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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式灯具安全要求

GB7000.14-2000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10-17批准2001-07-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等同采用国际电工委员会IEC60598-2-19:

198H灯具第2部分:

特殊要求第19章通风式灯具》、1987年第1号修订件和1997年第2号修订件。

根据GB/T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单元:

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1部分:

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左》中第1章的规左,本标准的编写格式和方法等同采用的

IEC60598-2-19:

1981保持一致。

按照GB/T1.1-1993中4.2.3.2的规泄,保留了IEC598—2—19:

1981、1987

年第1号修订件和1997年第2号修订件的前言。

题目为IEC前言。

本标准由国家轻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照明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灯具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上海市照明灯具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陈超中、施晓红。

IEC前言

1)IEC关于技术问题的正式决议或协议,是由对该问题感兴趣的国家委员会的代表参加的技术委员会制左的,表达了国际上尽可能接近的一致意见。

2)这些决议和协议以标准、技术报告或指南的形式岀版,以推荐的方式供各国使用,在这个意义上已为各个国家委员会接受。

3)为了促进国际的统一,IEC国家委员会承担最大程度地采用IEC国际标准作为其国家标准或地区的标准。

IEC标准与相应的国家标准间的任何区别都应在后者中尽可能明确的指出。

IEC60598-2-19的1987年第1号修订件由IEC第34技术委员会.''灯泡和相关产品技术委员会〃的34D'、灯具技术委员会〃制定。

1987年第1号修订件以下述文件为基础:

6月法

表决报告

34D(CO)111

34D(CO)128

关于本修订件表决的详情,可见上表中的表决报告。

IEC60598-2-19的1997年第2号修订件由IEC第34技术委员会''灯泡和相关产品技

术委员会〃的34D'、灯具分技术委员会〃制左。

1997年第2号修订件以下述文件为基础:

FDIS

表决报告

34D/471/FDIS

34/481/RVD

关于本修订件表决的详情,可见上表中的表决报告。

IEC引言

IEC60598-2-19由IEC第34技术委员会''灯泡和相关产品技术委员会"的34D''灯具分技术委员会"制泄。

它是IEC60598多个出版物中的一个,60598将要代替岀版IEC60162

《管形荧光灯具》,在IEC60598中还规左了对其他灯具的要求。

此标准的文本于1977年在布鲁塞尔第一次讨论,作为此次会议结果,1979年5月的6月法文件34D(中心办公室)60提交给国家委员会表决。

下列国家的国家委员会投票明确表示赞同此出版物:

埃及挪威

芬兰波兰

徳国罗马尼亚

爱尔兰南非(共和国)

以色列瑞典

意大利瑞士

日本联合王国

荷兰美国

本出版物应与IEC60598-1《灯具第一部分:

一般要求与试验》一起阅读。

本标准内应用的基他标准有:

227号出版物额泄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245号出版物额泄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使用通风管道或设有通风的孔隙(强制通风)的通风式灯具的安全要求。

灯具以管形荧光灯为光源,电源电压不超过1000V.本标准与GB7000.1-1996《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一起阅读。

应注意的是,本标准只规左了通风式灯具安全方而的要求,没有规定性能方而的要求。

注1本标准中的''通风"和''通风的"是指强制通风。

2本标准没有对使用钩丝灯和除管形荧光灯以外的气体放电灯灯具提出要求。

2一般试验要求

应用GB7000.1-1996第0章。

GB7000.1中规定的试验按本标准规定的试验顺序进行试验。

3定义

应用GB7000.1-1996第1章的立义和下列立义:

3.1通风式灯具

为与空气调节系统结合使用而专门设计的一种灯具。

注:

空气可能经过光源腔或单独风道。

3.2静态工作

灯具的一种工作状态,既不强制通风也不排风但允许空气对流。

4灯具分类

应用GB7000.1-1996第2章,但通风式灯具应分类为I类、I【类、【II类。

5.1不标标记的嵌入型通风式灯具应在所附的标签上或随灯具提供的制造商的说明书上含有表明下述内容的警告,即在凹槽内任何灯具的外表而部件都不能安装在离普通可燃材料表面25mm以内的地方。

