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发展中心章程模板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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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发展中心章程模板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参与拟订权限范围内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共停车场、燃气、供热、环卫、综合管廊等市政基础设施的专项规划、建设计划、技术标准,为全市市政设施建设工作提供服务。

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的建设、维修、养护等全流程以及公共停车场、燃气、供热、环卫、综合管廊设施建设的事务性工作。

承担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服务工作。

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广应用提供技术支撑。

承担权限范围内行业建设企业统计分析、业务培训工作。

第三章党的领导

第十二条本单位党组织的设置形式是党支部委员会。

第十三条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作用是要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本单位改革发展和履行职责各方面全过程,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

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四条本单位党组织的职责权限是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决策,保证监督重大决策的实施,支持行政领导人依法行使职权;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落实把握好用人条件、提出推荐人选、做好组织考察、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等工作;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工作;

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五条本单位党务工作机构是综合科。

第十六条本单位党务工作的经费来源是财政资金和党费。

第四章举办单位

第十七条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监督本单位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情况;

(二)监督本单位落实党中央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情况;

(三)监督本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和预算执行情况;

(四)任免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和决策机构其他人员;

(五)监督本单位经费使用、资产管理情况;

(六)核准本单位的战略定位、发展目标和管理体制;

(七)依法举办和终止本单位。

第十八条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和上级政府有关规定,把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纳入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规划,及时研究解决单位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支持和促进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开展营造环境、创造条件;

(三)指导本单位开展业务工作;

(四)指导本单位制定中长期战略规划和发展目标;

(五)加大政策及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主任办公会。

第二十条本单位决策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制定、修改章程;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制定内部管理规定;

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任免,报有关部门备案;

决策机构其他人员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任免,报有关部门备案(本单位决策机构提名,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其主要行使下列权利: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决策机构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四)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力。

履行以下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决策机构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

(三)按照事业单位职权范围和章程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模范遵守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并加强对单位的财务管理;

(七)超越事业单位职权范围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或者由于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承担相应责任;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4次会议。

会议一般由主要行政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主任办公会的召开:

(一)主任办公会由主任、副主任参加,各部门负责人列席;

(二)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三)副主任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向主任请假,各部门负责人因故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向分管领导请假,并告知中心综合科(综合科报告主要领导);

(四)各部门拟提报主任办公会研究的议题,须经分管副主任同意,并送中心综合科,呈请主任确定。

主任办公会的主要议事内容: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党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的工作部署和有关会议精神,以及上级的各项决议、决定和要求,研究确定贯彻落实的办法和措施;

(二)研究、决定年度或阶段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研究群众反映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三)研究、决定拟提报上级机关和领导审定的重要报告、重要事项和建议;

(四)听取部门负责人的工作汇报,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处理意见,部署工作,提出要求;

(五)审定拟下发的重要文件;

(六)讨论决定安全稳定、纪律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和政风行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需由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主任办公会的工作原则:

坚持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重大事项须经集体讨论决定,主任办公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

会议决定的事项由会议成员按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并及时向主任办公会汇报。

其他事项:

(一)中心综合科负责会议组织、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

(二)中心综合科负责督查主任办公会决定事项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设置9个内设机构,具体为:

(一)综合科。

主要职责:

组织协调中心日常工作。

负责中心党建廉政、组织人事、文电会务、政务公开、督查督办、信息宣传、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工资社保、政府采购、固定资产管理、机要保密、值班管理、信访舆情、综合考核、综合性文稿起草、建议提案办理、对外联络、后勤保障等工作;

完成单位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计划技术科。

负责职责范围内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资金计划管理、工程预决算编制、业务培训、行业统计、运行分析、质量监管、行政应诉、普法宣传、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

(三)项目管理科。

负责区市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停车场、供热、燃气和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统筹协调工作;

负责职责范围内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计划制定、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前期手续办理等工作;

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政策制定的技术保障及服务工作,并协助组织实施;

负责市政公用领域安全应急、信息化建设等相关工作和特许经营、招商引资、招才引智等市场服务辅助工作;

(四)设施维护科。

负责职责范围内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相关配套工程的维修、养护、防汛应急工作;

负责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计划制定及相关工作;

负责职责范围内监督检查考核的日常事务;

(五)市政工程建设一科。

负责职责范围内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相关配套工程的建设工作;

负责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发展专项规划编制及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行业规范、考核制度制定的技术保障和服务工作;

(六)市政工程建设二科。

(七)公用工程建设科。

负责城市供热、燃气设施建设事务性工作;

负责供热、燃气设施建设发展专项规划编制及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行业规范、考核制度制定的技术保障和服务工作;

(八)公共设施建设科。

负责组织编制停车场建设发展规划,综合协调、组织指导停车场建设,承担停车场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按职责做好管理工作;

负责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事务性工作;

(九)档案室。

负责职责范围工作档案和工程档案管理;

完成单位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章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当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三十条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应当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制度。

本单位决策机构换届和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

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

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年度报告的信息:

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第八章终止程序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本单位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本单位章程的修改,由决策机构提出修改意见,对涉及事业单位战略定位、发展目标、管理体制,以及关系全体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经事业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提交举办单位核准,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经2021年3月17日(主任办公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

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单位主任办公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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