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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探讨低价中标在建筑工程中合理应用

学习中心编号:

082086

学习中心名称:

浙江中国计量学院成教院

 

西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

探讨低价中标在建筑工程中的

合理应用

 

学生

学号

专业土木工程

层次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指导教师

 

西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毕业论文(设计)评定表

学生姓名

学号

入学年级

专业

土木工程

所属学习中心

名称

毕业论文(设计)

题目

探讨低价中标在建筑工程中合理应用

指导教师意见:

 

评分:

 

指导教师(签名)

年月日

评审意见:

 

评审组长(签名)

年月日

 

探讨低价中标在建筑工程中的合理应用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正式实施以来,“最低价中标”的评标办法被提出,它的推广应用受到了来自各方的阻力。

最低价中标法作为一项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按说是国际工程招投标中的一个惯例。

然而,我国目前的国情、工程建设市场环境、工程建设领域现存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在建设工程招投标实践中暴露出来的许多问题,使这一正在试行的制度,从它的问世之日起,就引起业界的广泛关注和激烈争论。

故而就目前实施现状及解决措施等方面作出探讨。

首先归纳出最低价中标法招标所导致的问题,随后分析了问题的产生原因,最后指出工程建设从业人员应高度重视并切实采取措施,以解决最低价中标法招标所带来的问题。

关键词:

建筑工程,最低价中标,招标,评标

3.7加强市场综合监管力度8

结论9

致谢10

参考文献11

 

绪论

“最低价中标法”作为国际上一种通行的评标方法,在国外无论是在政府采购还是工程建设招投标中均得到广泛的应用。

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及不断完善,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竞争是日趋激烈,这为“最低价中标法”评标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应用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000年7月,国家七部委联合发布《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最低价中标的原则。

最低价中标法作为一项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按说是国际工程招投标中的一个惯例。

然而,我国目前的国情、工程建设市场环境、工程建设领域现存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在建设工程招投标实践中暴露出来的许多问题,使这一正在试行的制度,从它的问世之日起,就引起业界的广泛关注和激烈争论。

为什么现行“低价中标”成为一个热点问题在业界已引起广泛的讨论和争议呢?

宏观上,“低价中标”它对国民经济发展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首先,减少了国家对基础建设的投入,节省了资金;其次,它改变了建筑工程建设投资大、工期长、见效慢的局面,有利于对土地资源的进一步开发和利用;第三,增强了建设投资方的信心。

从整体来看“低价中标”的出现符合经济规律的发展,符合当前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所以说,“低价中标”的出现和存在具有必然性。

微观上,“低价中标”对工程建设有一定的促进作用,这主要反映在施工方通过挖潜增效,大大缩短了建设周期,提高了工程质量,使投资方达到了高速度、高质量、高效率、低成本,即“三高一低”的目标要求。

但“低价中标”又是施工方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求生存、图发展,施工企业迫不得已才采取低价竞标以赢得工程项目。

近年来,在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实践中,最低价中标法的应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也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一章最低价中标法招标中存在的问题

1.1非理性低价中标导致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

目前,倡导所谓的“低价中标”并不是绝对的最低价,按照市场规律,最低价也应该高于成本价。

这是我国的《招投标法》中早就明确指出的:

最低价不应低于成本价。

在使用最低价中标法招标的项目中,一些施工单位为了中标,不顾工程成本,抱着“先争取中标”的态度,恶意低价竞标,出现非理性低价中标,这使施工企业利润降低,甚至面临亏损,从而

导致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埋下了工程质量隐患,将会对国家和投资人利益造成潜在的损失;而且,当中标价格低于施工成本时,施工单位在工程进度等方面就无法按照业主的要求进行施工,可能出现工程施工进行了一半,无法再干下去的情形,最后导致工程的工期受到严重影响,甚至有可能出现“烂尾楼”工程。

这种完全依靠比拼“价格”的竞争,往往成为不顾客观实际而走向极端的恶性竞争。

其结果是低于成本价中标,导致在工程建设中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生产出一个个建设市场上的“怪胎”—“豆腐渣工程”,发生各种工程质量事故。