5.2标有标记的通风式灯具,应指明灯具的结构类型,此信息应标志在灯具上,或在制造商的说明书中给出,内容应是下列两条或英中一条:

''用于与通风管道连接"。

''在设有通风孔隙的空间内使用"。

为使设有通风孔隙的灯具适于在通风管道内使用而在灯具上增加附件时,应在附件上标明:

''用于与通风管道连接"。

5.3GB7000.1-1996的3.3.6中提及的''特殊条件"应包含下述内容:

a)不标有标记的灯具,灯体与建筑结构的普通可燃部件间允许的最小距离。

b)适用的类型,例如,''在设有通风孔隙的空间内使用"。

5.4用于通风式灯具ta符号的解释(见附录A)

6结构

应用GB7000.1-1996第4章和下列6.1-6.3的要求。

6.1对嵌入的部件,GB7000.1-1996第4章4.13试验规定的冲击能量和弹簧压缩量应根据下列表1的规九。

表1冲击能量和弹簧压缩量

被试部件

冲击能量

Nm

压缩量

mm

提供防触电保护部件(陶瓷件除外)

035

17

灯具的陶瓷件和所有其他部件

0.20

13

6.2如果为避免着火危险,保证灯具与某些建筑结构部件之间的最小距离,在灯具上装有隔离物或类似装宜的,这些装置的固左方法应使这些装置不能被拆除,除非造成永久性损坏或使英无法正确安装。

这个规立不适用于无碍安全仅因结构需要而设置隔离物。

注:

着火危险位宜:

在一些国家,耙通风系统作为着火危险位置,而且在这些情况下,建议采用下述规泄:

a)通风式灯具的壳体应采用金属或其他非可燃材料,而且在进行本标准第12章的试验时,灯体温度不应超过100°C。

灯体上可以开孔,但孔的总面积不能超过灯体表而积的10%。

b)而向上的孔的水平宽度应不大于6mm,其他孔的宽度不能超过10mm。

另外,对于英他平而内而向上的孔,英在水平而上的投影的宽度不能超过6mm。

用短管与通风管道连接的灯具,孔的宽度没有限制。

c)通风式灯具的镇流器、连接装宜和通过式布线等元件要用一个不可燃材料壳体保护,以防止尘埃的侵蚀。

此壳体可以是元件的一部分,当额定电流不超过2A时,该要求不适用于灯座、启辉器座、及其连接装置和短的连接导线。

6.3对直接安装在普通可燃材料表面,即标有V标记的灯具,GB7000.1-1996的

4.16.1的规泄不适于用作强制通风的孔。

对带套管(空气连接装置)的通风式灯具,该套管表而应作为灯具的表面做试验。

7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

应用GB7000.1-1996第11章。

9接线端子

应用GB7000.1-1996第14章和第15章。

10外部和内部线路

应用GB7000.1-1996第5章与下而10.1的规泄。

10.1当软缆或软线作为与电源连接的方法并由制造商提供时,应符合GB5023.1〜

5023.7—1997《额定电压450/750及以下聚乙烯绝缘电缆》和GB5013.1〜

5013.7-1997《额立电压450/750及以下橡胶绝缘电缆》所规定的机械和电气性能要求,并能承受正常使用条件下可能受到的最髙温度而不损坏。

合格性由本标准第12章的试验检验。

注:

嵌入的通风式灯具上的软缆和软线应适宜下列情况:

a)软缆和软线不易触及且在凹槽内部碰不到软缆和软线:

b)灯具应易于装入凹槽:

c)可调的嵌入的通风式灯具易于调石。

11防触电保护

应用GB7000.1-1996第8章。

12.1热试验(正常工作)

