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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所涉价值达到1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所涉价值达到2500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对多次作案者,按其累计价值处理;

对结伙作案者,均以所涉总价值处理,为首者加重一级处分。

7.经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8.偷窃公章、机密文件、档案等物品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条凡损坏公共财物、私人财物,或有其它破坏活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对过失损坏公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批评教育;

对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危害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对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乱张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对故意损坏校园设施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损坏设施价值超过1000元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对故意损坏图书,包括污损、撕页、涂写、以旧换新等,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损坏图书价值超过1000元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对故意损坏公物价值超过2000元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对蓄意损坏他人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参照本条第l~5款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对违反学生住宿管理有关规定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私自违章使用各种电热设备或私拉电线的,对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再犯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在学校规定的学生休息时间内和宿舍熄灯以后,在学生宿舍区喧哗吵闹的,对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再犯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对在校园内违章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或乱扔玻璃瓶、火棒等物扰乱学校正常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对因违反本条前述款项或因吸烟、使用蜡烛等引起火灾者,除赔偿一定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对造成重大损失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对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对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其它条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凡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公共秩序、生活秩序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在校园公共场所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宿舍楼、会场、食堂、礼堂、计算机房、办公室等喧哗吵闹的,对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对经劝阻不改并再犯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对扰乱上述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严重后果者或态度恶劣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对为首聚众闹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参与闹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凡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或赌具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对提供赌具或赌博场所者,给予警告处分。

2.对初犯的为首者,给予记过处分。

对一般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对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对重犯、屡犯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者,按同时犯有赌博及打架等多种违反校纪校规行为一并处理。

第十一条对违反国家和学校使用计算机网络有关规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对散布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言论或造成他人名誉伤害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对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者或对计算机系统、网络造成损害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对煽动闹事,破坏正常教学、生活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对散布妨碍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言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对有其他违反国家使用计算机网络有关规定的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的处分。

第十二条凡有阅读、收看、复制、传播、出售、出租淫秽书刊、文字、图片、录象、磁带、光盘等行为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对阅读、收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对复制、传播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对出租或出售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凡参与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对酗酒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对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重犯者给予警告处分,屡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对酒后肇事、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或社会秩序者,视情节轻重,参照相关条款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凡以各种形式非法从事经商或各种经营、开发等活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对非法经商者,除没收非法所得外,视经营价值大小和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对冒用、盗用学校名义从事各种经营、开发等活动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对参与、组织非法传销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凡有本条所列违纪违规行为受执法部门处罚者,除按本条款给予处分外,另参照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六条对打架的策划、肇事、参与、出具伪证及提供凶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策划者:

(1)对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或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等):

(l)对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对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对致他人轻微伤害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对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打架者:

(l)对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警告处分;

(2)对致他人轻微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对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参与者:

对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5.出具伪证者:

(l)对目击事态发展而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对参与打架而又犯此款者加重一级处分。

6.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l)对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对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7.对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8.凡有本条所列违纪违规行为并受到执法部门处罚者,除按本条款给予处分外,另参照第五条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9.对殴打教职员工或在校外打架、斗殴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七条对违反教育部规定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或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凡发生婚外性行为、从事流氓活动或道德败坏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对发生婚外性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对破坏他人婚姻、家庭者,视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对调戏、侮辱他人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对道德败坏、品行恶劣、屡次从事流氓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对参与卖淫、嫖娼等非法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数的学生,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对达到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对达到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对达到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对达到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对在考试、考查或补考中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未按“考场规则”要求出示学生证等证件、且不听劝告者;

2.未按“考场规则”要求将书包、书籍、笔记本等交到考场指定地点、且不听劝告者;

3.考试时左顾右盼、交头接耳者(如涉及到考试内容,则按第二十二条处理);

4.不在规定时间内交卷,故意拖延时间者;

5.交卷后不立即离开考场或在考场内外大声喧哗、且不听从劝告者;

6.不按指定位置入座,且不听劝告者;

7.未选修某门课程而私自参加该课程考试者。

第二十一条对在考试、考查或补考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在书包等上交到指定位置后,仍将与考试课程有关的资料(书本、笔记本、纸条、电子词典、手机等)藏匿于抽屉内等处,虽没有直接抄袭但已被发现者;

2.在考试中,以示意、向他人或者协助他人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等方式协同他人作弊者;

3.在考试中,向他人传递考卷者;

4.考卷被他人取走未向监考老师报告者;

5.学期中测验作弊者;

6.桌面上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虽不是本人抄写,但未向监考老师报告者。

第二十二条对在考试、考查或补考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在书包等上交到指定位置后,仍将与考试课程有关的资料(书本、笔记本、纸

条、手机、电子词典等)藏匿于桌面上、试卷中或手中等处者;

2.接受他人传条、示意或向他人征询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者;

