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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文化产业政策汇编

 

深圳市文化产业政策汇编

 

深圳市人民政府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八月

深发〔2005〕18号

深府〔2008〕157号

 印发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深府〔2008〕158号

 印发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府〔2008〕159号

 关于扶持我市动漫游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深府〔2008〕160号

 关于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实施意见

6深文产〔2008〕1号

关于印发《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认定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7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和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深府〔2008〕31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深圳市鼓励三旧改造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深发〔2005〕18号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决定

(2005年12月2日)

为全面实施文化立市战略,加快文化产业发展,不断提高我市的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努力构建和谐深圳效益深圳,促进国际化城市建设,特作如下决定。

一、把发展文化产业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一)充分认识发展文化产业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六大指出,“发展文化产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途径”,要“完善文化产业政策,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增强我国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这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大战略部署。

近年来,随着高新技术向文化领域的广泛渗透及全球经济的一体化,文化产业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迅速崛起,在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经济增长、促进劳动就业、提高服务业水平、扩大对外影响等方面显示出独特的优势。

发展文化产业,已经成为提升产业竞争力、增强城市综合实力的必然选择。

市第四次党代会提出将文化产业培育成我市第四大支柱产业。

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的高度出发,深刻认识发展文化产业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像抓高新技术产业一样切实把文化产业放在突出位置抓好抓实,实现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

(二)明确我市发展文化产业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和建设国际化城市的要求,继续实施文化立市战略,创新文化产业发展的理念、思路和体制,发挥政府的引导和扶持作用,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发挥企业生产经营的主体作用,做大做强文化产业,提高文化产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满足广大市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三)确定我市发展文化产业的总体目标。

博采世界文化精华,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挖掘我市人文和自然资源,实现文化与市场的对接、文化与科技的结合、文化与财富的转换,促进文化产业的跨越式发展,到2010年形成以文化产业集团为龙头、多种所有制文化企业共同发展,体系完备、结构合理、特色鲜明、竞争有序、市场繁荣、效益显著的文化产业发展格局,全市文化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10%以上,城市居民人均文化娱乐消费支出占全部消费性支出的比重提高到20%左右,文化产业成为我市重要支柱产业,深圳成为具有国内领先地位和国际影响力的文化产业发展中心城市之一。

二、创新文化产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四)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继续推进文化管理体制改革,逐步理顺政府与文化企业、文化市场之间的关系。

要实现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互动,通过发展文化产业繁荣文化事业。

政府管理要从以行政手段为主逐步向以经济和法律手段为主转变,将重点放到产业规划、市场监管、政策支持、法规建设、公共服务上来。

(五)发挥企业在产业中的主体作用。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继续推进报业、广电、发行三大文化集团体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创新经营管理机制,使之成为主业突出、规模化程度高、核心能力强的文化集团。

要积极稳妥地推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的转企改制工作,使之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

组建演艺集团,实现规模化经营,提高文化资源的利用率,提高节目创新能力、市场营销能力和品牌推广能力,逐渐壮大我市演艺市场。

要进一步发挥华侨城集团等在文化旅游、影视传媒、歌舞娱乐业、创意产业园区、数字视听产品等方面的优势,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要大力发展不同所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努力形成以产业集团为骨干、各类中小型文化企业共同发展的文化企业群,不断壮大我市文化企业的总体实力。

(六)加强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

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管人、管事和管资产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国有文化资产管理办法,实施对国有文化企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评估、监测、考核办法。

规范国有文化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模式,有效监控国有文化资产的运行,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

(七)推进文化领域投融资体制改革。

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国家鼓励发展的文化产业,逐步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投资机制市场化的文化投融资体制。

允许民营资本和外资依法进入文化领域,利用国外先进的管理、技术和资金,提高我市文化产业的水平和质量。

鼓励金融机构在独立审贷的基础上,适当向文化产业倾斜,在文化企业的设立、项目投资、兼并、收购、上市等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型无形资本的信贷体系。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文化企业上市融资。

建立风险投资机制,吸引风险投资机构进入文化产业,鼓励风险投资基金参股、收购、兼并各类文化企业,畅通资本退出渠道。

建立文化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八)培育和规范文化市场体系。

文化市场是文化产业发展的基础,是连接文化产业和文化消费的桥梁和纽带,要进一步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和培育。

