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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学大纲

 

《法学概论》教学大纲

 

说明

一、课程性质

《法学概论》是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师范本科主干课程和基础课程。

主要讲述法的一般原理、国内主要部门法学和国际法学的基础知识。

二、总的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学习《法学概论》这门课程,使学生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能够运用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提高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和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性和渐进性的认识;使学生今后能胜任中等学校的思想政治课法学内容的教学和法学课程的教学;提高学生将来依法参与治理国家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效率。

同时帮助学生提高政治觉悟、公民意识,培养高尚的思想情操和道德观念。

二、本课程的相关课程

(一)法学概论与马克思主义哲学

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的一般发展规律的科学,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基础,它为法学的学习和研究提供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二)法学概论与政治学

政治学以国家为主要研究对象,法学概论是研究如何运用法来组织和运用国家权力的一门学科,两者之间有密切联系又不可相互替代。

(三)法学概论和法学系列选修课程

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在高年级还开设法学系列限定选修课程,如民法学、经济法学、劳动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等。

法学概论和它们两者有密切联系且内容有交叉。

法学概论课程只对法学系列限定选修课程所涉及的内容作概要介绍。

三、总学时

本课程总学时110,分两学期教学。

其中,课堂讲授98学时,讨论、社会调查、旁听法庭审判、模拟法庭和法律咨询等12学时。

学时分配见附表。

 

各章教学内容及具体要求

导论

[教学目的要求]概括了解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基本内容,法学的历史发展,《法学概论》的基本内容,明确学习法学的重要意义,树立正确的学习态度。

一、法学

法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法学是一门历史悠久的学科。

它是在法律产生以后随着法律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出现是法学历史发展中的革命。

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其他法学有原则的区别。

法学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由简到繁的过程。

随着人们对法律认识的不断深化,法学研究的范围在不断扩大,门类的划分日趋细密。

迄今法学已经发展成为一门体系庞大、结构严密、门类众多的学科。

二、法学概论

《法学概论》是一门概要论述法学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的课程,它的内容涉及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婚姻继承法学、经济法学、劳动法学、刑法学、行政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学等。

第一章法

[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法的概念,理解法的本质、基本特征;了解法的职能、渊源、类型和法系;深刻理解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政策、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了解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认识社会主义法作用和职能。

第一节法的概念

有社会就有社会调整,形成整个社会调整系统。

法律调整是整个社会调整系统中的一部分,属于规范性调整。

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体现,而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3)法是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4)法规定了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与义务。

法既执行着阶级统治职能,又执行着社会公共职能。

法的渊源,是指法律规范的外在表现形式。

法的渊源主要有习惯法、判例、成文的法律、法令、决定、命令,其中包含规范性法律文件、条约(协定)等等。

法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最基本的划分是按照法所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以及与此相适应的法所反映的阶级意志的不同,对法进行的基本分类,即法的历史类型。

法的历史类型有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前三类又可统称为剥削阶级法。

社会主义法是最新的、最高类型的法。

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是社会矛盾运动发展的结果。

法系是资产阶级法学家根据法的形式上的特点和传统上的联系,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资产阶级法学家关于法系的分类有很多种。

目前影响最广的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这两大法系各有自己的特点和优点、缺点

根据以上分析,法的一般定义为:

法是由一定的物质条件决定的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掌握国家政权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第二节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

科学社会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理论是社会主义法的指导思想。

社会主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是:

无产阶级取得政权是社会主义法得以产生的前提条件;社会主义法是在摧毁旧法体系的基础上产生的;社会主义法是人民革命和建设经验的总结。

中国社会主义法产生特点是:

彻底废除了旧法;是革命根据地的法和解放初期新民主主义的法的继续和发展。

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的体现,这个意志的内容决定于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物质生活条件。

社会主义法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高度统一;阶级性和科学性的统一;国家强制性和人民群众守法自觉性统一;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的统一,并且执行着日益广泛的社会公共职能。

社会主义法的定义:

社会主义法是被社会主义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所决定的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的体现,是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人民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社会主义法和中国共产党的政策都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

党的政策指导社会主义法的制定和实施,是社会主义法的核心内容;社会主义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是贯彻党的政策的有力手段之一。

社会主义法和党的政策不能混淆。

社会主义法和社会主义道德既有共同点又有重大区别。

两者相互联系、相互作用。

第三节社会主义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可以分为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包括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和警戒、制裁作用。

社会主义法的社会作用,指社会主义法在实现社会主义国家各项基本职能中的作用。

社会主义法在巩固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方面,在经济改革、经济建设方面,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在实现国家对外职能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

[阅读书目]

1、孙国华:

《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一版,第一、二编;

2、沈宗灵:

《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第一版,第一编。

[思考题]

1、如何理解法的本质?

2、怎样理解法的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

为什么说它们反映了法的同一本质?

