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试题及答案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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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限定性背书 B.特别背书C.记名背书 D.空白背书
6.承兑以后,汇票的主债务人是()
A.出票人B.持票人C.承兑人D.保证人
7.不可撤销信用证的鲜明特点是()
A.给予受益人双重的付款承诺B.有开证行确定的付款承诺
C.给予买方最大的灵活性D.给予卖方以最大的安全性
8.以下关于承兑信用证的说法正确的是()
A.在该项下,受益人可自由选择议付的银行B.承兑信用证的汇票的期限是远期的
C.其起算日是交单日D.对受益人有追索权
9.以下关于海运提单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是货物收据B.是运输合约证据
C.是无条件支付命令D.是物权凭证
10.开证行在审单时发现不符点,以下哪一项不是开证行所必须做的()
A.说明全部不符点B.拒付时必须以单据为依据
C.应用书信方式通知寄单行D.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拒付
二、判断正误题(以下各命题,请在正确命题后的括号内打“√”,错误的打“×
”,每题2分,共20分)
1.背书不得附有条件。
()
2.承兑是各种票据都有的一种票据行为。
3.顺汇是债务人主动偿付款项,结算工具的传递与资金的运动方向一致。
4.对于出口商而言,采取远期付款交单比采取远期承兑交单所承担的风险更大。
5.提示行应对任何签字的真实性负责。
6.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保兑行负第二性付款责任。
7.信用证依据合同内容开立,因此,信用证受销货合同约束。
8.偿付行不负责审单,只凭开证行指示或授权,偿付款项给议付行。
9.根据UCP500,信用证没有规定是否可以撤销,则默认为可以撤销。
10.开证行对于单证不符,若要拒付,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拒付。
三、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贴现:
2.头寸调拨:
3.信用证:
4.票据行为:
四、简答题(1、3题7分,2、4题8分,共30分)
1.什么是承兑,承兑有何效力?
2.顺汇与逆汇各有何特点?
并试用简图表示顺汇的业务流程。
3.保函与备用信用证有何区别?
(答够七点就可以)
4.试简述不可转让海运单的特点。
(可以结合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
五、论述题(10分)
1、试述票据及其特性。
国际结算试题三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2分,共20分)
1、B2、B3、A4、C5、D6、C7、B8、B9、C10、C
二、判断题:
1、√2、×
3、√4、×
5、×
6、×
7、×
8、√9、×
10、×
三、名词解释:
(每题5分,共20分)
1.贴现是指远期承兑后尚未到期,由银行或贴现公司从票面金额中扣减按照一定贴现率计算的贴现息后,将净款付给持票人,从而贴进票据的行为。
2.又称“汇款的偿付”、“拨头寸”,是指汇出行在办理汇出汇款业务时,将汇款金额拨交给其委托解付汇款的汇入行。
3.信用证是银行应开证申请人(进口商)要求开给信用证受益人(出口商)的一份有条件的书面付款承诺。
是指票据流通过程中,确定权利义务或行使权或履行义务的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提示、承兑、付款、保证、追索等。
四、简答题:
(1、3题7分,2、4题8分,共30分)
1.答:
承兑是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明确表示同意按出票人的指示,于票据到期日付款给持票人的行为。
承兑的效力在于: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成为承兑人,表明他已承诺付款责任,愿意保证付款,而不得以出票人的签字是伪造的、背书人无行为能力等理由来否认汇票的效力。
2.(6分)答:
顺汇的特点是:
结算工具传递与资金的运动方向一致,并且是从付款(债务)方传递到收款(债权)方的。
逆汇中,结算工具传递与资金运动方向相反。
顺汇的图示:
付款人合同收款人
银行甲银行乙
(进口方银行)(出口方银行)
3.答:
相同之处:
(1)两者都具有备用性质。
(2)在要求提交的单据方面,都要求提交索偿声明。
不同之处:
首先,保函与备用证受到不同的国际惯例的约束。
保函的国际惯例有《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国际商会458号出版物)。
备用证的国际惯例如前所介绍是《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
其次,保函项下受益人索赔的权利不可转让,而备用证是允许转让的。
第三,保函有反担保作保证,备用证方式下无此项目。
第四,保函有负第一性付款责任的,也有负第二性付款责任的,而备用信用证总是负第一性付款责任的。
4.答:
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特点有:
(1)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不能背书转让。
(2)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除单据上写名的收货人外,他人不能提货。
(3)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收货人可以不需提示该单据即可提货。
(4)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条件下,银行不能取得货物控制权。
答:
从广义上讲票据可以指所有商业上作为权利凭证的单据和资金票据。
从狭义上讲票据是指资金票据,即依据票据法签发和流通的,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一般来说我们所讲的票据是指狭义的票据。
票据的特性也即票据的共性,包括:
1.流通性。
可以流通转让是票据的基本共性。
各国票据法都规定票据仅凭交付或经适当背书后交付给受让人即可合法完成转让手续,不须通知票据上的债务人。
一张票据,尽管经过多次转让,几易其主,但最后的执票人仍有权要求票据上的债务人向其清偿,票据债务人不得以没有接到转让通知为理由拒绝清偿。
2.无因性。
票据受让人无需调查出票、转让原因,只要票据记载合格,他就能取得票据文义载明的权利。
即票据本身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
所谓票据的基础关系包括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出票人与收款人、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对价关系。
各国票据法都认为,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一经成立,即与原因关系相脱离,不论其原因关系是否有效、是否存在,都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票据的无因性使票据得以流通。
3.要式性。
所谓要式是指票据的作成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
票据上面记载的必要项目必须齐全,各项必要项目又必须符合规定,否则就不能产生票据的效力。
各国法律对于票据所必须具备的形式条件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当事人不能随意加以变更。
4.提示性。
票据上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时,必须向付款人提示票据,始得请求付给票款。
如果持票人不提示票据,付款人就没有履行付款的义务。
因此,票据法规定了票据的提示期限,超过期限则丧失票据权利。
5.返还性。
票据的持票人领到支付的票款时,应将签收的票据交还给付款人,从而结束票据的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