要加强对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准入、生产制作、市场营销的监督管理,对关系到国家文化安全的项目进行严格把关。

继续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建立“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管理体系,以规范促发展,以管理促繁荣,为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文化市场环境。

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文化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企业快速成长。

(九)建立和健全中介组织。

支持、鼓励行业协会在规范会员行为、制定行业标准、维护行业权益、规范资质认证、组织行业交流、加强政企沟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积极发展文化中介组织,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和开办文化中介服务机构,鼓励开展文化的经纪、代理、推广、咨询和组织业务,充分发挥文化中介服务对文化生产力的促进作用,搞活流通环节,活跃文化市场。

三、加大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力度

(十)将文化产业发展纳入“十一五”规划。

《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以下简称“十一五”规划)是我市未来五年的发展蓝图。

要按照“产业第一”的方针,在“十一五”规划中科学统筹各类产业的布局,形成文化产业与其他产业相互推动、齐头并进的良好局面。

要在认真调研、科学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国内国际文化产业发展的规律和趋势,编制《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明确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的方向和重点,挖掘、整合文化资源,形成合理的文化产业发展布局,增强文化产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要做好文化产业近期建设规划,实现长期规划与短期安排的有效结合。

要探索建立科学的文化产业统计评价制度,使之成为分析研究决策的基础。

(十一)加强文化产业基地建设。

整合、优化现有资源,集聚产业要素,以产业集约化、规模化、现代化模式,坚持产业的集约化发展,规划建设一批文化产业基地和产业集聚区,重点建设国家动漫游戏产业基地和印刷产业基地、文化产品出口基地。

推动构建创意产业孵化器,加强文化产业公共技术、服务、信息平台建设,推动文化创意企业的快速成长,打造并完善文化产业链,提升文化产业结构,形成具有比较优势的文化产业群。

(十二)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加大对文化产业资金投入的力度,优化财政在文化领域的投入结构和投入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支持有市场发展前景的文化项目的产业化,支持关键技术的开发,支持文化产业链的形成。

要制定与产业导向相配匹的资金使用办法,把好钢用在刀刃上,放大财政资金的投入效应。

(十三)高质量地办好“文博会”。

要在中央指导下,与各主办单位密切配合、精心组织,按照“政府支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搭建平台”的思路,坚持市场化模式、明确专业化方向、突出国际化特色,把“文博会”办成我国重要的综合性文化会展品牌,办成像“广交会”那样的中国文化产品出口交易会。

要强化交易功能,促进国内外文化信息、项目、人才、产品、资本和技术的汇聚,推进国内外文化产业企业的交流与合作,打造集文化产品展示、文化产业要素交易和文化产业研究交流为一体的平台。

(十四)打造一批文化产品品牌。

品牌是企业竞争优势的集中体现。

要充分发挥深圳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创新方面的优势,抓住我市建设“自主创新型城市”的契机,大力培育文化精品,加强对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扶持和宣传,发挥它们在自主创新中的引领带动作用,引导和推动文化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文化与高科技的紧密结合,提高文化产品与服务的附加值,增强文化企业的品牌意识,以品牌带动产业优势的形成。

(十五)在开放性环境中提升产业竞争力。

加强国际文化产业合作,构筑文化产业发展的广阔平台,积极实施“走出去”的战略,增强深圳文化产业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的能力,支持和鼓励文化产品的出口,制定文化企业走出去的配套保护和扶持政策,不断扩大文化产业的国际文化市场份额,提高深圳文化产品在国际市场的占有率。

拓宽国际文化贸易渠道,使深圳成为全国性文化产业出口基地。

鼓励深圳文化企业与国际文化产业集团合作,拓展深圳文化产品的国际市场空间。

吸引国际娱乐传媒集团和大型娱乐设施落户深圳。

探索组建中外合资影视节目制作公司,进一步开展印刷、动画加工制作和音像制品分销(电影除外)的对外合作。

在影视、动漫、印刷、设计、工艺美术等行业领域培育一批大型外向型文化企业和文化项目。

四、营造良好的文化产业发展环境

(十六)加强对文化产业发展的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加快文化产业发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作,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加强对全市文化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制定政策规划,整合行政资源,实施统一管理,提供公共服务。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要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确保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部署落到实处。

