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关于加强修缮经费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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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优先解决校领导交办的临时项目和紧急项目。

三、修缮经费的使用范围

修缮经费主要用于为教学、科研、行政、师生员工服务的房屋、家具、道路、沟涵、水、电、暖、通讯及附属设施设备的零星维修和大、中修、以及绿化美化、清洁卫生等。

凡经营性和产业的用房、家具、水、电、暖、通及附属设备的零星维修、大、中修和应从科研经费支出的维修项目,不得列入修缮经费使用范围。

零星维修与大、中修的界定:

每一单项项目的维修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属于零星维修;

每一单项项目的维修金额超过5000元以上的属于大、中修。

四、修缮经费的使用管理程序

1.修缮经费年度预算申报。

由归口单位牵头,会同后勤集团下属总公司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组织个项目使用单位进行修缮经费项目的收集、整理、汇总,并于年度计划的前一年12月中旬报学校财经领导小组核准后,学校以指标形式下达给归口单位管理。

2.立项审定。

成立校修缮经费管理小组,由基建处与后勤管理处处长担任组长,小组成员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财务处、设备处、审计处、教务处和后勤集团各派一员组成。

5万元及5万元以上的大、中修项目交由修缮经费管理小组讨论审定,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审定,审定通过后的项目,列入学校年度修缮计划。

3.项目预算。

每一项目必须由项目承接单位按修缮定额编制预算后报归口单位,由归口单位进行审核后,以项目(任务)委托单方式(委托单为统一格式)委托给承接单位。

4.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更。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确需变更,由归口单位和设计单位签发项目变更联系单后承接单位方能变更。

凡增加投资的变更必修有归口单位的签字盖章方位有效。

5.质量监管。

由归口单位负责对修缮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即:

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组织协调)。

凡隐蔽工程经归口单位专业人员现场验收后承接单位方能继续下一工序的施工,以充分保证修缮项目的工程质量。

6.项目竣工验收。

由归口单位、项目使用单位、项目承办单位、审计处、财务处和工会共同参加,对竣工项目进行合格验收。

7.项目决算。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承接单位将决算及相关凭证(包括各种变更单、签证单和原始预算等)报归口单位。

万元以下的项目决算由归口单位复核即可,万元以上的项目决算在复核的基础上报校审计处审计。

8.项目付款。

项目竣工后,由财务处根据经过归口单位或审计中心审计并签字盖章的项目结算单,在年度修缮经费预算总额内付款。

9.零星维修项目视各校区具体情况实行定额包干,定额包干额度每年制定一次。

在定额包干额度以内,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维修项目由后勤集团下属各总公司签批使用,超过上述额度以上的维修项目报归口单位审判后使用。

零星维修决算须按月报归口单位进行审核,财务处根据审核结果在定额包干额度内付款。

五、修缮经费的使用原理要求

1.凡违反修缮经费使用管理程序,即不立项审批、不预算审核、该招议标不招议标或先做后报的项目,归口单位不予签字审批,审计处不予审计,财务处不予付款。

突发性项目、领导临时安排的项目和危急性项目,可以先边抢修,边补办有关手续。

2.凡20万元以上的项目和20万元以上的设备购买以及有条件实行招议标的项目必须实行招标、邀标或议标。

其组织单位为归口单位,招议标小组成员由有关单位人员组成。

承接单位中标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转包或变相转包。

3.凡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实施时,必须请监理公司进行监理。

4.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发生增加费用的签证,由承接单位当日填写签证单报归口单位专业人员签字认可方能有效。

1000元以上的签证须同时报归口单位领导签批方能有效。

5.工程承接单位必须向归口单位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出厂材质合格证,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超出预算单价需要归口单位签办价差款时,必须有归口单位代表与承包商一起到供货单位实地考察定价,否则,归口单位不予签办其价差款。

6.凡在校内承接20万元及以上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到归口单位出示其营业执照、建筑施工许可证、建筑施工资质证。

凡不具备前述“三证”的施工单位,不得承接上述额度的工程项目。

7.凡是新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必须报校规划委员会统一规划,经批准后,才能转入项目的管理程序运作实施。

否则,归口单位不予受理。

其他单位无权审批其规划。

8.维修过程中拆换的废旧材料、设备等,归口单位回收,能利用的作价处理,其收入上缴学校,不能利用的作报废处理。

9.凡维修工程的定额取费标准,按华中科技大学校内维修工程结算费率表执行取费。

10.归口单位与财务部门要互通信息,定期召开修缮经费分析会,协调会,从严掌握并控制修缮经费计划的突破。

六、本规定自二00一年元月一日起实行。

七、本规定由华中科技大学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关于公用房和住宅使用、装饰、改建及拆除的管理规定