3.在桌面等处抄写公式及与考试内容有关文字者。

第二十三条对在考试、考查或补考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偷看或抄袭书本、笔记、纸条及他人试卷者,复制他人磁盘者;

2.在考场外以各种方式向考场内传递涉及考试内容的有关信息者;

3.利用计算器、手机、电子词典等具有储存功能的电子设备在考场作弊者;

4.拿取他人试卷者;

相互交换试卷者;

5.在考试结束时将考卷携带出考场,造成考卷遗失假象者;

6.协助他人代考者;

7.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第二十四条对在考试、考查或补考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者;

2.组织作弊者;

3.将涉及考试内容的有关信息传出场外,部分或全部让他人代做者;

4.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高科技手段作弊者;

5.考试之前,采用非法手段盗得考卷样张或窃取涉及答案内容者;

6.利用不正当手段对已上交的考试答卷进行涂改、销毁者;

7.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第二十五条对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对不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对违反学校有关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就诊规定、弄虚作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对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劝阻不服从者,给予警告处分;

对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对造谣、诬陷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对伪造、涂改、冒领、盗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视证件及证明文件的重要程度及造成后果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对因学习成绩评定、转专业、毕业生就业、评奖及处分等原因,对教师或管理人员寻衅滋事者,视情节与后果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纪校规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对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8.对违反学校规定,擅自组织开展学术活动或举办沙龙、俱乐部活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9.对违反学生社团管理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0.对其他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给组织或个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的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作从轻或从重处理:

1.可以从轻一级处分的:

(l)违纪行为虽已发生,但能在学校发现前主动承认错误,如实陈述违纪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明显悔改表现者;

(2)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者;

(3)其他可以从轻处分者。

2.应该加重一级处分的:

(1)编造、掩盖、隐瞒违反校纪校规事实,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者;

(2)因违反校纪校规而干扰学校有关部门正常工作者;

(3)对有关人员进行干扰、威胁、恫吓、打击报复者;

(4)曾受学校处分,再次违反校纪校规者,按相应较重的一项加重一级处分;

(5)同时有两种违反校纪校规行为者,按两种违反校纪校规中相应较重的一项加重一级处分;

(6)在校期间曾受两次以上处分,第三次违反校纪校规时,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条例者;

(8)违反校纪校规群体的为首者;

(9)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者;

(10)替他人参加国家级考试者;

(11)其他应加重一级处分者。

第二十八条凡有本条例之外的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确需给予处分者,可参照本条例中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对受处分者的附加处罚和限制:

1.受处分者,取消当学年评定奖学金资格。

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同时取消在校期间评定奖学金的资格。

2.受开除学籍处分者,限期办理离校手续,并在一周内离校。

3.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得复学,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4.凡受处分的学生毕业时其学位授予事宜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处理程序

第三十条处分决定的分层管理和报批手续:

1.按本条例给予违反校纪校规学生处分时,一般由职能部门或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后告知学生或其代理人,并在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后,报学生处或研究生院复核;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生处或研究生院直接复合后签发处分决定;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复合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须呈报校长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或校长专题会议)批准。

2.每学期期末学生集中考试期间发生的违纪现象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培养处根据考场上收集的违纪证据、监考教师证明、学生及总监考签字的有关材料,拟定处理意见,告知学生或其代理人,并在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后,送学生处或研究生院复核或签发。

非期末集中考试期间发生的考场违纪现象,由学院根据违纪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在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后,并将处分材料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培养处审核,本专科生处理意见由教务处送学生处复核或签发,研究生处理意见由研究生院复核或签发。

3.学校保卫处、后勤集团、图书馆等部门有权在递交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材料的同时,建议有关学院对学生予以处分。

各学院对上述部门的建议,应及时、认真地予以处理和答复。

各学院与上述职能部门意见不统一时,由学生处或研究生院裁定。

4.各学院及职能部门对学生处或研究生院所作的裁定有异议时,报主管校领导或按程序报校长会议最后决定。

5.处分决定由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分人,并由被处分人在学生处分处理意见告知书上签字。

被处分人十个工作日内因故不能在处理意见告知书上签字或拒绝签字时可由两名经办老师签字(其中一位是教务员或导师),并注明本人未签字原因,不影响该处分生效。

6.各学院或职能部门在经讨论后递交给予学生处分的处理意见时,必须附有学生违反校纪校规的有关材料、证据、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材料及其他必要材料。

7.在特殊情况下,学校有权对违反校纪校规者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8.在本条第1款、第2款中,若学生或其代理人在接到告知后五个工作日内不到相关部门进行陈述或申辩,视为自动放弃该项权利。

学校有权直接做出处理。

第三十一条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书要送交学生本人并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还要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具体事项按《同济大学受理学生申诉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07年6月25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之日起施行。

原《同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条例》〔同学发(2005)第3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以学生处、研究生院为主,以保卫处、教务处为辅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由学生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涉及本、专科生考试违纪部分由教务处为主负责解释。

