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协议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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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
单一资金信托合同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第1页共13页
甲方:
乙方:
鉴于:
1、甲方愿意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乙方设立信托;
2、乙方为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有权经营信托业务,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及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以及其他国
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信托相关事宜协商签署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本合同或信托合同:
指《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及其任何修订和补充。
2、本信托:
指根据本合同设立的资金信托。
3、信托当事人:
指本合同中甲方、乙方和受益人的总称。
4、指定管理资金信托:
指甲方向乙方交付资金而设立信托时,在信托合同中就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进行明确指定,由乙方根据信托合同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资金信托业务。
5、风险申明书:
指《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及其任
何修订和补充。
6、信托文件:
指信托合同和风险申明书的总称。
7、信托资金:
指甲方设立信托时交付给乙方的资金。
8、信托财产:
指甲方设立信托时交付给乙方的信托资金以及乙方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形
成或取得的任何财产(包含损失)。
9、信托利益:
指受益人因持有信托受益权而取得的乙方分配的信托财产。
10、信托受益权:
指受益人在本信托中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取得乙方分配信托利益的权利
11、工作日: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12、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以及监管部门的决定、通知等。
13、元:
指人民币元
第二条信托目的
甲方基于对乙方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乙方,并指定乙方将信托资金贷款给公司,为受益人获取投资收益。
第三条信托类别
本信托为指定管理资金信托
第四条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1、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为甲方合法拥有的人民币
2、甲方应当将信托资金交付至乙方指定的以下信托账户:
账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第五条受益人
本资金信托为自益信托,甲方与受益人是同一人。
第六条信托生效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本信托生效:
1、甲方与乙方双方签订本合同;
2、甲方根据第四条规定已交付信托资金。
上述条件全部满足之日为信托生效日
第七条信托期限
1、本信托期限为年,自信托生效日起计算。
2、发生本合同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本信托可以提前终止。
第八条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1、乙方按照甲方的意愿,将信托资金贷款给公司,且甲方对公司的信用、还
款能力等实际情况完全知悉并了解。
2、信托财产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独立于乙方的自有资产账户和其他信托财产账户。
第九条信托事务的管理
1、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第八条规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2、乙方为本信托开立专门的信托账户,信托财产的任何收支必须通过信托账户进行。
3、信托财产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独立于乙方的自有资产账户和其他信托财产账户。
4、乙方办理信托事务的管理机构在业务上独立于乙方的其他部门,其人员与其他部门互不兼职,
具体业务信息不与其他部门共享。
乙方固有财产运用部门与信托财产运用部门由不同的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
乙方指派专门的信托经理处理本信托项下的信托事务。
5、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征得甲方同意或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受益人利益外,乙方应当亲自履行管
理职责,不得将信托事务转委托给他人处理。
第十条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一)信托费用
除非甲方另行支付,乙方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以下简称“信托费用”)由信托财产
承担;
1、乙方信托报酬。
2、其他信托费用:
(1)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
(2)信息披露费用;(3)律师费、审计
费等中介机构费用;(4)乙方因管理本信托而增加的监管规费;(5)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6)
为解决因信托财产及信托事务涉及的纠纷而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等费用,但因乙方违背管理职
责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产生的纠纷而发生的费用除外;(7)银行保管费、汇划费等;(8)信托
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包括营业税等)和其他费用;(9)办理担保、公证等
手续所产生的费用;(10)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费用的计算和支付
1、乙方报酬
乙方报酬的计算:
乙方按照信托资金年%的比例收取信托报酬。
(2)乙方报酬的支付
信托报酬由乙方在信托财产中直接扣除。
2、其他信托费用
其他信托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
乙方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乙方有权从信托
财产中优先受偿。
(三)信托税费
乙方和受益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各自纳税义务。
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信托利益的分配
(一)信托利益的范围
信托利益是指信托财产收入扣除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信托费用后的余额部分。
(说明:
此处根据
项目的具体情况可对甲方的信托利益进行具体描述,包括预计收益率等)
信托财产收入是指信托期限内,乙方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取得的全部收入,以及其他
因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二)信托利益的分配
乙方于收到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后个工作日内及信托终止后个工作日内向受益
人分配信托利益。
(说明:
此处信托利益的分配时间可根据具体项目和要求描述)
乙方将信托利益划至受益人以下信托利益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第十二条信托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享有信托财产所有权及信托受益权;
(2)了解监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
(3)有权查询、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4))乙方违反本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甲方有权解除委托,造成损失的可要求乙方赔偿;
(5)住所、电话等情况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2、义务
1、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并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2、保证其享有签署信托文件的权利,并且就签署行为已经履行必要的批准授权手续。
3、信托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自信托生效日起,根据信托合同规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2)自信托生效日起,以乙方名义开立信托账户,并享有包括根据信托合同规定处置账户内资
金、资金划拨、销户等一切账户名义所有人的权利。
(3)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从信托财产中支付信托费用,收取信托报酬。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2、义务
(1)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2)严格按本合同规定定向管理运用信托资金。
(3)将信托财产与乙方自有资产及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4)应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
(5)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对甲方、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7)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8)信托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以其合法所有的资金设立本信托,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2、保证其享有签署信托文件的权利,并且就签署行为已经履行必要的批准授权手续。
3、甲方已经充分知晓本项目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政策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并愿意承受该等风险。
4、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及以上陈述和保证均为真实有效。
第十四条风险揭示与承担
(一)风险揭示
1、法律政策与市场风险国家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以及经济周期的变化等因素,可能对信托财产收益产生影响。
2、信用风险因本信托交易对手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风险,将对信托财产收益产生较大影响。
3、不可抗力及其他风险
