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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716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标准

GB/17167—2006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治理通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治理的差不多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独立核算的用能单位。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舞依照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标准。

GB/T6422企业能耗计量与测试导则

GB/15316节能监测技术通则

GB/18603—2001天然气计量系统技术要求。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纳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能源计量器具measuringinstrumentofenergy

测量对象为一次能源、二次能源和载能工质的计量器具。

3.2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equippingrateofenergymeasuringinstrument

能源计量器具实际的安装配备数量占理论需要量的百分数

注:

能源计量器具理论需要量是指为测量全部能源量值所需配备的计量器具数量。

3.3

次级用能单位sub-organizationofenergyusing

用能单位下属的能源核算单位。

4能源计量器具配备

4.1能源计量的种类及范围

本标准所称能源,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能源计量范围:

a)输入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b)输出用能单位、次及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c)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使用(消耗)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d)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自产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e)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可回收利用的余能资源。

4.2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原则

4.2.1应满足能源分类计量的要求。

4.2.2应满足用能单位实现能源分项考核的要求。

GB17167—2006

4.2.3重点用能单位应配备必要的便携式能源检测仪表,以满足自检自查的要求。

4.3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要求

4.3.1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按下式计算:

Ns

Rp=——×100%

N1

式中:

Rp——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

Ns——能源计量器具实际的安装配备数量;

N1——能源计量器具理论需要量。

4.3.2用能单位应加装能源计量器具。

4.3.3用能量(产能量或输运能量)大于或等于表1中一种或多种能源消耗量限定值的次级用能单位为要紧次级用能单位。

要紧次级用能单位应按表3要求加装能源计量器具。

表1要紧次级用能单位能源消耗量(或功率)限定值

能源种类

电力

煤炭、焦炭

原油、成品油、石油液化气

重油、渣油

煤气、天然气

蒸汽、热水

其他

单位

kW

t/a

t/a

t/a

m3/a

GJ/a

t/a

GJ/a

限定值

10

100

40

80

10000

5000

5000

2926

注1:

表中a是法定计量单位中“年”的符号。

注2:

表中m3指在标准状态下,表2同。

注3:

2926GJ相当于100t标准煤。

其他能源应按等价热值折算,表2类推。

4.3.4单台设备能源消耗量大于或等于表2中一种或多种能源消耗量限定值的为要紧用能设备。

要紧用能设备应按表3要求加装能源计量器具。

表2要紧用能设备能源消耗量(或功率)限定值

能源种类

电力

煤炭、焦炭

原油、成品油、石油液化气

重油、渣油

煤气、天然气

蒸汽、热水

其他

单位

kW

t/h

t/h

t/h

m3/h

MW

t/h

GJ/h

限定值

100

1

0.5

1

100

7

1

29.26

注1:

关于可单独进行能源计量考核的用能单元(装置、系统、工序、工段等),假如用能单元已配备了能源计量器具,用能单元中的要紧用能设备能够不再单独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注2:

关于集中治理同类用能设备的用能单元(锅炉等、泵房等),假如用能单元已配备了能源计量器具,用能单元中的要紧用能设备能够不再单独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4.3.5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要求单位:

%

能源种类

进出用能单位

进出要紧次级用能单位

要紧用能设备

电力

100

100

95

固态能源

煤炭

100

100

90

焦炭

100

100

90

GB17167—2006

表3(续)单位:

%

能源种类

进出用能单位

进出要紧次级用能单位

要紧用能设备

液态能源

原油

100

100

90

成品油

100

100

95

重油

100

100

90

气态能源

天然气

100

100

90

液化气

100

100

90

煤气

100

90

80

载能工质

蒸汽

100

80

970

100

95

80

可回收利用的余能

90

80

注1:

进出用能单位的季节性供暖用蒸汽(热水)可采纳非直接计量载能工质流量的其他计量结算方式。

注2:

进出要紧次级用能单位的季节性供暖用蒸汽(热水)能够不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注3:

在要紧用能上作为辅助能源使用的电力和蒸汽、水等载能工质,其耗能量专门小(低于表2的要求)能够不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4.3.6对从事能源加工、转换、输运性质的用能单位(如火电厂、输变电企业等),其所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应满足评价其能源加工、转换、输运效率的要求。

4.3.7对从事能源生产的用能单位(如采煤、采油企业等),其所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应满足评价其单位产品能源自耗率的要求。

4.3.8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应满足表4的要求。

表4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要求

计量器具类不

计量目的

准确度等级要求

衡器

进出用能单位燃料的静态计量

0.1

进出用能单位燃料的动态计量

0.5

电能表

进出用能单位有功交流电能计量

I类用户

0.5s

II类用户

0.5

III类用户

1.0

IV类用户

2.0

V类用户

2.0

进出用能单位的直流电能计量

成品油0.5

油流量表(装置)