1.2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秩序

超低报价扭曲了工程项目的市场价格,导致资源配置不合理,并诱导同行恶性竞争。

一些实力较差、管理水平低,甚至不符合工程投标基本要求的施工企业,由于其综合实力远逊于其他优质施工企业,他们往往把低报价作为投标的唯一手段和策略,而另一些想参与公平竞争、报合理低价的企业,尤其是一批施工质量过硬、有信誉的施工企业,则由于在价格上不具有竞争优势,而无缘中标,这导致了建筑市场秩序的混乱,而且会带来更严重的后果是:

一些经营理念先进,管理制度完善,市场开拓讲求实效的企业不得不“咬着牙”参与低价投标,因为投标报价不降到足够的低,就无法中标,不中标就无法生存,无法生存就更谈不上企业的发展。

这种“劣胜优汰”“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竞争违背了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重干扰了我国建筑工程市场的秩序,影响了施工企业的正常经营。

 

第二章最低价中标法应用中存在问题的分析

2.1难以界定“低于成本报价”

《招标投标法》在规定最低价中标的同时,还附带了一个条件“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这里的成本是指投标人为完成投标项目所需支出的个别成本,而非社会平均成本,是指企业计划运行成本,而非定额预算成本。

如何论证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在现阶段几乎是做不到的。

如果投标人的价格低于自己的个别成本,则意味着投标人取得合同后,可能为了节省开支、避免亏损而想方设法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给招标人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如果投标人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为目的,待取得合同后以其他方式追求投资的增加,而以低于个别成本的价格投标,则构成低价倾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

这种不计经营得失、与市场经济格格不入的恶性竞争行为的产生,与目前建筑企业和建设体制改革滞后有很大关系。

据有关统计,目前我国建筑业中完成企业改制的只有3o%,远远落后于全国77的国企改制率,这种状况带来的严重情况是:

(1)国有建筑企业承担的社会职能与其他国有经济相比较重,要么低价揽活带来一定的经营风险,要么无活可干受到职工、职工家庭、上级部门等社会方方面面的压力,企业负责人在权衡两者之间时,往往选择前者,“没活干等死,有活干找死”,是这部分施工企业无奈心态的真实写照。

(2)目前大多数国有建筑企业还没有建立真正的适应市场竞争的运行机制,也没有建立完善的利益分配机制,加上对企业的考核依然沿用计划经济时期重产值、轻效益的观念,致使一些企业不计经营风险,自行压价。

(3)建设体制改革滞后还导致企业结构的失衡,劣者不死,优者难活,队伍膨胀,致使市场环境恶化,导致不合理低价竞争的发生。

(4)企业在低价获得项目后,如因为资金的短缺而停工,尽管会受到合同的制约,但这类制约的操作难·64·度比较大。

因为目前建设项目投资的70%来自于政府,如果业主真想对此采取措施也往往会受到许多来自政府、行业等方面的压力,因此,业主通常会采取变相追加投资的办法,如设立高额安全质量奖、工期进度奖等,以使工程得以完成。

这在无形中淡化了企业对“低价竞标”的风险意识而盲目低价竞标。

2.2招标方对招标前期工作准备不够

最低价评标法要求招标前期工作质量高,无论勘察还是施工图设计的深度和精度,特别是招标文件的编写要十分详细,工程规模越大,技术越复杂,招标文件要求越精确细致。

最低价中标法从某种程度上要求工程施工中少签证,甚至零签证,以防止最低价中标流于形式,因为一旦设计发生变化,或是招标文件有漏洞,就会推翻原来的报价。

而现在,工程招标方在前期一般准备得不够充分,往往迫于工程建设进度的要求,仓促招标,这是不符合最低价中标法招标的地方。

2.3建筑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建筑市场环境的改善需要各建设主体行为的规范,我国建筑市场法律法规的完善还亟待加强,急需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如投标担保、履约担保、承包商支付担保、保修担保等担保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与落实不但能减少建设主体各方的经营风险,更能以制度来保障建筑业的健康和规范发展。

最低价中标的施工企业利润微薄,这降低了施工企业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抵抗风险的能力,为了保证最低价中标的项目能够顺利完成,履约担保制度是一项不可缺少的、强有力的保障。