除上述提及的主要风险外,战争、动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和不可预料的意外事件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经济的发展,可能对信托财产收益产生影响。
(二)风险承担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的管理方式运用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
乙方违背本合同约定的管理方式运用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乙方负责赔偿。
不足赔偿时,由信托财产承担。
乙方承诺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但不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亦不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第十五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与继承
1、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1)未经乙方同意,信托受益权不得转让。
受益人转让信托单位,应与受让人共同至乙方营业场所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未至乙方营业场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乙方。
(2)受益人不得向自然人拆分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机构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3)受益人转让信托单位,转让方应当按照信托资金的0.2%向乙方缴纳手续费。
2、信托受益权的继承
(1)信托受益权可以继承。
(2)信托受益权继承根据《中或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3)信托受益权继承人继承信托受益权,应持信托文件、信托受益权继承申请书及证明继承人合法继承权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如法院判决、遗嘱、遗嘱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至乙方营业场所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继承登记手续。
未至乙方营业场所办理继承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乙方。
(4)信托受益权继承人应当按照信托资金的0.2%向乙方缴纳手续费。
第十六条乙方职责终止和新乙方的选任
(一)乙方职责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职责终止:
1、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2、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
3、信托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新乙方的选任乙方依法终止其职责的,新乙方由受益人选任。
则在出现需要重新
如果有关法律法规或政府部门已经对新乙方的选任方式有了明确规定或安排,
选任乙方的情况时应按照该规定或安排进行。
第十七条信托终止及清算
(一)信托终止
1、信托生效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和受益人不得变更、解除、撤销或终
止信托。
2、信托期限届满,本信托终止。
3、发生下述情形之一的,本信托提前终止:
(1)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3)信托被解除或被撤销;
(4)岀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终止的情形。
(二)信托的清算
1、乙方自信托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并以挂号信件形式报告受益人。
受益人同意信托财产清算报告无须审计。
2、受益人在收到信托财产清算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提岀书面异议的,乙方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三)信托财产的归属
1、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信托财产归属即为最后一次信托利益的分配,按照第十
一条规定执行。
若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有应收未收款项的,则乙方按照信托财产原状的方式向
甲方进行分配,即乙方将对借款人公司所享有的债权分配给甲方,甲方与乙方在此同意:
乙方仅须向借款人发岀债权人变更的书面通知即可,甲方与乙方双方无须再另行签订书面的债权
转让协议,并以此视为乙方已向甲方履行完毕分配信托利益的义务,双方信托关系终止。
2、信托财产自信托终止之日起至信托财产归属给受益人期间产生的利息按乙方与信托账户开户
行协商确定的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利率计算,由乙方在信托财产归属时一并支付给受益人。
第十八条违约责任
甲方、乙方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规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均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九条不可抗力
1、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恐怖事件以及其他不能预见或虽能预见但对其发生和
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直接影响一方履行本合同的,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
即以可使用的有效方式通知对方,并应在十五日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
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
公证机构岀具。
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延期履行,应尽其最大努力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或减少可能给其他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和损害。
3、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无法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不对此不履行或
部分不履行、延期履行承担责任。
不可抗力所妨碍的本合同项下义务应推延其履行时间,推延的
期限应等同于不可抗力所导致的延误期限,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和履行期限不受影响。
第二十条风险申明
1、本资金信托完全按甲方意愿进行运作(即贷款给公司),风险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
诺甲方收益的实现。
如果借款方公司岀现财务或其它问题而导致本信托到期岀现信托资
金本金及收益无法收回,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甲方确认:
签订本合同即是对本合同第十四条所列各项风险均全部知悉并了解,对信托财产
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可能产生的风险表示自愿接受,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和可能
造成的损失。
第二^一条通知
(一)通讯地址变更通知1、下述联络方式为受益人和乙方同意的联络方式受益人:
地址:
邮编:
传真:
电话:
收件人:
乙方:
地址:
邮编:
传真:
电话:
收件人:
2、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
如果在信托终止前十五日内发生变化,至迟应在信托终止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
3、乙方以专人递送、挂号信件、传真方式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受益人,
通知在下述日期视为送达:
(1)专人递送的通知,在专人递送之交付日视为送达;
(2)以挂号信发岀的通知,在挂号信回执所示日视为送达;
(3)以传真发岀的,在发岀并收到成功发送确认条当日视为送达。
4、如果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简称"变动一方”),未将有关变化通知其他方,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承担由此遭受的损失。
(二)信托利益账户变更通知
1、受益人信托利益账户发生变化,受益人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本条第
(一)款第3
项规定的方式通知乙方。
如果在信托终止前十五日内发生变化,至迟应在信托终止前通知乙方。
2、如果受益人信托利益账户发生变化,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乙方的,受益人应当承担由此遭受
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信息披露
(一)定期信息披露
乙方按季将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向受益人进行披露。
(二)临时信息披露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应在知道该等事项发生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并于披露之
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书面提岀乙方采取的应对措施。
1、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2、公司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3、担保人不能继续提供有效的担保。
(三)信息披露形式
乙方在有关披露事项的报告、报表或通知制作完毕后,以第二十一条第
(一)款第3项规定的方
式报告受益人。
第二十三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第二十四条其他事项
1、遇有司法机关因乙方运用其固有财产而产生的债务或管理、运用信托财产之外的其他信托财
产而产生的债务而对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时,乙方应立即向司法机
关说明情况,同时告知受益人。
如乙方未向有关司法机关说明情况,信托财产因司法机关采取强
制措施而发生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如乙方已向有关司法机关说明情况,信托财产因司法机
关采取强制措施而发生的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乙方不承担责任。
2、本合同规定的乙方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甲方和受益人在此申明:
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本合同,对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
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并对本合同所规定的所有条款均无
异议。
第二十五条附则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公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