(十七)完善法规体系。

充分运用法律和政策手段解决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

遵循文化产业发展规律,结合实际情况,抓紧制订出台《深圳市文化产业促进条例》等法规规章,及时废止、修改不适应文化产业发展形势的规范性文件,为文化产业的长远发展提供具有前瞻性、实效性、可操作性的法制体系。

(十八)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各级领导要牢固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观念,重视文化人才的成长,营造良好的文化人才发展环境,优化文化人才资源配置,促进文化人才集聚,鼓励文化人才脱颖而出。

要完善分配制度,探索鼓励一些拥有特殊才能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人才,以知识产权、无形资产、技术要素等作为企业股份参与利润分配;要创造条件,争取吸引一批国际国内一流的文化名人和文化经营大师来深发展和创业,对能带动整个行业发展的文化产业的领军人物或高级人才,实行特殊政策给予引进,在住房、家属工作安排及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特殊照顾;要打破各种条件限制,建立灵活的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机制,加强培训工作,打造培训公共平台,重点培养具有创意的设计人才、懂经营善管理的人才和中高级技工人才,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文化产业人才队伍。

深府〔2008〕157号

印发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文化立市战略,大力发展文化产业,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与经济、政治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二条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博物馆和展览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艺术教育与培训、文化艺术中介、旅游文化服务、文化娱乐、艺术品经营、动漫和网络游戏、广告、电影电视剧制作发行、广播影视技术开发运用、电影院和电影院线、农村电影放映、书报刊分销、音像制品分销、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等领域;非公有资本参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等国有文化单位的公司制改建,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

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项目审批、资质认定、融资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第三条 非公有资本投资参股从事出版物印刷、发行,新闻出版单位的广告、发行,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音乐、科技、体育、娱乐方面的节目制作,电影制作发行放映等业务的国有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

第四条 非公有资本可以参与建设和经营有线电视接入网,参与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从事上述业务的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

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从事有线电视接入网社区业务的企业。

第五条 非公有资本可以开办户外、楼宇内、交通工具内、店堂等显示屏广告业务,可以在符合条件的宾馆饭店内提供广播电视视频节目点播服务。

有关部门要严格资质认定,明确经营范围,加强日常监管。

第六条 设立文化有限公司,允许其注册资本在2年内缴足,首期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

允许投资人以商标、品牌、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后作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超过70%。

第七条 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

按规定可以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的新办文化企业是指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登记注册,从无到有设立的文化企业。

原有文化企业分立、改组、转产、合并、更名等形成的文化企业,都不视为新办文化企业。

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范围参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

第八条 为我市经认定的重点文化企业发展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简化审批手续,对我市重点文化企业行政许可事项设立“单一窗口”,提供“一站受理,全程服务”。

文化企业申办各类业务的办理时限,原则上比国家法规要求的时限缩减一半,有特殊情况的,实行特事特办,对分支机构较多的我市重点文化企业实行上门集中年检。

第九条 新闻媒体实现宣传业务和经营业务分开的,可以事业法人作为投资者兴办企业(按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注册。

第十条 对动漫游戏、网络文化与传播、数字内容、出版印刷、网络传输服务等领域的我市重点文化企业,凡符合我市高新技术企业或者软件企业条件的,可加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者软件企业。

第十一条 试点文化集团的核心企业对其成员企业100%投资控股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 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

进一步落实对我市重点文化企业自主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研究开发费用、职工教育经费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优惠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文化单位,其电子设备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

允许有条件的文化产业单位试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制度。

文化产业单位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价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价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依法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的政策,但应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服务于文化产业的技术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我市动漫游戏企业在本市从事文化产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承包的技术性服务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经我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登记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免征营业税。

第十四条 鼓励结合我市旧城区、旧村、旧工业区改造的实际情况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改造涉及的相关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可减收或免收。

经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产办)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可享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政府可投资建设一定规模的物业,以租赁方式提供给重点鼓励的我市文化产业项目使用。

第十六条 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市原创文化产品、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经认定的我市重点文化企业或文化项目的发展,可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贴、配套资助、奖励和无息借款等方式予以资助。