3、什么是法的历史类型?

什么是法系?

资产阶级两大法系之间有什么不同?

4、怎样理解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的体现?

5、如何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政策的关系?

6、如何理解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之间的关系?

7、怎样全面、正确地认识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第二章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法律制度的概念,了解法律制度的意义;理解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制度的特点;认识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掌握法的创制的概念、形式和阶段,法的体系和法的部门的划分,我国法的渊源;了解法律规范的结构和种类,我国法的创制工作的基本原则;掌握法的实现的概念、基本形式、过程和法律调整机制、法的适用、法律关系,合法行为、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了解法的效力、法律解释和类推。

第一节法律制度的概念及其意义

法律制度,也称法制系统,是指某国或某地区整个法律上层建筑的系统。

它包括法、与法相应的法律意识、体现法和法律意识的实际运行的法律实践三部分。

法律制度概念的意义。

第二节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制度的特点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律制度的特点主要是:

统一中的不同一性、多样性;不纯粹性;在完善过程中的不完善性、不完备性;过渡性。

第三节法律制度和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与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和,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法律现实的组成部分。

法律意识可以分为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个人法律意识和集体的、社会的法律意识。

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是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即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的法律意识,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的,是在社会主义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因素。

邓小平同志关于民主与法制的思想,是当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核心内容。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对社会主义法的创制、法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大力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法制建设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节法的创制

法的创制,是国家机关的专有活动,指国家制定(或认可)、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它是法的形成的关键性的结尾阶段,也是为法律调整提供法律根据的阶段。

法的创制的基本形式是:

国家制定规范性文件;国家认可已有的规范有人人必须遵守的法律效力;全民投票通过某项法案。

法创制的基本阶段可分为:

准备阶段;确立阶段。

严格意义上的立法活动,要经过四道程序:

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讨论;法律案的通过;法律案的公布。

法律规范是法的细胞,也是法的创制的结果。

法律规范在逻辑上由三个因素构成:

假定、处理和制裁。

法律规范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作不同的分类。

法的体系,是一国现行法律规范分成不同法的部门构成的一个统一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的部门的划分主要根据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同时以法律调整方法的不同作为补充标准。

一般认为,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体系主要由以下部门法构成:

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劳动法、刑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有: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各部委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民族自治机关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我国签订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习惯只有在国家认可的条件下才是我国法的渊源。

我国法的创制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五节法的实现

法的实现指法律规范的要求在实际生活中兑现。

法的实现的基本形式有:

积极义务的履行、禁令的遵守和合法权利的享用,以及法的适用。

法的实现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创制法的阶段,法律关系的产生,权利被享受、义务被履行。

法律调整过程中,各种法律手段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构成整个法律调整机制。

在法的实现中,法的适用是一种特殊形式。

法的适用,是专门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的程序,实现法律规范对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的活动。

法的适用应遵循一些基本原则。

在法的适用过程中,必须解决法的效力问题,即法律规范在什么领域、什么时间和对谁有效力的问题。

法律解释是对法律规范的涵义所作的理解和阐明。

正确的解释法律,是在全国范围内正确、统一地适用法律规范的必要条件。

法律解释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其中最重要的分类是根据解释的主体和效力的不同划分有权解释和无权解释。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根据而形成的从而受国家权力保证的人们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它是一种思想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

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权利和义务、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由一定的原因引起的。

由法律规定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就是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种。

合法行为,是指法律上有意义的、受法律保护的、能引起法律后果的行为。

合法行为是守法的实现。

违法行为是指有社会危害性的、有过错的不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应当具备四个要素:

损害了一定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有不合法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一般有故意或过失;行为人达到一定年龄有责任能力。

违法就要依照法律规定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强制性的法律后果,即法律责任。

承担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实行法律制裁上。

法律制裁一般可以分为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

[阅读书目]

1、孙国华:

《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8月第一版,第三、四编;

2、沈宗灵:

《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第一版,第三、四编。

[思考题]

1、试述法律制度的概念及其意义。

2、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3、什么是法律意识?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在我国法制建设中有什么作用?

4、什么是法律体系?

划分法的部门的标准是什么?

5、什么是法学上讲的“法的渊源”?

我国法的渊源有哪些?

6、什么是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有哪些要素构成的?

7、什么是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应具备哪些要素?