因为最低价中标后,如果出现工期延误等问题,履约担保可以最大限度地挽回业主的损失。

2.4资格预审流于形式

进行资格预审,是招标人在发售招标文件前对潜在的投标人进行的标前审查,以确保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均具有承包能力,潜在的投标人在这个阶段被淘汰后,将无资格进行投标。

为了使业主在工程招标资格预审时做到“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客观全面”,又能够初选出有能力的切实可靠的施工企业,我们必须严格资格准入,要根据项目特点和规模列出资格审查条件,对投标企业进行严格审查,把资本规模、行业资质级别、工程经验、施工队伍素质、项目经理素质等列为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确保参加投标的企业一旦中标,即便是以最

低价中标,也有能力来圆满地完成这个工程项目。

进行资格预审,是招标人在发售招标文件前对潜在的投标人进行的标前审查,以确保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

 

第三章找准“低价中标”的症结,尽快建立招投标法

3.1确定高于成本价是关键

目前“低价中法”正处在推行和探索阶段,如果除开人为因素在所谓“资格预审”阶段玩“猫腻”的话,其中最重要一条就是所谓的成本价确定。

鉴于评标专家的层次不一,很容易违背该评标方法的意愿。

因为目前的企业定额并没有普遍建立,市场定价还在摸索阶段,投标方报价后,究竟该工程能有多少利润,有多少编标和评标的专家能科学合理的说清。

  作为企业,是以本企业的施工设备、施工方法和工效定额和实际管理费用计算投标价。

作为业主,则是采用当地常用的,比较先进的施工设备和施工方法和经实践证实的比较先进的工效定额为依据计算造价作为标底,或者只是比照类似工程的价格资料编制投资额,而不编标底。

由于各企业实力不同,管理水平不同,各企业投标价差异比较大,有时甚至很悬殊。

业主通过审核投标资料,分析是否合理可靠,从中选出既合理可靠,又比较低的标价作为中标单位,标底也仅能作为投资和评标参考。

3.2如何判定合理的标价

合理的标价因地区和项目实施的具体条件而异。

其内容应包括:

适合该地区的自然条件、市场条件(工程承包市场、材料设备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等状况)。

反映当地施工力量(含可能的外来力量)的能力和管理水平和市场价格水平;符合工程标准和质量要求,保证必要的施工条件,从而保证达到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工期要求。

如在合理工期之内,不用正常标价;需要适当提前完工,应考虑相应的补偿;合理的标价应使承包商能按期按质按量完成既定施工任务的同时,获得一定的利润,使企业得以继续发展。

只有通过积累和分析实践资料,交考虑变化情况(工程内容、市场、价格等的变化),才能得出合理的标价。

3.3制订成本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在标书合同中进行分析、分解,确定目标成本、目标利润和项目费用标准。

严格控制经费开支,并在经营、质量、安全、设备等5个方面有年度或阶段目标考核责任书,量化责任,细化考核指标,硬化监管、考核、奖惩依据。

加大施工过程中的成本控制,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材料的消耗、人工费和机械使用成本。

    3.8借鉴和推广部分地区一些好的经验。

如沿海有的地方实行新的评标、定标办法,即采用最低价和合理低价平均值评标办法,最大的优点是对一般的工程不进行技术标评审,减少了人为因素对招标的影响,只评商务标的工程量清单,使评标公正、合理、快捷,有利于节约国家财政投资和廉政建设,并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恶性竞争和围标串标,又使中标价格比较合理。

对于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大型工程使用综合中标法,则有利于选择最优秀企业承接工程。

3.4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应引入索赔制

承包商在争取工程业务时,已经是利润的最小化了,在实际施工中不确定因素还很多,施工企业承担的压力非常大,业主和施工企业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合同履约关系,但就目前建筑市场状况,施工企业处于弱势地位始终是存在的,所以必须引人索赔制度,来有效保证履行合同的双方在最大程度上做到公平履约;只要业主有违反合同约定,就得理赔;重视合同的变更索赔工作,这是施工企业一个重要的利润增长点,也是维护企业利益的必要手段。

