育和评估标准、考试标准、注册标准、执业标准和继续教育标准。

3、注册建造师的注册管理分为:

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

初始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延续注册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也为3年;变更注册的,变更注册后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减去已用时间)。

4、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大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担任。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共1种,须重点掌握):

(1)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并执业;

(2)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3)未变更注册单位,而在另一家企业从事执业活动;(4)所负责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或移交手续前,变更注册到另一企业。

5、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接受120学时继续教育。

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

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违法行为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

6、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物权法都属于民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税法属于经济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属于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属于行政规章。

7、法律效力等级依次是: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低于法律法规,低于同级或上级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裁决方法是:

(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使用地方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由国务院裁决。

8、平等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种平等表现在:

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平等地履行义务;任何人的合法权利都平等地受保护;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

我国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六项: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出版、结社、集会、游行和示威。

(注意:

没有罢工权)。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社会经济权利包括财产权、劳动权和休息权,我国劳动法对此规定:

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

9、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构成,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如联合体承包),四客体(财、物、行为、智力成果),两内容(权利和义务)。

自然人能否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取决于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16)、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部分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10+部分精神病人)三种。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或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有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法人应具备的4个条件:

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地承担责任(最重要的条件)。

法人的行为能力由其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所决定,其行为能力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的撤销。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中建设资金属于财,施工中使用的各种建筑材料、施工机械属于物,房屋、道路等建设工程项目、企业对员工的培训行为均属于行为,建筑作品、施工图纸、工程设计图等属于智力成果。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

10、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包括自然终止、协议终止和违约终止。

某类民事法律关系所规范的权利义务顺利得到实现,取得了各自的利益,从而使该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属于自然终止,发生不可抗力属于致使某种民事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不能实现属于违约终止。

11、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分为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例如立遗嘱、结婚和房屋买卖均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遗嘱人未按法定方式设立遗嘱(或采用书面形式、或采用录音形式并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等),遗嘱不能有效成立。

又如,结婚必须男女双方进行婚姻登记,房屋买卖必须经过产权转移登记。

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以及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都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行为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

注意:

尽管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属于要式民事行为,但是《合同法》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而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四个条件:

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主体条件);行为人意思表示要真实(主观条件);行为内容合法(内容条件);行为形式合法(形式条件)。

其中,行为的内容合法首先是指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相抵触(不包括地方法律和地方规章),其次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12、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三方当事人:

(1)被代理人;

(2)代理人;(3)代理关系所涉及的第三人。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而进行的代理。

(如:

工程监理合同;项目经理作为施工企业的代理人;总监理工程师作为监理单位的代理人;招标代理机构。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理是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不需指定过程);指定代理是依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需要指定过程);指定代理本质上属于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关键区别是依据不同。

13、关于代理的责任划分掌握一个基本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公平责任为辅。

委托授权不明,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

表见代理是由法律效力的。

(P170)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转托代理(复代理、二次代理)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或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否则代理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的除外。

14、被代理人死亡引起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但不能引起委托代理终止,而代理人死亡既引起委托代理终止,也引起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

委托代理的终止:

①   代理届满或事务完成;

②   取消委托或辞去委托;

③   代理人死亡;注意:

这里没有被代理人死亡。

④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⑤   作为代理人、被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

①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②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③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④   取消指定;

⑤   监护关系消灭;

15、财产权体系包括:

(1)以所有权为核心的有体财产权制度;

(2)以知识产权为主体的无体财产权制度;(3)以债权、继承权等为内容的其他财产权制度。

债是依据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债发生的根据是指能够引起债的发生的法律事实。

债发生的根据有:

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其中,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侵权行为:

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因侵权而产生的债,又称为“致人损害之债”。

如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与被害人之间也形成侵权行为之债的关系。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

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如施工单位计算错误多给张某三天工钱。

注意:

没有赔偿义务)。

要注意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基本含义。

此外,债发生的其他根据包括遗赠、扶养、发现埋藏物等。

债的消灭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既存的债务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

债的消灭事实有:

履行、抵销、提存、混同、免除、当事人死亡。

(与合同的终止6种方法比较,P191有五种是相同的,即履行、抵销、提存、混同、免除)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权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经公证机关证明或人民法院的裁决,债务人可以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的行为。

16、知识产权具有四个特征:

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

著作权的人身权包括:

发表权(是指作者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署名权(是作者为表明其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是作者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的财产权包括:

使用权;许可使用权;转让权;获得报酬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对象)是作品;专利权保护的客体(对象)是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商标权保护的客体(对象)是注册商标。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对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主体是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的单位。

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商标权有效期:

10年(自核准日起算)。

17、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是胜诉权消灭而实体权不消灭。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工程中拖欠工程款行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于普通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为2年。

短期诉讼时效为1年,包括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例如,甲向乙供应商租赁10吨钢管,租金未付;(延付租金的,1年)丙分包商堆放在甲料场中的材料因失火而损毁(寄存财务受损,1年)丁工人在甲工地上不慎从脚手架上跌落(若受伤则按身体伤害,1年)甲在丙分包商结算工程款时,由于出纳疏忽,多支付了8000元。

(属于不当得利,属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18、法律救济方法。

所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最长的诉讼时效是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适用于被侵害之日起一直不知道权利被侵害)。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时效为4年(涉外);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

申请劳动仲裁诉讼时效为1年。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客观原因,继续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因诉讼(包括仲裁)、提出要求、同意履行而中断(归零:

从零起算的意思)(主观原因,重新计算),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19、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其中,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物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注意:

无处分权)。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的担保方式,质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

(实践中以动产为抵押极为少见,因为如果是动产的话直接质押就行)。

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抵押权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买受优先)。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先者为主)。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债权优于抵押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施工单位对在建工程(或已建好的工程)是否具有留置权?

(不能,因为是留置是针对动产,而建设工程是属于不动产)。

20、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其效力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注意:

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土地、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和荒地等不动产的设立变更,经登记生效)不动产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是:

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关于不动产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未办理登记合同,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不动产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的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例如:

甲购买乙开发商的一套房屋,办理了预告登记。

但后来甲乙解除了购房合同,乙不再需要向甲交付房屋了,这就是甲的债权消灭,预告登记失效。

)或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动产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船、航空器、机动车等,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1、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用出让、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注意不是教育等公益事业用地)以及同一土地上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的,应经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2、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具备的法定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有地);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有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有拆迁);(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有人);(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有图纸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注意,是建设单位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有措施,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经委托监理。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有钱);(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意:

对于按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其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2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

“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应委托监理”。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其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部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30%。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两种情况分别对待):

(1)该项工程已经具备了本法规规定的开工条件,但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开工审批手续。

后果是补办施工许可证,在补办手续后准予其继续施工。

(不停工,也不罚款。

(2)工程既不具备本法规定的开工条件,又不履行审批手续。

后果是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以罚款。

(停工,同时罚款。

24、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

作为文物保护的工程如长城的修缮、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工程如工人宿舍食堂、导弹基地等军用房屋工程,均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可以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施工单位应该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恢复施工前应由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依照国务院规定批准开工报告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116)

25、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三个序列;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分为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其共同点是都有专业资质)建设工程发包方式主要有两种:

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照废标处理。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单位包括了所有的分包单位。

但是,建设单位可以认可但不能指定分包单位。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a、禁止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b、禁止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c、禁止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联合体各方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转包与分包的主要区别在于分包是将一部分工程(非主体结构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而转包则是将所有工程全部交由其他单位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6、国重: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没有资金额度限制);大公:

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公用事业项目;大基:

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大宅:

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建设工程;外资: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没有资金额度限制);必须实行监理。

生态环保项目必须实行监理,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不受3000万的约束)必须实行监理。

27、工程监理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包括不得转包和不得分包)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无权直接要求改正)。

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供应单位(材料、设备)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超越资质承揽业务,不得转让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8、   《招投标法》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三公一诚)。

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是违反了公平原则。

29、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公字号);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国字号);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国际号)。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或者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招标。

30、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两特项目(采用特定专利、造型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可以直接发包。

31、投标保证金方式有现金、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现金支票等五种。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总投标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投标保证金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记忆技巧——投保金:

2358)。

(注意:

和勘察设计的不同,勘察设计投标保证金不超过为2%,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投标人在提交招标文件截止时间(即开标时)前,可以补充、修改、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提交招标文件截止时间(即开标时)之后,不得补充、修改、撤回,但是可以澄清、说明和修正。

32、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或者公证机构(有三方可以检查)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中标人不予受理。

33、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以下情形被作为废标:

未按照投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两者皆无是废标,两者居其一是有效标)

34、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后,招标人应当在15日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

(确定中标人的记忆技巧——1530)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阴阳合同:

当事人另行订立的合同与经过备案的合同实质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35、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开标之日)起计算,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签订合同之日止。

招标文件的销售日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应该至少在开标前15日。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发出之日到投标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20天(记忆技巧——招标文件:

5+15=20售:

5;改15;做20)。

注意:

必须招标的项目应该符合两个条件:

既要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也要符合相应的规模标准。

如果不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就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

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也可以招标,但是就不受“不得少于20日”的限制了,而仅仅满足“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就可以了。

36、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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