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重要意义是什么修改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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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重要意义是什么修改版Word格式.docx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

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

就如可口可乐公司老总说的那样,就算有一天他在全球的所有公司都消失了,他也可以凭借可口可乐这个商标所含的无形价值重建产业。

知识产权形成的形式主要有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信息、资料、论著、商业秘密、设计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置等。

知识产权可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

商标权(商业商标、服务商标和制造商标)。

工业产权是个广义的概念,它不仅包括工商业本身而且还包括农业、采掘业以及交通运输业等。

另一类是著作权,亦称版权,主要包括作者对文学、艺术、音乐、摄影、电影、电视、计算机软件等方面的专有权,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邻接权。

其中我们最常接触到的有三个方面:

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

专利权,简称“专利”,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

我国于1984年公布专利法,1985年公布该法的实施细则,对有关事项作了具体规定。

专利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够获得申请。

比如说发明专利,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指出“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人只有将这种技术方案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且通过一系列严格的审查,特别是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审查;

对符合规定的发明专利申请授予专利权。

申请人还应按期办理登记手续和缴纳当年年费,这项发明专利申请才能正式成为一项具有专利多种属性的发明专利。

而且发明专利不是永久性的,至于专利的有效时间各国专利法的规定不同。

最短有5年以下的,如伊朗、委内瑞拉等。

大部分国家规定在10~20年之间,如英国为16年,美国为授权后保护14年,联邦德国为18年,法国为20年。

还有的国家规定了几个期限,申请人可以自行选择,如阿根廷、智利等。

期限开始的时间,有的国家规定从提出申请之日起算,有的国家规定从授予专利权之日起算。

中国的《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都自申请日起计算。

简单地说,商标就是商品的牌子,是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为了使自己生产或经营的商

品同其他商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区别开来而使用的一种标记。

这种标记通常由文字、图形或文字、图形的组合构成。

商标需要注册才能拥有商标权。

商标注册,是指商标使用人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国家商标主管机关(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国家商标主管机关依法审查,准予注册登记的法律事实。

由于各种原因,很多商标都没有注册,这是很危险的。

未注册商标的一个弱点是,一旦他人将该商标抢先注册,该商标的最先使用人反而不能再使用该商标,这方面的教训是非常深刻的。

未注册商标的再一个弱点,就是未注册商标有可能与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从而发生侵权行为。

而且商标注册过程中有很多问题必须注意。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但是有些东西是不能注册为商标的,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9.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著作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

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

著作权,又称为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它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总称。

一般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对于我们这些处于高校中的人来说,保护知识产权对保证高校科研的可持续

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启动较晚,近年来,通过立法、媒体宣传以及实践过程中的经验教训,人们对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已经有所提高,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保护知识产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但在具体实践中

仍有很大差距。

所以必须建立必要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防范知识产权流失。

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主要是国内立法(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也有

国际条约。

从法律的角度看,知识产权具有以三个特点:

1、专有性,专有性亦称独占性或垄断性。

2、时间性,它是指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一定的保护期,过了有效保护期,这种专有权就终止了,这种智力成果就变成了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

3、地域性,它是指依某一国法律而取得的某一专有权,只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在其他国家无效,其他国家没有保护的义务,除非有条约规定。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含含义起码包含五个方面:

首先是立法保护,即指国

家通过立法赋予民事主体对其知识财产和相关的精神利益享有知识产权,并予以法律拘束力的一种保护。

没有知识产权立法,就没有知识财产的法权形态,就没

有其创造者和其他权利人的法律地位。

其次,是行政保护,即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某些比较严重违反知识产权法律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以及对某些知识产权向权利人予以授权等的行政行为。

再次,是司法保护,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心和关键的一环,是最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实施活动。

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在人民法院深入进行司法改革,强调严肃、公正和公平执法,为我国改革开放、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提供可靠司法保障的背景下开展的。

第四,是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保护。

集体管理组织是知识产权创造者或其他权利人自身权利予以保护的社会组织。

各国法律一般赋予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应有的法律地位,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发函承认其与成员间的信托法律关系,该组织可以其名义作为原告为其成员进行诉讼。

第五,是知识产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自我救济。

知识产权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知识产权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对侵权、盗版往往有切肤之痛。

他们本身的知识产权及其法律意识有无或高低,对知识产权保护意义重大。

发达国家的公司、企业等都设有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的部门,并制定了一系列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如何在开展业务中避免对他人侵权等的具体措施和手段,以完善地保护自己的权利。

第四篇:

保护知识产权的意义

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东汉时伟大的科学家张衡,发明了地动仪和指南车。

可是由于记载语焉不详,竟然失传了!