12.1.1试验在静态工作条件下进行。

试验凹槽的一般结构的详细说明,例如壁的厚度应符合GB7000.1-1996的附录D的规定和下述规泄。

对装有与能风管逍连接套管的通风式灯具进行试验时,该套管应能与试验箱的侧而或顶部连接。

对有空气流动孔的通风式灯具进行试验时,4.5mm厚的硬质纤维板顶盖与试验箱的各个侧面可靠的密封起来,整个顶盖平而上设有中心距25mm,孔径4.5mm的多个小孔。

试验时,标有符号嵌入的通风式灯具在凹槽内安装时,离试验凹槽内顶而的距离可以是

Omm(见图1)或25mm(见图2),但对于不标有符号的灯具,安装时应使其坚实的平顶而距离试验凹槽内顶而25mm(见图1)或60mm(见图2)

12.1.2试验时,除管形荧光灯管玻璃表而的温度不能超过150°C以外,在主要空气通道范围内而朝上的表面的温度不能超过100°C。

离开灯具的交换气体的温度不能超过100°C。

试验凹槽内所有部位的温度均不能超过90°C°

12.2通过灯具或者会接触灯具与电源连接的接线不应达到不安全的温度。

合格性由

12.2.1的试验和12.2.2的规泄来检验。

12.2.1灯具与电源连接时,应该用灯具提供的软缆或灯具上标志规左的电缆,如没有标记,应使用说明书上规左的电缆。

否则应使用GB5023上规圮的聚氯乙烯电缆。

沿着正常工作时电缆可能接触的位置寻找最热部件(沿着内部线路或灯具的外表而),电缆与该部件轻微接触,按GB7000.1-1996附录M所述方法测量此接触点绝缘层的温度。

12.2.2电缆的工作温度不能超过表2的限值。

12.3热试验(异常工作)

12.3.1静态工作条件下进行试验

灯具按12.1.1的规左安装。

12.3.2试验期间,除管形荧光灯管玻璃表面的温度不能超过15CTC以外,在空气通道范囤内而朝上的表而的温度不能超过130°C。

表2电缆工作温度

指泄的电缆

工作极限温度

电缆(包括护套)随灯具提供

GB7000.1-1996表12.2规左的最高温度

灯具不提供电线

a)灯具标记电缆温度

b)灯具不标记电缆温度

标记的温度

GB7000.1-1996表12.2规泄的普通P.V.C的最高温度,不受机械压力影响

试验凹槽内所有部位的温度均不能超过130°C。

IP等级大于IP20的灯具应根据本标准第13章的规龙,在GB7000.1-1996第9章规

立的9.2的试验后,9.3的试验前进行GB7000.1-1996第12章12.4、12.5和12.6的试验。

13防尘和防潮

应用GB7000.1-1996第9章。

对IP等级大于IP20的灯具,GB7000.1-1996第9章规泄的试验顺序应按本标准第12章的规左。

14绝缘电阻和介电强度

应用GB7000.1-1996第10章。

15耐热、耐火和耐电痕

应用GB7000.1-1996第13章。

附录A

关于通风式灯具ta解释

在CB7000.1-1996的1.2.25中泄义了''额定最大环境温度"(符号:

ta),且泄义中含有短语''在正常情况下"。

对于通风式灯具,''正常情况"由与灯具同时使用的空调系统的类型来左,因此需要规左一套测量ta的状态,并且应关注这些状态与实际上可能出现的那些状态之间的关系。

本标准中规泄的状态是静态工作状态,即灯具不强制通风也不排风,但允许空气正常流动,灯具上标岀的ta是灯具在此条件下工作的最髙环境温度。

当灯具作为空调系统部件安装时,灯具附近的环境温度由该系统的类型和性能决立,而这些只能由用户评估。

就评估而言,应在灯具安装空间的凹槽的中点测疑温度,用一个模型或静态灯具在苴位来模拟灯具对自由流动空气产生的限制作用。

为了模拟强制通风时可能出现的最恶劣的情况,在室温下送冷风或排风时,应关闭空气循环

系统来测虽:

温度,而送人高于室温的空气时,可开启空气循环系统测量温度。

选择用于这种位置的灯具,其ta应至少等于所测得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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