第十七条 组织成立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家咨询评审委员会,委员会成员主要由文化产业领域的专家、学者、行业协会负责人、重点文化企业负责人、中介机构专业人士和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人组成,通过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方式征集,市文产办核定聘请。

该委员会负责对我市文化产业重点发展项目提出论证意见、参与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事项的评审评估、参与市重点文化企业和动漫游戏企业认定评审、参与市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认定评审、为制定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提供咨询意见、参与我市文化产业相关行业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的制定等。

第十八条 对2006年1月1日起新引进的设计策划、动漫游戏、影视演艺及中介服务、出版发行、新媒体等领域的重点文化企业,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可给予奖励扶持。

经评审通过,自企业取得营业收入之日起,按上述领域三年营业收入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我市文化企业产品和项目的推广和展示。

市相关专项资金对我市文化企业参加国内外举办的全国性或国际性文化产业展示活动给予重点支持;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市文产办以宣传册、广告片等形式,对外宣传我市优秀文化企业、文化品牌、文化项目、文化产业园区和文化旅游景点以及相关文化产业政策。

第二十条 扶持我市文化产业交易平台网站建设,争取将中国文化产业网建设成为国内最具规模、最具权威的文化产业产品、项目和服务的交易中心。

第二十一条 鼓励行业协会和有关组织举办文化产业年度赛事,对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创意设计、动漫游戏、数字娱乐、影视演艺、印刷科技等领域的重要赛事活动,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可对经市文产办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的重要赛事活动给予适当资助。

引进经市文化艺术专家委员会评审认定的国内外高雅艺术和优秀民族文化艺术的演出,经市宣传文化部门核准,可由市宣传文化基金给予适当的票房补贴。

第二十二条 凡纳入本市市级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采购文化产品和服务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本市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文化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从事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业务。

对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业绩突出的企业予以奖励。

文化产品出口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

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依法不征营业税和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四条 鼓励国际著名文化机构,利用其人才、技术、资金和营销渠道,与本市有条件的文化企业合作,开展文化创意活动,生产制作科技含量高、资金密集型的出口文化产品和服务,开展国际营销。

培育辐射国内外的文化产业营销网络体系,支持我市文化企业投资具有国际营销渠道和传媒等战略性资源的境外项目。

第二十五条 支持在我市成立专门的文化产业担保机构和专业的文化产业风险投资机构。

鼓励金融机构对我市文化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加大对文化企业的信贷支持。

商业银行对符合信贷条件的文化企业,可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

支持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产权交易机构及中介机构组建“深圳文化产品投融资服务联盟”,为文化企业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

鼓励市各担保投资公司探索建立文化产业发展信用担保体系,开发“文化科技成果产品产业化担保”等专业文化担保业务品种。

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为中小文化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六条 鼓励推动文化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上市。

第二十七条 加强文化创意人才的培养交流,资助大学、研究机构、企业接受海外大学文化创意专业实习生来本市研习,鼓励跨国、跨文化交流。

第二十八条 建立文化产业版权交易和保护机构,促进版权服务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市政府于2005年12月28日颁布的《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深府〔2005〕217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

文化 产业发展△ 通知

 抄送:

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市纪委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7月17日印发

                                          (印50份)

深府〔2008〕158号 

印发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深府〔2008〕158号

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文化立市战略,大力发展我市文化产业,根据《深圳市文化发展规划纲要(2005—2010年)》(深发〔2005〕1号)精神,设立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条 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十一五”期间,每年所需专项资金纳入市本年度预算安排的市产业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管理责任及分工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专项资金年度支出结构以及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二)会同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产办)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办理资助资金拨款;

(三)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参与制定专项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五)负责组织对专项资金整体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条 市文产办是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向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以及分项预算;

   

(二)编制年度决算;

(三)编制年度资助指南,受理资助申请,组织对资助申请单位的考察、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库的管理;

(四)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负责建立资助企业和资助项目的档案并进行管理;

(五)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并对资助项目和被资助企业进行绩效评价;

(六)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责任:

(一)编制项目投资预算;

(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对获得的资助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五)按要求提供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第八条 市文化产业发展专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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