同样,喜欢武侠小说的人都知道:

中国古代的武术绝招,都是传子不传女的。

所以有的功夫居然就因为没有儿子而失传。

中华民族对于世界文明的进步,做出了杰出的贡献。

其中很多让人惊叹的发明和创造,则直接推动了全人类的发展。

但是同样可惜的是,由于没有好的保护和传承,我们有很多的好东西都已经失传,至今无法复制和研究。

例如,诸葛亮的木牛流马;

黄帝内经;

等等。

可以设想:

如果我国从古就有像记载皇帝起居那么严格的历史记载,那么我国古代很多能工巧匠和科学巨人们的贡献,也许就不会被遗忘了。

而这个简单的东西,被西方高速发展的工业化解决了:

那就是知识产权保护!

在当今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调动人们从事科技研究和文艺创作的积极性。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致力于保护权利人在科技和文化领域的智力成果。

只有对权利人的智力成果及其合法权利给予及时全面的保护,才能调动人们的创造主动性,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其次,保护知识产权,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增强经济实力。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决定了企业只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才能在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

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意识到时技术、品牌、商业秘密等无形财产的巨大作用,而如何让这些无形资产逐步增值,有赖于对知识产权的合理保护。

最后,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促进对外贸易,引进外商和外资投资。

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保护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识产权。

如果没有知识产权保护,我国就不能参与世界贸易活动。

综上所述,保护知识产权,建立和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社会进步的标志!

是企业发展的助推器!

第五篇:

论知识产权的重要意义

内容提要:

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在当前对外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越来越多的涉及到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随着对外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对我国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就显的格外重要。

本论文通过对知识产权的概念、特点及分类标准进行分析,探讨对知识产权保护途径尤其是司法保护的方法进而论述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

知识产权、保护途径、司法保护含义。

知识产权是个人或集体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

由于全球科技、经济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围和内容的不断扩大和深化,不断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研究提出崭新的课题。

而知识产权的概念是有关知识产权立法活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是一个必须明确的问题。

因此,知识产权不但仍旧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和迫切需要深化研究的领域,我们对知识产权概念的研究十分必要,而且随着对它及其他问题的研究将不断澄清知识产权领域的一系列理论问题,并指导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起来。

概括地说,我国知识产权学术界对知识产权的定义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范围说或列举说。

知识产权概念的范围说或列举式说,源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8)款,又被对世界经贸影响力更大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的第一部分第一条所重复。

上述两个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划定的范围,是当今世界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通例,迄今为止,多数国家的法理专著、法律,乃至国际条约,都是从划定范围出发,来明确知识产权这个概念,或给知识产权下定议的。

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8)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定义,知识产权包括下列权利:

1、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即版权或著作权。

2、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与录音制品及广播有关的权利,即邻接权。

3、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的发明有关的权利,即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非专利发明的权利)。

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

5、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

6、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

7、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

8、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TRIPS协议第一部分第1条2规定本协议知识产权是指本协议第二部分第1至7节中所包括所有权利,即

1、版权与邻接权;

2、商标权;

3、地理标志权;

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专利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7、未披露过的信息权。

根据上述国际公约给知识产权下的定义,知识产权是指发明、发现、作品、商标、商号、反不正当竞争等一切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这是各国真正专家们多年讨论的结果"

(二)、概括说。

我国不少学者采用以概括式的方法对知识产权进行定义。

如高等学校法学统编教材《知识产权法教程》所下定义为:

"

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又如《知识产权法详论》对知识产权的定义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从事智力活动而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再如《知识产权侵害赔偿》中使用的知识产权概念,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享有的对其智力成果的权利和工商业活动中商业标记所有人对其商业标记的权利的总称,包括工业产权和著作权。

(三)、无形财产体系说。

近几年来,有的学者认为以知识产权名义统领下的各项权利,并非都是来自知识领域,亦非都是基于智力成果而产生,知识产权的"

知识"

一词似乎是名不符实。

因此该学者建议,参照无形资产的类别,在民法学研究中建立一个大于知识产权范围的无形财产权体系,以包容一切基于非物质形态(包括知识经验形态、商业信誉形态、经营资格形态)所产生的权利。

该无形财产权包括创造性成果权、经营性标记权和经营性资信权等3类权利。

由于国际经济、文化交往的发展,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受到了空前的冲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也日益国际化,主要表现在主体、客体和内容方面都含有大量的涉外因素。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知识产权法确认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集体、法人、合伙等,从国际交往来看既有内国人又有外国人。

外国人在内国以及内国人在外国享有知识产权的现象已十分普遍。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知识产权关系主体间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

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主要是国内立法(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也有国际条约。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精神财富和智力成果具有流动性。

它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在国内外流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是没有国界的。

特别是19世纪以来,由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及通讯事业的发展,促进了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在全球范围内的交流,各种报纸、杂志、国际学术会议、学者访问、国际博览会、电视、广播、图书资料、卫星技术、计算机的国际互联网等的出现,使得在一个国家取得的某一知识产权很容易就会传播到外国。