3.5建立诚信体系,把投标人的诚信度作为评标依据之一

从投标人的资质信誉和履约能力两方面入手,要建立诚信体系,将企业的注册资本金、固定资产的情况作为企业履行合同的能力加于考核。

同时,对企业依法覆行合同,依法纳税,良好的银行信用,建设优良工程,做好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文明施工和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等,作为施工方的资信考核,设定科学有效的评判尺度,严格资格预审制度,防止资格预审流于形式。

在最低价中标法的评标过程中,把投标人的诚信度作为评标的一个重要部分,把没有诚信的投标人直接拒之于竞争者行列之外,把工程交给真正有诚信的合理最低价中标人。

要实行履行保证金制度,以市场的手段,利用银行对工程实行风险担保,对可能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实行强制性保险。

施工企业通过创建精品工程,树立企业的社会信誉和形象,发挥企业地域优势,加强投标力度,在同流域承建多个工程项目,对企业有限的资源配置十分有利。

企业能够形成首尾呼应,相互支持,互为依托的发展格局,以规模效益消减“低价中标”带来的不利因素。

3.6严格执行建设部“新规”,确保安全投入

今后凡实行合理低价中标的工程,必须重视安全工作投入资金不足,严重影响建筑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问题。

必须认真执行建设部颁布,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并按此规定明确: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保证专款专用。

3.7加强市场综合监管力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未提交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理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

这里所提及的机械设备应分为两类:

一是指组成工程实体及配套的工艺设备和各类机具,如电梯、泵机、通风、空调等设备。

它们构成了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或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形成完整的使用功能。

二是指在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各类施工机具设备,如大型的垂直和横向运输设备塔吊、提升机,各类操作工具、各种施工安全设施、各类施工测量仪器和计量器具等,它们是施工生产的主要手段和辅助用具。

这些机具设备对工程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

工程用机具设备其产品质量优劣,直接影响工程使用功能质量,如测量仪器的精度满足不了工程的需要,必将导致工程实体使用功能削弱,计量器具的错误极有可能产生质量问题的出现。

施工机具的类型是否符合工程施工特点、性能是否先进稳定、操作是否方便安全等,都可能影响到工程项目的质量。

所以在设备的选型时,应高度重视与工程的匹配,在使用过程中建立制度定期养护和校核等。

 

结论

目前,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在“僧多肉少”的甲方市场形势下,是一个弱势群体,它只能是一个被动地去接受不公平的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低于成本价中标妨碍了整个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但是,实行“低价中标”,却又代表着市场竞争的发展要求和发展方向,它是通过经济杠杆推动行业和技术进步。

特别是在当前国有投资占主要地位的情况下,“低价中标”能够有效减少一些人为因素,有利于防止腐败现象在招投标领域的发生,有利于建筑市场的竞争健康发展,有利于建筑业朝着优胜劣汰、强的更强、好的更好的势态发展。

因此,为了使我国招投标法能够真正得到贯彻落实,保证建筑工程市场规范和健康的发展,工程建设从业各方必须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来切实解决最低价中标法招标所带来的问题

 

致谢

在完成本篇毕业论文的过程中,本人得到了许多老师和同学们的帮助,是他们为此付出了心血和精力,在此请允许我向他们表示最衷心的感谢!

首先,我要感谢我的导师。

本篇论文从提纲到初稿乃至成稿,都经过他精心的指导和修改,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和许多宝贵的意见。

可以说,我的整篇论文凝聚着他的心血。

其次,我要感谢教学中心的老师。

是他们对论文选题、选材、编写格式等方面给予了细心的指导,使本人的毕业论文设计得以有条不紊地进行。

最后,我要感谢所有参考文献的作者。

我论文是建立在他们研究基础上的,是他们如此优秀与有益的成果,使我的论文增色。

 

参考文献

[1]赖少武.我国工程招标中标价低于成本现象的管理[D].哈尔滨:

哈尔滨工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2]焉世国.低价中标之利弊[J].水运工程,2007(9):

36—39.

[3]李建民.谈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法[J].山西建筑,2007,33(35):

284—285.

[4]张富有.当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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