进出用能单位的液体能源计量

重油、渣油1.0

煤气2.0

气体流量表(装置)

进出用能单位的气体能源计量

天燃气2.0

蒸汽2.5

GB17167—2006

表4(续)

计量器具类不

计量目的

准确度等级要求

水流量表(装置)

进出用能单位水量计量

管径不大于250mm

2.5

管径大于250mm

1.5

温度仪表

用于液态、蒸汽能源的温度计量

2.0

与气体、蒸汽质量计算相关的温度计量

1.0

压力仪表

用于气态、液态能源的压力计量

2.0

与气体、蒸汽质量计算相关的压力计量

1.0

注1:

当计量器具是由传感器(变送器)、二次仪表组成的测量装置或系统时,表中给出的准确度等级应是装置或系统的准确度等级。

装置或系统未明确给出其准确度等级时,可用传感器与二次仪表的准确度等级按误差合成方法合成。

注2:

运行中的电能计量装置按其所计量电量的多少,将用户分为五类。

I类用户为月平均用电量500万kWh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为10000kWh及以上高压计费用户;II类用户为小于I类用户用电量(或变压器容量)但月平均用电量100万kWh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为2000kWh及以上的高压计费用户;III类用户为小于II类用户用电量(或变压器容量)但平均用电量10万kWh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为315kWh及以上的上费用户;IV类用户为负荷容量为315kWh以下的计费用户;V类用户为单相供电的计费用户。

注3:

用于成品油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的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应不低于0.2。

注4:

用于天然气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应符合GB/T18603—2001附录A和附录B的要求。

4.3.9要紧次级用能单位所配备能源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电能表除外)参照表4的要求,电能表可比表4的同类用户低一个档次的要求。

4.3.10要紧用能设备所配备能源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电能表除外)参照表4的要求,电能表可比表4的同类用户低一个档次的要求。

4.3.11能源作为生产原料使用时,其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应满足相应的生产工艺要求。

4.3.12能源计量器具的性能应满足相应的生产工艺及使用环境(如温度、温度变化率、湿度、照明、振动、噪声、粉尘、腐蚀、电磁干扰等)要求。

5能源计量器具的治理要求

5.1能源计量制度

5.1.1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计是量治理体系,形成文件,并保持和持续改进其有效性。

5.1.2用能单位应建立、保持和使用文件化的程序来规范能源计量人员行为、能源计量器具治理和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处理和汇总。

5.2能源计量人员

5.2.1用能单位应设专人负责能源计量器具的治理,负责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使用、检定(校准)、维修、报废等治理工作。

5.2.2用能单位应设专人负责要紧次级用能单位和要紧用能设备能源计量器具的治理。

5.2.3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治理人员应通过相关部门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用能单位应建立和保存能源计量治理人员的技术档案。

5.2.4能源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和维修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5.3能源计量器具

5.3.1用能单位应备有完整的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

表中应列出计量器具的名称、型号规格、准确度等级、测量范围、生产厂家、出厂编号、用能单位治理编号、安装使用地点、状态(指合格、准用、停用等)。

要紧次级用能单位和要紧用能设备应备有独立的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分类。

5.3.2用能设备的设计、安装和使用应满足GB/T6422、GB/T15316中关于用能设备的能源监测要求。

5.3.3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计量器具档案,内容包括:

a)计量器具使用讲明书;

b)计量器具出厂合格证;

c)计量器具最近两个连续周期的检定(测试、校准)证书;

d)计量器具维修记录;

e)计量器具其他相关信息。

5.3.4用能单位应备有能源计量器具量值传递或溯源图,其中作为用能单位内部标准计量器具使用的,要明确规定其准确度等级、测量范围、可溯源的上级传递标准。

5.3.5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凡属自行校准且自行确定校准间隔的,应有现行有效的受控文件(即自校计量器具的治理程序和自校规范)作为依据。

5.3.6能源计量器具应实行定期检定(校准)。

凡经检定(校准)不符合要求的或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一律不准使用。

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其检定周期、检定方式应遵守有关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

5.3.7在用的能源计量器具应在明显位置粘贴与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与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编号对应的标签,以备查验和治理。

5.4能源计量数据

5.4.1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统计报表制度,能源统计报表数据应能追溯至计量测试记录。

5.4.2能源计量数据记录应采纳规范的表格式样,计量测试记录表格应便于数据的汇总与分析,应讲明被测量与记录数据之间的转换方法或关系。

5.4.3重点用能单位可依照需要建立能源计量数据中心,利用计算机技术实现能源计量数据的网络化治理。

5.4.4重点用能单位可依照需要按生产周期(班、日、周)及时统计计算出其单位产品的各种要紧能源消耗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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