同济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2009年5月18日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为维护我校学生正常的生活秩序,保障“文明、整洁、安全、有序”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

同济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同济大学所有全日制学生,包括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

第二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团结友爱、相互尊重、互相团结、热爱集体,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第三条 入住学生要按规定及时和足额缴纳住宿费。

每年报到、注册前交纳住宿费。

未经学校批准而欠交、少交上述费用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住宿费用按学年收取,住宿费标准按9个月计算(秋季入学学生的计费期为当年9月至次年1月,次年3月至次年6月;

春季入学学生的计费期为当年3月至当年6月,当年9月至次年1月,2、7、8月份免费住宿)。

若在1月或6月申请入住者,当年2月或7、8月份的住宿费仍需按实缴纳。

第四条 学生应服从学校对宿舍布局调整和安排。

入住学生必须按指定的楼、室、床位入住,不得出借、转让、擅自变更宿舍和床位,不得留宿异性和外来人员。

每年的10月受理学生的宿舍调换(不受理跨校区调整申请),拖欠住宿费者、一年级新生和当年毕业生不能申请宿舍调换。

本专科生因学籍变动需调入相同学院或年级同学宿舍的,凭教务处学籍变动证明,任何工作时间均可提出调换宿舍申请。

第五条 保持宿舍内清洁,宿舍内的卫生由学生自行打扫。

学校定期或不定期对学生宿舍卫生进行检查,住宿学生应积极配合卫生检查工作。

学生不得将饭菜带入寝室内,宿舍内禁止饲养和带入宠物。

保持公寓楼层通道的畅通,所有学生物品必须放在宿舍房间内,自行车等应按指定停车点或车库停放,不得随意停放或带入宿舍楼。

第六条 学生应爱护宿舍里设施和家具,不得私自拆装、改装或移动宿舍里的设施和家具。

宿舍设施设备及家具属自然损耗(损坏)的,由社区服务中心更换或维修。

宿舍的钥匙不得随意转借他人,严禁私自换锁、配钥匙或另加门锁。

因使用不当损坏或丢失设施设备和家具的,照价赔偿;

故意损坏,情节严重者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 遵守作息时间。

按时起床、熄灯,宿舍楼早晨6∶00开门,晚上12∶30关门,关门后进出楼学生必须凭证登记。

第八条 自觉遵守会客制度。

会客时间(本专科生:

11∶00—13∶30、16∶30—21∶30;

研究生:

10∶00—21∶00),会客须凭本人证件,留证登记,男士不得进入女本专科生宿舍。

第九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学校管理制度,禁止在宿舍内吸烟、酗酒、赌博或进行封建迷信等影响宿舍公共秩序或他人身心健康的活动。

严禁在宿舍区内经商及推销。

在宿舍使用音响、电脑等应以不影响他人为前提。

第十条 安全用电。

正确使用台灯、收音机、电脑等低功率、安全的电器,宿舍内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热器、电热毯、电吹风机、电水壶、电热杯、电饭锅、电磁灶、电熨斗、电热烘鞋器、电热暖宝宝、电热暖脚垫等高功率及炊事电器,严禁使用冰箱、洗衣机。

一经发现,予以没收。

宿舍内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严禁损坏、私自改动供电线路;

严禁盗用公用电源。

第十一条 增强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离开宿舍时要关好门窗,贵重物品妥善保管,大额现金及时存入银行。

第十二条 严禁使用明火,严禁故意损坏、擅自挪用消防器材,发现损坏及时报告工作人员。

严禁在宿舍楼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第十三条 节约水电,人走熄灯,关闭电器,杜绝长流水。

水电实行定额补贴超额付费,每生每月补贴5度电、3吨水(每学年按10个月补贴,即当年9月至次年6月),超过补贴的水电费由本寝室的成员分摊缴费。

第十四条 学生需到校外住宿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校外住宿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

退宿时按规定将个人物品搬离宿舍后办理退宿,并从退宿后次月起计退费,退宿退费按月计算。

退宿次月起6个月内不再安排住宿,退宿后一周内个人物品未搬离宿舍的,遗留物品按无主物品处理。

因宿舍调整、校内搬迁、实习等需要退宿的,可直接在各校区宿舍管理部门办理。

第十五条 凡毕业、退学、开除学籍等学生,从相关部门发出离校通知之日起一周内,或在学校通知离校期内必须办理退宿手续并离开学生宿舍,逾期遗留物品按无主物品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离校时,结清学生宿舍的住宿费、水电费、家具赔偿等费用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七条 凡违反宿舍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以批评教育、勒令退宿直至行政处罚等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工作人员遵照工作制度可进入宿舍巡查或检查。

对于宿舍内工作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学生有权向社区服务中心和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投诉。

第十九条 学生宿舍的物业管理与学生住宿管理由后勤集团(社区服务中心)负责。

第二十条 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由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和各学院负责,其它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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