 

第三章法治

[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法治的概念及其与法制的区别与联系,社会主义法治的概念和基本要求;法治与法律秩序的联系性。

理解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的相互关系,认识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性、长期性和渐进性。

第一节法治的概念

法治即“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原则和制度,是体现以合乎人类理性的价值精神为指导,贯彻由此形成的整套有利于维护法律至上权威并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进而达到人们权利的有效保障和社会良好有序的一种与人治相对立的治国方式。

法、法制(法律制度)是与国家并存的现象,有国家就有法,就有一定的法制。

法治是与民主政治紧密联系的现象,民主政治的组成因素;包括法律至高权威以及法律的公正性、公开性、平等性和普遍性,对公共权力与人权的保障等一系列原则、基本要求;强调与人治的对立。

有国家就有法和法制,但不一定有法治。

社会主义法治,就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依法法国,是指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实行依法法国的基本要求是: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这四者是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统一体。

第二节法治与民主

社会主义民主即人民民主,就是全体人民真正享有各项公民权利,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的一种国家制度。

要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

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是互相依存、相辅相成的。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正确认识民主与法治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正确认识民主与法治的关系的重大意义

第三节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

社会主义国家就其本质看应是真正的民主国家,从而也应是真正的法治国家,所以,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历史经验的总结、客观规律的表述,也是世界的潮流和人民的意愿。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长期性和渐进性。

我国已经建立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一定的程度上已经实行着依法治国。

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不可能脱离历史条件、经济文化而孤立地发展。

它具有长期性和渐进性。

[阅读书目]

1、孙国华:

《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8月第一版,第十五章。

2、沈宗灵:

《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第一版,第二编。

[思考题]

1、什么是法治?

社会主义法治的概念和基本要求是什么?

2、什么是民主?

怎样认识社会主义民主?

3、如何理解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

4、怎样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迫切性、长期性和渐进性?

 

第四章宪法

[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宪法的一般原理,掌握我国宪法的基本内容,明确遵守宪法和维护宪法尊严的重大意义。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

宪法作为一个法的部门,是规定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的总章程。

同一国家的宪法和普通法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但宪法的内容、法律效力以及它的制定、修改程序都有别于普通法。

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的表现,尤其在根本上是阶级力量对比的表现。

宪法是民主政治的法律化,即宪法是民主政治的产物,是对民主政治的确认。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宪法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资产阶级法学家一般按照宪法的外部特征进行分类,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根据宪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和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将宪法分为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两种类型。

我国宪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新中国成立以来,先后制定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即现行宪法。

现行宪法是1954年宪法的继承和发展。

它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总的指导思想,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宪法。

1982年宪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于1988年、1993年、1999年三次通过宪法修正案共计17条,使我国的现行宪法更加完善。

第三节我国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

一、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

国家性质是指国家的阶级本质,即国体,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由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掌握国家政权,享有民主,对极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敌对分子实行专政的政权。

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采取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可以确切地表明我国的阶级状况和政权的广泛基础,明白地表示出我国政权的民主性质。

工人阶级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领导阶级。

工人阶级的领导是通过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来实现的。

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

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的基本力量之一。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现阶段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或称政权组织形式,即政体,是指统治阶级如何组织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

政体取决于国体,并适应于国体。

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来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

三、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国家结构形式是调整国家整体与其各个部分之间的关系的形式。

现代世界各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基本上可以分为单一制和联邦制两种。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

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是我国历史长期发展的结果,也是由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愿望决定的。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

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在党和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自治的民族的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

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部分。

宪法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将我国的领土划分为不同的行政区域。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四、我国的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也叫代表选举制度,指关于选举代表机关的选举原则、选举程序、选举方法的总和。

选举制度是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决定于国家性质、体现国家性质。

我国的选举制度,是由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决定的。

我国的选举制度表现和实现着社会主义的民主原则:

选举权的普遍性;选举权的平等性;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无记名投票;选民和选举单位对代表实行监督和罢免;国家对选举提供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

五、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经济制度是一定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生产关系的总和,它是国家和社会意识等上层建筑赖以存在的基础。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我国的公有制经济除了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以外,还有混合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六、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特征之一,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分为文化建设和思想建设两个方面。

在建设高度的物质文明的同时,努力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我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一项根本任务。

第四节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通常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依照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是:

社会主义性质和人民民主性质;权利的广泛性:

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权利的现实性。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

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和人格权;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物质赔偿权利;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的权利和自由;妇女的权利和权益受法律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受法律保护;国家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和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和利益等。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是:

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以及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和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劳动和受教育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应当忠实地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

第五节我国的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为行使国家权力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国家机关的总称。

国家机构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统治阶级管理社会以实现其阶级统治的工具。

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原则主要有:

民主集中制原则;责任制原则;法治原则;精简和效率原则;为人民服务原则。

我国的国家机构由以下几类国家机关组成:

国家权力机关;国家主席;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军事领导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

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组织系统中居于首要地位。

宪法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性质、地位、组成、任期和职权,还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职权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分别作了规定。

宪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性质、地位、任期和职权。

宪法规定了国务院的性质、地位、组成、任期和职权。

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首长负责制。

宪法规定了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地位、组成和任期。

宪法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地位、组成、任期和职权。

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

宪法规定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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