为了切实加强我校公用房和住宅的使用、装修及改建拆除管理,促进其合理使用,防止其安全隐患,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中的“住宅”指学校分配或出售给教职工居住的家属宿舍用房,包括单身教工住宅(不含学生宿舍):

“公用房”指除住宅外的,凡属学校(含各单位自筹资金)兴建交付给各单位教学、科研、办公使用的房屋。

第二条基建与后勤管理处为学校公用房和住宅的装修、改建、拆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与相关职能部门一起,行使对全校公用房和住宅装修、改建、拆除的审批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监督职能。

第三条“公用房”的使用由学校统一进行调配管理,各单位如增减变更公用房,需书面申请,由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具体进行统一调整。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自行增减、变更,或者单位间互相转让、转借。

凡已划作教室或实验室的用房,未经职能部门同意,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第四条凡学校分配给各单位使用的公用房,必须严格按照设计的结构功能进行使用,不得擅自改其结构的使用功能(如将办公用房改作图书资料室或档案室,将承重墙当非承重墙开门打洞甚至拆除等)。

第五条不得擅自将教学、科研、办公合作的公用房从事经营活动:

也不得将其转借给职工工作生活用房;

更不能擅自将其与其它单位签订转让房屋使用协议或承租给个体经营户使用。

第六条公用房和住宅的装修、改建、拆除必须在不改变房屋结构,不影响相邻住户生活,不影响整栋建筑立面,符合消防安全防火等规定的前提下,以书面形式并附装修改建和拆除方案,报职能部门和主管部门审批后才能实施。

并持主管部门批文到水电管理部门办理用水用电申报手续。

第七条公用房确因某特殊工作的需要而需要局部改变次要结构时,使用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部门提出,经主管部门组织设计和工程技术人员鉴定后,在不影响其安全因素和总体建筑立面的前提下,由设计部门设计出图(或文字签章)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能实施,且由主管部门加强实施过程的监控。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原有用房周边和校内其它地方乱搭乱盖任何建筑物;

不准擅自拆除任何公用房和住宅以及相配套的水电气等设施(包括空气开关和配电箱等),确需扩建或拆除者,必须以书面形式报主管部门、规划部门和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能实施,属空气开关和配电箱等电气设备更换或拆除必须是水电中心专业人员实施。

第九条凡装修、改建、拆除的建筑垃圾,各申报使用单位和住户必须按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清运,不得随意堆放。

第十条凡校内外装修施工单位或个体装修施工户在校内承接公用房和住宅装修改建者,均须到主管部门填写装修、校内改建施工许可证,并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能承接,凡无校内施工许可证者不得承接校内装修、改建施工。

不得承接无职能部门和主管部门审批的装修、改建工程项目。

校内各房屋使用单位或住户不得将无职能部门和主管部门审批的装修、改建项目擅自发包;

更不得擅自发包给无校内施工许可证的施工单位。

第十一条凡违反第三条者除追究违规单位负责人责任外,并对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给予300~500元罚金。

第十二条凡违反第四条者,除责令使用单位恢复原结构使用功能外,已经造成房屋结构安全危险或由此而发生安全事故者,要严肃追究擅自改变结构使用功能的决策者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包括必要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因住宅装修而造成楼下住户或者相邻住户或者相邻住户楼面、墙面渗水和线路故障等问题,由装修的该住宅户承担上述问题的修复及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凡违反第五条者,视为转让房屋使用权,除没收转让房屋所获取的收入外,还将追究转让单位主管领导和当事者的责任,并处以500~1000元罚金,同时收回该工作用房,该单位不得再向学校提出其它用房要求。

第十五条违反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者,责令单位或住户限期整改,其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不整改者,从下令整改的下月起,按月扣其违规单位主要领导或违规住户60%的工资,直至恢复原结构,或者其装修符合安全防火等规定为止。

对于已经造成安全防火或结构安全事故者,除限期整外,还要追究其违规单位或住户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已经出售的住宅装修过程中更改结构的住户,如不按限期整改要求恢复结构并承担其费用者,除给予5000~10000元罚款外,还将按湖北房改有关精神取消其产权资格。

第十七条凡违反第六条、第十条者,处以违规单位10000元以上、住宅户和个体装修户3000元以上罚金,造成安全事故的要追究接受装修或负责装修的单位负责人和住户、个体装修户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对拒不执行学校规定,态度恶劣,干扰工作,甚至侮骂、殴打管理人员者,除按相应条款处罚外,并予以全校通报批评和必要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学校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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