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党委内部巡察工作方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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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党委内部巡察工作方案Word下载.docx

5.向公司党委报告工作情况;

6.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为党委工作部门,负责巡察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巡察办的职责是:

1.向公司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公

司党委的决策和部署;

2.统筹、协调、指导公司党委内部巡察组开展工作;

3.负责与省委巡视办、省国资委巡察办的日常沟通联系,配合省委巡视、省国资委党委巡察工作;

4.对公司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5.配合有关部门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6.对下属企业党委开展的内部巡察工作进行指导;

7.办理公司党委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巡察组

巡察办从本部和各级企业抽调人员,建立涵盖党务、纪检、财务、人事、法务等专业的巡察干部人才库。

巡察组按照“一巡一建一授权”的原则,根据每次巡察任务,抽调人员组建巡察组。

1.巡察组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 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3) 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4) 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

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5)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2.巡察组成员如有以下情况,应实行回避:

(1)巡察组成员的近亲属担任被巡察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

(2)巡察组成员曾长期在被巡察企业工作并担任一定职务的;

(3)巡察组成员个人认为需要回避并经批准的。

三、巡察范围和重点内容

(一)巡察范围

公司党委内部巡察的对象和范围是:

所属一级及以下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被巡察企业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作为重点巡察对象。

(二)巡察重点内容

巡察组对巡察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

1.围绕党的政治建设,重点检查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看是否认真贯彻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

是否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紧密结合省属国资国企的实际贯彻党的十大九精神、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

是否认真贯彻党章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坚定理想信念宗旨,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是否完善和落实民主集中制各项制度,做到“四个服从"

,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是否存在违反“五个必须”要求、搞“七个有之”的问题;

是否存在肃清和防止李嘉、万庆良恶劣影响不力的问题;

是否存在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本位主义、好人主义,宗派主义、圈子文化、码头文化,搞两面派、做两面人,以及商品交换原则侵蚀党内生活,政商勾结破坏党内政治生态等问题。

2.围绕党的思想建设,重点检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情况。

看是否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

是否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认真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

是否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牢牢掌握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各种错误观点;

是否紧密联系实际,自觉运用科学理论指导实践,把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落实到解决实际问题、推动企业经营发展上。

3.围绕党的组织建设,重点检查选人用人和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

看是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突出政治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匡正选人用人风气;

是否严格按党的干部工作原则、程序、纪律办事;

是否在动议等环节存在“一把手”说了算等问题;

是否存在打招呼、递条子,干预选人用人等问题;

是否存在任人唯亲、封官许愿、搞亲亲疏疏等问题;

是否存在“带病提拔"

、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问题;

是否存在干扰换届、破坏选举等违反换届纪律行为;

是否认真落实省委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部署和省国资委党委关于省属企业基层党组织建设相关工作部署;

是否存在一些基层党组织弱化、虚化、边缘化问题。

4.围绕党的作风建设,重点检查整治“四风”情况。

看是否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我省实施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领导人员是否带头转变作风,摆表现、找差距,形成“头雁效应”;

是否坚持不懈改作风转作风,紧盯“四风"

隐形变异、改头换面等新动向,防止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反弹回潮。

着力查找是否存在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等突出问题,是否存在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贯彻文件、只作批示不抓落实等重痕迹、轻实效的形式主义问题;

是否存在懒政怠政、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等脱离群众的官僚主义问题;

紧盯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重点检查发现是否存在优亲厚友,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家属亲友插手企业经营和项目工程的情况。

5.围绕党的纪律建设,重点检查党规党纪执行情况。

看是否坚持高标准、守底线,严格落实廉洁自律准则、党内监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

是否加强纪律教育,强化纪律执行,以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为重点,带动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严起来;

是否坚持惩前思后、治病救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6.围绕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情况。

看是否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深入推进本地区本单位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斗争;

是否对巡视巡察发现问题整改到位,做到真改实改、全面整改;

是否落实巡察工作主体责任,加强对巡察工作的领导。

着力发现和推动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领导岗位、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人员,特别是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相互交织形成利益集团的案件,紧盯工程建设、投资融资、招标投标、物资采购、产品销售、资产收购、改制重组、企业并购等经营管理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腐败问题。

着力发现和推动查处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特别是脱贫攻坚中的腐败问题、黑恶势力背后的腐败问题、

落实惠民政策中的腐败问题,督促被巡察党组织把惩治基层

腐败问题牢牢抓在手上,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在基层见到实效。

四、工作方式和权限

(一)巡察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1.听取被巡察企业党组织的党建工作汇报、经营情况汇报、纪检监察工作情况汇报以及选人用人情况汇报;

2.与被巡察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3.受理反映被巡察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4.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5.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6.调阅、复制有关财务凭证、文件、合同、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7.召开座谈会;

8.列席被巡察企业的有关会议,包括但不限于党委会、董事会、经营班子会、总经理办公会等;

9.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10.以适当方式到被巡察企业的下属单位、客户、项目现场了解情况;

11.开展专项检查;

12.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13.公司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二)巡察组依靠被巡察企业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企业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任何巡察组成员不得对巡察工作中涉及的重大问题擅自表态。

(三)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以专报形式及时向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五、工作程序

(一)确定巡察对象。

领导小组建立巡察办与党委办、纪检监察室、党群部、计财部、审计部、人力资源部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通报机制。

开展巡察前,巡察办应当通过上述机制了解被巡察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广泛收集与被巡察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拟定内部巡察对象,报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二)组建巡察组。

巡察办根据内部巡察任务,挑选巡察工作人员,提出建议名单,报领导小组同意后,组成巡察组,进驻被巡察企业开展巡察工作。

(三)巡察进驻。

巡察组进驻被巡察企业后,应当召开巡察动员会,向被巡察企业通报巡察任务,发布巡察公告,设立意见箱,开通信访举报通道。

巡察组对反映被巡察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并以专报形式及时报告领导小组。

(四)巡察报告。

巡察了解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当形成巡察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巡察报告应当经过巡察组集体讨论并签字确认。

(五) 巡察反馈。

经公司党委同意后,巡察组应当及时向被巡察企业党组织反馈相关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被巡察企业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六) 巡察线索移交。

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领导小组做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1.对企业领导人员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公司纪委;

2.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人力资源部;

3.其他问题移交相关职能部门。

有关部门收到巡察移交的问题或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给巡察办。

(七) 巡察整改与成果运用。

被巡察企业党组织收到巡察反馈意见后,应及时召开党组织会议对整改工作进行专题研究,明确整改工作牵头负责部门,建立整改台账,制定整改方案及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

被巡察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要围绕巡察发现的问题,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被巡察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阶段性整改情况报告应于2个月内报送巡察办。

巡察结果和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八)督导整改落实。

巡察办会同巡察组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察企业党组织整改落实工作并向领导小组报告。

巡察办不定期对被巡察过的企业党组织开展“回头看”检查或回访督查,“回头看”、回访督查的时间、人员、方式视情况而定。

对存在整改不力、拒不整改等情况的,领导小组应及时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和纪委负责人,责成“二次整改”,对“二次整改"

仍不到位的,由领导小组提请公司党委或有关部门严肃问责,并进行党内通报。

七、 经费保障

巡察工作的经费单列,纳入公司预算。

八、 纪律与责任

(一)被巡察企业党组织应当支持配合巡察工作,如实完整提供相关信息,协助办理有关事项,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察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被巡察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被巡察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企业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2.拒绝或者不按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3.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4.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5.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6.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二)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2.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3.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4.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5.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

当利益的;

6.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九、附则

1.本方案由公司党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巡察办承担。

2.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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