这种知识产权的流动性与地域性是矛盾的,特别是对西方工业发达国家来说,严格地域性对其很不利。

因为,一方面他们想把自己拥有的先进的科学、技术以及专利产品、商标商品、文艺作品输送到国外,占领国际市场。

另一方面又惟恐这些智力成果到所在地国家无法受到法律保护,以至被无偿使用,从而在国际市场上增加了自己的竞争对手。

所以,他们希望在本国取得的这些权利,同样也能够得到有关外国的法律保护。

这样,就出现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

当今世界是知识经济时代,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十分重要的。

除了各国通过国内法对涉外知识产权给予保护外,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还签订和制定了许多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

目前,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主要有:

(一)、《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巴黎公约》并没有给缔约国提供一套统一适用的专利法和商标法,它仅仅为缔约国规定了相互保护工业产权的几项基本原则。

这些基本原则是:

1、国民待遇原则。

缔约国必须把它依法给予本国国民在工业产权方面的保护,也同样给予其他缔约国国民。

2、优先权原则。

成员国的国民就一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首先在某个成员国提出申请,自该项申请提出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发明、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以同一内容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应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以后提出申请的日期,在优先权限内,即使有任何第三者就相同的内容提出申请,专有权仍授予缔约国的申请人。

3、强制许可原则。

每一个成员国有权采取立法措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核准强制许可证,

以防止专利权人可能对专利权的滥用,例如,专利权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专利。

但强制许可只能在专利权人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或者自批准专利权之日满3年(取其中较长者)未实施专利时才能采取此措施。

4、独立性原则。

同一发明在不同国家所获得的专利权彼此无关。

(二)、《专利合作条约》。

《专利合作条约》解决了专利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

(三)、《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它是对《巴黎公约》中关于商标国际保护的补充。

(四)、《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条约》简称《伯尔尼条约》基本原则:

1、双国籍的国民待遇原则

2、自动保护原则

3、最低限度保护原则

4、独立保护原则。

(五)、《世界版权公约》,主要原则有:

1、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

2、有条件的自动保护原则

3、独立保护原则

4、最低限度保护原则。

(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2、最惠国待遇原则

3、权利用尽原则。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指在一国所取得的某项知识产权如何才能得到有关外国的法律保护。

具体地说包括:

1、外国人如何在内国取得知识产权以及对外国人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应依据什么法律,是内国法、外国法、还是国际条约;

2、内国人的知识产权如何在外国得到法律保护,如已经在外国取得的某一项专有权如何在内国也同样得到法律保护。

关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含义,基本偏重于执法方面,一般概括为"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双轨制"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或称知识产权保护仅仅栓释为执法、查处或审判等是不全面的,甚至此种概念上的定位会给实践带来很大的盲目性。

在国际、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特别是某些发达国家经济制裁的压力下,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才力,动用多种机关进行打假冒、盗版的行动,我们取得了不可否认的成绩,但在相当多的地区和领域侵权活动有增无减,甚至越演越烈。

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在观念上不能对知识产权保护有一个立体、全面、宏观、深入的理解,对全社会特别是对产业界以至对知识产权执法机关,以全面、立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教育、培养、引导上十分薄弱:

公众"

意识不强,视侵权为"

合法"

某些企业不重视自己的知识产权,还受利益驱动乐于侵害他人权利;

在执法机构上出现部门分立、各成体系、地方保护、存有摩擦的严重现象。

在此种环境下,知识产权焉能获得全面、完满的保护?

因而,从知识产权的特点出发,建立正确、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概念,是十分必要的。

知识产权,国家通过立法使其地位得到确认,并且通过知识产权法律的施行而使其取得现实的法律保障。

知识产权对法律和法律的施行依赖程度较其他有形财产的民事权利要高得多。

然而知识产权的保护决不仅仅是行政执法和打"

官司"

,而是一项系统工程。

首先是立法保护,即指国家通过立法赋予民事主体对其知识财产和相关的精神利益享有知识产权,并予以法律拘束力的一种保护。

没有知识产权立法,就没有知识财产的法权形态,就没有其创造者和其他权利人的法律地位。

其他财物(产)还可以通过储藏、占有等手段进行保护,但知识财产的特性决定如果其脱离、失去国家法律的保障,其创造者或其他所有人就会一无所有、丧失一切。

即使他保有了知识财产的物质载体,但其知识财产并未因此获得保护。

假冒、盗版、未经许可使用等将会成为不受法律追究的行为,权利人的知识财产被彻底剥夺。

有学者将知识产权称为"

诉讼上的权利"

,意指知识产权通常要通过诉讼等执法活动才能得以实现和保护。

而实现诉讼上的权利,前提就要有立法对其进行保护。

一个科学、先进、完备的知识产权立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基础,是知识产权执法的前提和准绳。

因此,建立和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立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首要任务。

对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具有特色的"

双轨制"

的体现。

从发达国家来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通过司法途径保护。

他们的行政执法职能主要指海关的边境措施,以及贸易委员会对他国和地区的盗版、假冒严重的,在双边贸易中的经济制裁等。

一般没有类似我国各个行政机关对侵权行为的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情况。

不论今后我国行政执法的趋向如何,对我国当前严重的盗版、假冒等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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